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藏部长祁山修订西藏法规研究_驻藏大臣论文

驻藏部长祁山修订西藏法规研究_驻藏大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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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提出

琦善,字静庵,满洲正黄旗人。道光二十年至二十二年初(1840—1842)鸦片战争期间,时任两广总督的琦善,向英国妥协退让,代英向清廷恳求在香港寄居,而获罪,被革职锁拿回京,家产查抄入官。① 但不久,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十月,清廷重新起用,“赏已革热河都统琦善二等待卫,为驻藏大臣”。② 到道光二十六年(1846)十二月(1847年2月)因在藏有功,清廷赏其二品顶戴,调任四川总督。③ 其任驻藏大臣三年有余。

琦善任驻藏大臣三年多时间,正是内地及西藏多事之秋。时西藏地方内部上层矛盾渐为激化,清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管理松弛,外国列强加强了对西藏地方的觊觎等。琦善上任后,首先假七世班禅喇嘛等之名义,制造了西藏摄政诺们罕策墨林寺法台阿旺降白楚臣(ngag-dbangdpal-tshul-khrims)以及前任驻藏大臣孟保等的冤案,曾一度引起拉萨色拉寺僧众的反对和扰乱。④ 其间,他与驻藏帮办大臣钟方上奏《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⑤ 此后,又陆续奏请对西藏原订章程内容做了改革。此外,琦善还处理英国要求划定拉达克与西藏阿里边界,⑥ 以及遵旨遣送潜入拉萨的法国传教士约则噶毕(即嘉伯特,J.Gabet)、额洼哩斯塔(即古伯察,E.R.Huc)由四川返国等事件。⑦

其中,琦善改订有关西藏章程一事,清代及后世批评及论述颇多,是清代西藏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对清代后期藏事影响深远。如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驻藏大臣联豫上奏称:“……自琦善以兵权、财权尽付番官,驻藏大臣属下仅粮台及游击以下文武数员,制兵则久戍防次,习气甚深,由藏召募者且多亲附藏人,设有缓急,皆不足恃……”⑧ 又《清史稿》卷525《藩部八》也说:“……琦善寻奏改章程二十八条,又奏罢稽查商上出入及训练番兵成例。故事,商上出入所有一切布施金银,均按季奏报。自琦善奏定后,而中国御藏之财权失。又驻藏大臣及兵丁俸饷,向由福康安在廓尔喀经费内拨交商上生息,以资公用。及琦善议改章程,将生息取消,一切由商上供给。迨后中国驻藏一切开支,藏人渐吝供给,而不知当日实有赀本发商生息,并非向商上分肥。总之,乾隆所定制度荡然无存矣。”

琦善任内是否改定章程,使清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财政、兵权丧失,甚至“乾隆所定制度荡然无存”呢?这在清代藏族历史上是一个大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有的论著基本上同意上引联豫及《清史稿》的说法,⑨ 也有学者如邓锐龄先生曾专门撰文讨论、研究此事。⑩ 多吉才旦主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上册(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苏发祥著《清代治藏政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等著作也均涉及到这一问题。然而,上述论著对琦善在驻藏大臣任内改订藏内章程的事实及评价多有不同。本文即在以上论著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关于琦善等奏呈《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

道光二十四年(1844)九月二十六日,琦善与驻藏办大臣钟方在处理摄政诺们罕阿旺降白楚臣被控各款的过程中,了解到西藏地方各种积弊,以“曷若明定章程,俾知遵守”,“俾众咸知,凛遵法守”为由,向清廷呈《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共二十八条。同年十一月初四月,道光帝朱批:“该部议奏,单并发。”(11) 十二月初四日(丙申),理藩院遵旨议覆,对《章程》逐条以予批复。(12) 其主要内容有:

1.关于对原有章程及“旧典”的重新申明和补充

在重申旧典方面有:

第一条,“……嗣后仍钦遵特旨,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其掌办之呼图克图,大臣照旧案仍用札行,不准联路交接,以庸政体”。

