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合法性理论及其在教育研究领域的应用_利益相关者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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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组织合法性的意义在于,组织运行中一般是两种机制在起作用,除了人们熟悉的效率机制外,另一种就是合法性机制。尤其是对强制度同时弱技术环境的组织(如学校)而言,追求合法性更是组织生存发展的基本策略之一。

合法性(legitimacy)是政治科学和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周雪光认为,合法性作为一个特定含义的外来词,又可翻译为公义性。组织合法性理论是研究诸如学校等强制度环境组织的重要理论工具,在西方有着广泛的应用。国内对教育合法性的研究,虽然亦有所见,但尚不够规范,甚至望文生义。国内这种合法性研究的薄弱状况,与组织合法性机制的实际作用显得很不相称。本综述试图概括近几十年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组织合法性理论的主要内容、进展及其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

一、关于组织合法性的定义

Richard Scott认为,当代学者对组织制度的研究工作(包括组织合法性研究),多少都是建立在组织两面性及其两种结构基础上的(work somewhere within the space anchored by these two poles)。所①以,关于组织两面性结构的理论和组织合法性的理论,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而且,制度的三种定义(包括规则、规范和认知)与合法性的三种来源(法律或者准法律的、道德的和认知的)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②

一般意义上的合法性的概念,包括规范意义的、法律意义的、社会意义的和文化意义的,是政治和治理体系的核心元素。合法性涉及政体和制度的社会认可与有效的运用权力和权威的关系(Brinkerhoff,2005),而本文涉及的是组织合法性。

作为制度主义理论中的组织理论解释学派的当代代表人物,M.C.Suchman概括和修正了前人对组织合法性的定义。较早对组织合法性做出较有影响定义的是Maurer,他认为“合法性是组织向同行和上级证明其存在正当性的过程”,强调了合法性的等级特性和价值判断的特性。③之后Preffer等人在强调合法性的价值特性的同时,又强调了文化认同在组织自我证明合法性过程中的作用,突出了文化环境的作用(Preffer,1975);之后,Meyer和Scott甚至认为,在合法性的形成过程中,认知和对组织行为理解的特性,比价值判断的特性更为重要。在此基础上,M.C.Suchman综合给出了一个合法性的定义:合法性是一个文化过程。合法性是一种经过归纳而形成的认识和假设:一个组织的行动在某种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仰和定义范围之内,是合乎需要的、适当的、恰如其分的。④在这个定义中,合法性有三个特性。一是合法性是经过归纳的。合法性是对超越了组织发生的反常事件和偶发事件的一般行动的价值判断,起源于某个具体事件,但必须依靠对历史事件的反思。因此组织可能因反常事件或偶发事件而暂时背离了社会规范,但仍不失合法性:二是合法性是一种认识和假设,是一种评价者对组织可以注意到的行为的客观反映,既有组织追求正当性的行为,又有评价者的反应,因而合法性是互动交流的。合法性虽然是主观创造出来的,但仍然具有客观性。合法性是观察评价者对“注意到的”组织及其行为的认识,观察者注意到什么和没有注意什么,对合法性的判断有直接影响。三是合法性是社会建构的。合法性反映了一种被认定合法性的组织和某些社会群体的信仰之间的一致性。合法性不是个人对于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而是社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接受或支持组织的行为模式。

二、组织合法性生成的机制与合法性来源的多样性

合法性从定义上来源于组织的环境特性。新制度主义认为,组织环境中与合法性相关联的主要因素是社会符号的(关于规范的、认知的和实效的符号)。所以,合法性从产生的机制上看,主要有三种,即实效合法性(pragmatic legitimacy);道德合法性(moral legitimacy,也称为规范合法性normative legitimacy)和认知合法性(cognitive legitimacy)。实效合法性又称为交换合法性,是建立在组织的最直接评价者的自利算计基础之上的,本质上产生于组织与这些评价者的直接利益交换,也可产生于由直接交换引申的更加广泛的政治、经济或社会利益的交换。评价者根据自利算计来认可组织的合法性。道德合法性不是基于组织活动是否有利于评价者个人的利益,而是基于是否符合社会建构的规范、标准和价值系统。实践中,道德合法性可以分别根据组织活动的结果、程序、组织结构以及领导者个人特性等现象中的道德(社会规范)成分予以判定。但“利他”为特征的道德合法性可以被组织“利己”的利用,特别是在活动程序、组织结构和领导者的个人特征等方面,以象征主义姿态展现并非真实的组织道德正当性,可以达到“组织自利”。认知合法性是基于认知而产生的合法性,与社会已经承认的社会事实和思维模式相联系,而不是基于直接的价值判断和利益算计。认知合法性一是强调“理解”在形成合法性中的作用。理解赋予组织活动以可预测性和意义,防止误导和宣传迷惑。二是强调“理所当然”。“理所当然”以一种组织及其活动的固有的属性,以一种认知的“外在性和客观性”,来消解对组织合法性的异议。“理所当然”是一种最强有力的合法性资源。但是,某项技术和政策获得的理所当然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于运用该技术和政策的组织本身及其相关活动也具有“理所当然”的合法性。三种合法性本质的概括(图1:组织合法性分类⑤)依次变得越来越有意义,一旦建立就更能自我保持。三者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冲突。例如空洞的道德合法性会导致组织利益相关者逃避实效的交换。当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存在不一致的观念制度时,三种合法性的冲突就会加剧。

