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的背景、过程、原则、内容和意义_邓小平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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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宪的背景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建国以来,我国曾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此外,1949年还颁布过一部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实践证明,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是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1993年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发展,对宪法又作了两次部分修改,使宪法的规定更加完善。那为什么今年还要对宪法再作修改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从1993年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前十五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向更深层次发展,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取得了一些新的突破,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

二是,1997年初邓小平同志逝世,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缅怀邓小平同志对改革开放和创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所作出的卓越贡献,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邓小平同志对党、对人民、对马克思主义的最大贡献,及留给我们的最珍贵的遗产,就是邓小平理论,只有邓小平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

三是,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对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指导意义、科学体系和时代精神作了新的阐述,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对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治国的基本方略等这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充分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应当用国家根本大法予以肯定和保障。

十五大召开之后,各方面纷纷要求根据十五大精神对宪法作出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需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宪法修改工作被提到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上来。

二、修宪的过程

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宪法规定,提出宪法修正案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后,需经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修宪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在实践中,都是首先由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后,再按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在我们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论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还是以后历次宪法的修改,都是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党的十五大以后,中共中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于去年11月成立了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由李鹏同志任组长。宪法修改小组在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和近几年来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总结改革开放的新经验,收集、研究各方面对宪法修改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初步意见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定并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后,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一是于1998年12月5日将初步意见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或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和中央委员、侯补中央委员征求意见。二是于12月21日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由江泽民同志主持,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三是于12月22日和24日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召开座谈会,由李鹏同志主持,就宪法修改问题征求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意见。中共中央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初步意见又作了修改,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1999年1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3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了田纪云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之后各代表团进行了审议。3月15 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按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注:共发出表决票2862张,收回表决票2858张,有效票2856张,其中赞成票2811张,反对票21张,弃权票24张。)

可见,宪法的修改过程,其实质就是党领导人民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是将经过实践证明正确、成熟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宪法修改的内容,充分反映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三、修宪的原则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历史经验证明,宪法不稳,缺乏权威,是造成国家动荡的重要原因。因此,对宪法修改必须十分慎重。当然,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是宪法是一成不变的,一点也不能动,该修改的则必须及时修改。马克思在谈到拿破仑法典时曾说:“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因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当客观实际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实践已经走到宪法前面,不修改宪法就会阻碍社会进步,会致改革开放于违宪境地时,则必须及时修改。否则,宪法也会因为不适应客观实际而失去权威。但宪法修改必须注意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能不进行宪法修改的尽量不修改,特别是不应经常对宪法进行全面修订。二是,在必须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坚持非改不可的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三是,宪法的部分修改只能对具体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对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根本原则的修改,则是必须坚决反对的。因为对这些涉及国家根本的修改,已经不是修改宪法,而是破坏宪法、颠覆国家。前苏联、东欧的演变,就是从修改宪法的根本规定即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等规定开始的,这个教训必须时刻牢记,引以为戒。因此,中共中央关于修宪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这次修宪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且条件成熟的问题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这些不仅是这次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也是1988年和1993年两次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今后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四、修宪的内容

1.关于邓小平理论

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的指导思想地位,是这次宪法修改的最主要内容。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这一理论主要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形成的,其轮廓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作了初步阐述,1992年党的十四大作了进一步阐述,并在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写入宪法序言。1997年党的十五大对这一理论作了进一步的全面总结和系统论述,明确将这一理论称为“邓小平理论”,并写入党章。十五大之后,各方面纷纷要求将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因此,这次宪法修改将序言第七自然段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一句的“毛泽东思想”后面增写了“邓小平理论”,并相应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句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这样修改,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为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的指导思想地位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障,使邓小平理论成为全国人民的行动指南,必将更有利于全国各族人民更加自觉地高举邓小平理论这一伟大旗帜,团结一致地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同时,根据邓小平理论,还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一是,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正确分析国情得出的科学论断,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1993年修改宪法时,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入宪法。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指出“这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根据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新的认识,对宪法作相应修改,对于树立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思想,解决深化改革中遇到的种种矛盾、澄清种种疑惑,树立埋头苦干、脚踏实地的精神,克服急于求成的急躁情绪,避免重犯过去那种超越历史阶段的错误,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是,增加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是改革开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在当时条件下,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统得过多过死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逐步摆脱这种旧的体制,形成新的认识;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对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问题,作了透彻、精辟的阐述,使我们在计划和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在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将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次宪法修改又在序言中增加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和信心。

2.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这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不同的方略。我国历史上长期受封建统治,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法治传统和习惯。建国初期,我们党是比较注意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但没能一以贯之,结果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无法无天,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破坏,公民权利被践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这一思想,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1996年2月。 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这一方针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规划纲要》。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一个历史性转变,是我们党更加成熟的标志。为了把党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这次宪法修改,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在宪法第五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特别是保证这一治国方略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3.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这是我们党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是历史的正确选择。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问题上的认识曾一度出现偏差,偏离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脱离了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认为所有制越公越好、越纯越好,盲目追求“一大二公”、搞“穷过渡”;在分配制度上搞平均主义,实行大锅钣、铁饭碗,干好干坏一个样。结果造成资源浪费严重,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发展停滞,人民生活贫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引进外资,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存在,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状况,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局面,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党的十五大总结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根据党中央的建议,这次宪法修改,把经实践检验证明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写进宪法,在宪法第六条增加规定,作为第二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样修改,就使得宪法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更加清楚地表明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按劳分配为主体不是权宜之计,必须长期坚持和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不是权宜之计,也必须长期坚持和完善。这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需要指明的是,宪法第六条原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没有修改,而是作为第六条的第一款。

4.关于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率先从农村开始。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型经营方式。我们党及时总结农民的这一伟大创造,向全国广泛推广,取得了巨大成功。随后,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转向城市,形成所谓的“第二次农村包围城市”。1993年宪法修改时,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宪法,对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次宪法修改,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的建议,将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一句,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修改,不再提“联产”,使之更加符合目前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不再与产量相联系的实际做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济是基础,双层经营是补充。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写入宪法,有利于这一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解放。

5.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我们党和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不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看作是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东西,认为搞社会主义就要消灭非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甚至连家庭多养几只鸡鸭也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批判,极大地束缚了生产力的解放,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过去的沉痛教训,提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并写入1982年宪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到80年代中期,个体经济经过一定的积累和发展,有些逐渐发展为私营企业;同时,外商独资企业开始出现。党的十三大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提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并在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将这一内容写入宪法。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标志着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这次宪法修改,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这一提法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而不是从所有制性质出发的,因此,相应删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同时将本条的其他文字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表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状况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必将有力地推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完善,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

6.关于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这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把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比较合适,更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活动。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已经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次宪法修改,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对促进刑法的实施,更好地适应新情况,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斗争,具有积极意义。

这次修宪虽然只有六条,但意义十分重大,它为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宪法依据,必将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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