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镕[1]2013年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的进程之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直缺乏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使得城乡土地市场仍然处于分割状态,因而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包含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前的基本禁止流转阶段,改革开放至1990年代的无序、自发流转阶段和1990年代至今的逐步规范阶段的历程。党的十七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通道和政策空间。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权同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已经在流转的基本条件、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指标交易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奠定了基础。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目标存在差异,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内在冲突明显,市场机制未得到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产生了土地利用秩序和耕地保护目标受到严重挑战、权利人缺乏可靠的权利保障、收益分配关系十分混乱、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等后果。“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正是我国二元土地制度不平衡性的具体反映,是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后果。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当从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权利保护与自由流转是私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是公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平等、正义、安全和效率等是具体的价值目标。在重构过程中,应当贯彻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自愿流转的原则,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承认和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种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包括地籍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的地籍管理制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为了构建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就必须制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土地利用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转收益的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健全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日益增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和解、调解、行政途径、仲裁和司法途径是通常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改革,亟需各方面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和巩固。构建新型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并体现为一种制度性保护,成为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土地征收制度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当是我国今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要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进行改造,实行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的产权激励、权力制约和利益平衡机制,完善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另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需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后盾。
邹爱华[2]2011年在《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命题是“加强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要求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为了论证该命题,本文在总体上采用了递进式的逻辑框架。首先分析了被征收人需要保护的权利种类;然后在介绍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历史变迁的基础上,简要地分析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上的进展,详细地分析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上的不足;接着提出并论证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不足的根源在于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进而提出并论证了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分析了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后加强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完善对策。当前学者对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权保护不足的原因有争议,存在着产权说、市场说、程序说和政府单方定价说。事实上,当前学者所认为的原因都是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权保护不足的直接原因之一,这些原因之间并不是相互冲突的关系,而且这些原因并不是导致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不足的深层次原因。深层次原因在于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所谓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是指土地征收申请人在运用土地征收权的过程中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在我国当前,体现为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卖地,可以获得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为了实现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运作,就需要产权不清,保护不足,就不能让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形成市场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也不能规定完善的程序责任,捆住地方政府的手脚,妨碍其运用土地征收权,当然就会出现大量的程序违法现象。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不仅是被征收人补偿权保护不足的深层次原因,也是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是快速发展的压力和建设资金缺乏相结合的产物。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有其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国家缺乏土地财产权保护意识,为国家制定低价征收农民土地的政策提供了思想基础,农民缺乏土地财产权保护意识则为国家贯彻实施该政策提供了思想基础。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的联结为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提供了社会基础。不过,为了加强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土地征收权应当去商业化。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就意味着土地征收申请人必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不能通过运用土地征收权谋取经济利益,更不能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的方式谋取利润,而只能在市场失灵的时候,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土地征收权强制性地配置土地资源。土地征收权的公共性、尊重财产性和资源配置性要求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纠纷和推动中国城镇化的需要也要求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财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国家可以筹集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后所需的建设资金为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提供了基础。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后,土地征收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尽可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为此,需要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法中的权利保护制度,应当做到充分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完整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恰当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处分权,公正地保护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和有效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救济权。
周云[3]2005年在《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土地征收的法理分析入手,以法律制度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理念为指导,论述了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国外土地征收制度比较及借鉴、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等问题,旨在解决土地征收实践中遇到的制度瓶颈问题,缓解产权保护与限制之间的法律冲突,以期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缺陷,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日益彰显。表现在实体上:征地范围扩大化,补偿非市场化,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表现在程序上:有关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频发,对土地征收监督乏力,土地征收中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管理不善。 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中的地位较高,相互间既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又各具特色,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应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征收、征购制度。实体上,区分公益与非公益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适用不同的产权流转制度,实行征收与征购并存;建立土地征收(征购)中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基础的征地补偿确定体系;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形成有效的所有权制约。程序上,建立和完善征地合法性调查、审批和监督程序;建立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救济制度,赋予被征地者更多的与行政权力相抗衡的权利。
