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的动力机制与制度安排_科技论文

科技创新的动力机制与制度安排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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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知识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来自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的能力除了取决于科学研究的基础实力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科技创新的动力机制和制度环境,而这一点正是我国科技创新的软肋。

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相对于科技创新真正需要的环境来说,还相差甚远。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存在的几个误区,是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1.一些人认为,中国的科技水平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是外国科技水平高的企业利益,越保护中国越吃亏。表面上看或许是这样,但实际上你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好,有些领域的尖端技术就不可能进到中国来,这对提高中国整体的科技水平是不利的。高科技产品的特点是摩擦小,或者说复制成本低,如果科技产品的技术不受保护,不仅打击了国外高科技企业进军中国市场的积极性,也抑制了中国高科技企业进行高科技产业开发的动力,中国的高科技产业和科技创新很难获得真正的飞跃。

2.有些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只是保护科技水平高的一方,而不保护科技水平相对低的一方。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要促进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只保护科技水平已经领先的那一方有利于刺激暂时处于落后地位的企业或个人的创新热情,形成全社会科技创新的动力。所以知识产权保护还设置一些规则,以利于落后者通过科技创新赶超先进者。比如,将一些对整个经济影响十分巨大的基础技术(如基因图谱)设定为公共物品,不许企业或个人垄断使用,而由人类共享。再比如在医药产品研制中临床第一优先权的使用,即在美国的一个企业,它的新产品还没有得到FDA批准前,中国另一家企业已获准进入临床阶段,那么当美国企业的新产品获得FAD批准后,已进入临床阶段的中国企业仍有机会获得中国药监会的批准。这是为了在一家企业的产品研制已经取得领先但最终尚未成功时,鼓励其他企业仍然进行研制以确保产品研制成功。因为一家企业在产品研制过程中一时的领先并不代表它一定成功,但如果没有临床第一优先权的使用,又会使后进者感到风险太大。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鼓励和保护科技水平暂时落后者的利益的。充分利用这些规则,通过拿来主义也可以合理地促进中国科技的创新水平。

3.有些人认为,中国没有什么科技成果需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实中国有很多科技成果是应该加以保护的,只是由于我们熟视无睹而又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已经在经济上吃了亏。我们在中药配方、景泰蓝、宣纸制作工艺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

4.一些执法者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是打击制售侵权产品的人,而对使用侵权产品的责任人不予追究或很少惩罚。制售侵权产品者固然要惩罚,但不从消费源头上堵截,只要有制假、贩假的市场,又有超额利润的诱惑,对制售侵权产品的打击力度再大,也很难奏效。因此,只有对使用侵权产品的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配合严打,才能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科技创新成果的权益问题

科技创新的成果必须转化为生产力才能最终实现科技创新活动的价值。科技创新的成果产业化的过程是科技成果与资本相结合的过程。科技成果最终转化为生产力必须以资本、劳动和科技三大生产要素各得其所为前提。所以科技成果的权益能否合理实现是知识经济时代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由于在知识经济时代以前的工业经济时代,决定权益分配比例的主导力量是资本,所以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成果与资本两者之间的权益分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科技成果与资本之间找到合理的权益分配比例,或者说创造一套激励科技创新的机制,是实现科技创新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

让我们实证地分析在工业经济社会劳动与资本在权益分配方面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在典型的资本主义体制下,资本的权益正在逐渐地削弱,劳动的权益在逐渐地增加。在资本主义初期,资本所有者几乎可以获得全部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可以自主地决定对劳动者的解聘,可以不负担劳动者的很多福利支出,可以自主地支配剩余价值的使用,而劳动者的所得仅够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资本所有者能获得剩余价值,但劳动者的所得也远超过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所需的费用。资本家对劳动者的解聘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并要负担一定的善后费用。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本家所获得的剩余价值还必须按一定的比例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这时资本家已不能完全自主地支配他所获得的全部剩余价值。这种资本权益削弱和劳动权益的相对增加虽然不足以动摇资本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支配地位,但这种趋势是明显的。这种权益分配比例的变化,除了阶级斗争的结果和社会文明发展的因素外,很大的原因在于劳动复杂性的提高以及随着经济增长过程中资本积累剧增带来的资本稀缺性的降低。劳动权益增加的过程实质是劳动要素对经济增长日益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结果。

