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宗教改革对德国国家建设的影响_宗教改革论文

宗教改革对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构建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意志论文,近代论文,宗教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宗教改革对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构建的影响是一个传统的学术命题,学者们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宗教改革造成了德意志的分裂还是有助于德意志的统一?宗教改革是否成为德意志专制主义和德意志特殊道路的源头?

20世纪前,在解释1871年前德意志四分五裂的原因时,许多学者将其归咎于路德宗教改革及其引起的德意志民族在宗教和精神层面上的分裂与政治层面上新教邦国和旧教邦国的对抗。①马克思主义史学派“早期资产阶级革命”学说,充分肯定了马丁·路德最初反对罗马教廷举动的革命性,指出正是马丁·路德的努力才把当时德国社会中受封建势力禁锢的革命力量释放出来。可是,在宗教改革继续深入并转向激进,而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正不断酝酿的过程中,马丁·路德却逐渐脱离革命群众,为封建统治进行辩护,最终成为革命的“叛徒”。伟大的、试图自下而上扫除封建割据、实现国家统一的德国农民战争也因这种叛变和出卖而最终失败。“德国农民战争的失败,德意志分裂割据依旧,并一直持续到19世纪。”②结果,德国的宗教改革就变成了反动的运动,受益的主要是那些君主。因为它一方面使德国的地方分权长期存在,另一方面使世俗的专制主义一成不变。”③“宗教改革还引起三十年战争,几乎把整个德国都摧毁了。”④刘新利教授也认为:宗教改革运动虽然使德意志帝国脱离了神圣罗马教会的控制,使德意志民族获得独立,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德意志民族的分裂。⑤

史学大师兰克强烈反对把路德宗教改革看作是一种分裂德意志的举动的看法,提出了“新教现代国家观”。他认为,马丁·路德引发的新教宗教改革是一种现代德国精神的诞生,它不仅是一种更高级的基督教,而且还是更适应现代德国的宗教。马丁·路德宗教改革是国家层面上的事件,是德国统一在宗教层面上的反映。造成德国继续分裂三百多年的不是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而是罗马天主教对路德宗教改革的抵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虽然部分德国历史学家对兰克学派的“新教现代国家观”提出质疑,但同时指出:“宗教改革用一种新的方式统一了德国,因为教派分裂穿透了德意志南方和北方的隔阂,不仅使德国所有的新教徒团结在一起,而且也使所有的旧教徒团结在一起,宗教改革是促进国家统一的力量。”⑥

1941年后,一种“从路德到希特勒”的学说开始流传。这种观点认为:法西斯主义的意识形态是独裁主义和国家至上主义两大政治信条的综合,其根源在于宗教改革。因为路德强调国家的权威,强调国王具有神圣的权力,这正是极权主义信条的先驱。它宣扬苟且偷安式的对诸侯的服从,通过宗教改革运动使教会处于诸侯掌控之下,从而为控制一切的独裁国家的成长去除了宗教方面的制约因素。这种极权主义传统经过俾斯麦和威廉二世的德意志第二帝国,最后传承到阿道夫·希特勒手中。马丁·路德是德国法西斯主义的先驱。⑦一些著名的德国历史学家接受并将这种观点发挥成:“路德是德意志特殊历史道路的源头”。托马斯·曼指出:不了解路德就不可能了解德意志历史,他是让德国走上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发展道路的人。但是,这种说法在欧美史学界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⑧

近年来,国内外史学界在德国宗教改革和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构建方面的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体现在:1.宗教改革的内涵有了扩大。此前,宗教改革专指新教(即路德教和加尔文教)宗教改革,罗马天主教应对新教宗教改革的行动则被称为“反宗教改革”。近年来,国际学术界倾向于“将宗教改革视为十六七世纪西方基督教(新教的、罗马天主教的、其他教派的)一整套复杂的转型”⑨。2.宗教改革研究的重点从国家层面转向了地区层面,地区宗教改革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⑩3.对各地区、各教派宗教改革进行综合比较研究的“教派化”宗教改革史研究理论,逐渐成为现在国际宗教改革史研究的主流观点。(11)4.对近代早期德意志国家构建的研究也有了新的突破。(12)

由于近代早期德意志的国家构建是在帝国和邦国两个层面上同时进行,(13)因此笔者认为,在探讨宗教改革对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构建的影响时,也应当从这两个层面出发分别进行深入的探讨。为此,本文准备在吸纳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探讨宗教改革对德意志帝国层面上国家构建的影响,然后探讨对德意志邦国构建的影响,最后得出合理的结论。

一、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前后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

对大多数西欧国家而言,近代早期的国家构建就是强化以国王为代表的中央政府的权威,通过绝对君主制国家的建立来克服封建制度所造成的国家分裂割据状况。可是,德意志的近代早期国家构建却是在帝国和邦国两个层面上分别展开的。自13世纪中后期起,德意志王权的衰落就已经成为定局。1356年的《黄金诏书》更是规定了德意志国王的选举和诸侯邦国的主权,由于“上层阶级中所有成员首先考虑的是本家族的利益,其次才是‘民族和国家’的利益”(14),德意志国王也不例外,因此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自14世纪中期起就暂停了。