图1 组织合法性分类

三、研究组织合法性的视角

M.C.Suchman认为,研究合法性建构的视角有两个,一个是站在组织管理者的角度看社会(“由内向外看”),强调组织获取合法性的主观能动性。合法性是组织需要开发的一种重要资源,合法性建构探求怎么利用文化环境提高组织的合法性(strategy approach to legitimacy),即合法性建构策略(building-legitimacy strategy)问题。另一个是由从社会的视角看组织(“由外向内看”),强调客观环境对组织合法性的作用。合法性是一套基本的社会信仰,是组织被“社会化”的过程,正是文化制度决定了组织被建立、经营、理解和评价。从这一视角看,组织获得文化资源(取得合法性)仅仅是这一制度化过程的副产品。他认为,完整的合法性研究应当走一条中间路线,即既要研究根据组织的利益相关者(constituents)的要求进行合法性建构,又要把这种研究置于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下。

四、建构组织合法性的策略

M.C.Suchman按照以上三种合法性类型和三种建构目的(建立和获得合法性、维持合法性和修复合法性)组成的矩阵,提出了3个大类9个小类27种合法性策略。⑥

第一大类合法性策略为建立和获得合法性策略(strategy for gaining legitimacy),按照组织与环境保持一致的不同形式,有三种策略形式。第一种是适应合法性策略(conforming strategy),即组织同型策略,组织改变自身,采取社会认可的形式和做法,从而获得实效、道德和认知合法性;第二种是灌输合法性策略(informing strategy),组织有选择性地使用“合法化的语汇”与利益相关者交流取得合法性,组织自身及其行为并不发生变化;第三种策略是操纵合法性策略(manipulating strategy),组织通过操纵认知合法性,通过综合使用社会市场、广告和推广活动等手段,利用神秘事物和仪式来创造超出既有社会—文化规范和认知结构的新的社会信仰和价值判断,从而影响相关者的认知。灌输合法性策略和操纵合法性在实践中并不总是容易区分开。

D.W.Brinkerhoff提出,以上三类策略形式,除了共同包含实效、道德和认知三种合法性外,还共同包含了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声誉的重要性,以及三种合法性之间的关系等重要的分析成分(D.W.Brinkerhoff,2005)。一是利益相关者。由于赋予组织合法性的能力是利益相关者拥有的一种资源,因此确定应该关注哪些相关者,就成为组织管理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关注这些相关者的程度,以及合法性在组织发展中的作用的大小,依据组织的目标和组织行动的性质以及利益相关者讨价还价的能力而定。如果行动已经大体被认可了,那么投入很大精力提升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就没有必要。如果从事一项新的实践活动,则关键的利益相关者赋予的合法性就变得相当重要。二是组织声誉的重要性。合法性和声誉是紧密联系的。履行职责的声誉有助于取得实效合法性;责任和反馈方面的声誉有助于构建实效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声誉扩大了合法性策略的空间。建立与合法性相关的声望,可以直接建立组织自身的声誉,也可以依托已经建立声誉的组织,通过与其建立伙伴关系来提升自己的合法性。三是综合运用好三种合法性。合法性具有复杂的多面性质。建立组织的合法性需要综合应用适应合法性、灌输合法性和操纵合法性的方法,来提升实效、道德和认知合法性。此外,实效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既是相互补充又是相互矛盾的。

