关于解决市场秩序混乱两个关键问题的建议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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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体系得到了初步发育,但是,市场法制化和规范化这一深层问题,始终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由此引发出市场发育过程中很多不能令人满意的问题。作为颇具封建传统而又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的市场体系在发育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反市场化(或非市场化)因素的强烈抵制和干扰。由于来自权力的、血缘的、人情的和“关系”的侵蚀,由于急功近利和“发财饥渴”的驱动,以及高通货膨胀率的压力,在市场流通领域充斥着大量不正当交易甚至是危害性交易。总的看来,中国市场的健康发育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或两个要害问题。

1.低水平非公平竞争和商业欺诈行为十分普遍、日益猖獗。

规模经济不足、粗放经营、技术管理水平低下、质量意识薄弱和产品质量低劣等等,是目前中国许多工商企业,特别是遍地播种却从不思如何长大的“小老树”企业的共同特征。目光短浅的小农意识、对市场经济的误解、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体制转轨的漏洞以及法制本身不健全,为这类企业混迹于市场提供了温床。于是,在低水平重复、相互复制、从众模仿、“挤独木桥”的同时,伪劣假冒、以次充好、走私贩私、追逐暴利、哄抬物价、缺斤少两、不讲信义等商业欺诈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大肆泛滥。其中,越是涉及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如食品、饮料、药品、保健品、家用电品等等,欺诈行为越是严重,不法分子胆大妄为已到了令人发指、难以置信的程度。广大消费者对相当一批企业及其产品失去了信心。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更给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假钞票、假发票、假广告、假商标、假企业、假许可证,假合格证、假产品奖,使人们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受到了愚弄,人的尊严受到了蔑视,人的权益和安全感失去了有效的保障。

商业欺诈更表现在股票、期货等金融交易方面。股票交易中的大户操纵,散布错误信息人为制造股票价格的大涨大跌,利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损害多数股民的利益,少数人牟取暴利。期货交易中,经纪人欺诈委托人,常常使客户在瞬间血本无归。房地产市场上的不正当交易更使少数投机者成了暴发户。在市场经济中,从事商业性投机属于正当行为,但在这种高风险投资领域,对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更为严格,并以确保高收益和高风险的对称性为前提,而各种欺诈行为则严重破坏了对称性原则,以逃避或转嫁风险的方式来达到高收益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现大量严重的商业欺诈现象,也是历史的报复。因为中国曾长期对市场经济持批判、否定、曲解和排斥的态度,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腐朽经济或欺诈经济,于是今天许多人误以为,既然允许搞市场经济了,就是允许“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2.行政性垄断势力侵入市场,从深层次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由于中国企业整体上还属于规模经济不足、低水平过度竞争的格局,因此,目前的市场垄断,主要的还不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规模经济和企业集中化高度发展、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而是来自传统体制在新形势下的某些变种,即源自旧体制的行政性垄断。这是凭借手中行政特权,为保护既得利益,侵入市场、支配市场、操纵市场的垄断行为。它们或是行政管理和市场经营一体化的“官办”公司”、“翻牌”公司;或是以接受挂靠当资本,支配依附其下的企业混迹于市场;或是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市场歧视和亲疏差别,与自己的“嫡系部队”一起分享“胜利果实”;或是凭借手中权力制造行政化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以种种理由实行有利于自己的“保护主义”。在这种行政垄断的背后,常常是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行贿受贿、腐败盛行的黑幕,它的“背景”和“来头”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这是中国目前最为严重的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这种垄断势力的侵入,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些非市场的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也是在进行商品交易,但骨子里却不是按照市场原则(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等等)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因此,与行政性垄断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前述市场侵害相比,前述一般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了。从已经破获的许多典型案例来看,以行政性垄断为基础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行贿受贿、吃回扣、得“好处费”等腐败行为,通常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侵吞不义之财的数额和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其社会影响也更加恶劣。

针对上述两个要害问题,扭转市场秩序的混乱局面,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对策,做出新的努力。

