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环境法论文

2000年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环境法论文

2000年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资源论文,环境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述

2000年我国环境资源法学与往年相比有更快的发展,其中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新旧世纪之交学者们对于与人类生存悠关的环境问题的深刻历史性思考;二是国家对于西部大开发提出的环保先行方针引发的环境保护制度与思维的创新;三是中国加入WTO面对的环境保护制度如何与国际接轨及如何应对绿色壁垒的现实问题;四是1999年底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促进了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繁荣。

环境资源法学的各主要研究项目和课题不同程度地取得成果,出版了专著,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例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在其“面向二十一世纪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的研究”课题的成果《环境资源法学教程》已由武汉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福建省社科院陈泉生教授承担的21世纪法制研究(“九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出版了专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吕忠梅教授出版了《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大学汪劲出版了《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和《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西南政法大学曹明德出版了《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承担的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的阶段研究成果《环境法》教程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最终研究成果《生态环境法论》也在2000年12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0年11月在武汉大学召开的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上,与会者提交了一百多篇论文。本届研讨会就环境资源法理论和制度创新、西部开发的环境法问题、中国加入WTO的环境法问题、环境资源法教学方面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一年来,环境法学会还组织会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赴美、德、荷、澳等国及一些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进行学术访问或讲课,扩大了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国际影响。此外,2000年国内举行的一些其他学科的学术活动如经济法学关于西部开发的学术研讨活动,也将环境法学研究置于突出地位。

一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的学科建设在各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备受重视,一些院校特别是西部地区法学院系纷纷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学专门机构。2000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学硕士点,至此全国已有2所大学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点10所大学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学硕士点。

二、2000年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

(一)环境资源法的理论基础及环境立法问题

在西部开发建设中,国家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及其立法要有跨越式发展,这对我国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了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创新的观点和见解。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的研究缺乏理论思考,远没有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进而分析了构筑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原则及其框架,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理论体系勾画了蓝图。(注:蔡守秋《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载《200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215页。)有学者分析了环境法的伦理道德基础,认为环境伦理道德的价值理念决定了环境法立法的目的和价值追求,环境伦理道德的评价范围、评价规范、评价根据、评价标准和评价的作用对环境法法律评价适用的时空及人、事的范围,对环境法律评价的评价规范、评价根据、评价标准和评价作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注:常纪文《论环境法的环境伦理学基础》,同上,第241页。)有学者研究了环境法的自然科学基础,认为生态学与环境科学的渗透融合构成了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进而提出了生态环境法的概念。(注:周珂等《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200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有学者提出将环境法的基础价值由社会秩序扩展到生态秩序,将对人与社会的和谐追求与对人与自然的和谐追求统一起来。(注:张晓波《秩序与生态秩序——论环境法律的基础价值》,同注①,第411页。)有学者对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批判性分析。(注: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一号,第1页。)

关于环境立法体系和环境法学体系,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有学者从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律的要求出发,检讨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诸多不足,提出要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重新架构我国的立法体系,注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注:陈泉生《论我国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建构》,载《200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242页。)有学者认为,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环境立法也存在不确定性,而风险防范原则是克服这种不确定性的重要理论,因而风险防范原则对环境立法提出了挑战。(注:唐双娥《风险防范原则与环境立法》,同上,第349页。)也有学者在分析了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框架及存在的问题之后,建议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并从我国新形势的需要出发加快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步伐。(注: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同上,第310页。)

(二)环境法的目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已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我们应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国际环保新理念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目的。(注:陈维春《浅谈我国环境立法的目的》,同上,第270页。)另有学者在考察了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目的的各种不同认识之后,提出环境法是以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为二元本位并以环境利益为优位。(注:范连星《试论环境法的本位》,同上,第290页。)也有学者认为,当今各国规定的环境保护目的并不能完全反映环境法的全部价值追求,环境正义和环境安全共同构成当代环境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注:谷德近《环境法的价值理念——正义与安全》,同上,第294页。)

(三)环境权问题

一年来,学者们对环境权问题的探讨在以往的基础上有所深入。有学者对环境权进行了学理分析,认为环境危机的出现是环境权产生的现实物质基础;从环境认知到环境心理直至环境价值观的产生是环境权产生的伦理信念基础;人权概念的新发展是环境权产生的法理基础。同时提出环境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其独立性有理论前提和现实基础。(注:秦天宝、陈志英《环境权的若干法理问题初探》,同上,第331页。)有学者认为,在民法体系中构筑环境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行不通,环境权是由环境立法来确立和维护的,是以保护环境为己任,以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为重要目的,因而它是一种公益权而非私益权。(注:朱谦《对公民环境权私权化的反思》,同上,第426页。)有学者论述了完善环境保护自卫权的必要性,并从“国家干预”和“经济刺激”相结合的理论出发,探讨了环境保护自卫权实现的途径。(注:唐士梅《试论环境保护自卫权》,同上,第345页。)有学者在论述公众参与原则时提出可将环境权归纳为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注:王燕《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同上,第380页。)有学者提出应借鉴民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构建环境区分所有权,将环境权定位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相结合,财产权、人身权、管理权和民主权相结合的复合性权利,并强调突出其财产权利的性质。(注:周珂《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分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也有学者认为,大多数国家对环境权的法定化问题持谨慎态度,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障碍重重,因此公民的环境权保障要从应然走到实然尚需经过一段很长时间的努力过程。(注:钟晓东《环境法的两难问题解析》,载《200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357页。)

