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论文

村民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论文

村民自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基层论文,民主论文,村民自治论文,特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对村委会的民主选举以及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毫无疑问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

首先,村民自治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反映了这一本质。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多种民主类型,每种类型民主的本质主要是由民主的主体决定的。民主主体的阶级属性反映民主的本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尽管较古代民主制度有了很大发展,民主的范围更加广泛,但它实质上是以维护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方式,确立了经济特权和资本特权。正因为这种民主的主体是资产阶级,因而它的本质也就不言而喻了。

村民自治这种民主制度的主体是广大的村民。他们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和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结束了政社合一时期对政权的依赖关系,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在农村基层实行自治制度,九亿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就将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落到了实处,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广大农民在农村社会如何当家作主的问题。因此,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

其次,村民自治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各种运行机制。社会主义民主并不仅仅是一些抽象的原则,它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体制和方式方法落到实处。村民自治制度主要包括: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这是确保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机制。

在现代社会,权力的合法性要求集体的认同。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基础是民主选举,村民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和秘密投票等原则,真正把受村民拥护的人选入村民委员会,从而提高村委会的素质和权威以及各种组织、管理能力。

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是民主决策。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民主决策能够最全面、最直接地表达村民的利益和要求,既可集中民智,防止决策失误,又有利于将决策变为现实。

管理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自觉活动和人类组织社会活动的一个最基本的手段。随着历史的变迁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民主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个性和利益多元化以及行为方式、权利义务关系愈益复杂的特点,更有利于社会生活的协调。在广大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既可以保障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又能规范村民的行为,是维护村内秩序的重要保障。

监督的涵义就是公众或代表公共意愿的组织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对社会运行过程进行的监察督促、检查审核等活动。其宗旨是保持社会的和谐、协调发展。在村民自治中实行民主监督,就是村民通过一定形式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将直接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和村里的重大事务向村民公开,村民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进行监督。民主监督作为基层民主制约机制,用制度化的方式规范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四个民主”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良好机制,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正是这些机制保证了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农村社会的充分实现。

再次,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社会主义民主并不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摆设,它对于权利主体以及社会生活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正是以此为价值标准和价值尺度。村民自治的价值理念和实际效果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

村民自治的政治价值,突出地表现在它走出了一条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基本形式和框架,加快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从内容上、形式上、制度上和法制上保证了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由于“四个民主”的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他们的责任感,找到了一条较为合理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各种行为,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从而提高了农村社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实现了农村社会的整合。

村民自治的经济价值在于能够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的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既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同时也是在同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互动中实现的。就生产力自身而言,人在诸要素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最活跃的因素,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保证,就会激发出更大的热情。村民自治使得广大农民在政治上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参与社会生活,享有同等的民主权利,使得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政治热情参政议政,运用他们的民主权利保障其经济利益。广大农民积极性的不断高涨,成为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的重要表现,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村民自治的社会价值,表现为它不仅能够促进农村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不断地促进人的发展。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自我存在和价值的积极认可,是人自己支配自己,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主体性。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的普遍实践,势必提高人的社会主体意识、参与意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提高人的价值,使其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这集中反映在作为农村社会主体的村民素质的提高,特别是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和参与能力与水平的增强和提高。一代新型农民的成长,正是农村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

最后,村民自治显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社会主义民主较其他类型的民主具有自己的特征,即它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就广泛性而言,首先表现在享有民主权利主体的广泛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每个成年的村民都享有平等权利。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届村委会选举都有近6亿村民参加投票,随着实践的发展, 将会有更多的村民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其次表现在村民享有民主权利范围的广泛性。村民除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民主活动,参与国家管理外,在村里自主地直接选举村委会;通过各种方式、渠道直接参与村务的决策活动,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里的所有大事;与此同时村民还享有对村民自己的公共事务和村民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利;享有对村委会的工作及村干部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广大村民享有的广泛权利,有多种措施予以保障实施,具有真实性。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在这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 确立了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为村委会的建立、实行村民自治和直接民主,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宪法保障。在村委会普遍建立,全国各地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情况下,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据宪法规定,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规定了村民广泛的直接民主权利,为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在总结全国各地开展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97年9 月中共十五大将“四个民主”第一次写入政治报告。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高度评价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四个民主”用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证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此外,为了使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得到贯彻,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法规,有些县市制定了一些条例等,从而使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所有这些使得村民的民主权利具备了更为直接的制度化、规范化的保障。

标签:;  ;  ;  ;  ;  ;  ;  ;  

村民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