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技术与制度合作创新的民族文化产业治理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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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2—0050—08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2009年《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元年;2011年,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2012年2月,《“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将文化产业发展引入了高速行驶的快车道;2012年6月,科技部、财政部与文化部等联合发布《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将文化产业发展推向了技术牵引的高速发展阶段。继而,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将科技创新作为提升文化产业创造力的核心元素,制度创新则作为规范文化管理、确保文化产业有序运行的关键。可见,技术、制度协同创新贯穿于十八大报告关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定位之中。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再次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并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文化产业而言,这意味着加快高效的文化产业治理体系建构、提升文化产业治理能力的全新战略性时代已经到来。

      从文化产业发展实践与技术、制度的关联来看,技术创新是牵引文化创新、文化产业新业态频出的核心;制度创新则是文化产业稳健发展的保障;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互为补充,积极推动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交融是文化产业发展出现增长长波的重要推动力。现代科技创新正在引发一场全新的文化产业变革,特别是移动通讯技术、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不但创新了传统文化产品的形态,而且开启了全新的网络(移动互联网)文化时代的到来;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文化产业发展折射出技术与制度分离短板效应的弊端和诉求协同的迫切性——伴随技术创新步伐的加快及创新更新周期的缩短、技术的滥用以及虚拟技术的应用、普及,加速凸显出产业融合与产业分化进程中蕴含的矛盾,亟须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予以完善和配套。在此背景下,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不仅要适应技术创新带来的变革,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对文化产业制度变革的前瞻与启发作用,还要主动打造新的制度体系以推动新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产业升级,催生并引领文化产业领域的革命性变革。

      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与文化管理困局来看,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滞后于技术创新步伐与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常态,对文化产业传统管理模式及其相关制度创新提出了迫切要求——文化产业的高速发展超出传统管理思维与方法而问题频出,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出现失衡的窘状;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与新兴文化产业行业的高速发展存在脱节,缺乏主动性、预见性的制度建设与应急机制,落后于产业发展需要;在文化管理体制层面,条块分割与文化产业跨界发展特点不匹配、且交叉管理与管理空白并存现象时有发生,制约着文化企业的创新性与创造性,从而影响了文化产业社会红利的释放……在此现实困境与背景下,2014年1月,时任文化部部长的蔡武在全国文化厅局长会上首次提出“要积极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我国文化管理科学化水平”,将文化产业发展引入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命题中。事实上这一系列现实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得到破解,文化产业管理体制机制将无法实现科学转变,必然影响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影响国家文化产业治理的成效。加快建构高效的文化产业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已经成为提升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达2.1万亿元,预计2020年将超过5.5万亿元,①文化产业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重点。良好的制度生态将是规范、保障文化产业有序健康运行的关键。在文化产业发展经过适度的规模扩张之后,必然进入一个注重产业内涵式与集约式发展的新阶段,如何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成为刻不容缓的现实诉求。

      二、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与治理:技术和制度协同视角缺位

      良好的制度环境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障。尼葛洛庞帝提出(1997)“在互联网络上,没有地域性和民族,原有的价值体系、信仰体系将被打破,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1]基于网络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美国颁布了《电子盗版禁止法》《数字化千禧年》《互联网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等,以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欧盟加强了对“网上出版的非法和有害内容”的管制;英国则发布了“管制通信信息时代融合”绿皮书对数字出版物加强管理;韩国建构了完整的文化产业法制体系——《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影像振兴基本法》《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及活用促进基本法》等法规,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夯实的制度保障。[2]从制度创新相关研究来看,主要聚焦在文化产业制度相关问题与路径层面。一方面,强调文化产业政策不完善、政策的执行强制力与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财政支持政策、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等不完善,立法层次低,统计指标体系不健全,制约了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3];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权利人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创意成果流失,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创意人员激励不足,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水平有待提高[4],而且,一些区域性视听政策被工具化的政治性特点比较明显。[5]另一方面,强调文化政策的趋向与路径,陆地(2012)指出,政策和制度的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提,相关政策应更多地倾向民族文化、民营文化企业、小微文化企业;[6]还有的研究以欧洲文化的传播与文化政策框架为对象,强调创意融入传播文化政策的问题。[7]实际上,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角色不容忽视,比如澳大利亚文化创意产业的“昆士兰模式”,即“多功能”政策模式,将文化政策同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创新政策融为一体,注重小型和微型企业综合孵化平台的打造,并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和融资渠道等。[8]在研究方法上,Barbieri(2012)从案例分析出发,通过对稳定性与变化性的演变特征的分析及其原因追溯,构建了文化政策演化分析的逻辑框架。[9]此外,从制度内容来看,主要涉及规范文化市场主体的政策法规、规范文化行为的政策法规、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与宏观调控的政策法规,以及保护文化产品版权、维护版权人利益的政策法规等亟须完善[10],从而构筑良好的文化产业制度生态。

