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氏历史法学理论初探_司马迁论文

叶氏历史法学理论初探_司马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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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适(1150—1223),字正则,号水心,温州永嘉人,南宋浙东史学的代表人物,著有《水心先生文集》、《水心别集》、《习学记言》等作品,在哲学、史学上都有较多建树,对此,许多专家学者已有论及。但于其史学思想中重要的部分“史法论”,尚无专文剖析,本文拟就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

“史法”是中国古代史学批评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史家赋予它不同的内涵。

最初的“史法”主要是指修史的“书法”。孔子修《春秋》,发凡起例、属辞比事,确立了为后人修史所遵循的“书法”,正如梁启超在《新史学·论书法》中所言:“书法者,本《春秋》之义,所以明正邪、别善恶,操斧钺权、褒贬百代者也。”这种修史“书法”体现了史家对所记史事与人物的褒贬尺度,与道德训戒的“经法”是联系在一起的。到唐代刘知几著《史通》时,对孔子的“史法”作了发挥,他提出:“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并对先前历史编纂的方法和原则进行了总结和批评。刘知几所言“史例”实际上就是后人所说的“史法”。他对史家记事的原则和要求,史料的真伪鉴别、史事的详略选择等问题,都作了专门论述,扩展了“史法”的内涵。刘知几以后,对“史法”的重视则是前所未有的,尤其是南宋史家更讲究“史法”。如浙东史家陈傅良说:“自夫孔门之徒尽经述,马迁而下史法乱,微言卒。”[1]吕祖谦也有此论述:“学者观史,各有详略。如《左传》、《史记》、《前汉》三书皆当精孰细看,反复考究,直不可一字草草。自后汉、三国志以下,诸史只是看大纲始末成败,盖自司马氏、班氏以后作史者皆无史法。”[2]而在南宋诸史家中,对“史法”议论最多的便是叶适。

叶适将以前的“史法”演绎变化分为三个时期:古史法、孔子之“史法”,司马迁对“史法”的破坏。

他认为:“古者载事之史,皆名《春秋》。载事必有书法,有书法必有是非。以功罪为赏罚者,人主也;以善恶为是非,史官也,二者未尝不并行,其来久矣。”[3]叶适将孔子修《春秋》以前的写史方法称之为“古史法”,如董狐书赵盾弑君事、齐太史书崔杼弑君事等“据事直书”的写史方法,而且认为《左史》是沿用鲁史旧文,保存了古“史法”。而至孔子修《春秋》,讲求“微言大义”、“一字褒贬”的写史方法,“古史法”至此而变。他依据《春秋》(与《左传》)的不同之处,指出孔子对古史法的变革:“史有书法而未至乎道,书法有是非而不尽乎义,故孔子修而正之,所以示法戒、垂统纪、存旧章、录世变也。”孔子对于古史法的改造是“于其义有所不尽者发之,理有所害者更之,……既已修定,则旧史之书法即孔子之书法。”[4]经过孔子的改造,古史法由仅能“惩恶”发展为“惩恶而能劝善”,由“章大烦直”发展为“微晦婉美”,因此而称誉“孔子以诸侯之史,时比岁次,加以日月,以存世教,最为详密。”[5]但对孔子的“春秋笔法”也有批评,认为《春秋》叙事太简,尤其对“为尊者讳,为贤者讳”的书法很不以为然,因而更为推崇《左传》中保存的古史法,认为它“简书具存,实事不没,大义有归”。其“载旧史之实,……重举经文,贯通本末,自以为经纬”,[6]亦经亦史。

古史法至司马迁而大坏。他说:“左氏因而作传,罗络诸国,备极妙巧,然尚未有变史法之大意也。至迁窥见本末,勇不自制,于时无大人先哲为道古人所以然者,史法遂大变,不复古人之旧。”[7]而后代史家就更不懂史法了。

叶适反复申论司马迁不懂史法。他的批评涉及到修史的许多方面,如司马迁变编年为纪传,不遵循儒家的伦理道德标准评价历史人物、不择义而务广,采次异闻,述五帝三代事“勇不自制”,变序为“自序”等等,其核心思想是批评“太史迁不能知圣人之意”,不知古代经史不分、经即史的大旨,致使史书脱离经学的轨则,失去史学经世致用的社会作用。因此,叶适提出要“非复古史法不可”,实质上即要求恢复古代经史结合,讲求写史致用的精神。

(二)

史学批评是叶适史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在他的著作中留下了大量有关史家、史书的评论。在他的史学批评中,“史法”是衡量史家、史书的优劣的主要尺度。从他所作的批评看,其“史法”的内涵大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史书体裁要事具本末。

