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基本认识问题》——与袁木同志商榷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同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人们认识分歧很大。本刊为此开辟专栏讨论,欢迎各种不同观点展开争论。学术观点由作者自负,概不反映编辑部意见。争论原则是:实事求是,体现党的改革开放基本方针,贯彻党的决议精神。
袁木同志在2月7日《经济日报》发表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基本认识问题》,意在与广大读者与有识之士“求得共识”。通过反复琢磨、逐题推敲,对照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两个纲领性文件指引的方向与目标,在多数问题上,实在无法与袁木同志取得共识,是为文。当然,对袁文内容不应该轻易否定,着重探讨的是全文的思路。
一、关于对国有企业的总体评价
袁文认为:“对国有企业,必须历史地、全面地、客观地进行评价,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和基本立足点。因为对国有企业如果从总体上看应予肯定或者恰恰相反,改革的思路就会迥然不同”。这段开场白讲的很有水平,我愿意就此与袁木同志展开讨论。对此,先把袁文的基本看法摘引如下:
第一、建国以来,它已经建成了门类齐全、基础强大的国有工业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它迄今仍然是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主要体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稳定社会的主要力量。
第三、它在支持改革开放和促进其它经济成分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不是国有企业在各方面的承担,许多改革开放措施的实行是不可想象的。
第四、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并不低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1993年国有大中型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9.7个百分点,资金利税率高0.35个百分点,全员劳动生产率高1/3以上。
上述总体评价是以事实与数字为依据的,可说是“振振有辞”、“无懈可击”。其实,它正好违反了袁木同志自己提出的原则,不是历史地、全面地、客观地看待国有企业,因而也就不可能就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问题上得出正确的结论。对此,概述我的基本看法如下:
第一、国有工业的门类齐全、基础强大是相对的。迄今为止,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业的总体装备还远远落后于先进国家的水平,企业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在吸收其它经济成分的经营机制、引进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与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方面还大有可为,千万不能骄傲自满。
第二、十六年来,它在工业以致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经起了极大的变化。以1978年与1994年对比,国有工业的产值比重已从80%降为50%左右;实现利税从80%降为60%左右;在历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下降。其中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亟待具体分析。
第三、在国有工业企业比重迅猛下降的同时,由于多种经济成分,特别是城乡集体、合作企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综合经济国力大为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基础不是削弱,而是大为巩固了。对国有企业的总体评价应该纳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大系统中去考核,才能得出全面的结论。
第四、国有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其它经济成分,经济效益指标有高有低,从总体上说远不如袁文所述的那么理想。在同文中,袁木也还不得不承认:“不少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济效益低下,部分企业长期亏损,有的甚至停产或半停产”。据有关部门统计,亏损面已达40%左右,大体上已有20%以上的国有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边缘。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中的辽宁与黑龙江等省市,情况尤其严重。
总之,迄今为止,国有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还缺乏应有的活力,深化改革、加速改革、配套改革已经是当务之急。从上述不同认识出发,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立足点,存在着两种迥然不同的改革思路,在下列九个问题中将进一步作逐个分解。
二、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与具体内涵
袁文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既要从总体上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要找到全民所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使它们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充满生机与活力”。这段话很长,也很难理解。查阅《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段话很短,也很好理解。为什么袁木同志放着言简意赅的现成文件不引,而要自提一套字句噜嗦、概念模糊、方向不清的说法,令人费解。既然袁文在这一方面含糊其辞,我就只能顺着袁文的思路顺藤摸瓜,解开疑窦。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1995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它是有明确的方向和具体的内涵的。众所周知,《决定》指引的方向在是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以后,在党中央的直接组织领导下,通过大量调查研究与反复征集专家意见后作出的,它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针。对此,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总的方向与目标必须坚定不移、不允逆转。
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来说,《决定》归纳为四句话:“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句话讲得很全面,也很科学;它是一个整体,互相配合,有机联系,缺一不可。当然,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有各自的理解,分别强调其中某一方面显然无可非议。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通过随时分析,着重抓某一方面的工作更是理所当然。
在袁文发表以后,有记者问我:“对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争论,您是怎么看的?”对此,我的态度很明朗:
对这个问题,我想分几方面来谈。从理论上讲,应该允许对《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发表不同的意见,这是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需要,不能强求统一认识。只许袁木一家独放、不允别人商榷是根本行不通的。从决策上说,现在不是调整方向的时候,而是落实行动的时候。因为党中央作出的在国有企业试行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是非常明确的。这一决策不仅随即为国务院所采纳,而且已经就此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从法治的意义上说,在政府部门工作的高级官员现在最好不要就此展开争论,而是按《公司法》的规范进行试点,在实践的基础上再来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完善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从实践上说,在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应该服从党中央与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个地区、部门与企业的情况不一样,还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切实的安排,防止一刀切,避免一阵风。