第二大类合法性策略是维持合法性策略(maintaining legitimacy)。下分为预知变化和保护过去成果两种策略形式。预知变化的策略,是将环境变化的因素吸收到组织决策过程,使组织未雨绸缪地适应、选择或操作,来保持合法性地位。保护过去成果策略,是对已经获得的合法性进行加固,通常采取使组织的单一事件合法性转换成连续形式的合法性的方法,规范内部运行,使得公开的合法性努力隐性化,并加强关于组织及其行为的信仰、特点和原因解释的防御性储备(如加强与社会环境的交流,不断地将对组织及其行为的怀疑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大类合法性策略是修复合法性策略。是对没有预见到的合法性危机的反应。修复合法性就是要在过去错误行动和组织本质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合法性危机发生后,常见的应对策略是:提供规范的危机原因解释、再造合法性并保持对危机的柔性应对。

另外,周雪光也总结组织还可以按照强意义和弱意义来追求合法性。强意义的合法性追求,就是组织行为、组织形式都是制度塑造的,组织本身没有自主选择权;弱意义的合法性追求,就是组织为了追求资源分配而采取的理性行为。⑦

五、三种关系:组织合法性与组织能力发展,组织合法性与组织制度化,组织合法性与组织声誉

组织能力发展,指单个组织和组织群的变化和履职能力提高的过程。组织能力发展的重要变量关系包括组织内生性变化因素(如所有权、人员任命和管理风格),关键的内部组织变量(如组织结构、程序、职员队伍和管理系统),履职情况和持续性产出,外部环境因素(如政策框架、资源获得、政体、利益相关者、治理体制等)。提高组织合法性是提升组织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欧洲发展政策和管理中心(ECDPM)在国际发展与合作领域,研究16个国际组织的能力和履职问题的案例时,发现了合法性与组织能力的这种相关性,并形成了D.W.Brinkerhoff撰写的专题研究报告《组织合法性,能力和能力发展》(D.W.Brinkerhoff,2005)。该报告认为,合法性的本质是组织与其利益相关者(constituents)的关系,生成和提升合法性是组织长期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组织能力建设包含组织合法性的提升,甚至合法性就是组织能力建设的指示器(Morgan,1997)。合法性提升作为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应得到重视。在已有的合法性研究文献中,与组织能力和组织能力建设相关的研究有两类。一类是同形性机制研究,强调了组织能力和能力建设不仅是由组织目标决定的,也强烈受到同类组织、组织资源依赖的相关者、组织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的强大影响。另一类是关于组织合法性的社会建构特性的研究。组织能力建设不仅仅是技术意义上的能力建设问题(效果和效率、结构和程序),而且包括社会正当性问题,与规范和认知合法性紧密相关(能力并不仅仅是“真正的”能力,而是社会认为是适当的、值得期待的能力)。能力建设既是技术意义的能力建设(系统或程序等),也是软能力建设,包括与社会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原因和效果的一套价值系统的一致性。这就使组织的能力和能力建设要关注权力维度的问题:谁赋予组织的合法性?谁判断组织的能力?谁的判断值得组织重视?

D.W.Brinkerhoff认为,相对重要的拥有合法性的权力主体是:(1)同类的组织;(2)组织资源的提供者;(3)组织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

合法性和合法化从概念上接近于制度化的概念。合法性和制度化都包含了组织的非技术环境的价值因素,因此,对组织合法性的评估可以用于组织制度化的测量。⑧两者的区别是,前者关注组织行动者的行为,后者关注制度环境的特征。因此,制度化是一个持续的变量,是一个过程;而合法性认为组织处于双状态变量(制度化状态和非制度化状态)。

对组织的信任、信赖和尊重可以提升组织的合法性。组织满足社会期待(关于组织使命、行动、结构、履职等的社会期待),建立了持续的关于组织适当性和正当性的声誉,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可信赖的,由此产生了组织的合法性。社会的期待,可以是明确的和正式的,由政府和法律机构提出,也可以是隐含的和非正式的,起源于社会深层而广泛多样的意义系统。

六、对非政府组织合法性的研究

在西方组织合法性的研究当中,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尤其受到关注。例如,Sarah Lister对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对合法性建构的作用给予了关注(Sarah Lister,2003)。