第二条,与廓尔喀、哲孟雄等外番交涉事,“应请悉遵定例,无论事之大小,均呈明驻藏大臣代为酌定发给,不准私自授受,违者参革,以重边疆”。

第二十六条,重申原理藩院则例,“番民争讼,分别罚赎,不得私议抄没”。

第二十七条,重申减轻番民乌拉差役,“应请嗣后驻防官兵应用乌位,照嘉庆二十三年玉麟等所定,按品级应付章程办理,不准逾额;番目应用乌拉,照嘉庆二年松筠等所拟,按照官职大小定数应付,毋许增添;其番目族戚及跟役等,均不准擅用乌拉,以苏民困。违者分别斥革处分”。

在旧典原则下,革除流弊,补充规定方面有:

第三条,“地方遇有不靖,无论唐古特所属及外番构难,均先详查起衅根由,是否由于官民债事激成,严行惩办,再行拟定,不准如前先用兵,冀图冒功,违者参草,以慎重旅”。

第四条,“达赖喇嘛正副师傅,乾隆年间,并未动辄保奏,应请嗣后如果教授多年,俟达赖喇嘛任事之时,仰候恩出自上。不准驻藏大臣如前滥行保奏,以崇体制”。

第五条,“达赖喇嘛年至十八岁,应请仿照八旗世职之例,由驻藏大臣具奏请旨,即行任事。其掌办之人(指摄政),立予撒迢。所有掌办印信,或照成案送京,或封贮商上,请旨遵行,不得仍有捺压专为掌办之人,以杜结纳”。

笫六条,“达赖喇嘛之父母,向由商上拨给庄田房屋,用资养赡……应请嗣后达赖喇嘛呼毕勒罕出世,一经入瓶掣定,奉旨唯作呼毕勒罕,其父母应得庒房,即由商上拨给,不准藉放推延,以示体恤”。

2.因摄政制的施行而出现的流弊,采取对摄政权力限制的规定

第七条,鉴于“掌办印务(摄政)威权已重”,再兼达赖喇嘛师傅及噶丹寺池巴,“权要并于一人,易滋舞弊而莫敢谁何。应请嗣后掌办商上事务之人,不准保充正副师傅及噶勒丹池巴,以昭限制”。

第八条,“噶勒丹池巴请照后开旧规,于年久苦修深通经典喇嘛中保充,不准以呼图克图诺们罕充补,以滋但论职衔大小,不论品行高低之弊”。

第九条,“掌办事务手下之札萨克喇嘛,袛准其管本寺事务,不准私毫干预商上公事。同其余喇嘛,均只准补其本寺之缺,不准补商上之缺,与占他寺差使。其商上当差之人,亦不准补掌办事务寺中之缺,庶界限得以划清”。

第十条,“掌办事务之人,各有庄田、百姓,尽可役使,不准再用商上乌拉,以苏民困。其熬茶布施,应自出己资办理,不准交商上番目代办,以免商上贴补”。

第十一条,“掌办印信,存掌办之人寺中,其钥匙照旧交总堪布佩带,遇有文书,公同钤用;其商上办事中译,仍住公所,不准移赴掌办之人私寺,以免滋弊”。

第十二条,“掌办之人不准将商上田地、人民擅行给与寺院及送与亲友。各寺院亦不准向掌办之人私行呈请,将商上庄田赏作香火养赠。违者将掌办参革,公别追还商上,以儆专擅”。

笫十三条,“达赖喇嘛从前赏给世家及百姓田地,不准私行呈送及典卖与掌办寺院。违者追出归还商上,以杜贪营”。

3.对商上仔仲喇嘛、除营官外僧俗官员、喇嘛、堪布等有关人数、品级及升转诸事所做的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商上仔仲喇嘛,应照嘉庆十一年奏定一百六十名定额,不准再有增益……该仔仲系闲散喇嘛,并无品职,未便如乾隆年间福康安所奏,骤补四五品大缺,应请俟该仔仲充当三年后,以七品执事及七品喇嘛营官补用”。