最近,又有记者问我,对国有企业怎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目前不是已经开始“纠偏”了吗?您又是怎么看的?对此,我的答复同样很明朗。对‘纠偏’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根本不存在需要“纠偏”的问题。有人把“纠偏”误认为是要纠正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是一个误会。反之,在沿着这一方向与目标前进的时候,某些地区、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一些偏差,产生一些纰漏。对此,势必要由中央来校正航向,纠正偏差。对属于后一类的“纠偏”,应该给以理解与支持。在“纠偏”过程中,有时候不得不使用某些强硬手段,包括行政强制与计划指令在内,矫枉过正、无可厚非。关键是要掌握其中的分寸与力度,尽可能恰到好处。通过“纠偏”,国有企业的改革势必要进一步沿着前后两个《决定》指引的方向与目标加速前进,对此,我充满了信心。
三、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出发点与指导方针
袁文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针的论述比较长,整段引用如下:“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邓小平同志一贯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一切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国有企业的基本状况出发,并始终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衡量改革得失成败的判断标准”。根据这样的指导方针来思考问题,人们真不知袁木同志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引上什么“新路”上去?在本段中,先着重讨论从国有企业基本状况出发与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方针的关系问题。
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扩大企业经营管理权开始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对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方法实行认真的改革,要着眼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中权力过于集中的缺点,让地方和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权。此后在许多城市开始了扩大企业经营权的试点,这个出发点是众所周知的。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前《决定》),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以城市与国有企业改革为主的新阶段。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依照原苏联的模式发展起来的。前《决定》认为:“这种模式的主要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严重,这就造成了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上述论断突破了把商品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点,指出了国有企业失去活力的根源所在,确立了进行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和任务。
根据上述决定的有关内容,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针,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通过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并且有自我改造与自我发展能力的具有应有权利、义务的法人。
(二)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抓住这个中心环节,着重确立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正确关系,带动整个经济体制各个方面的发展,包括计划体制、价格体制、物资供应与劳动工资体制方面的配套改革,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职能的转换等。
(三)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从根本上破除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的僵化的高度集中的旧体制,建立政企职责分开、条块互相结合,保证企业有充分生机与活力的新体制。①
综上所述,十年前公布的前《决定》,已经为我们明确指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针,1993年11月公布的后《决定》与这一前《决定》是一脉相通的,既不是“另起炉灶”,也没有“割断历史”。
四、关于怎样对待外国模式与外国经验
应该肯定,在这一点上,袁文的表达是比较清楚的。这是因为既要重视学习借鉴,又要反对照抄照搬外国经验与外国模式是小平同志一贯提倡的众所周知的定式,是无可争议的。问题是在引用这一定式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的时候,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袁文认为:“无论革命还是建设,照搬别国模式,照抄别国经验,从来不能成功,只能导致失败。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应该肯定,这里讲的第一句话是完全正确的。第二句话一般说也没有错。联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与目标,就值得仔细推敲,具体分析。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已经明确的条件下,袁文不仅就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目标与指导方针提出另一种思路,并且要求按照他们的思路来正确对待外国模式与外国经验,反对照搬别国模式、照抄别国经验,这就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经济体制,并不是某一个地区或国家的具体模式,而是西方国家在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制度,它既适用于资本主义,也适用于社会主义。通过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如今党和政府终于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与照抄照般别国经验与别国模式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与此同时,《决定》明确要求:“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此同样算不得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当然,我们要建立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方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一点上,我与袁木同志不存在分歧。因此,从后一意义上说,袁文的提法一般还是可以的。
五、关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无可非议的。对此,袁文与我没有矛盾。但对怎样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彼此的认识就有很大差距。对照袁文,谈下列几个不同观点:
1、以公有制为主体不等于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更不等于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按照传统的说法,至少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通过改革,公有制已经远不止全民与集体两种形式,而是多种形式、五彩缤纷;再说,通过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作经营与互相参股,公有制与私有制企业之间的界限也已经不再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了。时至今日,在探索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时候,袁文撇开其他公有制形式不谈,片面强调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地位与作用,忽视小型国有企业的存在与改革取向,立论显然不够全面。
