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面推进论文,制度建设论文,城乡居民论文,最低生活保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宁夏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区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拟于1999年6 月底前在全区各市县普遍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宁夏济贫帮困工作进入了科学、规范、有序的新阶段。
一、建立宁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宁夏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宁夏南部山区目前仍有27万多人没有解决温饱,其中7万余人由于其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 无法通过劳动实现生产自救,处在极端贫困的境地。同时,近年来城市下岗职工逐年增多,城市贫困问题也十分突出,已成为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是改革和扶贫发展到攻坚阶段解决城乡居民生活问题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配套措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大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但市场也存在着自发、盲目和滞后性的一面,在市场作用下,有的企业破产、一些工人失业以及贫富差距拉大等现象难以避免。在农村,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户以独立商品生产者的身份成为市场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农村区域、产业以及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生活矛盾更加突出。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有利于克服市场的负面影响,调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保护社会弱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弥补和解决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生活贫困。
(三)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是改革传统社会救济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六个方面。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层的保障制度,而传统的社会救济存在着救济范围窄、救济标准低、工作随意性大的弊病,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工作做出的重大改革,使社会救济工作在规范化和制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真正成为社会成员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四)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关心群众生活,体察群众疾苦,为人民谋利益,是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和优良传统。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使全体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能较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有效防止两极分化的无限扩大。宁夏是贫困的民族地区,通过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及时将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体的关怀全部送达,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才有可靠的保证。
二、建立宁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
(一)宁夏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财政收入逐年提高,为解决城乡居民生活困难提供了物质基础。截至1998年底,全区国民生产总值已达228亿元,财政收入达17亿元,加上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区、市、 县三级的努力,低起点、宽覆盖面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是能够落实的。
(二)试点提供了成功的经验。1996年至1998年,宁夏曾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入户摸底调查。1998年1月,银川市、 石嘴山市率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4月,又在固原、 同心、贺兰、惠农等县进行了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为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建立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的根本保证。宁夏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从一开始就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使得这项工作既有良好的开端,又有圆满的结果。
三、实施宁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现阶段社会救济只能保障贫困人口最低层次的需要,使之不挨饿受冻。二是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公民因各种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时,可请求政府给予物质帮助,政府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对社会救济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三是城乡有别的原则。现阶段宁夏城乡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城市与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有所区别。
(二)保障标准的确定。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实事求是,符合各地、市、县(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既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调动劳动者勤奋工作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暂定为年人均400斤粮、100元人民币,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年人均差额补助200元人民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原则上实行低标准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和提高。
(三)保障经费来源。经费问题是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宁夏解决资金的办法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由各市、县(区)地方财政负担,三个地级市由市和市辖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各县由县财政负担,山区八县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资金自由治区民政、财政以及市、县(区)按比例分级负担。具体做法是:自治区民政厅筹集救助资金总额的70%,川区市县从本级财政中安排30 %, 山区县本级财政安排15%,另外15%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补贴。
(四)保障(救助)对象的范围。当前,宁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这三类人员全区大约有7.5 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对象是农村农业户口中既无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劳动实现自救),且生活保障困难的特困户(不含已确定的五保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二是家庭主要成员在劳动年龄段,但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三是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段,但因长年有病,基本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有困难者;四是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灾死亡,其子女不到劳动年龄段,生活特别困难者。这四类人员目前全区大约有6.5万人。
(五)与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对社会困难人员进行救济,是解决城乡居民生活困难的重要措施,但贫困群众的困难往往是多方面的,仅靠有限的救济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此,对这部分困难人员,既要安排一定资金和实物救济,又要帮助他们开拓生产门路,提高生产技能,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要充分发挥综合保障作用,搞好失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程,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做好失业救济工作等。要正确区分保障对象的界线,防止把其它保障对象直接转嫁给最低生活保障防线。
(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牵扯面广、任务繁杂、工作难度大,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助”的管理体制,注重建章立制,完善操作程序,严格把握保障对象和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统计等环节,尤其要坚持“平等、公开、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