科技创新作为一种高级劳动,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注定要挑战资本的地位,这是知识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资本将自己的权益部分地让渡给科技成果有两种形式:一是给科技成果足够高的价格,其中包含了部分预期的剩余价值;二是允许科技成果作为可参与长期剩余价值分配的要素,即科技成果股权化或资本化。资本的这种让步是资本为了实现自身增值必须做出的让步,是无奈的。因为资本家发现,如果不做出这种让步的话,经济增长将停滞,资本不仅不能增值还将亏蚀。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率先让渡部分权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与资本有机结合的明智的资本家将战胜保守的资本家。这种情形类似封建社会初期地主阶级让渡地租给农民从而战胜了奴隶主的历史,这其实反映的是农业生产资料(土地)与农业劳动的权益再分配结构的变化。

事实上,生产力发展到今天,所有的高级劳动包括管理创新都将日益地、部分地取得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权益。这是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社会各个领域之间信息不对称加剧的结果。对于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来说,社会化分工使得没有一个独立的自然人可以拥有本企业所生产的全部产品的全部知识,包括财务、技术、销售各专业的知识。资本家对自己所聘用的管理层很难做出直接的胜任与不胜任的判断,为了减少更换管理层带来的机会成本,给予复杂高级劳动者部分股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可以达到使其自律的目的。这正是委托管理的本质原因。所以,科技创新成果股权化,实现利益共享是激励科技创新从而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资本增值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科技创新要求的制度创新。

三、资本家与科学家的矛盾

科技成果资本化在实现过程中的最大障碍是资本家与科技专家对科技成果价值判断的差异。科技创新的“新”决定了仅靠市场机制并不能直接判断其价值,因为它是市场上从未有过或第一次出现的,而且越是创新程度高的产品其价值就越难判断。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家或者其代理人——企业家也往往只熟悉经营管理,并不了解科学研究及其应用。而在中国,这种企业家与科学家之间的沟通困难就更加严重。因为中国的企业家大多是刚从传统产业中闯出来的,对高科技有热情,但也有疑虑。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除了期待逐渐地从科学家中成长出一批科技企业家或者从高学历的企业家中产生一些懂科技的企业家外,还可以通过实行期权制度和建立中介信誉体系来实现。因为真懂科技的企业家永远是少数,而且以中国的科技基础,科学家兼企业家作为一个阶层的出现将需要很长的时间,但现实是现在就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当一项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还暂时难以完全确定,因而在科技专家与企业家之间对该科技成果的价格存在分歧时,期权制度创造了让市场逐步对该科技成果做出合理评估的方法,一定程度上既鼓励了企业家的投资欲望,也给拥有该成果的科学家实现其价值的机会,它暂时磨合了企业家与科学家之间的分歧。这是发达国家为知识经济准备的又一个制度创新。期权制度同样适用于对管理专家在管理创新方面的评价。

一个由科技成果评估专业机构、财务专业机构、法律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专业机构和营销专业机构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中介信誉服务体系是帮助科学家与企业家进行沟通的桥梁。这些中介服务机构从中立的立场对科技成果的科技水平、市场预测、专利权和经营预期给出独立的意见,可以减少科学家和企业家受立场的影响对某项科技成果所持有的偏见。

中国目前在推行期权制度方面,除了中介信誉服务体系欠缺外,观念陈旧也是重要的障碍。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资本相对更加稀缺,企业家有一种观念认为,我投入的是真正的货币或实物,一旦投资失败,我的损失是真实而巨大的;而科技成果拥有者损失的只是机会,所以总是压低科技成果的价格。而大多数科学家,在中国市场经济长期不发达的环境中,同样有把科技成果价值尽快兑现的偏好。认为期权不是真正的权力,明天50%的期权不如今天30%的可实现股权。企业家和科学家的观念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双方换位思考有助于观念转变。

四、市场信誉体系的建立

由于信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所以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结果之一,不仅制造的产品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而且信誉也商品化了。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所出售的就是以各自的专业知识作为产品形式、以信誉担保作为核心内容的信誉产品。这些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如果离开了信誉是几乎没有价值的。