张轶华[4]2005年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土地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土地征收目的的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法律程序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其中对土地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从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和土地征收权设定两个方面加以阐述。在明确了土地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后,本文着重从土地征收目的的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法律程序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叁个方面来探究土地征收制度立法中的问题。对于土地征收目的的法律规定和土地征收法律程序主要从:各国(地区)对土地征收目的的法律规定、国外土地征收法律程序的立法例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目的的法律规定、法律程序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目的的法律规定、法律程序的立法这叁个子问题来加以论述的。而对于土地征收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即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首先在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与补偿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借鉴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方面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构想。
王青松[5]2004年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认为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并给以补偿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由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目前许多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征地制度仍基本保持了原有的做法,使得在征地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由此给土地征收实务中带来诸多现实的问题,究其土地征收若干法律问题深层次的原因:土地征收的目的即公共利益要件虚置;土地征收的补偿缺失;土地征收程序的不严格;土地征收的客体即产权不明。因此针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原因,借鉴国外和地区土地征收立法例的启示,我们提出了以下的改革思路:严格公共利益的界限,缩小征地范围;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使土地征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针对被征地主体不同的需求,采取多样化的土地补偿方式;制定一部专门而完整的《土地征收法》,从根本上彻底改革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通过以上立法措施,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龙飞[6]2005年在《我国土地征收行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当前在制度选择和政策安排上面临着一系列转型和重新定位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叁农”问题的合理解决,是保证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一环。其中,因征地造成的农民失地问题和与此相关联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则是“叁农问题”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农村土地征收问题也因此成为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该修正案史无前例地区分了土地征用和征收的概念,并确定了征收征用的原则和标准,为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在宪法层面上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保障。但是在具体的操作程序层面上,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仅仅把原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其他相应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并未提出具体运作程序,这可能与我国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土地征收问题研究甚少有关系,导致立法机关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拿不出成熟可行的方案。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经由政府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在这种征收过程中,对农民土地权益侵害最严重的也是最难以抗拒的正是行政主体滥用土地征收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和服务目标都已经改变,土地征收中日益暴露出诸多不适应、滞后矛盾的问题,引发大量农民上访、申诉、甚至采取过激措施,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许多土地征收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因法律的滞后、制度的缺失使法院面对严重的失地农民问题和尖锐的征地矛盾无力救济,笔者作为多年从事法院行政审判的法官,深深体会到通过司法审查解决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举步为艰。鉴于土地征收问题是今后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个牵扯面极广的公共问题,涉及到国家整个土地征收制度的建构问题。所以笔者试图通过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从与其他国家的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中,重新建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研究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通过土地征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土地征收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特征以及修宪对土地征收和征用区分的意义;其次分析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理论、土地征收补偿理论和国
苏坦[7]2006年在《我国土地征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土地需求量大大增加。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征收成了政府取得土地的主要途径。然而在这场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中,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农民却几乎没有什么发言权,经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自己的土地,被迫接受少得可怜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如果得不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将直接威胁到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反观某些征地单位利用目前土地征收制度中的漏洞,利用农民对土地征收法规的无知,利用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中的优势地位,从中获取巨额利润。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农民集体的抗法、上访事件层出不穷,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严重忧患。 目前,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已成为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众多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了对土地征收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土地征收行为的叁个正当性要件是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即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目的的确定,土地征收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土地征收的公平合理补偿。笔者就从土地征收这叁个正当性要件出发,审视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从而提出对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案。 文章的撰写共分四章: 第一章概述了土地征收的基本范畴。首先,从我国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出发,界定了土地征收的概念,然后分析了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特征;其次,指出了土地征收正当化的叁个要件,即公益目的、正当程序和合理的补偿:最后,从这叁个正当化要件出发,揭示了我国目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叁个核心法律问题:公益目的界定不清,征地范围乱、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不合理。后叁章就紧紧围绕这叁个核心法律问题展开论述,分别提出完善的建议。 第二章论述了公共利益的涵义,介绍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对公益目的最有代表性的叁种立法模式,从而指出了我国公益目的的规定的所