2、在所有制改革问题上,我们党是走了不少弯路的,许多主张也是经过多次变化的。袁文认为:“不应该放弃我们党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的一贯主张”,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建国初期,在共同纲领中规定有五种经济成分;通过“三大”改造,最后变成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成分,个体经济只留下一个尾巴;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建成以后,随着“左”倾错误的逐步升级,公有制也就向越大越公的方向发展。上述改革取向的后果是众所周知的,它与政治上的阶级斗争为纲取向相结合,对我国经济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以金钱衡量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一声春雷,振奋了祖国大地。在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号召下,通过拨乱反正,随着党的基本路线与基本方针政策的确定,在所有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上也就有了几次重要的突破。开始是让个体经济有一个较大的发展,随后是让“三资”企业取得了合法地位,最后让私营企业重新在社会主义中国诞生与发展。在《决定》公布以前,我们确实多次提出过以公有制为主体,以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主张。时至今日,在《决定》中又有了新的提法,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我衷心赞成《决定》中的这一新提法,从有益的补充转变为共同发展,充分说明党对其它经济成分的重视程度有了新的提高,它不是放弃原来的主张,而是发展了原来的主张,没有什么可指责的。
3、国有企业的产权原来是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不仅产权归属不明,而且所有权与经营权,最终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界定全是不清晰的。因此,说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虚置”并没有错,把全民所有改称国家所有、把国营企业改称国有企业理所当然。否则的话,《决定》中把“产权清晰”作为国有企业沿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前进的首条内容也就成为“无的放矢”了。不仅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在产权归劳动群众所有的另一类公有制企业中同样存在“产权虚置”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这一点必须肯定。片面强调产权制度改革固然值得探讨,以此为借口来提倡私有化更需要防止,从根本上否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也还值得研究。如果按袁文的思路来统一认识,就有可能模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和目标,为我们所不取。
六、关于国有经济比重变化与趋势预测
改革开放十六年来,国有企业的比重下降已经是历史的事实,问题是怎样看待今后的发展趋势。在这一方面,袁文主要有下列几个观点:
第一、“对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应占比重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原则规定,这就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优势,从而有利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
这一段话前后矛盾,令人很难相信。为此,我查对了《决定》原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通过对照,说明袁文在引证时犯了两个毛病:(1)它把《决定》对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论述,套上了“对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应占比重”的帽子;(2)它把《决定》中阐述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主要体现”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发挥主导作用”整句话切成两半,从而得出了前者导致后者的结论。打个比喻,真可以说是既移了花,又接了木。象这样的引证至少是很不严肃的。
第二、“这里所说的优势(指上段引文所说的优势)应该理解为既包括数量、又包括质量”。对此,袁文没有作任何解释,这就需要作具体分析。
为了保证国有经济得以集中力量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发挥主导作用,就需要对国有企业的存量与增量作适当的调整,就应该对国有企业采取众所周知的压缩数量、提高素质与效益的政策。诸如对资不抵债与长期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采取果断措施,该破产的破产,该兼并转让的兼并转让;对一般国有小型企业有的可以承包、租赁或出售的方式转让给集体或个人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出包、出租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还应该加上外商)的收入,包括出让部分股权的收益在内,可以由国家投入急需发展的产业。总之,通过上述诸项措施,国有企业的数量势必要大为减少,素质与效益有可能显著提高,国家的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都会得到合理的调整。这些都不是我个人的“高见”,而是学习《决定》与有关经济立法、经济政策后的体会。
第三、“在近年来国有经济比重明显下降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下,盲目提倡国有经济比重应进一步大幅度下降的主张显然是不妥当的,如果付诸实施是危险的。”我的看法与此截然不同。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告诉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工业的发展速度一直远远落后于其它经济成分,导致国有工业比重连续十几年平均年降低2~3个百分点。常识告诉我们,一旦采取上述各项措施,国有工业的比重势必要继续下降,在近两年内还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这不是由于什么人的盲目提倡,而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趋势,它是为党的政策所指引的,一般说不上什么危险。当然,这里确实应该有一个度。首先,对国有工业的比重下降应该与城乡集体、合作工业的比重上升联系起来考虑,这是保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需要。其次,它不应削弱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与主导作用的发挥;再说,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该严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实践中,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监管条例与其它有关的法规、条款,就可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中间难免出现某些偏差与纰漏,也是不难纠正的。
七、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所有制的关系
这是袁文中的一个大题。对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系列问题,我已经写成专书展开论述②,本文就不再赘述。在这里,着重论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所有制的关系这一具体内容。
袁文引用《决定》中的一段话:“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作为立论根据,这一点显然无可非议。问题是袁文是在论述有些同志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释义时引用这一段话批评人家的,这就不一定合适。
袁木同志认为:“有些同志在对现代企业制度作出解释时,只强调它仅仅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认为它同所有制并无联系。这种说法恐怕不妥。”我认为这种说法相当正确,即使有些欠缺,也够不着引用《决定》中的话来批评。