我国市场经济的信誉体系建立不起来,关键在于上述专门以信誉作为销售商品的中介机构本身就没有信誉。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信誉体系的出现是为了减少产品交换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市场交易的风险,提高整个经济的信用程度。而在中国,信誉体系没有信誉是三角债、银行借贷、股市泡沫、投资不活跃和科技创新及科技投资难解决的根本原因之一。

中国信誉体系建立不起来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1)法律制度问题。如果说对产品打假还有些力度的话,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信誉打假方面几乎无所作为。对信誉打假在立法上就缺乏体系,在司法上更是心慈手软。(2)对中介机构的注册管理存在失误。对传统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进行脱钩改造是对的。但脱钩后的中介机构大都注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刚有点基础外,其他几乎都是注册资本不超过几百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类中介机构都是以合伙人制为基础的,不仅公司要负无限责任,而且每个合伙人都要负无限责任。即便经济发展到今天,经济的无限责任近乎残酷而有所限制,信誉的无限责任仍是铁的戒律。每个中介从业人员有过一次不讲信誉的行为就不得再从事本职业的工作,即使克林顿也不能幸免。(3)中介信誉体系的配套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解决由于无限责任制带来的中介机构偶尔失误造成其倒闭的问题,使中介机构不会因此而消亡,有两项制度安排:一是信誉责任无限,确保从业者主观上要讲职业操守,以信誉为身家性命;二是保险制度,中介机构做出的各项评价或报告都买有保险,一旦由于客观认知上的失误造成评价错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费率来制约中介机构。这样出错率高过一定比例,保费上涨就会淘汰一些即使不是故意犯错但业务水准太低的中介机构。

我国对中介信誉机构的认识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就是把它当作纯粹的信息中介机构,认为只要向双方提供了信息就是提供了完整的服务,其实那只是中价信誉机构最低级的服务,这种服务按目前的收费确有无本万利之嫌。而发达国家中介服务的最主要基础是以信誉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比如对于科技成果的交易,中介公司要对自己向第三者所介绍的科技成果作自己的评价,没有评价则要说明没有评价的理由,任何对第三者决策有影响的评价都要负连带责任。这样才能帮助投资者做出客观的判断,也有助于提高规避投资风险的能力。

五、税收问题

税收是科技创新重要的外部环境。税收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很复杂,比如对高科技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投资部分的所得税返还和对科技产品出口的税收优惠都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实现。这里我们重点谈谈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的特点是它计税的基础是商品价值或价格的增加值。这对于控制在价格双轨制条件下利用许可证价格在流通过程中获取暴利是十分有效的,从而对于减少流通环节也是有效的,但对于高科技产品是极其不利的。成功的高科技产品,其最大的特点是它的高附加值。然而,高科技产业的特点除了高收益外还有高投资、高风险。高收益是建立在高风险、高投资基础上的,正是其他95家高科技企业大量投资的失败,才脱颖而出5家企业的高收益。以如此巨大的投资风险为代价的高收益最终却要被增值税收取一大块,对科技创新无疑是重大的打击。虽然经过多年呼吁,对软件产业的增值税做了调整,但对其他高科技产业仍未有增值税方面的调整,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地审视和反思。

六、资金问题

科技创新由于存在高风险、高投资和高收益的特点,所以对于投资家来说,必须创造一种有别于传统工业经济的市场机制来规避风险。如果科技创新在整体上对经济增长是有益的,即科技创新在整体上由高收益与高风险相比是可以增加价值的,那么要规避的就是某一单项投资的风险。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规避科技创新投资风险的方法是通过由大数定律保证的大规模多项目投资。只要投资成功率是确定的,那么最终总会有好的收益,但其前提是投资的项目要足够多,可以保证投资成功概率的实现。这就是西方风险投资产生的基础。风险投资的目的就是通过足够大的资金规模来规避风险。

中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刚刚起步,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资金规模不够大。资金规模不够大,成功的概率就难以保证。第二个问题是民间基金太少,主要靠政府组织。国有风险投资的缺陷在于:一则国有基金存在只准赢不准输的概念,所以风险投资大都投到成熟技术上了,创新项目不多,没有真正起到风险投资的作用;二则科技创新中关于期权等制度很难推行,因为期权比例的合理性就很难确认,恐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所以在风险投资基金建立的问题上要向国外开放,有选择地放些大基金进来,为防止真正尖端的创新技术外流,可以设置配套的规则。中国的风险投资基金要有接力棒概念,一个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时可能需要几个阶段,要量力而行,不要有暴富心态。自己没有能力了,但对前景看好的项目就是不撒手,这不是职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做法。