Sarah Lister指出,从“技术的”层面上讲,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依赖于以下因素:遵守法律、正式建构了组织内部的权威、公开的组织使命和实际组织行为的一致性、组织具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性、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向下负责的”责任感、绩效(performance)等。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三个:问责、绩效和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问责存在一个结构的问题,即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都有问责问题,这些问责构成一个问责结构。而绩效之所以对建立合法性重要,是因为绩效和成就是“通往合法性阶梯的第一步”(Fowler,1997)。不同类型的组织在绩效上的比较优势的丧失,是形成组织合法性危机的根源(Biekart,1999)。但这种技术层面的研究将合法性的提升局限在结构、程序上,以及寻求“正确的”的产生合法性的活动,暗含了组织“是”或“不是”合法的。也有学者认为“技术的”层面合法性除了责任感外,还要提高组织透明度(R.Ossewaarde等,2008)。

Sarah Lister认为,更重要的组织合法性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对谁的合法性、组织需要什么合法性以及如何创造合法性。他认为,按照M.C.Suchman的组织合法性定义,组织合法性强调三个重要的方面:赋予组织合法性的环境(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合法性的多面性、通过符号认同提升合法性。

一是组织的合法性环境是多种合法性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复杂组合。组织合法性的核心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认知模式,规范和价值也是由制度制造的。组织的环境不是同质的,因为每个组织拥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构成,⑨这些利益相关者既在组织内部也分布在组织的外部。二是合法性的多面性。Sarah Lister认为在Suchman从组织理论概括的三种合法性的基础上还应增加规则合法性(regulatory legitimacy),组织适应规则制度、规则和法律以保证组织的稳定性和秩序。组织合法性的多面性表现在不同类型的合法性和不同的利益性相关者的复杂组合。正是不同利益相关者不同的认识、利益和认识方式决定了组织合法性的具体内容。但是在政策领域,合法性是由机构的特点决定的。不同利益相关者最一致的合法性判断是规则合法性,最不一致的合法性判断是规范和认知合法性。而利益相关者的权重,是由其讨价还价的能力决定的。用合法性类型和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矩阵,可以分析出不同类型组织(比如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特点。因此,Sarah Lister建立了一个合法性的多样性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组织合法性的矩阵分析框架,强调了组织相关者的权力在建立合法性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了认知合法性对组织形式和组织活动的作用,并对其模式进行了研究。三是通过符号认同提升合法性。Sarah Lister举例说,富国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对穷国(即“南方”国家)进行“南方”、“本土”、“伙伴”等符号化操作获得组织认知合法性。

R.Ossewaarde等增加了一个角度来研究非政府组织合法性的机制——组织使命为中心的分析框架(R.Ossewaarde等,2008)。他指出,非政府组织的核心使命在于提升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然而,一些非政府组织背离了这一原则,使其合法性受到广泛的质疑。解决这一问题通常的政策建议是增强组织的透明度和责任感,这是不够的。核心使命固然是产生规范合法性(道德合法性)的来源,但是核心使命本身并不足以建立组织的合法性。除此之外,组织必须对核心使命制度化和组织化。由此不仅会产生不同的组织利益相关者对组织合法性认识的差异性和矛盾,也会产生规则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认知合法性和产出合法性(实效合法性)之间的矛盾。各种合法性之间固有的和不断增强的紧张关系、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合法性的不同理解,是组织合法性被质疑的原因。R.Ossewaarde的合法性分析框架的特点是围绕着组织的核心使命,以使命相应的规范合法性为中心,建立多种合法性相互关系的逻辑线索,讨论合法性建立的机制。我们由此得到的启发是,组织合法性的研究是与组织的性质和宗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七、对企业合法性的研究

对企业合法性的研究比较集中于对合法性策略与策略合法性(strategic legitimacy)的研究。例如,Brad S.Long和Cathy Driscoll对企业通过建立伦理准则达成组织合法性进行了研究。他们以加拿大环大西洋带的8家公司为样本,对伦理准则作为组织结构扩展了组织某种形式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合法性的具体形式对分析具有关键意义。在回顾了各种合法性理论后,他们通过分析关于合法性如何从伦理准则中衍生的文献,发现企业从伦理准则中获得了特定形式的合法性。通过对准则进行的内容分类分析,他们发现策略的、自利的理性,隐藏在企业采纳伦理准则的背后。所以,企业采纳一定内容的伦理准则,是以策略方式利用道德伦理的过程,通过同形性机制(符号同型)成为一种制度实践,这种实践本身赋予组织认知合法性,并进一步使准则远离其道德基础。这可以用策略合法性一词来概括:“这种形式赢得的合法性只是策略形式的合法性:允许组织在社会系统中继续做它正在做的事情”。⑩