      关于文化产业治理相关研究的起步,严格意义来说国内是伴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顺势兴起的,其研究相对零散,但却是尝试性思考的开始。维度一,关注公共文化服务治理能力的构建。强调文化治理作为现代国家治理形式应弥补整体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缺失与社会公共文化治理缺位,这种公共文化治理机制是对现代社会公共性重建的现实回应。[11]维度二,围绕文化产业治理的必要性进行探讨。目前的政府文化产业管理范式存在体制滞后、社会参与度低、政府全能角色与政府管理区域分割碎片化、管理职能配置失衡的困局,构建多元主体合作的文化产业治理模式刻不容缓。[12]维度三,关注文化产业治理机制的构建与路径。文化产业治理即主动寻求一种创造性的文化增生范式,关注文化包容性。文化产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需要转变政府文化管理职能、破除阻碍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行政文化市场”,减少政府对文化生产经营的刚性干预,并积极构建“三位一体”的治理机制[13];此外在路径上,蔡武(2014)指出,目前我国文化治理能力短板多,要从简政放权、政府主导公共文化资源与引导产业发展、提高规划编制与资产管理水平、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提高政府效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的治理等五个方面提升文化产业治理能力水平。[14]总的来看,研究具有了初步的框架,但缺乏对文化产业治理理论框架的系统性诠释。

      从技术与制度协同视角审视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与文化治理的研究相对较少。在新兴文化领域,文化产业与技术创新间通过建构互动协同的动态逻辑,加快了新兴业态的崛起和与传统产业的跨界融合,不断形成新产品、新运营管理模式和新运行机制。[15]但是,盗版与仿真技术的泛滥也给文化产业版权保护制度带来冲击,如Goode & Kartas(2012)对视频游戏机行业的软件盗版问题进行分析,从技术层面给出了解决之策[16];而Choi(2011)强调以设计为导向的非技术与软创新的重要性,突出政府管理政策的重要性。[17]

      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可以看出,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与文化治理问题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但研究成果大多从宏观视角阐释,缺乏技术要素与制度要素协同的视角,因而缺乏对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应有关怀。将技术与制度这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进行协同研究,进而构建一个系统的文化产业治理体系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命题。下面先解析文化产业治理体系的保障与基础:文化产业制度创新。

      三、技术与制度协同下的文化产业制度创新

      文化产业的崛起态势与问题的增生对整个产业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形构作用,凸显了现有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不足与滞后。改革不适应文化产业发展机理与态势的文化管理体制,制定新的更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文化运作方式的政策法规成为产业发展的内在诉求与建构文化产业治理体系的基础。

      (一)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是内生制度与外生制度的交互

      文化产业制度是内生制度与外生制度的统一,需要遵循文化产业内在发展机理的内生制度,扶持与规制产业发展的外生制度,构成文化产业稳健发展的制度保障。其中,内生制度属于非正式制度,包括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形成的习惯、反映区域文化的内在规则、促进创新的文化创意生态氛围以及培育文化行业协会自律的规约等,主要是营造一个适宜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制度生态。外生制度则是正式制度,是文化产业版权保护制度、规制制度与促进产业发展制度的集合(见下图),具体包括:第一,完善的文化产业版权保护制度,对推崇原创、创新与创意的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而言极其重要,有助于保护、鼓励文化创意的永续性;第二,文化产业促进型制度体系,这是政府引导、支持、扶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包括将文化产业确立为主导产业的政策,放松规制、降低准入门槛和打破行业壁垒的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原创与创新的财政政策,推动文化产业规模化与集群化发展的政策,以及扶植文化产业“走出去”的相关政策体系;第三,文化产业规制制度体系,这是针对文化市场失灵而产生的无序与超控发展、纠正负效应、推动产业良性发展的政策集合,包括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前者侧重文化市场主体的进入规制与对文化产品的价格规制,确保市场的有序性、公正性与统一性;后者偏重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健康性”,关注文化产业提供精神食粮的质量与效果,确保整体的社会效益。[18]2014年8月国信办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管理,加强规制力度,要求微信公众账号发布时政类新闻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则强调“先审后播”,以强化对自制剧内容的审查管理。

      

