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民间融资运作调查--以浙江造船行业为例_民间融资论文

项目民间融资运作调查--以浙江造船行业为例_民间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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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以投资项目为保证向民间融资的借贷行为。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浙江众多中小企业完成原始积累,部分多余资金开始逐渐脱离生产经营领域进入资本经营,项目民间融资呈现活跃态势。特别是近年来,世界造船产业不断东移,浙江4300公里的海岸线上集聚了400多家船舶修造企业,数百亿民间资金大量涌入造船项目,民间融资逐步由隐性逐步趋于半显性化,项目民间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的重要渠道。为探索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的有效途径,围绕项目民间融资问题,以造船业为切入点,笔者前不久对浙江沿海36家民营船舶修造厂进行了调研。

一、项目民间融资运行特点

制造销售船舶有两种经营模式:先接订单后造船和先造船后卖船,调查统计显示,有78%的企业是先接订单后组织生产,22%的企业是先造船后卖船。船舶制造的经营模式不同,其投资规模有着很大的差异,而且船舶制造属于资金高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以建造一条1.75万吨级的油轮为例,其投资额高达1.6亿多元。如果采取先接订单后造船,价值1.6亿元的船舶需要垫付5000万元左右的启动资金;如果是先造船后卖船,则需要投入资金1-1.6亿元。解决资金问题,造船厂主要以造船项目为中心,通过民间股份制集股和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其资金运行具有以下特点:

1、小企业造大船,民间资金高度集中。调查的36家造船厂企业注册规模都较小,65%企业的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元。这些造船厂尽管注册规模小,但都是投大资、造大船,有87.7%的船厂造船的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仅有12.3%的企业的造船投资规模小于1亿元,有一家造船厂注册资金300万元,却同时在建两条订单来自巴拿马的价值分别为1.7亿元的油轮。

2、民间借贷简单便捷,民间融资数量远大于银行信贷资金。造船行业投资利润丰厚,化学品船(专用性要求高)利润率高达100%,普通船为20-40%,油轮为50-70%,90%以上的造船厂其订单已经排到两年以后。在投资高回报的吸引下,造船厂只要掌握了订单,马上就可以筹集到成数以亿元计算的资金。由于民间融资无需抵押,手续简单,与银行相比,竞争优势明显。调查显示,有88.7%的船厂没有接受过一分钱的银行贷款,11.3%的企业得到过银行贷款,但贷款数额极少,不超过造船项目总投资的10%。有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的船厂,在造船舶12条,船舶最大吨位10万吨,订单投资45亿元,但得到的银行贷款仅有3000多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机制相对灵活的股份制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对船厂的贷款又大于四大国有银行的贷款,而且银行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基本为零。

3、民间资本相互竞争,民间借贷利率略高于银行贷款。由于造船市场行情较好,想投资的民间资金是供大于求,投资者中既有普通百姓、企业老板,又有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组织和个人,来者众多,造船股东是择优低价排选,竞争机制由此降低民间借贷利率,造船业民间融资的利率只是略高于银行贷款。纯债权式短期借贷,其借款月利率大约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5厘左右;时间超过一年的借贷,多数属于债权股权混合式的融资,投资者既要求每月固定的利息回报,又要求对盈利分红,投资回报率折合成月利率,其收益率一般为1.5-1.8分左右。

4、大股东带小股东,民间投资股东呈现金字塔分布结构。承建一条船的投资股份一般由3-5个大股东认购,每个股东出资3000-5000万元。大股东如果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他们则通过自己牵头联合多个小股东以合股的形式认购股份,大股东以船舶订单或信誉对小股东负责,股份像金字塔一样层层分解。大股东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小股东按出资比例享受分红承担风险,但不参与决策和管理。金字塔型的股份结构使得一条轮船后面涉及的大小股东有时高达上百人。大股东后面的小股东一般都是大股东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亲戚、朋友和圈内人等,亲情关系和伦理道德是他们合作并防范风险的基础。

二、项目民间融资的成因

从调查情况来看,民营造船企业吸纳了大量民间资本,项目民间融资完全是市场配置资本要素的结果。

1、企业组织虚拟化经营为民间资金提供了良好的进入契机和便捷的退出路径。从造船业的情况来看,民营造船厂作为核心企业,一般情况下自身并不参与制造,大多数是采用分包的形式将船体制造、电气安装等任务承包给专业队伍,公司总部平时的工作是日常管理、企业营销、技术研发和安全监管等,一旦公司签订造船订单或者决定造船销售,决策层则马上成立一个船舶建造项目部,明确船舶建造投资股东并分配筹资任务,在船舶承包、建造、验收、交货后,船舶制造项目部随即解散,临时性的合伙结束。显然,船舶制造项目部是一个基于建造任务迅速组建的组织,也是一个快捷生产的组织,具有临时性特征,项目结束便宣告解散,属于典型的依托于实体企业(造船厂)的虚拟经营组织。不过,也正是这种以项目为中心、通过虚拟经营整合社会资源的灵活组织形式为民间资金提供了良好的进入契机和便捷的退出路径,迎合了投资者的需求。因为项目随任务而生,建造周期时间不长,未来收益又能够预期,投资于此投资者放心、安心,所以组织虚拟化经营模式促进了造船业小资本大集聚。