还有学者对中国企业的合法性进行了研究,例如D.Ahlstrom,G.D.Bruton在2001年的一篇文章中研究了转型经济时期中国本地私营企业建构合法性的九种策略。他们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发现中国私营企业采取多种策略来提升经营合法性,如遵守被政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接受的管理模式、建立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等。在这九种策略中,既包括了市场策略,也包括了非市场策略。他们提到了两种非市场策略包括慈善策略、建立企业间的诸如行业协会等的正式联系,等等。使用这些策略的目的,一是通过展示自己的业绩从而引发更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二是直接呼吁改善企业的生存环境。田志龙等通过对海尔、中国宝洁和新希望等三个中国企业的案例研究,归纳了中国企业提升企业合法性的重要策略和途径(田志龙等,2005)。田志龙等认为,获得经营合法性的策略,不仅仅是遵守市场法律制度或者在市场上的优秀绩效,也包括通过非市场行为来构建与利益相关者长久且有利的关系(即非市场性策略)。该研究指出,尽管不同企业采取了差异化的非市场策略,但这些策略和行为均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合法性。将企业与已经获得合法性的事项(例如政治事项等)、组织(例如行业协会、政府等)或人员(例如专家学者等)联系起来是提升企业经营合法性的重要策略和途径。高管人员作为企业的代言人频繁参与非市场活动则是企业提升经营合法性的普遍做法。这三家企业提升合法性的非市场性策略主要是公益性策略、公关策略、参观策略和参与策略等四种。田志龙等的分析表明,在中国经济转轨阶段,政府是企业面临的最大利益相关者之一。因此,就策略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看,企业表现出明显的重视政府的“上层路线”策略倾向。另外,企业高管人员是企业的一种稀缺资源,是整合各种资源的关键资源,企业的大量合法性策略都是企业高管直接参与其中的,高管正职将大部分的精力都放在非市场的活动之中。在另外一篇文章中,田志龙和高海涛(2005)利用实效合法性、道德合法性、认知合法性这一合法性理论框架,通过与企业中级经理小组座谈和高层经历深度访谈的方法,对中国企业追求合法性的非市场策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田志龙、高海涛,2005)。

八、高等教育领域合法性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新制度主义就高度观照传统学校组织的同型性、结构松散联结及其合性机制等问题。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与对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研究相比,营利性学校等学校合法性新现象、新问题的研究则相对冷寂。在1970年代,学者们开始用合法性理论来探讨教育组织中的一些问题。(11)之后,英国学者Ronald Barnett关注了高等教育的合法性问题,在1985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高等教育在认识论上(对追求客观知识的可能性的质疑)和社会角度(高等教育系统被整合进现代国家体系)都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为了重建高等教育组织的合法性,必须有效地应对这些危机(Ronald Barnett,1985)。比较教育研究学者Rees Hughes运用合法化的理论解释了肯尼亚和印度两国教育体制当中的一些特点。他指出,在肯尼亚,尽管高等教育毕业生长期面临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的问题,但高等教育扩招的趋势不但没有遏止,反而愈演愈烈;在印度,高等教育的收费在过去45年间基本维持不变。这两种奇怪的现象,根源在于政府希望通过这些政策来提升或维持合法性(Rees Hughes,1994)。此后,美国教育学学者P.J.Gumport(2000)对高等教育的合法性问题有所涉及。她指出,美国高等教育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正在整体地适应市场的压力,从一种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转变为一种产业(industry),这种转变在教育管理适应经济效益要求、学术消费主义和学术分层三个相互关联的形成机制的形成方面表现出来。美国在试图建构新的高等教育合法性的同时,或许必须放弃传统所赋予它的合法性(放弃某些高等教育的历史特征、丧失传统功能和制度遗产)。但P.J.Gumport的合法性研究的聚焦点并不是在组织的层面,而是在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

Zhang-Wobus,Diana Dan则对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的生存和发展策略进行了研究。他们运用合法性理论中的线性、适应和解释模型,分析了从中国19个省29个市的47所民办高校收回的调查问卷,得出了中国的民办高校相对于美国高校更多地采用线性和解释的策略,而美国同行则更多地采用适应的策略。可以预测,鉴于当前中国的民办高校频繁遭遇社会声誉的危机,并且民办高校事实上普遍采用多种合法性策略,给研究中国民办高校的合法性问题留下了不小的经验空间。