尽管如此,诸侯邦国的构建自十二三世纪起就一直有规律地进行着。(15)可是“地方邦国构建的顺利进展并没有给整个德意志帝国带来和平,武力自卫和私人之间的战争使整个帝国都陷入到一种人人自危的无政府状态中”(16)。帝国内部的混战和帝国中央政府权威的缺乏,使帝国对外失去了自卫的能力,自15世纪70年代起就不断遭到外敌入侵。(17)

于是,自15世纪中后期起,德意志开始了新一轮的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其目的是增强帝国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的凝聚力,强化帝国中央政府的权威。由于此时德意志王权的衰落和以选侯为代表的诸侯势力的崛起已经成为定局,也得到帝国法律的确认,因而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中央集权不可能是德意志国王政府在整个德意志帝国内的集权。“在那个时候,唯一现实的国家政策就是将议会制构建成为一种遏制地方主义势力发展的机制”(18),即:健全“代表帝国境内各种政治势力的帝国议会”,构建“使武力自卫成为多余的新的帝国司法制度”,成立“真正代表帝国各等级并强化其执行能力的帝国执政府”。(19)

自1486年起到1495年前,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取得了如下成就:1.各等级都获得了参加帝国议会的权利;2.帝国议会成为真正将帝国各等级紧密团结在一起的代表机构;3.提出要剥夺违反《帝国和平条例》者受帝国法律保护的资格。(20)

在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就任德意志皇帝期间(1493—1519年),德意志在帝国构建上进行了如下制度构建的尝试。

1495年的沃尔姆斯帝国议会颁布了《帝国永久和平条例》,规定帝国国内实行永久性和平,帝国成员间的纠纷不得通过武力解决,必须交由帝国最高法院来裁决。在帝国最高法院的组建上,马克西米利安和各等级取得一致,同意只任命帝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其余16名法官由各等级任命,其中半数应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其他半数至少是骑士等级以上的贵族;(21)同意帝国最高大法官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禁令;还承诺,一旦帝国法院的判决宣布后,除非得到相关各方许可,否则他不会取消帝国法院的判决。(22)帝国各等级也做出让步,各邦国放弃自己在公共和平事业上的司法裁判权;原则上最高法院是各邦法院的上诉法院,在遇到不服从判决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充当第一审级。(23)就这样,帝国最高法院从一个皇帝的统治机构变成了一个国家的统治机构。(24)

1495年的帝国议会上,各等级和皇帝就帝国税收改革达成协议。协定规定在随后的4年里征收一种名为“公共芬尼”(der Gemine Pfennig)的帝国税,征收办法如下:每1000人缴纳1个古尔盾;对于富人中那些财产相对较少的人(persons of small means),无论男女僧俗,只要在15岁以上,就必须根据财产占有情况,要么每4人,要么每20人,缴纳1个古尔盾;对于富人中那些财产较多的人,将根据对他们财产的评估情况进行纳税。此外,还要求教士在布道时鼓励人们缴纳更多的税收。帝国在各地设立税收征集点,由专门人员征收后上缴各邦君主,由他们转交帝国司库来管理。(25)帝国税收的使用由帝国议会决定,主要用于支付帝国最高法院的开支、意大利盟友们的费用、反对土耳其入侵的军备方面。(26)

1500年的奥格斯堡帝国议会上,皇帝同意帝国各等级提出的成立帝国执政府的提案:帝国执政府是帝国议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帝国日常事务,由20名代表组成:选侯代表7名(其中必须有1名选侯)、教会诸侯代表6名(即萨尔茨堡大主教、马德堡大主教、不莱梅大主教、贝桑松大主教、布拉格大主教、格尼茨诺大主教)、帝国6个行政区(即法兰肯尼亚、巴伐利亚、施瓦本、上莱茵、威斯特伐利亚、下萨克森)代表3名、奥地利和尼德兰代表2名、城市代表2名(在以下行政区中轮流选出,即科隆和斯特拉斯堡代表莱茵区、奥格斯堡和乌尔姆代表施瓦本区、纽伦堡和法兰克福代表法兰肯尼亚区、吕贝克和戈斯拉尔代表萨克森区);帝国执政府由皇帝或其代表主持,而他只是主席,没有其他特权。(27)

在帝国军队的征召和使用方面进行如下尝试:1500年的奥格斯堡帝国议会上,各等级同意按照如下办法组建帝国军队:每400个居民根据他们居住的教区供养和装备一名步兵,由诸侯、伯爵、领主按一定的比例配备相应数量的骑兵。不能参战的人(如教士、犹太人、仆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战争费。(28)1506年后,帝国军队通过一种名为“matricula”的方式组建起来。这是一种税收和军事摊派的综合,按照人口和富裕程度德意志各邦国被分成几个档次,各邦国按照自己相应的档次缴纳相应的税收和派出相应的作战人员。在随后的3个世纪中,“matricula”、帝国最高法院和帝国议会是帝国统一最为重要的象征。(29)