1.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和交易当事人的依法自律意识。有关市场交易的经济立法,其目的首先不在于事后的惩处,而在于事前的规范。这就要以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自律为基础。在目前民众法制观念不强、法盲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广泛宣传经济法规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正面教育,帮助群众正确理解市场经济的含义,提高民众遵纪守法、依法自律的意识,纠正“法不责众”、“违法有利”和心存侥幸的不正确心理,指出违法交易不仅对公众而且对自己的危害性,切实从大多数人的工作做起,创造出良好的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同时,正面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应当是为工商企业界的正常经营创造明码实价、成本收益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并积极宣扬和总结卓有成效的工商企业及企业家的成功经验;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和法律常识,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与此同时,在事前规范的基础上,强化法律的事后惩处功能和震慑功能,要以此显示出法律不容蔑视、不容践踏的权威性,对敢于以身试法者,违法必究,提高办案效率,决不姑息养奸。否则,只能失信于民,并对市场交易行为的事前规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惩处方面,目前中国从总体上看,还显得过于宽容,执法不严、处罚过轻、打击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以权力、人情、金钱干扰执法的现象也严重存在,这对法制化建设是非常不利的。

值得借鉴的是,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判断违法、犯罪性质和惩处上,通常都规定得较为严厉。例如,联邦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就突出强调限制竞争造成危害的广泛性和社会性,突出限制竞争、经济违法行为的“社会含义”。在该法中,将一切违背此法,破坏经济秩序的经济行为,一律都同时视作“扰乱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100万马克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者处以5万马克的“罚款警告”,所有惩处条款都被列在“扰乱治安”的名义之下。可见,为确保竞争秩序,德国对经济违法行为在性质确认上和处罚上都是相当严厉的,而这一点,对维护市场秩序,对人们依法自律和事前规范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中国目前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绝不仅仅限于“打假”不力),建议要高度重视市场交易中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借鉴国外经验,从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稳定的新视角出发,对已经颁布和今后即将颁布的有关经济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充实。因为,在很多场合,经济违法犯罪的后果与扰乱社会治安和侵害公众利益,的确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和不可分割的直接关系。与此同时,要按国际惯例,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提高到经济类一级法律或“基本法”的重要地位,并相应调整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对该法的逻辑从属关系。目前,该项法律仅仅处于《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二级甚至三级法律的地位,这是一个亟待纠正的误解。

2.为切实贯彻“依法治市”的基本国策,需要尽快改变“九龙治水”、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自乱其制、交叉重复、多有遗漏的市场管理体制。具体建议是,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对原分属各大部委的市场管理职权,进行适当精简裁并,在此基础上创建超脱自身利益、拥有高度权威性的统管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高层次协调管理机构,例如市场综合管理委员会。其职权是,参与立法设计,监督执法机构,重点查处大案要案,统筹市场建设规划,实施全民普法教育工程等等。

3.充分发挥民间协会的作用。与“还权于企业”相适应,将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还权于民间”,改变以往凡事由政府包办的状况。具体建议是,提高民众、企业、行业的自身素质、自主意识和自我负责精神,培养自我保护正当权益的能力及自我约束市场交易行为的能力,增强对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弱化行政权力对民间协会组织的过多干预,使之拥有更大的自主活动空间;解除依附关系,创造条件提高协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允许协会办更多的事情;提高协会的自身素质,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淡化“官办”色彩;民间协会要向民间开放,扩大成员来源和经费来源等等。这些建议的主要根据是,只有按照“还权于民间”的思路,将整顿市场秩序广泛纳入有民间组织的社会监督网和自律组织网的覆盖之下,才能使绝大多数人从旧体制的解体中,按照不同的利益群体,重新加以有序的组合,才能对市场秩序的混乱做“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提高市场运行和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

4.界定企业边界和市场边界,依法确认市场交易的法人资格,清理国有工商企业代行的政府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在政企分离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坚决清理背景复杂、来路不明的冒牌公司,同时为创建名副其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创造条件。国家机构改革之后,由于人员分流所组建的各类公司,必须同原政府机构严格分离、脱钩,并严格限制其利用原有的“关系资源”进行市场交易活动。要防止借机构改革之机,将行政性垄断行为向市场流通领域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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