大家知道,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它适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从原则上说,凡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能够体现企业真正成为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都可以也应该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在这一意义上说,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说它同所有制并无联系,一般说还是可以的。当然,话还得说回来,尽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普遍适用的组织形式,但对国有企业来说,确实尤其重要与迫切。应该说,包括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确实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群体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它并不排斥非公有制企业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事实上,现代企业制度对“产权清晰”的要求也就是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机结合创造条件。
八、关于衡量国有企业改革得失与成败的标准
有人主张用税利增长与否的标准、有人主张用生产力标准,各有各的道理,因为它们确实都可以作为衡量的一种尺子。袁文主张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就不一定合适。因为,小平同志是在南巡讲话中回答怎样看待三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时讲到这三条标准的,它是评价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对我国利弊得失的尺子,用来评价国有企业改革的得失成败,显然是用错了地方。我认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得失成败,光用一把尺子是不够的,应该用三把尺子来衡量。一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特别是应变力的高低;二看企业投入与产出综合比较、特别是实现利润与出产质量的高低;三看企业素质、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组合的管理素质、特别是人员素质的高低。使用这三把尺子,既可以用来纵比、横比,还可以用来环比、综合比。国有企业的素质、包括人员与装备素质较之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要高出很多,但是它在市场竞争中却处于不利地位。归根到底,因为它的经营机制还比较僵化,因而也就在竞争中缺乏活力,这是它的致命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党和政府历来主张以增强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活力作为中心环节,道理也就在这里。第二把尺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内功是否扎实,管理是否科学,也可以说它是一项永恒的标准。第三把尺子更是决定企业成败的根本。只有企业的素质、特别是人员素质、领导班子的素质、一把手的素质提高了,才能全面地转机制、练内功、增效益,促进企业的体制改革、经济改组与技术改造,在市场竞争中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袭击,保持长久的兴旺发达。从上述认识出发,我认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有得有失,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对此,盲目悲观或乐观都失之偏颇,改弦易辙、另起炉灶更不是出路。对在改革中暴露的深层次矛盾,只能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对强化管理,也还得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关键在于怎样摆脱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困境。
九、关于摆脱国有企业困境的对策
对此,袁文是把“改革如何入手”和“怎样解决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联系在一起提出问题的。显然,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对前一个问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与前后两个《决定》中早已经解决了。袁文要求重新研究“改革如何入手”,确实令人费解。按照形式逻辑,这一提法实质上是主张对已经走了十几年的改革路子从头再研究一下,这就给人以“知难而退”的感觉。当然,这仅仅是我的疑惑而已。
我赞成“知难而进”。通过深化改革、加速改革与配套改革,坚持以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为中心环节,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并且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强化企业管理以至各方面的工作结合起来。就国有企业改革本身而言,归纳起来,也就是下面几句话:
明确一个方向,坚持两分(政企与政资分开)、两转(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解除三个包袱(人浮于事的冗员、企业办社会的沉疴、包办一切的劳保福利制度)。深化改革势必要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受到各种力量的牵制,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对传统的人事、劳动与保险制度的改革,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尤其要采取慎重的态度。但是,步子要稳只能是相对的。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要深化改革,势必要发生某些阵痛、以至震荡。对此,我们的胆子不能太小了,小到连一点风险也不敢冒,积重难返终究得返。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难免出些纰漏,可以也应该得到及时纠正。特别是有关部门已经在这一方面制订了各项条例、草案、工程,考虑得已经相当周到,就应该尽快公布施行。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在解除三个包袱方面也还大有可为。根据个人的调查,发展“厂矿办集体”,即把为国有厂矿生产建设服务与为生活服务的分厂、车间、车队与生活服务设施划出来,由职工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变原先的国有国营厂矿为一厂两制、分开经营。实践证明,这种作法有利于精简富余员工,为主厂矿减少人员、提高效率创造条件;有利于摆脱厂矿办社会的包袱,使原先的各种附属单位变成背靠厂矿、面向社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与法人;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当然,要这样做还得解决三个问题:(1)对国有资产的占用应该有一套适当的补偿办法;(2)对集体经营企业应该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能成为国有厂矿的附属物或防空洞;(3)对职工一定要妥善安排,切实照顾,属于福利性的服务单位,仍应由厂矿给予一定的补贴。
当然,为了摆脱国有企业的困境,光靠国有企业内部实行机制转换与科学管理还不够。为此,还需要解开政企职责不分的疙瘩,把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与政府的职能转变结合起来。众所周知,政企分开是老话题,也是老难题。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已经讲了十几年,政企分开的疙瘩迄今没有解开。为什么产生这种情况?道理很简单:在政企职责不分的条件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是唯政府主管部门之命是从的小媳妇。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可谓绳捆索绑、煞费婆心。总起来说,也可以说是管了许多政府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情,因而也就产生了许多弊病。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实质也就是为企业解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要求政企分开、还要求政资分开。上述要求必须与转换政府职能相结合。否则的话,企业的主管部门林立,传统的管理模式势必僵而不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也就根本不能实现。
注释:
① 引自戎文佐:《所有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改革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52页。
② 参见戎文佐、张少龙、王江云合著:《现代企业制度的原理与实务》,物资出版社,1994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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