“古史法”的一个标志是“因事著人”,在史书体裁上即“编年体”。后来,司马迁创制了纪传体史书,“各因其人以著其事,非如上世因事以著人也”。[8]叶适认为是司马迁首先破坏了“古史法”,因而提倡“恢复古史法”也包括了恢复编年体的内容。

但是,叶适并没有简单地推崇编年体史书,他批评《春秋》因“记事太简”致使“本末未究而设义以行,吾惧褒贬之滥及也”。[9]认为史书记事应“事具本末”,如上古史书中的“《书》,其载事必具本末。《春秋》,诸侯史也,载事不能自通者,左氏必以传纬之,亦所以具本末也”。[10]因此,他一再称赞《左传》简书具存,实事不没,大义有归,批评后世“经生”孤行无本末,而以类例为义,空言主断,是破坏了古史法。由此可见,叶适并不是简单地推崇编年体的形式,而是强调要以编年的方法,写清史事的来龙去脉,事具本末才能辨别义理。而“因人著事”的纪传体往往就做不到这一点,它的叙事方式是“均之一事,表既谱之,纪复记之,世家列传又申明之,参互错综,十数见而犹末已”。[11]其结果是“书完而义鲜,道德性命益以散微”。[12],史书成为无补于世之空文,故不可取。

叶适从史书要载明“义理”的角度出发,提出史书记事要“事具本末”,倡导恢复古史法的编年体,实质上反映了南宋浙东学派史学思想对史书体裁变革的要求,是叶适对史学变革的呼吁。

第二,史书内容要真实有用。

叶适认为:古史法特别强调史书记事之真,史家写史,犹如察狱,信而有征,言必有所从受。他称赞孔子编《春秋》“有述无作,皆本上世之旧;尧舜以前虽有数圣人,其传而不信者,故不敢言矣”。[13]而后世之史滥收传闻异辞,致使史书内容失真。尤其批评司马迁述五帝、三代事,不择义而务广,未明古人著书之旨,于百家杂言中取其雅驯者而著之,而所谓“雅驯”之言实多浮妄无稽之辞,遂使古史法大坏。史迁编信“楚汉间说客辩士之妄言”,又迷信上世“怪民夺论不经之书”,使后人不识往事之实,危害之大,甚于秦火,因此,“推此意以经世,其得之寡,失之众。学者当以为戒,不当以为法也。”[14]

叶适反对史书追记前代传闻不实之事,主张史书取材要信而有征,记事应偏于近世,这样才会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可信。他认为,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古代史家只有孔子,“所以正时月日必取于《春秋》者,近而其书具也”。近世史家只有李焘,“李氏《续通鉴》,《春秋》之后,才有此书。”而司马光《资治通鉴》,虽在史书体裁上恢复了“古史法”,但其内容却“由千有余岁之后追记战国、秦汉之前,则远矣,疑词误说流行于人心久矣”。[15]这样的史书有何可信呢?

叶适还强调,史家记事应选择“有义有用”的事记载,史书“非史家系日月之泛文也”。[16]古代史家都是如此,“孔子之于诸书,择义精矣,可以为世教者则用之;如世系之类,于教粗矣,不用也。”[17]《春秋》一书,选择有关治乱兴衰,圣贤更迭以及桀、纣之大恶记载于史,而于纤细烦琐、徒以殚天下之竹帛而玩习后世之口耳者,圣人固宜有所不录也。《诗》则“专以治乱兴亡两节及中兴为断,而义归于一君之美刺、及美刺兼焉者,故康穆以下至夷王,虽有诗皆不录。”[18]这种写史方法应为后世史家所继承。而司马迁不能知圣人之意,纷纷然记之为奇以夸天下,比如司马相如《子虚赋》那样“不则于义,不当于用”的辞赋文章也载之于史,而作《志》时于汉事犹多缺略,是不懂古史法。而《新唐书》较之《旧唐书》删掉了许多切于人事、治体的史事,也是不知古史法之旨。

第三,史书文笔以阐发“义理”为准则。

“古史法”有重视史书文笔的传统,“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说明了文笔在著作流传中的重要作用。前人对史笔的论述大体涉及到繁与简、质与文两个方面。对此,叶适作了重要的补充,强调史书文笔应以说明史实为准则。他认为:《新唐书》诸传,“好以刻削简约为功,又必易本语之质俚以从雅驯,反堕偏迫,故可观者殊少。”[19]刻意追求文字简约、雅驯,而不能说明事实,是不足为训的。他认为凡有关民生日用及典章制度的大事,史书应详加记载,他批评司马迁《史记》载商鞅变法事过于简约”,“商鞅变法,大事也,迁不加疏别,深浅无次。”[20]与此相对应,称赞《新唐书》“以开元礼为正,其仪物名数,次序曲折,已无不备尽,而议论废兴,亦俱见之”。是“自有志书以来,未之有也。”而司马迁、班固之史“于一代之制不能备其本末,而徒取他书,使后世无所考据,此所谓失也。”[21]对于无关国家治体、日用民生之事则应简约或省略。因此,对史笔的繁与简,叶适并不是流于一般之言,而以所记之事的功用为依据,详有用之事,略无用之文。