      图1 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框架:内生制度与外生制度的交互

      (二)技术牵引下的文化产业制度创新集聚效应

      技术创新对文化产业的助推客观上促进了文化产业制度创新进程与治理内容、治理方式的变革。在文化产业技术创新过程中涌现出多元化的创新主体,并呈现出不同的创新扩散速度与演进阶段。当旧的文化产业制度无法适应新兴技术、新兴文化产业业态时,恰是制度框架调整之时,在传统文化产业制度体系中融入新兴文化产业管理理念,克服传统文化产业制度对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的限制,从而也对制度创新主体的生态式集聚起着加速的作用。在文化产业与科技创新不断融合的趋势下,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作用凸显;移动互联网游戏,网络视听等基于互联网技术崛起的新业态则将工信部等管理部门催生为网络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主体;同样,伴随着对文化产业财税扶持与金融支持力度的加大,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重要性也凸显出来,可见,制度创新主体的集聚与技术之间的间接关联是成立的。而从技术牵引制度创新的实践来看,互联网的高效传播已将著作权法的一贯方针弃之不顾,特别是未对其共享内容是否拥有著作权加以甄别[19],导致盗版侵权事件频出,因此,加快制定适应新兴文化业态的版权保护制度成为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版权保护制度构建一个尊崇创新、鼓励创新的文化生态制度环境,可以有效地解决文化创意的非排他性,利用技术或信息壁垒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创意、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文化产业领域创意生态氛围的形成,真正实现文化创意的循环与扩散。美国在1998年便颁布了《数字化千禧年版权法案》,用以解决网络版权问题,强调“禁止破坏他人为保护版权所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删除或修改他人用以表明作品与作者身份的版权管理信息,禁止制造、输入与买卖用于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并规定了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利用其线路侵害他人版权的责任归属问题等。[20]可见,文化产业制度创新往往是和技术交融在一起的,制度创新在诱导激励、版权保护、产业融合等方面对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催化作用,通过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补互动制定前瞻性的、有约束力的游戏规则可以减少新技术应用带来的负面效应,纠正技术创新偏离轨道所带来的危害。而文化产业治理问题则需要依托最核心的制度创新体系并配套最新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但是,如何让制度创新跟上技术创新的步伐则亟须深入探索。

      (三)技术与制度协同创新助推文化产业跃迁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协同,主要是指文化产业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作用、互相支撑的逻辑关系。一方面,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在目标取向上实现协同,即均定位于在全球文化市场视野下追求文化产业开放、健康、高效、稳健发展的战略目标,并最终在文化产业治理体系的构建中实现对经济绩效与社会绩效双效目标的平衡与追求。另一方面,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协同嵌于历史脉络与发展实践中。从图2跃迁模型来看,技术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制度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外部诱因,两者亦步亦趋:新想法新知识、技术创新知识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要求创新激励制度与创新组织制度的配套,而技术创新成果在文化产业诸行业的应用,客观上要求完善创新管理制度,当创新型文化产品进入市场阶段时则要求出台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可见,在学理上,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协同是促进文化产业跃迁发展的保障,反之,如果文化产业制度对技术创新带来的变革视而不见,滞后性的制度安排则会成为文化产业演化变迁的障碍。基于技术绩效与制度绩效持续协同驱动下的文化产业发展实际上是一个基于技术与制度发展趋向、技术范式与制度范式变革,实现文化产业从“高投入、高复制、低创意、低含量”的传统文化生产体系,向“高效益、高创意、高科技、优生态”四位一体的现代文化生产体系的转换。建立一个真正基于技术与制度协同创新的高效、健康的现代文化产业跃迁体系刻不容缓,这也恰是现代化的文化产业治理体系需要关注的重点。

      

      图2 技术与制度协同创新主导的文化产业跃迁模型

      四、基于技术与制度协同创新的国家文化产业治理体系

      基于技术与制度协同创新构建文化产业治理体系是更加符合产业发展动态、符合文化市场需求、符合城市治理要求的尝试,是主动适应文化产业朝着高科技、现代化、国际化、开放性发展趋势的努力,其最终落脚点在于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国家文化产业治理体系的内容架构

      基于技术与制度协同创新的国家文化产业治理体系主要由治理目标的双向度、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内核的前瞻性、治理方式的现代化等内容构成。

      其一,文化产业治理目标的双向度。文化产业治理体系应致力于创造一个良好的产业发展生态,在社会效益向度,要维护统一、开放、公开、公平的文化市场秩序,增进公共文化利益与文化权益;在经济效益向度,文化产业治理体系需要立足国际化视野积极打造现代化文化生产体系,最大化释放文化产业的发展潜力,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融入世界文化产业体系的能力以及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