1512年的科隆帝国议会上,帝国各等级提出新的帝国行政区划方案。帝国划分为10个行政区:奥地利区、勃艮第区、莱茵选侯区、法兰肯尼亚区、巴伐利亚区、施瓦本区、上莱茵区、下莱茵区、上萨克森区、下萨克森区。(30)“每个帝国行政区都包含若干领地国家”(31),“维护《帝国永久和平条例》和对外保卫的职能,都被授予这些与邦国并存并超越邦国范围的合作团体”(32)。

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和帝国改革派都想通过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来强化帝国中央政权,但二者目标不同。皇帝试图把德意志建成一个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以便他能动用帝国的力量为其家族利益服务。他对帝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兴趣不大,但为了换取帝国内其他诸侯对皇帝家族所进行的战争的支持,才不得不在帝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对改革派让步。帝国改革派试图建立一个联邦制帝国,他们更多地关注帝国各等级参与帝国事务的制度化。(33)为实现各自目标,皇帝和帝国改革派既合作又斗争。但是,1512年后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就暂停了,“部分是因为美茵茨大主教管区领土上的弱点,部分是因为德国东部诸侯的不愿意,最主要的还是那位哈布斯堡王朝皇帝的反对”(34)。

1517年10月31日,马丁·路德在维腾堡的城市教堂门口张贴了《关于赎罪券之功效的九十五条论纲》,要求与罗马教廷就赎罪券的功效进行公开辩论,由此拉开了宗教改革运动的序幕。随着宗教改革的发展,德意志地区先后出现路德派、加尔文派的教会改革运动。作为应对之策,罗马天主教也采取了教会改革运动,但这并没有中断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

1521年在沃尔姆斯召开的帝国议会上,查理五世皇帝作出了在德意志禁止传播路德教的决议。也正是在这次帝国议会上,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又重新开始了,被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于1504年解散的帝国执政府被重新组建起来。查理五世和帝国各等级就帝国执政府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帝国执政府由22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皇帝提名的2名代表,6名帝国(行政区)的代表,14名由帝国各等级提名的代表。帝国执政府可以处理相关事务,与有关各方进行谈判;但对一些重大采邑问题或与外国结盟等问题,则需要得到皇帝的批准。帝国执政府只有在皇帝不在国内时才能发挥作用,每届帝国执政府存在的时间由皇帝视具体情况而定。(35)帝国执政府虽然只能在皇帝不在帝国内时才能进行活动,但它还是进行了许多认真的帝国改革方面的尝试。例如,在行政区基础上颁行《帝国和平条例》、新的《帝国税收条例》和《帝国军事改革条例》。

帝国行政区划方案也通过这次帝国会议得到最终实现。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和帝国各等级虽然此前就帝国行政区的划分问题达成一致,但“就行政区总督的任命权问题上却存在分歧,因此1512年所设立的帝国行政区并没有能够发挥作用”(36)。1521年的沃尔姆斯帝国议会上,查理五世皇帝和帝国各等级达成一致:整个帝国设10个行政区,帝国行政区由行政区最高长官负责。行政区最高长官由该行政区内最有地位的诸侯担任。帝国行政区执行部门受帝国侯爵的管理,在法兰肯尼亚、巴伐利亚、施瓦本、上莱茵、下莱茵和下萨克森6个行政区,每个行政区设置2名帝国侯爵、1名教会人士和1名世俗人士;在奥地利区、勃艮第区、莱茵选侯区、上萨克森区4个行政区,每个行政区设置1名帝国侯爵,负责领导行政区内的事务。此外,还授予帝国行政区协助帝国执政府执行《帝国和平条例》和《帝国最高法院条例》的权力,规定在帝国执政府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帝国行政区来执行判决,行政区最高长官被授权对付那些破坏《帝国和平条例》的人。如果一个帝国行政区难以执行判决,就可以联合若干个行政区采取联合行动;如果5个行政区的联合行动还不能消除破坏帝国内部和平的危险举动,美茵茨选侯就应该召开帝国等级代表大会,共同决定应当采取的行动。事实证明,这种设置在保障帝国国内和平方面是有效的。(37)后来,帝国行政区还承担了征召帝国军队的重任,例如1530年和1542年,帝国行政区完成了募集对土耳其战争经费的重任;1544年,帝国军队的征集也是由行政区完成的。

1521年的沃尔姆斯帝国议会还重新组建了“1502年被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解散”(38)的帝国最高法院,各方同意以1495年帝国议会就帝国最高法院的组建方案为蓝本,并规定:除大法官外,帝国最高法院共有24名陪审法官;大法官由皇帝任命;在24名法官中,皇帝可以独自任命6名(其中4名来自他的领地,2名是精通法学的人,2名是骑士);教会选侯和法兰肯尼亚、施瓦本和巴伐利亚行政区联合任命8名法官,他们必须是精通法学的人;世俗选侯及上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和萨克森行政区联合任命8位骑士法官;皇帝和帝国等级联合任命2名出身为高级教士和地方领主的法官。此外,还规定:如果骑士法官没有受过大学法学教育,则至少应对法院判例有所研究并据此来判决,从而使法官们都变成了清一色的通达罗马法的专家。此外,还确定了帝国执政府和帝国最高法院的经费总额和征收办法。(39)