在这一认识基础上,叶适反对史书文辞的评论以“工拙”为标准。他认为:“文章高下,未有不与事称者……夫所恶于轻靡之文者,谓其不足以致治也。”[22]史书以致治为目的,故应重视事理,反对浮华,因为:“夫至言大道不足以辨丽奇伟,而辨丽奇伟必出于小道异端。”[23]他主张史书文辞风格应“简直宏大、晓畅义理,以风晓天下。”[24]批评司马迁、班固“以文采炫耀其人,辞多而实寡。”[25]称赞《三国志》的叙事指实。这些评论反映了叶适对史书文笔的“求实”精神。

第四,史书的“义理”应以儒家伦理”为依归。

叶适的“史法论”许多方面是围绕着阐发义理而展开的。从要求史书事具本末、内容真实到文笔文风的“求实”,无不以说明“史义”为目的。史义体现了史书的思想性、史家的见识,通过阐发史事中的“义理”,教育后人,以资治道,达到经世致用的目的。因此,叶适的史法论重视对“史义”的阐发。

叶适的“史义”要求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去判别是非,褒贬人物,他以正统观念批评司马迁以“畏异之意加嗟惜之辞”论项羽,是“崇长不义之人”。[26]指责《史记》对诸子异说的记载而使“异瑞之学遂以大肆于后,与圣人之道相乱。”致使天下人不能成德就义。他从“有汉则无魏”的正统观念出发,批评《三国志》以魏为正统,使“史法不复存矣”。

叶适的“史义”还提出史书要写出历史的得失成败,因此称赞唐代所修史书:“虽文字不足以望古人,而成败有考,统纪不失,其补益于世多矣。”[27]对历史发展的动力,叶适也进行了探讨,认为“圣人敬天而不责,畏天而不求,天自有天道,人自有人道。”主张以人道解释历史。又说:“余尝论世人舍仁义忠信常道而趋于神怪,必谓亡可为存,败可为存,然神怪终坐视成败存亡,而不能如一毫巧智于共间;而亡果能存,败果能存,必仁义忠信常道而后可。”[28]虽然他没有否定神怪的存在,但明确否认了神怪对人事的作用,强调“人意”的决定性因素,以仁义忠信常道说明历史发展的原因。

叶适的“史义”是建立在确切史实的基础上,他认为:“古无被人以空言而为义者”,古人阐发义理必以史实为依据,“必以史而不以空言”,如孟子精于论义理,“以其无史而空言”,或有史不及见而遽言,故其论理虽至,而亦人之所未安也。”[29]这与朱熹的观点大相径庭,朱熹提倡“陶铸历代之偏驳,会归一理之纯粹,”以史实服务于义理,把历史的兴亡更替作为他的“天理”的证据,表明了二者在思想观念、学术路向上的差别。

(三)

叶适的“史法论”倡导要恢复古史法的精神,并以其“事功”思想重新诠释古史法的内涵,这是宋代人文学术语境的产物。

首先,叶适的“史法论”是在宋代学术界复古思潮盛行、理学兴盛的人文背景下出现的。唐宋时代的复古思潮,崇上古三代而黜汉唐,反映在史学上则扬《春秋》而抑马班,然而,这种“复古”实质上是学术界“以复古求革新”的变革思潮的反映。叶适对司马迁破坏史法的批评,并非空穴来风。司马迁开创纪传体通史,为后代史书文体树立一代风范,“自此例一定,历代作史者,遂不能出其范围。”[30]也使“史法”为之一变,“使百代而下,史官不能易其法,学者不能舍其书。”[31]而发展到宋代,作为正史体裁的纪传体史书也暴露出不少缺陷,而几乎被人遗忘的编年体又重新被人们发现,出现了编年体史书复兴的趋势,《资治通鉴》即是这种现象的反映。但单纯地恢复旧史编年已不能满足史书编纂发展的要求,于是有了改造旧史体裁、别创新体的需要。与叶适同时代的袁枢“区别门目,以类排纂,每篇各详起讫,自为掠影,每篇各编年月,自为首尾。”[32]从而创立了“文省于纪传、事豁于编年,决断去取,体圆用神”[33]的纪事本末体,正是史体变革的结果。因此,叶适对编年体的推崇,强调史书内容“事具本末”,也是这种变革思潮的反映。理学对史学的渗透,形成了史学义理化的趋向,叶适对“史义”的强调,也是对这一趋向的回应。