      其二,文化产业治理主体多元化:构建“五位一体”的文化产业治理主体体系。新型治理体系是由政府主导,文化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大众媒体与民众广泛参与的多元合作治理体系,即建构政府治理、文化企业治理、行业协会治理、社会媒体治理与大众治理相结合、相统一的“五位一体”的文化产业治理主体体系,建构全新的制度化主体分权调控的参与式与互动式的新治理体系,提高治理决策的科学化、精准化。

      其三,文化产业治理内核:构建前瞻性的文化产业制度体系,实现治理文本的前瞻性与法制化——释放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启发效益,改革不适应文化产业发展机理与态势的管理体制,重塑制度体系,制定预见性与高效的、同文化市场相适应的制度创新体系,这是提升文化产业治理能力的保障。要利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契机,加快前瞻性的文化产业制度体系的建构,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创新发展。

      其四,文化产业治理方式:通过以技术为先导的现代化手段的多元整合,实现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提高治理主体综合运用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技术手段的水平,引导文化企业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提高化解文化产业发展矛盾与问题的能力,特别是提高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治理文化产业的水平,如数字盗版侵权识别技术、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版权保护系统等,不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治理边界、提高治理效率、增强治理精度。

      (二)国家文化产业治理体系的革新路径

      构建国家文化产业治理体系的实质是如何深谙基于技术创新的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机理,从技术与制度协同视角推动文化资源的高效整合,实现文化市场配置的最大化,并充分利用文化产业崛起的红利实现文化市场主体权利与大众文化权益平衡,全面释放协同创新对治理的启发效应,构建一套有张力、有定力,并与现代文化生产体系相适应的治理体系,真正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治理能力。

      1.基于产业跨界融合构建多主体协同的新治理体系

      治理主体应树立多元、自信、开放的治理观。文化产业跨行业、跨领域发展态势与“大、云、平、移”时代的到来都意味着治理边界的拓展,必须以动态、开放的心态贯穿治理的全过程。例如,伴随网吧与公共文化建设的深度融合,网吧开始承载读书、信息交流共享等公共文化功能,这也意味着未来对网吧的治理将改变侧重规制的现状;同样,伴随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与部分制造业企业纷纷进入电影行业,以及中影集团、浙报传媒、湖南卫视等传统行业进入移动互联网游戏领域这一高度融合的新格局,文化产业治理基于新型文化业态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制定治理规则的时代已经到来。

      从多元主体的定位来看,政府在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方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是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主导者,面对文化市场的瞬息万变需要快速回应,以实现治理的公平性、高效性、开放性,并适时让渡产业空间。公众是贯穿整个多元治理体系的最特殊的主体——既是文化产品的生产主体,又是文化的消费主体,其文化消费过程实际上也是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再生产过程和参与治理的过程,必须积极发挥公众作为生产主体与治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强化自律与自治:一是公众要树立文化创意活动主人翁的意识与观念,改变一味共享和消费免费文化与盗版文化的习惯,逐渐培育消费正版文化的意识与消费理念;二是公众要发挥文化自治与治理的角色作用,积极参与文化产品的道德评议,不定期对文化企业盗版侵权等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文化自治水平[21],改变目前公众参与治理主动性不高的状况。第三,要提升文化企业主体对产业发展与治理的贡献度。一方面,文化企业应加大创新与原创的力度,将技术创新、内容创新、管理模式创新贯穿于整个文化企业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实现创新与创意的渗透、衍生与循环,提高文化企业创新的产出效率;另一方面,龙头文化企业应致力于培育一个由文化良品影响文化消费群体的文化心态与文化生态,自觉警惕过度的“市场陷阱”,将创意、创新与经济目标立足于社会效益与精神价值的基石之上,促进文化良品生产的扩大[22];同时将参与文化治理作为文化企业的职责,按照2013年12月1日实施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②,设置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管理,提高文化企业的自审能力与自律水平。第四,提高文化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也是文化产业治理的要义,行业协会组织应加快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提高行业规章的可操作性,适时进行社会舆论引导,在行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共同创建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中国动漫产业联盟、中国网络文学联盟、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数字出版联盟等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已经步入文化产业行业诉求、行业自律与行业规范的新阶段。