1521年的沃尔姆斯帝国议会还决定沿用“matricula”的帝国军队征召办法。在这次帝国议会上,查理五世要求各等级提供一支为期1年、包含4000名骑兵和2万名步兵的帝国军队,这支军队将和他本人的军队一起协助他完成到罗马的加冕之旅。经过讨论,帝国各等级最终同意根据“matricula”方式,由选侯和世俗侯爵、伯爵、男爵、大主教、主教、高级教士、帝国女修道院院长和帝国城市通过摊派组建这支军队。(40)而且,帝国议会还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这样的分摊比例把帝国军队征召的数量增加到2倍、3倍或者多倍。(41)以后几个世纪,德意志帝国的军事征召就是在这个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42)

帝国议会依然召开,从1520年到1599年,每10年召开的次数依次分别为9次、3次、8次、4次、5次、3次、1次、2次。此外,帝国最高法院在16世纪后50年中审理的案件是前50年中审理案件的两倍,达到19300件之多。帝国行政区的建设也在1564年和1567年得到加强,为整个帝国的治安和反对土耳其人入侵提供了有效的军事和财政手段。帝国各等级不但慷慨缴纳帝国税,而且还要求自己的臣民也这样做。1566年还专门成立了帝国税务局,在1576年到1606年间,帝国税务局就征收到2400万古尔盾的帝国税。(43)

二、宗教改革运动对德意志帝国层面上国家构建的影响

宗教改革运动在德意志地区的展开和发展,对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第一,宗教改革运动在制度构建方面并没有造成德意志帝国层面上国家构建的停滞,却使德意志帝国层面上国家构建的环境复杂化了,从而使得一些国家构建的措施难以真正得到推行,大大延缓了德意志帝国层面上国家构建的进展。

宗教改革运动虽然使德意志的国家构建摆脱了罗马教廷的影响,但造成了德意志民族的分裂。这种分裂使得德意志的帝国构建失去了和平成长的环境。正如兰克所言:对当时的德意志帝国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和平,只有在和平的环境下,那些还处于其发展初期的各种制度和机构才能够顺利成长,那些体现制度创新的举措才能够与帝国臣民们的习惯相符,那些很少得到认可的“服从原则”才能植根于人们的头脑中成为被人们接受的习惯。(44)虽然路德在沃尔姆斯帝国议会后被迫隐居瓦德堡,但德意志民众要求进行宗教改革的热情却没有停息。对自身生存状况及政治地位不满的骑士以支持宗教改革运动为借口,试图用武力改变整个帝国的政治结构,他们在1522年到1523年发动了“骑士暴动”(45)。深受多重压迫、并在转型过程中被完全忽略的农民,在受到路德宗教改革激励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普通人的宗教改革”进行政治和社会改革,掀起了一场“普通人的大革命”(46)。“骑士暴动”、德国农民战争以及施瓦本同盟的镇压行动,给整个德意志地区造成了巨大的混乱,这是不利于德意志国家构建的。路德派在德意志帝国合法地位的取得也是经过国内战争(施马尔卡尔登战争以及德意志诸侯联合反对查理五世的战争)于1555年实现的;而加尔文教在德意志帝国合法性的取得则是通过国际战争(即三十年战争)于1648年才完成。从15世纪中后期就开始的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直到三十年战争结束后才有了结果。(47)

第二,宗教改革运动的发展还使德意志的政治势力遭到分化和重组,打击了德意志市民与王权的结盟,使德意志国王试图构建君主专制式的德意志帝国的设想破灭。15世纪末到16世纪30年代,南德意志的帝国城市与哈布斯堡家族建立起一种较为强大的同盟。该同盟以哈布斯堡家族在德意志南部和西南部的传统力量为基础,在皇帝的领导下,把南德意志帝国的城市和哈布斯堡家族的仆从力量团结在一起,是德意志皇帝逐步臣服其余诸侯、建立统一的民族君主国的十分有利的工具。在查理五世继位前,这一结盟发展较为顺利。宗教改革运动的爆发和发展,使南德意志绝大部分帝国城市开始信奉新教,由此与查理五世皇帝的罗马天主教信仰形成尖锐的冲突,而德意志市民与王权的结盟也因为宗教改革运动而破裂。(48)帝国城市不得不继续寻求与自己具有相同宗教信仰的诸侯建立同盟,从而造成德意志政治势力的重组。