其次,叶适的“史法论”又深深打上了浙东学派的烙印。南宋浙东学术以讲求“事功”而著称于世。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学术内部的演绎,浙东学术由经入史,在朱熹“史是什么学,只是见得浅”[34]的鄙视声中,以理学的异端而出现。这使浙东学术固然迥异于程朱理学,也不同于一般史学。程朱理学讲究“即事明理”,以建立一套形而上的道德体系为宗旨;浙东学术则强调“务实”、“达用”,从现实需要出发研究问题。浙东史学家大都具有“六经皆史”的思想倾向,而强调六经是具有实在内容的史,是“器”,主张人事之外别无所谓“道”,这自然是针对理学末流“离事言理”的空洞学风而发的,它不仅撕破了笼罩在六经之上的神秘面纱,而且提高了史学的学术地位。浙东史家把经书作为史书的楷模,从内容到形式都以“经”的标准衡量史书,加重了史学的经学色彩,故浙东史学又区别于一般史学。“六经皆史”的实质在于:要求史学象经学一样阐发义理,将抽象的“义理”建基于具体的事实之上,义理与事功相统一。叶适“史法论”中强调“义”的精神内核,提出“本末明而义理著”,对史书内容真实性的追求,对史实的取舍、详略无不以“义”与“用”为标准的思想,正是浙东学术中经史结合思想的折射。

第三,从史学发展的事实而言,叶适的是古非今,提出“非复古史法不可”的主张,固然不尽妥当。但叶适的史法论也包含了许多的合理主张。他将“史法”作为史学评论的重要范畴给予重视,便是史学批评理论上的一大创见;在对“史笔”的认识上,刘知几主张:“国史之美者,以叙事为工;而叙事之工者,以简要为主,简之时义大矣哉。”一味强调简削,而叶适认为史笔之繁简不可一概而论,应该详有用之事,略无用之文,批评因好简削为功,而事义不明者,更指责以炫耀文辞为能事者,这种议论更为平实。尤其是叶适以“义”为核心的史法论,不仅重视史书的外在形式,更强调其中的思想性,已有重“史意”的倾向,在史学批评史上,为刘知几的“史法”发展到章学诚的“史意”搭起了一座桥梁。

因此,叶适的“史法论”不仅反映了宋代史学变革的一些倾向,而且在中国史学批评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作用,叶适史法论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注释:

[1]陈传良:《止斋文集》卷四十五《祭吕大著》。

[2]吕祖谦:《左传续说·纲领》。

[3]叶适:《习学记言》卷九《春秋》。

[4]叶适:《习学记言》卷九《春秋》。

[5]叶适:《习学记言》卷十一《左传》。

[6]叶适:《习学记言》卷十一《左传》。

[7]叶适:《习学记言》卷十一《左传》。

[8]叶适:《习学记言》卷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三《唐书》。

[9]叶适:《习学记言》卷九《春秋》。

[10]叶适:《习学记言》卷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三《唐书》。

[11]叶适:《习学记言》卷十一《左传》。

[12]叶适:《习学记言》卷二十《史记二》。

[13]叶适:《习学记言》卷十七《孔子家语》。

[14]叶适:《习学记言》卷二十《史记二》。

[15]叶适:《习学记言》卷二十《史记二》。

[16]叶适:《习学记言》卷五《尚书》。

[17]叶适:《习学记言》卷二十《史记二》。

[18]叶适:《水心别集》卷五《进卷·诗》。

[19]叶适:《习学记言》卷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三《唐书》。

[20]叶适:《习学记言》卷二十《史记二》。

[21]叶适:《习学记言》卷三十七《隋书》。

[22]叶适:《习学记言》卷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三《唐书》。

[23]叶适:《水心别集》卷六《进卷·史记》。

[24]叶适:《习学记言》卷二十《史记二》。

[25]叶适:《习学记言》卷十一《左传》。

[26]叶适:《习学记言》卷十一《左传》。

[27]叶适:《习学记言》卷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三《唐书》。

[28]叶适:《习学记言》卷三十五《北齐书》。

[29]叶适:《习学记言》卷十四《孟子》。

[30]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一。

[31]郑樵:《通志·总序》。

[32]袁枢:《通鉴纪事本末·序》。

[33]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下》。

[34]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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