第十五条,“商上仔仲乏人,从无向外寺挑取旧规……今查商上原有拉木结札仓寺一所,现有学经喇嘛,应请嗣后仍循旧规,不准向外寺挑取,倘商上人数不敷,只准向拉木结札仓寺内挑取。以商上寺中之人当商上之差,既符旧规,且杜流弊”。

笫十六条,按照旧章,详加考订,规定了除营官外,僧侣官员之人数与品级(原文略)。

第十七条,规定喇嘛升转办法(原文略)。

第十八条,调整、补充旧章程中,官员升迁不合理之处。如“今查仔琫、商卓特巴系四品之缺,大中译系六品,即升四品,已觉过优;且前藏并无济仲喇嘛,只有仔仲,乃未经授职之人,骤升四品,更属躐等。应请嗣后仔璋、商卓特巴缺出,以五品之业尔仓巴、协尔帮、硕第巴、密琫升补”等。

第十九条,凡僧俗官员,“凡六品以上及有关地方之七品营官升调,均应呈请大臣会同拣放外,其余悉遵照章程,自行秉公办理,按季报查,违者查参”。

第二十条,商上厨房供差及管门第巴等微职,则以达赖喇嘛之意,照旧办理。

第二十一条,“僧俗营官,各应归还本缺,不准互相侵占。其有从前将喇嘛营官作为寺院香火养赡者,即作为占一僧缺,不准又以俗缺令喇嘛管理”。

4.对寺院堪布补放做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寺补放堪布,大寺拣拟五名至七名,小寺拣拟三四名至五名不等,以及拣补、调补、轮署等项,各寺均向有成规,应仍其旧外,应请嗣后必须查其出家实在已逾二十余年,确系经典深通,攒大、小昭时曾经考取格昔蓝占巴名色者,方准开单呈请补放。不准以年轻资浅、经典欠深、并未考取格昔蓝占巴者越次补放,致启夤缘之弊。其充当堪布缘事具辞者,或回籍,或静居本寺,不准擅行他往营谋升调。违者斥革,逐出寺院,将掌办之人参奏,以肃清规”。

第二十三条,规定拉萨三大寺池巴补放之新规定,“不准如前不计年分浅深,曾否通晓清规,贿买贿卖,越次补放,致坏清规。违者革去喇嘛,逐出寺院,将掌办之人参奏,以肃清规”。

第二十四条,规定补放噶丹寺池巴之资历、升补办法,“不准越次超升,以杜夤谋,致坏清规之弊”。

第二十五条,“嗣后建修寺院,无论职分大小,一遵理藩院定例,不准有碍民地、民房。违者许被害之人告发,处分退还。其喇嘛只准在寺焚修,不准如前干预公事,动辄联名具呈,或代人乞恩,或代人报复,效讼棍所为。违者将该寺堪布及掌教之喇嘛斥革,仍查明起意之人,严行治罪”。

5.重申对藏兵数额及外番来藏贸易抽办课税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唐古特番兵应照额挑补足数,以重操防。除老弱兵丁,业俱查出更换外,应请嗣后责成该管各员,认真训练,不得稍形短少苦累。其有相沿各处当差出资雇替者,均责成戴琫查明撤退归伍。违者照例治罪,以实兵额。其来藏贸易之外番,应抽收税课,现在悉令噶布伦等查照旧章,毋许增添勒索,以示怀徕,而免争端”。

理藩院在逐条议覆之后,提出:“所有臣等拟议该大臣所定以上章程二十八条,如蒙谕允,所有臣院西藏通制所载条款,多与章程不符,且多未备,请即将不符条款删除,自奉旨后,统以新定各章为断。所有此次新章,并该大臣折内所称旧有成规各事宜,及前后藏一切现行规则,请旨敕下驻藏大臣琦善等造具汉字清册一分,钤盖印信,移咨臣院,以便稽核,而备考订。余均如所请”。“得旨:依议。”又从道光二十五年(1845)驻藏大臣琦善覆理藩院文卷来看,(13) 上述《章程》二十八条,确为清廷颁布施行,并存理藩院。