九、组织合法性研究展望

当前的组织合法性研究,基本上还是M.C.Suchman奠定的一个研究框架。这个框架对合法性给出了一个至今为止比较公认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对合法性进行了分类,指出了合法性的多样性来源——实效的(产出的)、道德的(规范的)、认知的;获得的、维持的、修复的。如果超出组织理论对合法性的软定义,合法性还包括合法律性(Sarah Lister,2003)。并且M.C.Suchman指出,不同来源的合法性之间并不总是同质的,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紧张关系。这些都有助于对组织提升合法性行为的理解。在活动对合法性的效果、合法性对组织产出的效果上取得了一些进展(M.C.Suchman,1995)。

进一步的研究,首先是要继续探索不同来源的合法性之间的冲突和协同。为此需要将组织进行分类研究,如研究不同行业、公立组织和私立组织、新成立部门和老部门的合法性来源特点及其内部的相关性(组织分类合法性研究做得很不够,而当前做得比较系统的,如上所述,是NGO组织的合法性研究)。M.C.Suchman提出了一些对组织合法性分类研究的具体设想和建议,如建立一些反映各种合法性的结构性指标是必要的,这些指标或许是基于组织的不同利益相关者视角来制定的。使用这些指标,弄清楚具体的组织、职业、行业和部门的合法性形象和轮廓,并考察各种合法性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和方式;组织合法性形象的形成机制;个体组织形象和组织所在的行业形象的关系;合法性形象对组织短期绩效和长期生存的影响。通过实证探讨各种合法性形象的相关性,研究者还可以发现是否可用间接的测量方法代替对无法直接测量的合法性的表达,例如,用人口密度的方法测量各种合法性的实际程度。(12)

其次,继续实证研究各种合法性策略在时间维度和社会横向维度的效果。现在还不知道什么是“有代表性的”合法性进程。组织提升合法性的有效手段是否有限?合法性的策略对于达成合法性目标产生什么影响?合法性的策略是否能制度化和有意义?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实证研究的价值。例如,可以从新闻或访谈中理出合法性策略的历史发展脉络,然后用这些历史素材进行质性解释和定量分析。还可以使用田野调查法或实验干预法研究合法性策略实施对于合法性形象的影响。

其他有研究价值的问题还有:实效、道德、认知合法性中的共同因素;多种合法性机制相互冲突形式下的合法性策略的工具价值和社会价值;合法性策略如何匹配合法性创造、维持、修复的不同需要;将合法性的分类方法应用到解释组织环境特征的分析,以预测什么条件带来什么合法性机制。关于组织特点和合法性机制的对应关系的经典例子,就是Scott和Meyer(1991)采用四分法对组织进行分类,并认为强环境并不等同于对组织的敌对环境,暗示环境分类和合法性机制存在对应关系。学校处于强制度环境之中,属于“按规矩办事”的组织,对认知合法性和道德合法性的需求明显。其他一些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环境条件和合法性类型的对应关系进行了研究,如Emery和Trist(1965),Thompson(1967),Doering和Piore(1971),Lammers和Hickson(1979),Oliver(1991)、Aldrich和Fiol(1994)等。

综上所述,各国学者已经从各个角度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目前为止,对教育组织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于一些其合法性尚未完全制度化或面临危机的教育组织(如民办高校)来说,从合法性的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显得尤其重要。

注释:

①Scott.Reflections on a Half-century of Organizational Sociology.见阎凤桥.组织理论与高等教育管理阅读资料第1卷,2007:4.

②Scott.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Sage Publications,2001:60-61.

③Maurer,1971.Reading in Organizational Theory:Open System Approaches.New York:Random House:361.

④⑤⑥(12)M.C.Suchman,1995.Managing Legitimacy: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586,584,600,602.

⑦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M].北京:2006:78,85.

⑧D.W.Brinkerhoff,2005.Organisational legitimacy,capacity and capacity development.The 8th Public Management Research Conference,2005:2.

⑨此处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了英文多个词汇的表达,如audiences,stakeholders,constituencies等。

⑩Brad S.Long & Cathy Driscoll,2008.Codes of Ethics and the Pursuit of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Contribution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8,77:186.

(11)David H.Kamens,"Legitimating Myths and Educational Organization: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ganizational Ideology and Formal Structur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42, No.2(Apr.1977),20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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