第三,宗教改革运动也造成了施瓦本同盟的破裂,使帝国失去了一个重要的执行机构。施瓦本同盟最初由德意志南部地区的贵族和城市组成,后来逐渐被德意志南部的诸侯尤其是哈布斯堡家族所主导。这个联盟有着固定的组织(同盟参议会),诉讼程序和成员义务都规定得非常明确和细致;同盟的判决机构完全由精通法律的法学家组成,有固定的院址;在执行判决方面,其效率远远超过帝国最高法院。1516年,施瓦本同盟获得在南德意志执行《帝国永久和平条例》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施瓦本同盟接管了帝国执行机构的职责。1523年和1525年,施瓦本同盟镇压了法兰肯尼亚地区的骑士暴动和德国农民战争。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后,帝国行政区的建设因为教派分裂而受到了影响,教派分裂也影响到了施瓦本同盟,并成为1534年施瓦本同盟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49)

第四,通过1555年的《奥格斯堡合约》和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路德派和加尔文派先后在德意志取得合法地位,整个德意志实现了罗马天主教、路德教和加尔文教的宗教共存局面。各邦君主根据这两个条约所确立的“教随国定”(即统治者的宗教就是被统治者的宗教)原则,通过自上而下的“教派化”(50)(confessionalizatio),统一邦国内人们的宗教信仰。尽管教派化也引发了三十年战争,但这次战争后在整个德意志再次开展的政治和文化上的教派化,却在整个德意志帝国造就了不同教派的社会文化传统。(51)文化和社会的分裂,不同教派的竞争,加大了19世纪后德意志统一国家和统一社会构建的难度。即便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在1871年得以建立,但德意志宗教和文化上的统一却没有能够同时实现。(52)

三、宗教改革对德意志邦国层面上国家构建的影响

尽管存在着路德派、加尔文派和罗马天主教派的宗教改革,但由于它们对德意志近代政治生活的影响大同小异,(53)因此我们便可以对这些不同教派宗教改革的作用进行总结和归纳。总的来说,宗教改革对诸侯领地国家的构建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宗教改革有利于一些邦国扩大自己的领土面积,原来属于教会和修道院的土地和财产,成为世俗诸侯领地国家的土地和财产。

领土的扩张是诸侯领地国家构建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前,一般只能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领土扩张:采邑、战争、购买、婚姻,出于宗教方面的考虑,人们一般也不会用武力来夺取属于教会的土地。然而,由于宗教改革运动宣扬“教会拥有土地与基督教教会的原始特征相冲突”,因而在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后教会拥有地产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就这样,将修道院和教会的土地世俗化就成了一种新的获取领土的方式,即使是“身为正统天主教教徒并且与罗马教皇关系最好的萨克森公爵格奥尔格”(54),也毫不犹豫地将原先独立的迈森主教区、梅泽堡主教区和瑙姆堡主教区纳入邦国管辖之内。由于宗教改革运动动摇了整个教会的统治秩序,面对萨克森公爵家族的攫取,1559年,迈森主教不得不用相当于整个主教管区一半的施托尔蓬(Stolpen)来与萨克森交换一个自己只有领地权(landlordship)而没有主权(sovereignty)的米尔贝格(Mühlburg)。1581年,他不得不辞职,把包括武尔岑(Wurzen)和米格尔恩(Mugeln)在内的其余主教管区都交给萨克森。1561年和1564年,萨克森公国先后夺取了梅泽堡主教区和瑙姆堡主教区。(55)除了将原来不属于自己的主教管区变成自己的领土外,萨克森公国还将一些修道院领地[如阿尔特茨拉(Altzella)、开姆尼茨(Chemnitz)、格林海因(Grünhain)、齐伦威施策尔贝格(Zschillen-Wechselburg)和雷姆泽(Remse)]变成公国的行政区。(56)

第二,宗教改革有助于将邦国内不同属民整合成统一的臣民团体,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16和17世纪的政治家们强调的那样,‘宗教是社会的纽带’,只有当所有的、或者是绝大多数的臣民都归属同一种宗教,加入同一种教会,法律和秩序才能够得到认可。”(57)“中古晚期和近代早期国家构建初期,宗教信仰的同一性远比对国家的认同感更能消除地方主义对国家构建的妨害,十六七世纪的宗教起到了一种十八九世纪的爱国主义情感所起到的作用。”宗教改革运动带来的教派化,“有利于邦君们把宗教改造成一种增加人们对国家认同感的力量,把各种宗教机构纳入到自己及其官僚的手中,有助于邦国消除臣民们的地方分离主义,把他们整合成统一的臣民团体”(58)。“不仅仅路德教对诸侯在领地层面上的国家构建提供了来自于领地教会的支持,在巴伐利亚,天主教教会的宗教改革与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诸侯领地国家的兴起也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在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公爵时期达到了顶峰。他与因戈尔施塔特大学的耶稣会密切合作,把耶稣会变成公国行政管理人员和国家服务人员等政治精英的导师。也正是耶稣会,确立了构建近代早期巴伐利亚邦国宗教与政治的理论基础,它还支持公爵要求获得国家最高主权的主张,邦国据此对领地教会的内部事务进行干预。“这种教会和领地国家的结盟也发生在那些通过‘第二次宗教改革’而信奉加尔文教的地区。”(59)