然而,在光绪年编纂的《钦定理藩院则例》卷61至62《西藏通制》中,却没有收入琦善等奏准之《章程》二十八条。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甚至认为,“从后来的史实看,此一章程并未贯彻执行”。(14) 此说不确,因光绪年续修之《理藩院则例》大都沿袭道光年修纂本,以后改制多未例入。笔者以为,此《章程》二十八条在当时确已贯彻执行,只是以后随着清朝的衰落,贯彻实行不力而已。更何况此《章程》总的精神,是对旧章的重申、补充、完善,重在“裁禁商上积弊”,而非另立章程。

邓锐龄先生对此《章程》曾做过仔细分析,他认为改订之二十八条,“一方面是振作以往驻藏大臣的积弱之势……另一方面是削弱并限制代办(摄政)的权力……把这二十八条原文与乾隆五十八年的(1793)卫藏章程比较,可以发现琦善对于前藏僧俗官员的职别品级的规定比福康安等奏上的章程更加充实细密,在僧俗官员升转次序上也做了一些订正”。“所以,从新章程全文来看,驻藏大臣的职权并不因这次改革而受到削弱。”(15) 笔者基本同意邓先生的意见。

三、关于琦善奏罢稽查商上收支问题

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第八条规定:“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之收支用度等,此前驻藏大臣从未过问。今钦遵‘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专注释教利乐,事无巨细,概由众亲随从代行,难免中饱舞弊等情。嗣后著由驻藏大臣审核,凡有隐情舞弊等情,即予惩处’之上谕,著令开列收支清单,于每年春秋二季报送驻藏大臣衙门审核。”(16) 然而,就在道光二十四年(1844)九月后,琦善等又上奏改订上述章程,以驻藏大臣稽查商上及札什伦布收支,难以分辨其中何者为其“自奉”,无需稽查,何者为例应需用,需要稽查,且“青稞、糌巴、奶渣、酥油、羊腔、果木、盐斤各项琐屑异常,而折色、本色、采买、变卖、回礼、番平、番钱名目互异,又系番语番文,目所未经,有名无实”,因而恳清“嗣后商上及札什伦布一切出纳,仍听该喇嘛等自行经理,无庸驻藏大臣涉手,以崇政体之处,出自圣主鸿兹”。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己未),理藩院遵皆议覆:“自因今昔情形不同,为因时制宜起见,应否如该大臣等所请,伏候圣裁”。(17) 同日,道光帝谕军机大臣等,“兹据(部议)奏称,商上布施出纳向由驻藏大臣稽查核办,但凭商上呈开,仍属有名无实。嗣后商上及札什伦布一切出纳,著仍听该喇嘛自行经理,驻藏大臣毋庸经管。将此谕令知之”。(18)

这是对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第八条的重大改订,原章程所订此条,是为了清朝中央政府驻藏大臣行使对西藏地方财政的监督权;尽管由于种种原因,此监督权已“有名无实”,但琦善等奏准放弃此权,无疑大大削弱了清朝中对西藏地方的管理,造成了一些恶果。无怪乎清末驻藏大臣联豫等批评琦善将“财权尽付番官”,“中国御藏之财权失”也。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上引《清史稿·藩部八》所说,琦善还议改章程,取消由福康安在廓尔喀经费内拨交商上生息,以资公用的经费,致使迨后中国驻藏一切开支,藏人渐吝供给。所谓“福康安在廓尔喀经费”,是指乾隆五十七年(1792)与廓尔喀战后,抄没沙玛尔巴资产(约六万四千余两),按《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规定,此项款作为新建三千藏军口粮之费,并“将此估变银两分交各营官按二分生息,以所得息银散给番弁番兵”。可是,驻藏大臣及驻防清军的俸禄、饷银等经费是由清廷支付,每年由四川解往,根本不用上述抄没沙玛尔巴财产生息之银两。正因为如此,以前学者对上述《清史稿》所说,有些困惑不解。(19)