陈志科[8]2010年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需求量逐渐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就成为满足我国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强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予以补偿的行政行为。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脱胎于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时期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表面上看是一个行政征收问题,实质上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方方面面,包括征收目的设定问题、权力运行问题、所有权明确问题、使用权流转问题、发展权享有问题、市场运用问题、组织构建问题、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征收程序问题、争议解决及救济问题等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解决就在于如何解决利益与利益的冲突、博弈,使其互动、协调和平衡,并最终达到利益协调、实现利益保障与利益和谐。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土地征收制度,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启示和借鉴作用,从制度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可以从立法制度、权力制度、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发展权制度、市场制度、组织制度、补偿安置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程序制度、争议解决及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文章第一部分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已有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并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与土地收回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比较。文章第二部分首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历史与背景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土地征收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存在,但那时的土地征收有别于我们现在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真正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形成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确立之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本质是一种具有民事行为外表的行政法律行为,体现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关系。文章第叁部分分析了美国的强制征收制度、英国的强制征购制度、法国的公用征收制度、德国的公益征收制度、日本的土地征用制度、加拿大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得出启示:健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环境是土地征收的保证、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征收目的是土地征收的前提、公正且高效的土地征收程序是土地征收的基础、公平且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的关键、完善的争议解决及救济机制是土地征收的保障。文章第四部分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及原因方面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征收目的设定问题、权力运行问题、所有权明确问题、使用权流转问题、发展权享有问题、市场运用问题、组织构建问题、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征收程序问题、争议解决及救济问题。文章第五部分着重于制度上的运行与完善,包括:立法制度、权力制度、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发展权制度、市场制度、组织制度、补偿安置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程序制度、争议解决及救济制度等方面的运行与完善。
罗伟洲[9]2016年在《我国留地安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偿制度安排属于农村土地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民的重大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因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引发的社会问题频发,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一直在进行各种探索和尝试,试图找出一条合适的解决此问题的路径。地方政府在国家立法和中央政策之外创设的留地安置即是解决此问题的途径之一。然而,我国不仅在中央立法上没有规定留地安置制度,已经实施留地安置的地区之间做法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相关的法学理论研究也非常薄弱。因此,本文以此为题,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留地安置制度的若干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全面梳理我国各地留地安置制度的主要内容,系统分析留地安置制度的创设与留用地开发利用的运作,客观评价留地安置的成效和制度价值,阐释我国留地安置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留地安置制度的路径选择。留地安置制度的核心要义是政府返还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留地安置制度的创设主要源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等叁个背景,其制度演进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形成雏形期、基本成形期、基本成熟期和层次提升期。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留用地开发利用运作制度是对留用地进行有效开发的关键,留用地开发利用模式、留用地的开发成本构成与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则是其主要组成部分。农民集体主要基于政府政策导向、开发利用的收益与成本比较分析来决定采用传统或新型的留用地开发利用模式。我国留地安置制度的理论价值在于,为我们全面认识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提供了新型分析工具,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拓展了理论空间;而其实践意义则是有利于增加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构建稳定和谐的征地关系。当前,虽然留地安置制度获得了中央政策地位认可,但其有关制度安排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留用地使用权物权法构建不足、农民集体留用地开发权益的实现严重受制于行政权力、地方政府在实施留地安置存在角色缺位与越位、农民集体尚未建立完善的留用地开发利用保障监督分配机制、留地安置争议纠纷的救济机制不健全、重政策轻法律、制度的法律权威性不足等严重的制度困境,这些弊端对留用地的高效合理开发利用、留用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留地安置制度在全国的全面推广实施的制约愈发明显。鉴于集体留用地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目前的物权属性并未得到彰显,农民集体、农民在留用地使用权承载的财产性收益主要还是依赖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因此,透过民商法学视角,依托物权法理论提出完善留地安置制度的路径选择,即遵循私权保障的普适理念,以对留用地使用权进行物权化构建作为我国留地安置制度完善的主线,建立留用地使用权权利体系、流转制度体系和相关配套制度。同时,还应辅以明确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完善留地安置中村民自治保障监督分配机制以及完善留地安置权利保障机制等叁方面对留地安置制度进行完善。留地安置作为一项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其偏重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性制度安排,使得其理论构建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因此,留地安置制度应进一步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以便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为法律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本文提出以留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作为完善我国留地安置制度的主要路径,为其顶层制度设计优化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方案,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对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应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本文坚持实证研究,从有关政府部门、农民集体等方面占有大量一手材料,为研究考证提供了更多的实例样本、数据,尽量避免“空对空”的理论研究弊病。
熊炜[10]2008年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目前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仅有承包经营权,农民——特别是我国现今还未完全包含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的农民,土地一旦被征收,而又得不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他们的生存状况将变得十分严峻。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在当时对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国家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进程中,该制度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不清、政府职能错位、征收权滥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救济缺失等缺陷日益凸现,并由此造成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土地征收的基本概念入手,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法理基础和宪政要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介绍了近年来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研究成果,以及土地征收制度的历史发展,结合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实际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以湖南省攸县土地征收个案进行分析研究,试图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完善:重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价值目标,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征收立法,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建立经营性土地资源交易制度,实现经营性土地市场化运行。本文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特别提出了建立“土地征收补偿专项基金”的问题,认为这一制度创新是解决失地农民长久生计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陶镕. 南京师范大学. 2013
[2]. 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研究[D]. 邹爱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3].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D]. 周云. 湖南大学. 2005
[4].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张轶华. 吉林大学. 2005
[5].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分析[D]. 王青松.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6]. 我国土地征收行政法律问题研究[D]. 龙飞. 山东大学. 2005
[7]. 我国土地征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苏坦.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8].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 陈志科. 华中农业大学. 2010
[9]. 我国留地安置法律问题研究[D]. 罗伟洲.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10].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问题探讨[D]. 熊炜. 湖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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