第三,宗教改革运动大大扩宽了邦国的国家职能的范围,原先属于教会所管辖的事务(如教育、学校、婚姻、家庭生活、福利和穷人救济、婴儿看护和孩子生产)也被移交给相应的国家部门来管理,国家承担起向邦国内所有学校提供物质支持和管理的责任。通过宗教改革,国家成为高等教育的监护者,大大扩充了国家活动的范围。(60)例如,萨克森的莫里茨公爵(Duke Moritz of Saxony)用修道院的财产来创办大学,不仅为国家培养各种法律和管理方面的人才,而且还为国家培育出许多教士。(61)

第四,宗教改革还促进了邦国对于教会管理的制度化创新。在新教宗教改革和天主教宗教改革后,很容易在新教国家和天主教教会国家中发现这样的事实,即国家教会事务的管理由一套制度和机构来进行。在大部分新教国家中都设有宗教会议,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省的主教和乡村牧师。通过招募、任命、指定等方式,他们被整合进国家的官僚管理体系之中,提供宗教服务。(62)在天主教国家中,管理宗教事务的人员和机构组成较为复杂。以巴伐利亚为例,国家设有“教会事务委员会”(Geistlicher Rat)作为邦国政府的宗教事务部,其成员一半是国家公务人员,一半是由诸侯任命的教士。直到18世纪末,该委员会都是制定巴伐利亚教会政策的最为关键的机构。(63)

第五,宗教改革运动对邦国国家构建的促进还表现在它削弱了诸侯领地国家中贵族的力量,增强了邦君的地位,有利于绝对君主制式邦国的建立。这是因为在宗教改革前,教会和修道院领地掌握在贵族家族手中,教会和修道院领地的国家化和世俗化削弱了贵族家族的力量;教会职位的官僚化和任期化削弱了高级教士作为一个等级在邦国等级会议中对诸侯邦君的抵制。(64)虽然“教派化所引起的宗教狂热和王朝敌对最终导致了三十年战争的爆发,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场战争也扫除了绝大多数的、抵制领地国家兴起的障碍。在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之前和之后的岁月里,中小贵族、市政长官、私人臣民和城市市民,都展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把各种问题交给邦君来处理的意愿”(65)。此外,“通过宗教改革,德意志诸侯一方面能够增强他们在神圣罗马帝国中的自治地位,摆脱皇帝或邻近诸侯的威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他们在邦国内的地位。通过保护不同的教派,邦君成为‘邦国教会的第一人’和‘邦国教会的保护者’,邦君个人的宗教选择和决定对本邦居民的宗教信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大大加强了邦君个人及其家族的地位。邦君把邦国教会变成有助于自己确立在邦国内享有最高主权的方式。邦国最高主权意味着他能够驯服邦国各等级(贵族和领地城市),把他们整合到国家之中,从而使自己的统治具有绝对主义的色彩”(66)。

在帝国层面的国家构建上,虽然宗教改革使德意志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使德意志帝国的构建获得民族发展的空间,但并没有造成德意志帝国制度构建方面的停滞。但是,宗教改革却引起了德意志民族的分裂和政治力量的重组,使得德意志帝国构建的环境大大复杂化。宗教改革所引起的教派分裂还是德意志市民与王权结盟的失败和施瓦本同盟解散的一个主要原因,宗教改革所引发的德意志文化上的分裂也加大了19世纪后德意志统一国家和社会构建的难度。因此,宗教改革对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基本上起到的是一种负面作用;而在邦国构建的层面上,宗教改革却有力地促进了德意志诸侯邦国的国家构建。

注释:

①托马斯·A.小布雷迪:《德国宗教改革时期的政治:斯特拉斯堡的雅各布·施图姆(1489—1553)》(Thomas A.Brady Jr.The Politics of the Reformation in Germany,Jacob Sturm(1489-1533) of Strassbourg),新泽西1997年版,第1页。

②布伦特·O.彼得森:《全世界无产者一定要团结起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近年来有关路德的研究》(Brent O.Peterson,"'Workers of the World Unite-for God's Sake!' Recent Luther Scholarship in 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詹姆斯·D.特雷西主编:《路德与德意志的近代国家》(James D.Tracy,ed.,Luther and the Modern State in Germany),密苏里1986年版,第83—85页。

③J.W.汤普逊著,谢德风译:《历史著作史》第2分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58页。

④J.W.汤普逊著,谢德风译:《历史著作史》第3分册,第131页。

⑤刘新利:《德意志历史上的民族与宗教》,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04—344页。

⑥转引自托马斯·A.小布雷迪《德国宗教改革时期的政治:斯特拉斯堡的雅各布·施图姆(1489—1553)》,第3—5页。

⑦本杰明·E.里宾科特:《从路德到希特勒:法西斯纳粹政治哲学史》(Benjamin E.Lippincott,"From Luther to Hitler:The History of Fascist-Nazi Political Philosophy"),《美国历史评论》(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49卷,1944年,第472页。

⑧詹姆斯·D.特雷西:《路德和近代国家:对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的介绍》(James D.Tracy,"Luther and Modern State:Introduction to a Neuralgic Theme"),詹姆斯·D.特雷西主编:《路德与德意志的近代国家》,第12页。