(四)西部大开发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问题

自2000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会议上明确指出环境保护是西部开发的基本目标之一以来,西部大开发战略对环境资源法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一年来,学者们对西部开发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投入了很多精力,研究活动十分活跃和热烈。在宏观方面,有学者主张,西部大开发中环境问题的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指导原则;(注:戴玉《论环境法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西部大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对策探讨》,同上,第5页。)有学者提出,应树立西部大开发的环境资源整体观,以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价值取向,强调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可持续性的基础上;(注:柯坚《我国西部大开发环境资源政策的整合及其实现》,同上,第39页。)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是西部大开发的唯一选择,应从战略、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西部大开发进行引导和规范;(注:李彩虹、周欣《西部大开发: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唯一的选择》,同上,第49页。)还有学者认为,西部大开发中应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有三项:一是生态保护优先,二是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三是严格管理自然资源。(注:王树义《论西部大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对策》,同上,第97页。)在西部环境立法问题上,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建议制定《西部开发法》作为西部大开发的基本法,同时制定具体环境保护条例;(注:莫神星《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立法构想》,同上,第69页。)另有学者主张,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悬殊及地区空间结构的差异性,应对其实行分类立法,并提出了四种基本类型区,即中心城市区、资源富集区、边境开放区和贫困地区。(注:王梓薇《关于西部大开发分类立法探析》,同上,第103页。)

在微观方面,学者们将环境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不同环境要素的保护等与西部大开发这个特殊背景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针对西部独特的环境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例如,有学者指出,在西部开发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解决诸如法律制度、思想认识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问题;(注:陈叶兰《西部开发与环境影响评价》,同上,第1页。)有学者认为,区域可持续发展评价制度是实现西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并就此制度在西部的建立进行了法律上和技术上的初步探讨。(注:张浩强《论西部地区区域可持续发展评价制度的建立》,同上,第119页。)在具体环境要素保护方面,有学者研究了西部大开发中水资源保护的技术性思路及法律对策;(注:黄静《西部大开发中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思考》,同上,第28页。)有学者探讨了西部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立法及执法建议;(注:孔石《西部大开发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的初步探讨》,同上,第42页。)还有学者专门研究了西部开发中的小城镇环境管理问题,结合环境管理基本原则提出加强西部小城镇管理的若干对策。(注:汪斌《论西部开发中的小城镇环境管理》,同上,第71页。)

(五)环境与贸易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上,学者们无太大争议,认为两者之间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作用(注:那力《WTO的新焦点问题:多边贸易规则与环境保护政策》,200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学者们都强调两者的协调发展。关于“绿色壁垒”,有学者认为,随着关税的降低,关税对贸易的保护作用会进一步下降,而随着全球绿色浪潮的不断涌现,绿色贸易壁垒将以其鲜明的时代性日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注:章玲《加入WTO后我国环境与对外贸易的发展》,载《200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205页。)有学者分析了形成绿色壁垒的社会历史、经济、政治及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原因及其表现形式,认为绿色壁垒的出现对WTO的基本原则形成全面冲击。(注:唐光权、钱水苗《WTO的两难选择: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论“绿色贸易壁垒”对WTO的挑战》,出处同上。)但是,在对待绿色壁垒的态度上,学者们的意见稍有不同。有学者从自由贸易中有关对环境的限制入手,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因并进而提出反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注:欧阳晓安《自由贸易中的环境限制与反环境(绿色)壁垒》,同上,第173页。)但有学者认为正当的绿色壁垒反映了各国对环保的普遍重视,是世界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趋势。我们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苦练内功”,提高贸易领域的环保水平以适应它,因此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绿色壁垒,并不是所有的绿色壁垒都是“洪水猛兽”,不分青红皂白地盲目加以抵制和反对并不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注:朱晓勤《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研究》,同上,第212页。)

在我国加入WTO后环境与对外贸易将要受到的影响及对策问题上,学者们各抒己见。有学者将影响概括为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不利影响;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将对我国生态环境构成威胁;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产业将受到冲击。(注:章玲《加入WTO后我国环境与对外贸易的发展》,同上,第206页。)也有学者对我国加入WTO后控制污染转移问题给予特别关注,就污染物、污染产品和设备、污染行业的越境转移分别提出了法律对策。(注:李挚萍《加入WTO后我国控制外国污染转移法律对策的调整与完善》,同上,第161页。)

