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401 k”登台,企业准备好了吗?_企业年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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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媒体报道中,“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递延”等字眼集中出现,这源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一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有些媒体甚至将这份《通知》称为“中国版401k计划”。401k计划也称401k条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1979年得到法律认可,1981年又追加了实施规则,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美国诸多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

那么,为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要高调推出这份“中国版401k计划”?这份计划的内容和美国的法案有何差异?企业又如何解读并参考这份方案来制订企业年金方案呢?

设置企业年金的顶层考虑

政府设计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基本养老保险,即目前大家熟知的五险之一;储蓄养老保险,即老百姓自己存在银行的钱;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收取的资金是通过企业及其员工上缴而形成的总包,但是总包支出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员工、公务员不需缴纳资金,却可以直接享用保险金,而且其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比企业员工要高很多,这必定会导致养老资金缺口增大,导致民众心理产生不平衡。企业年金是针对企业的,职业年金是针对事业单位的,未来也将逐渐涵盖公务员体系。为方便起见,本文仅用“企业年金”指代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两个概念。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员工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水平的比例,它由基本养老、补充养老等共同组成。据人力资源相关调研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为69.18%,到2002年时,已下降到59.28%。2005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降低到47.94%水平后,多年来一直处于45%左右。2011年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低于国际警戒线,也就是说,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还不到退休前工资的一半。

事实上,以政府角度设置企业年金的顶层设计是从养老体系考虑,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和压力越来越大,同时还不得不面临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下降的问题,因此政府寄希望于增加补充养老金替代率,以维持总体退休金替代率。

但是,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从哪里来?《通知》提出,补充养老保险这部分出资应由公司和员工自愿参加、共同缴费。政府的顶层设计,就是希望由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扩大补充养老保险的总包,以提高补充养老金的替代率,弥补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不断下降客观事实,维持或尽量少地降低员工退休金的替代率。

企业年金为何难推行

然而,在政府推出到实现企业计划的过程中,企、事业单位及员工的积极性和配合程度都很低。自2004年推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来,只有一些垄断性国企实行了企业年金计划,很少有民企参与其中。而对这个政策最有热情的则是第三方机构,包括保险、银行、基金、信托等,因为他们可以收取管理费,这块蛋糕对他们来说,是几百亿、上千亿的资金业务。因此,利益相关方都很期待政府尽早推出能够刺激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年金的积极性的政策。

那么,企、事业单位在2004-2013年的10年中,为何对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2014年新推的《通知》又试图从什么方面去刺激企业和事业单位推行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呢?

从社会经济形势角度看,民企经营压力普遍较大,原本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人工成本已经非常吃力,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企业再做企业年金,会难上加难,得不偿失。

从员工个人角度看,即使缴纳了企业年金,却依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拿到手的工资会减少。由于现在CPI增速较快,面对着购房、医疗、教育等几座大山,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需要用钱,他们宁愿多交些个人所得税,也想早点拿到工资收入以补贴家用,因此更希望通过涨工资和发奖金等短期办法增加收入。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函(2009)694号,其中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014年《通知》传达的精神,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用通俗说法解读以上政策,即:如果员工现在参加企业年金,那么年金的这部分就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年金来说,单位缴纳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部分如果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则暂不另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等到多年后领取退休金时再缴纳,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缴纳的“现值”少了,个人所得税也会少。另外,在这里要提醒企业员工,在领取企业年金时最好不要一次性取出,因为,如果个人所得税金额过大,就可能需要做出惩罚性征缴,如果采取分期取出的办法,分次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较少。此法效仿了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即将企业年金视为补充养老金,作为养老用途,以避免一次性取出全部花掉的情况出现。

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如何入手

现在,我们站在企业HR的角度来考虑如何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从2014年起,假定企业实行了企业年金计划,对员工来说,企业年金的收益C=缴费A+投资收益B,见上表。其中:

A=企业缴费A1+个人缴费A2

投资收益B=投资收益B1-管理费B2

投资收益B1=缴费A×投资收益率

企业年金的设计结构主要由总则、目的、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管理与监督、附则组成。

其中,总则、目的、管理与监督、附则的设计,与一般的薪酬、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的制度、方案的写法类似。除此之外,应重点注意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管理与监督、附则的设计和编写。

资金筹集。需考虑参加人员条件和资格、企业与员工共同缴费的资金筹集(缴费的基数,比例)、缴纳的时间周期,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投资收益),基金与投资收益的财务处理等。以某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为例:

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人员条件是:

(一)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任职时间达到一年以上;

(二)在生产一线任职满三年的优秀车间主任;

(三)公司认定的特殊人才或对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符合上述条件并自愿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企业同意后,正式加入年金计划。已经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如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中止其企业年金缴费,但本年度内不得再要求恢复缴费。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员工,享有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信息知情权。

企业年金资金按月筹集、按年缴纳,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员工个人缴费按照各自职级对应的缴费额度进行缴纳,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确实存在缴费困难的,经公司同意,个人可以暂停缴费。

(二)企业缴费按月筹集、按月缴费,缴费总额上限为公司上年度总薪酬的1/12。企业缴费按照年金计划参加人月度基本薪酬(税前)的50%缴纳,个人缴费按照企业为其缴纳金额的15%缴纳,缴费金额随基本薪酬的调整而调整。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账户结构如下:

(一)员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记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部分。

(二)企业账户为资金调整账户。当个人账户转移或注销时,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的部分,转入企业账户。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分别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集团公司固有资产分开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个人账户管理。需特别标明个人缴费应归个人、单位缴费归个人的原则需与服务年限等条件挂钩,以及个人账户的注销情况等。如: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员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两部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完全归员工个人所有,企业缴费部分按如下办法确定归属: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或劳动合同期未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岗位变动不再符合年金缴纳条件的,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按规定确定归属。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要求续签而正常终止劳动合同,或因升学、参军、退休、组织调动离开本企业的,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全部归属于个人。

(三)内部岗位调整,年金缴费将随之调整。

(四)擅自离开企业或因违法违纪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全部扣回,转入企业账户。

(五)员工在退休前身故的,个人账户积累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六)员工出国定居的,按本条(一)的比例进行归属。

(七)年金累计缴纳年限为十年,满十年后不再缴纳。

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员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员工出国定居或身故的,个人账户予以注销。

待遇支付。需考虑让企业选择第三方作为基金的托管并约定管理费、企业年金缴费终止的条件、政府劳动部门的监管、员工查询账户、劳动争议的规定等各个方面的规范。如:

员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企业年金待遇。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以前,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包括一次性领取和按月定期领取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员工本人在退休时自主选择:

(一)选择一次性领取的,由账户管理机构将个人账户累积额直接发给本人,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二)选择按月定期领取的,由账户管理机构根据员工个人账户累积额计算待遇标准,并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三)退休人员身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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