⑨托马斯·A.小布雷迪:《1400年至1650年宗教改革时期的德意志史》(Thomas A.Brady.Jr.,German Histories in the Age of Reformations,1400-1650),剑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⑩伯恩德·莫勒:《帝国城市与宗教改革》(Bernd Moller,Reichsstadt und Reformation),吉特斯洛1962年版;卡尔海因茨·布拉施克:《宗教改革时期的萨克森》(Karlheinz Blaschke,Sachsen im Zeitalter der Reformation),吉特斯洛1970年版;福尔克·普勒斯:《加尔文主义和领地国家:1559—1619年的库尔普法尔茨的政府及中央行政机构》(Volker Press,Calvinismus und Territorialstaat:Regierung und Zentralbehrden der Kurpfalz,1559-1619),斯图加特1968年版;海因茨·希林:《教派之争和国家构建:以里佩侯爵领为例所做的关于近代早期宗教和社会变迁的个案研究》(Heinz Schilling,"Konfessionskonfliekt und Staatsbildung:eine Fallstudie über das Verhltnis von religisem und socialem Wandel in der Frühneuzeit am beispiel der Grafschaft Lippe"),《宗教改革史文献及研究》(Quellen und Forschungen zur Reformationsgeschichte)第48卷,吉特斯洛1981年版,第1—33页。

(11)卡尔海因茨·布拉施克著,托马斯·A.小布雷迪译:《宗教改革和领地国家的兴起》(Kadheinz Blaschke,Translated by Thomas A.Brady,Jr.,"The Reformation and the Rise of the Territorial State"),詹姆斯·D.特雷西主编:《路德与德意志的近代国家》,第61页;乔尔·F.哈灵顿、赫尔穆特·瓦尔泽·史密斯:《1555年到1870年德意志的教派化、共同体和国家构建》(Joel F.Harrington,Helmut,Walser Smith,"Confessionalization,Community,and State Building In Germany,1555-1870"),《现代史研究》(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第69卷,1997年,第82—84页。

(12)彼得·毛罗:《作为中世纪晚期罗马—德意志帝国形成要素的城市和市民》(Peter Moraw,"Cities and Citizenry as Factors of State Formation of Roman-German Empire of the Late Middle Ages"),《理论和社会》(Theory and Society)第18卷,1989年;詹姆斯·D.特雷西主编:《路德和德意志的近代国家》。

(13)彼得·毛罗:《作为中世纪晚期罗马—德意志帝国形成要素的城市和市民》,第633页。

(14)利奥波德·冯·兰克著,萨拉·奥斯丁译,罗伯特·A.约翰逊编:《德国宗教改革史》(Leopold von Ranke,Transl.by Sarah Austin and Edited by Robert A.Johnson,History of the Reformation in Germany),伦敦1905年版,第24页。

(15)彼得·毛罗:《作为中世纪晚期罗马—德意志帝国形成要素的城市和市民》,第635页。

(16)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38页。

(17)埃利希·策尔纳:《奥地利史》(Erich Zllner,Geschichte sterrich),慕尼黑1979年版,第150页;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38页。

(18)海因里希·乌尔曼:《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Heinrich Ulmann,Kaiser Maxililian,I),莱比锡1884年版,第III页。

(19)赫伯特·格隆德曼等著,张载扬等译:《德意志史:古代和中世纪》第1卷(下),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43页。

(20)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42—43页。

(21)《1495年帝国最高法院组织条例》(Die Reichskammergerichtsordnung von 1495),转引自林海《帝国枢密法院:司法的近代转向》,第211页。

(22)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55—56页。

(23)《帝国最高法院》(Das Reichskammergericht),海因茨·安格迈尔编:《德意志帝国议会档案集:马克西米利安一世时期第5卷:1495年沃尔姆斯帝国议会》(Bearbeitet von Heinz Angermeier,Deutsche Reichstagsakten.Unter Maximilian I.Fünfter Band.Reichstag von Worms 1495),哥廷根1981年版,第359—378页。

(24)在此之前,皇家法院就是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由于皇家法院的法官由皇帝独自任命,其司法判决大都体现皇帝个人的意愿,由于有的判决有失公允,所以皇家法院在整个帝国之中受到广泛的质疑而威信全无。参阅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45页。

(25)“公共芬尼”(Der Gemeine Pfennig),海因茨·安格迈尔编:《德意志帝国议会档案:马克西米利安一世时期第5卷:1495年沃尔姆斯帝国议会》,第545页。

(26)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56页。

(27)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70页;马克斯·布劳巴赫:《德意志史》第2卷(上),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46页;托马斯·A.小布雷迪:《1400年至1650年宗教改革时期的德意志史》,第17页。

(28)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69页。

(29)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85页。

(30)哈罗德·J.格里姆:《宗教改革时代:1500—1650年》(Harold J.Grimm,The Reformation Era,1500-1650),伦敦1965年版,第25页。

(31)杰弗里·巴拉克拉夫:《现代德国的起源》(Geoffrey Barra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牛津1974年版,第365页。