原来,在道光九年(1829)六月,时驻藏大臣惠显等奏准,“将此积存银(即抄没沙玛尔巴财产所折银两)提出一万两发交番商,照唐古特向例按二分生息,每年可得息银二千两,作为新增之息。如有因公调遣番弁番兵事件所需口粮,即于此项新增生息银两内酌量动用,始无调派之事,亦可使公项宽裕,办理公事不致掣肘,实于达赖喇嘛商上大有裨益”。“自道光十年为始,仍于年终将生息银数及有无动拨之处造册报部”。(20) 此或系上引《清史稿》所说的“廓尔喀经费内拨交商上生息,以资公用”的一笔经费。

但是,道光二十四年(1844)十二月,清廷准依琦善奏请嗣后驻藏大臣毋庸经管商上财政收支,原生息之抄没沙玛巴生息经费也归商上管理,使驻藏大臣不能因公动用,经费日绌。

四、关于改订藏兵和驻防清军建置章程问题

关于额设藏军及驻防清军的建置,在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内,均有明确规定。但自此以后,有关藏军及驻防清军各项建置日渐松弛,弊病丛生,战斗力削弱。道光二十四年初,琦善任驻藏大臣不久,即奏称驻防清军“原系三年一换,例准雇役番妇代司缝纫樵汲”,后因更换日少,清军与番妇所生子,“现已十居以二三”;而新换防清军只能为后补,生活日形苦累。同年七月初一日(丙寅),道光帝谕令:如此“仍旧因循,年复一年,不但帑项有亏,且恐在营弁兵渐成唐古特族类”;“著该大臣嗣后遇换防之期,即行照例更换,少准留防。其有欠项者,酌量给发,俾令糊口有资,余均尽数扣还……”(21)

同年八月,道光帝接到琦善奏称,自前驻藏大臣文蔚至孟保等将藏应存火药、铅子等滥借给摄政诺们罕,至今尚欠,以致营中不敷操练事。道光帝大发雷霆,谕令查明历次药斤等项,估价后,由前驻藏大臣文蔚等六人赔偿,交部议处,并立即将所缺火药、铅子照数制造,解交前藏。(22) 又上述琦善等奏准之《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的第二十八条中,也有对藏军“应照额挑补足数,以重操防”的规定。

此外,在琦善调任四川总督前后,还奏请将道光二十一年(1841)孟保任内,奏改原章程额设三千藏军十分之五为鸟枪、十分之三为弓箭、十分之二为刀矛的规定,裁刀矛一项为弓箭;又改鸟枪与刀矛各占十分之五,裁弓箭。得到清廷的批准。(23)

以上琦善奏准关于藏军和驻防清军的措施和改革,对革除积弊、加强军队战斗力,均有一定的作用。但在当时清廷腐败和内忧外患的形势下,施行的效果是有限的。

在改订藏军及驻藏清兵建置章程方面,影响最大、后世争议最多的,还是以下两端:

其一,道光二十五年(1845),琦善等奏:“西藏所属哈喇乌苏(即今西藏那曲)以外按年派员巡查卡伦,只属具文,徒滋拢累。”同年八月初六日(乙未),道光帝谕内阁:“哈喇乌苏既设有营官,著即责成该营随时防范,所有按年派员巡查之处著即行停止。”(24) 近代学者多引此事,而指责琦善放弃巡边之责。(25) 此或即上引《清史稿》及联豫奏折中,指责琦善放弃西藏兵权的又一证据。