2、民间借贷高效的资本运作、较低的交易成本促使企业选择项目民间融资。从资本运作效率来看,做生意就是要抢先机,民营企业老板宁愿多付点利息也不愿意“耽误”商机,投资回报的驱动加快民间资金的集聚,资本的高效运作促使经营主体抓住商机;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是配置资本要素的两种可互相替代的融资市场,去银行贷款要求高、手续繁杂,而民间融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无需抵押,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这也促使企业选择项目民间融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三、对项目民间融资的认识

造船业聚集了大量的民间资金,项目民间融资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种融资方式不仅迎合了民营企业快速便捷灵活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渠道,是我省民营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结果。在改革开放初期,以投资项目为保证向民间融资的模式就一直潜行于我省的民营企业,至今各行各业大量的民营企业仍在不自觉地以项目为载体以信用为支撑向民间融资,只不过这种融资模式依然处于政府金融监管体系之外。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备,许多中小企业也难以达到正规金融的贷款标准,贷款难迫使企业只能依靠自身投资项目的回报率向民间融资解决资金供给问题,但由于受金融体制的约束,现行的制度设计尚滞后于社会需求,项目民间融资还无法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项目融资一样走向服务中小企业的“前台”,只能在体制外生存发展,成为中小企业资金借贷不可或缺的配角。回顾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多数个体户就是采取这种融资模式筹集创业资金,从事各种商事活动完成原始积累,如今的实体民营企业融资和具有虚拟化经营性质的炒房、炒股、炒煤、炒棉等经营活动大部分均有项目民间融资的资金支撑。

四、亟须加强“三个平台”建设

项目民间融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要引导和规范其有序发展,下一步需要加强“三个平台”建设:

1、为项目民间融资搭建柜台交易平台,规范民间间接融资。目前民间借贷主要是依托典当行、担保行、寄售行、掮客、“地下钱庄”、合会或合会等非正规金融组织在运行。从造船业的情况来看,尽管投向造船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个人和企业的直接投资或者放贷,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来自上述机构。对这些有组织性的民间借贷行为,需要大力发展小法人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进入产业有一个合法的柜台交易平台。为此建议,一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合法化民间借贷行为;二要加大金融改革力度,逐步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加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试点进程,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小法人金融机构,有序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发展。

2、为项目民间融资搭建投资咨询平台,规范民间直接融资。搭建投资咨询平台的作用是为资金供给需求双方“牵线搭桥”,资金供给与需求的信息沟通需要有中介机构作为媒介牵线引路。目前,工商企业界的商会、中小企业促进会、投资公司等民间组织大多在扮演着这一角色,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掮客等单位和个人也在从事此项业务。温州人有一个特点,不管到哪个地方,都组建自己的商会,商会就是一个资本积聚的核心和组织者,只要有好的项目,商会一发号召,民间资金马上集聚共同投资,共同创造利润。大力发展此类以提供投资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融资者搭建合法的投融资平台,不仅能够规范民间直接融资渠道,而且能够改善投融资信息不对称,减少中间环节交易成本,降低投融资风险。

3、为项目民间融资搭建商事登记平台,规范民间个人借贷行为。这也是进一步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重大举措。按照《合同法》规定,自然人可以进行借贷。目前放开民间金融市场事实上也具备了现实条件;一是民间资金充裕。老百姓不仅愿意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也愿意以债权的方式对外贷款,因此必须要拓宽老百姓的投资渠道。二是民间投融资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信用体系。从银行借钱不还,无非是打官司,但在民间如果借钱不还,这个人将无法在当地立住脚,个人道德和信用决定借款者的生存空间,这种倒逼机制有效地降低了违约风险。三是大多数人存在乐于直接投资的倾向。一方面项目直接投资可以节省中间环节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自己对投资项目的情况比较清楚,有利于进行跟踪监督。不过,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集资和非法集资的界线往往难于准确界定,项目投资经营成功了是投资行为,若经营失败,则可能质疑为非法集资,从而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影响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投融资者没有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投融资信息,部门监管和个人商事之间存在信息不对接。因此,需要加快《商事登记条例》的立法进程,尽快为民间借贷搭建商事登记平台,创造条件改变这种信息不对接的现状。《商事登记条例》出台后,民间投融资者需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商事登记,国家金融机构由此可以掌握民间融资活动情况,加强调控,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投融资者也能够以法律为保障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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