(32)马克斯·布劳巴赫:《德意志史》第2卷(上),第447页。

(33)托马斯·布雷迪:《帝国的命运: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新传》(Thomas A.Brady Jr.,"Imperial Destinies:A New Biography of the Emperor Maximilian I"),海克尔·A.奥伯曼编:《公社、政治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宗教改革》(Edited by Heiko A.Oberman,Communities,Politics and Reformation in Early Modern Europe),莱登1998年版,第323页;G.R.波特(G.R.Porter)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译:《新编剑桥世界近现代史》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276页;钱金飞:《近代转型中德意志王权的落后性》,《历史教学》第549期2008年。

(34)转引自汉斯·巴伦《1486—1504年的帝国改革与哈布斯堡王朝》(Hans Baron,"Imperial Reform and the Habsburg,1486-1504"),《美国历史评论》第44卷,1939年,第320页。

(35)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226—227页。

(36)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98页。

(37)马克斯·布劳巴赫:《德意志史》第2卷(上),第450页。

(38)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72页。

(39)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229页;林海:《帝国枢密法院:司法的近代转向》,第25页;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

(40)关于具体的分摊情况,可参阅阿·米尔著,李世隆等译《德意志皇帝列传》,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306页。

(41)马克斯·布劳巴赫:《德意志史》第2卷(上),第451—452页。

(42)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230页。

(43)托马斯·A.小布雷迪:《1400年至1650年宗教改革时期的德意志史》,第223、237页。

(44)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67页。

(45)利奥波德·冯·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第295—299页。

(46)关于德国农民战争,国内外史学界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德国历史学家彼得·布瑞克将德国农民战争解释为一场普通人的大革命。参阅彼得·布瑞克著,陈海珠、钱金飞等译《1525年革命:对德国农民战争的新透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7)关于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国构建的最终结果,即德意志帝国的国家机构、权限划分,可参阅彼得·克劳斯·哈特曼著,刘新利等译《1648—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文化史:帝国法、宗教和文化》,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5—39页。

(48)关于这一结盟,可参阅钱金飞《宗教改革前期南德帝国城市与王权的结盟》,《武汉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356—364页。

(49)马克斯·布劳巴赫:《德意志史》第2卷上,第451—452页。

(50)最先提出“教派化”这一概念的是德国历史学家海因茨·希林和沃尔夫冈·莱因哈特(Wolfgang Reinhard)。这一概念被用来描述如下事实,即统一的基督教被分裂成至少三个教派——路德教、加尔文教和特兰托会议后的罗马天主教。每个教派都发展出了非常完备的组织,倾向于控制个人、国家和社会的世界观,以便各邦国和社会能够更加紧密地整合在一起。参阅乔尔·F.哈灵顿、赫尔穆特·瓦尔泽·史密斯《1555年到1870年德意志的教派化、共同体和国家构建》,第82页。

(51)乔尔·F.哈灵顿、赫尔穆特·瓦尔泽·史密斯:《1555年到1870年德意志的教派化、共同体和国家构建》,第85页。

(52)托马斯·A.小布雷迪:《1400年至1650年宗教改革时期的德意志史》,第410—411页;乔尔·F哈灵顿、赫尔穆特‘瓦尔泽·史密斯:《1555年到1870年德意志的教派化、共同体和国家构建》,第92—94页。

(53)海因茨·希林:《宗教改革和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的兴起》(Heinz Schilling,"The Reformation and the Rise of the Early Modern State"),詹姆斯·D.特雷西主编:《路德与德意志近代国家》,第24—25页。

(54)卡尔海困茨·布拉施克:《宗教改革和领地国家的兴起》,第62页。

(55)具体的兼并过程,参阅卡尔海因茨·布拉施克的《宗教改革和领地国家的兴起》,第63页。

(56)卡尔海因茨·布拉施克:《宗教改革和领地国家的兴起》,第64页。

(57)海因茨·希林:《宗教改革和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的兴起》,第24页。

(58)海因茨·希林:《宗教改革和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的兴起》,第23页。

(59)在十六七世纪,一些原来信奉路德教的邦国宣布改信加尔文教,它们把信奉路德教称为“第一次宗教改革”,信奉加尔文教称为“第二次宗教改革”。

(60)海因茨·希林:《宗教改革和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的兴起》,第26页;卡尔海因茨·布拉施克:《宗教改革和领地国家的兴起》,第64—65页。

(61)卡尔海因茨·布拉施克:《宗教改革和领地国家的兴起》,第65页。

(62)海因茨·希林:《宗教改革和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的兴起》,第25—27页。

(63)海因茨·希林:《宗教改革和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的兴起》,第26页。

(64)卡尔海因茨·布拉施克:《宗教改革和领地国家的兴起》,第65页。

(65)乔尔·F.哈灵顿、尔穆特·瓦尔泽·史密斯:《1555年到1870年德意志的教派化、共同体和国家构建》,第82页。

(66)海因茨·希林:《宗教改革和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的兴起》,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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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宗教改革对德国国家建设的影响_宗教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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