七、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问题

1.政府的政策导向直接支持的重点是科技创新的研发单位。干预主义理论认为,政府应该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因为科研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科研产品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收益的外溢性。科技产业制造者从科技创新的价值增值获得的收入要远大于科研单位获得的收入。因此,要保证全社会科技创新源源不断地涌现,政府就必须对科研单位的贡献予以补偿,扶持研发单位的科研工作。政府可采取的政策性措施可以是:(1)政府从财政上加大对基础科研的投入。(2)推进科研体制改革,政府所属科研机构部分卖给企业或鼓励企业自办科研机构。鼓励企业办科研可以实行企业的科研投资部分返还所得税。这是合理的,因为政府财政中科研支出减少了,企业承担了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开发工作,又加速了科技创新的速度,加大了科技创新的力度,减少了科技成果交易的成本。

2.加大科研项目尤其是应用性科研项目由企业承担的比重。科研项目及其资金支持应由评审制改为招标制。招标的评标结合了评审的方式,并且更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政府的资金支持可以转为股权或期权,这样可以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

3.政策优惠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各种对科技创新的政策优惠应该基本一致。这样可以避免误导,也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比如甲、乙两家高科技企业做同类产品,甲的技术和管理都很好,但对各地政策的了解不够;乙的技术和管理不行,但花大力气了解各地的优惠政策,最终乙在某地取得了最大的优惠,而技术和管理先进的甲却失败了,这是不利于科技创新的。而且这种情况将误导企业花很大成本去了解甚至通过院外活动去争取优惠,结果不是引导科技创新而是引导“政策创新”了。

政策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政策的制定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由全国人大通过,人大可以有科技代表团(组),并负责起草审议相关地方法规。目前很多政策主要由地方行政长官决定,而且在一个地区内对不同科技企业区别对待,差别较大。如果地方行政长官要对某家企业提供特殊优惠,最好由一个相对公正的中介机构做出说明,以证明这样做的必要性和公正性,这是创造市场环境所必须的。

4.政策优惠最好是对作为的鼓励。目前各地的优惠政策大多是前置的,是针对某一类企业的,不够科学,比如对某类高科技企业免租金等。免租金可以先欠着,事后证明企业真的由于发展高科技而增创了价值,再从应纳税费中逐步返回,这是对企业已有的作为进行鼓励,而不是对你计划要办高科技企业的说法进行鼓励,这是科学的、后置的优惠政策。

八、鼓励留学生回国创业

中国留学生归国创业是中国科技创新不可忽视的方面。留学生在国外掌握的先进科学技术是我国的巨大财富。吸引留学生回国创业的政策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外国资本家很聪敏,为了怕受制于某个技术专家,往往把一个科研项目分成若干领域和阶段,由一个团队来完成。这样某个领域或阶段的顶尖科学家离职或跳槽到对手处,除了有冷却期的调节,本身不足以威胁到项目的成败。而且外国企业把自己科学家的任何创新都登记为专利,并往往以一个美元的名义价格收购,这一条总是在科学家聘用时就签约明确的。所以在吸引留学生归国并发挥作用时要注意引进团队,并重在引导留学生对中国国情的重新认识。个人的作用一定要融入到团队中才能发挥作用。

2.要采取“候鸟”政策,欢迎留学生归国,也要同意他们时常回西方国家学习。因为中国的科研水平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差距,要保持在某个领域的领先地位,就必须时常回到西方国家学习并了解最前沿的学术动态。

3.要防止对留学生的政策优惠变成许可证价格。国内有些政府部门拟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吸引留学生创业,但有些做法可能不妥。比如说留学生归国就无偿资助多少万元,或者留学生归国创业企业可以无偿使用办公地点等。这样做,一则对国内同类企业不公平,二则事实上出现了一个留学的价格(如果把优惠折算成货币就形成一个留学的价格),引发留学热潮尚在其次,如果有人利用这个价格钻空子,对经济秩序的负面影响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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