      2.基于联动机制提升制度创新主体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文化产业治理能力的提升必须依托文化产业相关制度执行能力的实现,建立不同文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与文化企业之间的协同联动执行机制,这意味着文化产业治理体系是一个包含横向、纵向等交叉错综复杂关系的网络,政府是中轴,应在多元主体之间搭建协调执行机制,落实责任,实施归属与责任控制职能,引导多元主体高效地参与文化产业治理,不同治理主体在开放的公共领域内能够及时地进行对话、协商与联动,改变目前管理职能“碎片化”的格局,这是提升文化产业治理能力的关键。针对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特点,学习国外文化产业的管理经验,综合运用归属不同治理主体的技术管理、内容传播主体管理、法治管理与道德自律方式相结合,提高文化产业的治理效能,从“办文化”、“管文化”的旧模式向“治理文化”的新模式蜕变,积极转变治理思维,放松规制,实现权力下放,变监管为服务、变强制为利导,立足源头治理与动态应急治理相结合,实现从惩戒刚性的规制性管制范式向软性的规则性治理范式转变。鉴于移动互联网游戏在技术创新牵引下呈现“短、平、快”发展的状况,2014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规“对不涉及民族、宗教、历史、政治、疆域等内容的国产移动网络游戏……采用简易审批程序,进一步压缩内容审查时间”③,这意味着对移动互联网游戏的管理将会更加符合其内在特点与发展趋势,体现一种现代化治理的姿态。

      文化产业政策正在呈现出多部门协同制定、联动实施的新特征,这种制度创新主体协同参与治理的格局迎合了文化产业跨界发展的趋势,其协同效应已经显现:2014年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最为活跃,伴随2月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一系列涉及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文化创意、文化贸易、电影、文化金融、创业创意人才等方面的文化产业政策密集出台,呈现多部门协同治理的特点。中宣部会同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多个部门拟定了《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与《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文化部与财政部则共同颁布《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文化部、工信部与财政部出台《关于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文化部、央行与财政部共同颁布《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财政部、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文化部与发改委出台《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此外,还有文化部与财政部发布的《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由此可见,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主体协同已达成共识,如何在政策实施中做好责任落实与控制,成为提升国家文化产业现代化治理能力的关键。

      3.基于文化产业生命周期与产业链构建分类治理机制

      文化产业涉及多个行业,每个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不同,对治理的诉求也存在差异化,要实现制度与技术高度融合于文化产业治理的全生命周期,需要遵循治理性互赖路径、利用现代化新工具和新技术撬动整个文化治理秩序结构的变革,及时优化文化产业制度安排,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提升治理效能。一方面,要立足技术创新的预见性与前瞻性,基于文化产业不同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的不同进行差异化治理。近期制度层面对网吧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被认为与网吧产业进入成熟发展阶段有关,体现出现代化治理的思维;另一方面,将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作为文化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贯穿整个生命周期。技术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先导力量与制度创新的催化剂,要积极发挥新技术在治理体系中的应用,依据文化产业处于成长期的特点跟踪文化产业技术创新的步伐与新业态、新问题频出的状况,构建全过程的动态治理监控体系。对电影、动漫、网络游戏产业的治理定位,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实施适合本土文化特色的内容分级制度,提高文化市场绩效,这将是提升文化产业治理能力的重点。

      基于文化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特点应建立分类治理的机制。一方面,根据创意与原创环节,文化生产环节、文化产品运营环节、文化产品与服务营销环节等产业链不同环节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差异化定位,制定科学的分类治理机制,对文化原创环节应加强财政扶持与版权保护。在扶持原创层面,不仅给予资金扶持,而且立足长远,通过制度环境的优化,利用政府采购、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共享等刺激文化创意、创新的可持续性;在版权治理方面,关于版权保护在网络文化领域已日渐达成共识。剑网2014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了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网络转载行为;深圳快播由于盗播侵权与传播淫秽信息被罚款2.6亿元并最终倒闭;人人影视的正式关闭则意味着即使提供不盈利的字幕服务也是侵权行为……可见,对文化产业链上端的治理,已呈现出紧跟国际网络文化版权保护制度的趋势。另一方面,基于文化产业链诸环节中所呈现的生态式合作与融合的特点,亟须搭建一个跨界协同的治理体系,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域整合文化产业资源,发挥激励性政策法规、规制性政策法规与行业协会自治规范的融合效应,持续提高文化产业价值链的双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断培育完全致力于创新驱动的新公共治理机制,提高政府、文化企业、行业协会、大众等不同主体动态治理的能力。[23]

      ①数据来自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该报告指出“2013年中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估计达2.1万亿元,约占GDP比重的3.77%”。

      ②文化部于2013年8月出台《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定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③2014年11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督查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提出将改进移动游戏审批工作,对不涉及民族、宗教、历史、政治、疆域等内容,无故事情节或者故事情节简单的休闲益智国产移动网络游戏,采用简易审批程序;对其他类别的移动网络游戏,也将进一步压缩内容审查时间,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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