(六)环境法律责任问题

一年来,环境法学界对环境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有学者运用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原理对刑事法律手段运用于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分析,提出最有效的刑罚投入水平不是使环境违法犯罪数量减至零,而是适当地容忍一些数量的犯罪,同时这些犯罪又不足以危害到整个社会。(注:崔玉成、陈赛《对环境犯罪控制对策的经济理性分析》,同上,第281页。)也有学者指出了我国现行环境资源刑事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空白。(注:郝庆军、郑慧玫《环境资源刑事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及其对执法的影响》,同上,第300页。)在环境犯罪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学者们存在争议。有学者主张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了环境,就不必考虑他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均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注:戚道孟《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同上,第327页。)而有学者认为对环境犯罪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严格责任原则。(注:周娅《环境犯罪归责制度研究》,同上,第424页。)

在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上,有学者提出了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的新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注:张建伟、王岩《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同上,第395页。)有学者认为,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是客观的要求,是符合环境诉讼的证据特点和举证条件的。(注:丘国堂《论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同上,第341页。)

有学者对环境行政诉讼进行了研究,认为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以保护私人利益为其出发点的传统行政诉讼理论和制度得到了一定的修正和发展,主要表现为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扩大公民或环保团体等公民组织对环境行政程序的参与。(注:王明远《论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侵害的排除》,同上,第360页。)

(七)国家主权与环境问题

有学者研究了主权与环境的关系,指出人类环境问题的出现对传统的主权概念带来挑战,主权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就是主权与环境的关系从矛盾走向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代国际法的主权概念不是被抛弃,而是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得到完善和提高。(注:王曦《试论主权与环境》,同上,第372页。)有学者认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实施机制及责任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均对国家主权的行使提出了挑战,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我们既要主动参与,积极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同时也要保护自身的发展,避免过高的环境要求给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注:杜万平《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同上,第143页。)也有学者阐释了环境安全与环境外交的概念,认为国家环境安全问题是大国和小国所共同面对的,在环境外交活动中要始终坚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反对环境领域中的霸权主义。(注:那力《概念透视:环境安全与环境外交》,同上,第170页。)

三、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展望

在2000年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上,学者们指出,环境法学研究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实践轻理论的倾向。在理论研究方面一般介绍国外的资料和研究较多,而比较研究特别是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比较研究的成果较少;论文的数量不少,但高水平的、在理论上有所创新的研究成果不多;教材数量不少,但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严重,真正高质量的教材不多。

学者们还指出,与国家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予以的高度重视相比,与国外有关专业的学术地位相比,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地位有相当大的差距。在教学方面,目前环境资源法学已经成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的法学类十大二级学科之一,但是在教育部指定的大学法律本科14门法学类核心课程中却没有列上环境资源法课程,这种作法不仅对法律本科生的知识结构造成缺口,而且不适应国家对环境资源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在科研条件方面,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课题数量少、经费缺,环境资源法学课题大都通过政府环境资源等经济部门或国外获得资助,而法学教育部门列入规划的环境资源法学课题很少,更与重点课题无缘。目前国外的环境资源法学刊物很多,仅美国就有约20种,而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学刊物,不少研究成果不能及时反映,限制了环境法学的发展。针对上述情况,学者们要求将环境资源法学列入教育部规定的法学类核心课程,创办并规定环境资源法学类核心期刊。

在新旧世纪之交,学者们对环境法的发展趋势作出各种分析和预测,提出今后重点研究的课题建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于2000年春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学者们认为“十五”期间影响和制约我国环境资源法学发展趋势的主要因素包括:从国际视野看,将受到世界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和平发展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全球化时代的影响;从国内宏观角度看,将受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全面融入国际主流社会,中国全面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秩序,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等的影响;从国内中观角度看,将受到环境资源工作、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需要的影响;从环境资源法学自身角度看,将受到如何形成独立的环境资源法学这一学科发展目标的影响。据此,学者们认为,未来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趋势和重点研究领域包括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环境资源立法研究和环境资源法实务研究,并提出一些研究课题建议。我们认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目前正面临着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内方面,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提出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代表着我国环境资源法发展的方向,实现这一目标要对传统的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论有所突破,例如第一环境问题与第二环境问题的法律综合调整;传统的环境保护如何与环境建设结合;作为环境法基础的传统的环境科学如何引入现代生态学的原理和机制;可持续发展原理在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应用等。在国际方面,以中国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的环境资源法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环境法的经济或财产属性更突出,二是环境法的国际属性更突出,环境与贸易及国际环境法将对我国传统的环境法行政主导观念和体制形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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