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介组织的改革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介组织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又为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必要的服务。根据中介组织活动领域和功能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以行业协会为代表,它以维护本行业的群体利益为目标,可称为社会中介组织;另一类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代表,它主要是通过服务取得自身的收益,同时也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可称为市场中介组织。本文主要是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改革与发展进行探讨。
市场中介组织的定义与功能
市场中介组织的定义,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归纳起来,一般是指:在市场活动中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等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的机构或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也组成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这类行业协会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但又有自身的特点。如实行当然会员制、承担某种法定的管理任务等。因此在考虑市场中介组织改革发展的同时,对其行业协会也应一并考虑。
市场中介组织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已日益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随着改革的发展,政府的管理职能逐渐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政府机构原先从事的一些具体事项多数由市场中介机构承接,从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的运行提供鉴证、评估等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经济警察”的作用,保障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完善市场经济功能。市场经济越发展,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就越复杂,中介机构能在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目前,市场中介组织的活动已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并已发展到某些社会和文化领域,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情况
上海的现代市场中介组织以1918年潘序伦创立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随着当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关的中介组织逐渐增加。解放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各种市场中介组织陆续停止活动。直到改革开放后全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率先在上海成立。发展进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恢复阶段。1979-1992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的发展,各类中介组织逐步组建。最初的中介组织多为政府、高校直接出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多为机关公务员。
发展阶段。1992-1997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发表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中介组织的数量、规模有了较大的发展,并出现了新的种类。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甚至非公经济组织等也开办了相应的中介机构。这个阶段,中介组织处于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多元并存的局面,但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市场无序的状况。
规范阶段。1997年至今。在中介组织发展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政府开始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部分市场化发育程度较高、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中介组织,进行清理整顿,主要是实行“人员、财产、业务、名称”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并改制为由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发起组建的机构。目前这一规范工作仍在进行。
上海的市场中介组织分布广泛,分属各个管理部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统计数据。据不完全调查,初步分为鉴证类、评估类、经纪类、代理类、咨询类、公证与仲裁类、交易类等七种类型,共有机构约1.3万个,从业人员约20万人,其中有资质的约2.6万人。这些中介机构市场化发育程度不一,既有仍承担行政或司法部门某些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有已转为负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事务所。
除了各经济部门的中介机构外,还有婚姻中介83家,职业中介455家,出国留学中介14家,体育经纪2家,文化经纪14家等。
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也已陆续建立,据初步了解,现已有12个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房地产评估协会、工程造价协会、价格评估协会、咨询协会、拍卖协会、广告协会、房产经纪人协会、公证协会、执业经纪人协会等。
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受传统体制和市场经济发育不全的影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与市场经济通行的规则相比,有较大的差距。从政府的管理体制及中介组织自身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管理的格局尚未形成。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基本上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分设条线,各自进行资格认定和考试发证、发布管理规定,把统一的中介业务人为地分成许多专业。如评估行业,就分成财政部门的资产评估、国资部门的资产评估、房产部门的房地产评估、土地部门的土地估价、物价部门的价格评估、农业部门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等,导致政出多门,容易产生管理的重叠和空缺,甚至相互矛盾。
自律管理功能薄弱。目前政府对中介组织采用双重管理的模式,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但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包揽了大量直接管理事项,而且还通过颁发部门文件强化这种趋势。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严重缺乏,有的协会领导职务由主管部门干部直接兼任,行业协会形同虚设。
中介机构地位不独立。中介机构的独立是其公正执业的基本保证,但目前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少数民办及已实现脱钩改制的以外,大多挂靠在政府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没有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国家出资设立的中介机构,发生问题后,责任很难落到责任人身上;一些有实权的政府部门,对挂靠的中介机构实行行政干预;有的中介机构依仗挂靠单位的权力,圈定势力范围,甚至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报告,影响了业务活动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监管体制不健全。近年来某些中介机构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体制不健全,相应的惩戒力度比较薄弱。一是主管部门与所管的中介机构之间在经济、人员等方面关系密切,难以采取严厉措施,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行业协会缺乏权威,目前还无法或不愿对严重违规者“清理门户”、逐出本行。
此外,在中介组织的队伍素质及我国现行对中介组织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鉴证类中介组织清理整顿的进展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本市从2000年年中起逐步对会计、律师、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税务代理、价格鉴证以及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任务,一是规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二是依据市场规则进行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三是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目前主要是脱钩改制阶段。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文件所称“鉴证类”范围较广,基本包括本文所称的鉴证类、评估类及代理类三种类型。到目前为止,进展情况如下:
1、部分行业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基本完成。
2、部分行业正在进行脱钩改制工作。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以及价格鉴证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正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已进入后期。
3、部分新纳入范围的行业积极准备脱钩改制工作。全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新纳入脱钩改制范围的中介机构,正在积极做好调研准备工作。
推进中介组织改革发展的思路
指导思想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结合上海特点,通过改革市场中介组织管理体制,加强规划指导,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市场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的运作机制,促使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有如下四点:
体制创新与国际惯例接轨。市场中介组织的改革必须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以同国际惯例接轨作为长远目标。要紧密结合上海实际,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推动改革的深化。
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通过制订规划、研究政策、加强监管、发布信息等形式,进行间接调控,而把各项直接管理的事项及职能都交由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管理。
培育发展与清理整顿结合。在大力发展上海中介组织的同时,也要对少数中介组织非法经营、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损害社会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只有坚决打击“害群之马”,才能使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中介组织的行业跨度大,市场发育程度不一,因此,改革要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可在总结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改革范围,逐步推开。
市场中介组织改革发展的措施
加强规划研究。目前政府对中介组织的具体事务管理过多,但对整个中介领域的发展战略研究则比较缺乏,包括对中介组织的定义、性质、分类等基本问题都存在不同看法。现阶段政府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也大多是应对存在问题而定,缺乏长远的考虑。因此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对中介组织的规划研究,使中介组织的发展具有可靠的基础和明确的目标。
移交直接管理职能。目前由政府承担的各项具体管理事务通过委托或授权移交给行业自律组织,政府只管行业的“准入”和“逐出”,或是政府只管协会,由协会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全权管理;政府部门的管理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精简、高效的管理体系。
推进清理整顿。对会计师事务所等7种中介机构,要抓紧完成脱钩改制;对专利代理等中介机构,要积极做好脱钩改制的准备工作并在条件具备后逐步实施;对前几年已完成脱钩改制任务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要进一步规范;引导现有的中介机构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在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实施对其他如经纪类、代理类、咨询类等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
改革管理体制。为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不足,可以考虑组建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业联合组织,集中管理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人事和党团组织关系,并加强对各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这一组织的成立,可促使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转向间接管理,并使各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得到增强。
加强行业自律。中介机构中尚未建立行业协会的,要抓紧做好筹备工作,尽快成立行业协会,对初创期或经济上尚不能自立的协会,可以考虑由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对虽有行业协会但其机构、人员、职能不全的,要抓紧调整充实;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健全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充实“惩戒条例”,对某些严重违纪者进行处罚;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行使某些具体事权,如行业准入、行业标准、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培训等,政府或社会对行业协会的运作情况进行管理或监督。
完善法制建设。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对已经不适合形势的部分内容,属地方职权范围的,要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属中央职权范围的,要向有关部门汇报,以便为将来修订作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