如果仅以上述琦善等的奏请而论,他只是奏请停止按年派兵巡查哈喇乌苏边外卡伦,而非完全放弃巡边操练之责。事实亦如此,就在奏停按年派兵巡查哈喇乌苏边外卡伦后一年,即道光二十六年(1846),时任驻藏帮边大臣瑞元还“自前藏起程赴后藏三汛校阅营伍,访询各处边界,均属安靖”。(26) 又如《清实录》咸丰二年(1852)三月癸酉记:“驻藏办事大臣穆腾额奏报校阅前藏官兵春操情形。得旨‘朕近闻汝心神恍惚,办事不能用心,并有称汝不见属员高卧衙斋者。若果属实,于边疆要地深有关系,可据实奏来。若有一字欺瞒,难逃朕鉴’”。按乾隆五十七年(1792)十二月二十八日福康安等条奏酌定善后事宜各款一折内,明确规定驻藏大臣“每年于春秋两季,奏明轮往巡查(前后藏),顺便操演……”(27) 而上引咸丰二年驻藏大臣穆腾额所奏,至少在形式上驻藏大臣每年巡边及操演之惯例仍在执行;但是否真正实行,连咸丰皇帝在旨令中都明显表示对此有所怀疑。

其二,道光二十六年(1846)闰五月二十四日,琦善上奏,以“原因番兵新设,事属初创,既未谙悉操练,不得不令官兵指授”,今已于“演习枪炮之法已明悉”为由,“请嗣后番弁兵丁一切操防事宜,均责成噶布伦(噶伦)等经理,经禀驻藏大臣核办,倘有废驰疏懈,即行参奏;其官兵操练,责成驻防将备管理,庶营务各有专责,遇事不致推诿”。(28) 从同年六月二十四日琦善等《为藏军粮饷及武器事致噶伦札》中,可见琦善所奏藏兵一切操防事宜,已交与噶伦经理。虽然札中,规定噶伦等应将藏军各项事宜“酌情商讨,制定完善规章呈报”,但也是一具空文。(29) 即是说,琦善奏准废除了原由清驻藏官兵训练藏军之章程。这一旧章程,载于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中第四、十三条。此乃有清朝中央政府控制西藏地方军队的含义在内,且使藏军具有了清军风貌及战斗力之色彩。更为严重的是,明为清朝中央政府仅废除对藏军训练的旧有章程,而事实上是放弃了对藏军所有的管理权,形成驻防清军与藏军“各管各营”的局面。

至此之后,藏军缺额、藏官役占藏兵以及番官益无顾忌等弊丛生。咸丰七年(1857)三月,驻藏大臣赫特贺等在《条陈变通西藏藏兵营制章程清单》中,就痛切地说:“自道光二十六年前大臣琦善奏改各管各营之后,每遇额兵缺出,该管番员任意停压,动辄累月经年。校阅届期,仍抽派番民足数,将届既不与闻,噶布伦亦视为故事,殊属不成事体。”(30) 清末,驻藏大臣联豫更是指斥琦善,尽将“兵权”付与番官,认为此乃琦善放弃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部分兵权,影响甚巨。

五、结语

关于琦善其人,道光二十六年(1846)初,潜入拉萨的法国传教士古伯察有如下的描述:“琦善虽已年长60多岁,但我们觉得他精力充沛。其相貌无疑是我们在中国人中所遇到的最为庄重、最为和蔼可亲和最为才智横溢者……”且他曾因任两广总督,接触和了解西方较多,懂一些“洋务”。(31) 他以戴罪之身,重新起用为驻藏大臣,急于立功的心理,促使其较为勤勉任职,也非庸碌无能之辈。

在驻藏大臣任内,琦善看到西藏地方政府及藏军、驻藏清军多年积弊,奏陈《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重申、补充旧有章程,以加强驻藏大臣的权力,整顿和完善西藏地方吏治。又对藏军、驻防清军的若干弊端,奏请改革。这一切均有助于清朝中央加强对西藏地方的管理和军事力量的增强。然而,如前所述,在当时的形势之下,以上这些措施,收效不大。

可是,与上述琦善愿望相反的是,他奏请放弃对商上财政的审核权、奏罢训练藏军成例及停止派兵巡查部分地区(哈喇乌苏),对以后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虽然并非如联豫及《清史稿》等所说,使清朝丧失了对西藏地方的财权和兵权,使“乾隆所定制度荡然无存矣”,但这两个政策的改变,确有损于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管理权,开启了此后驻藏大臣权力的削弱之端倪。琦善对此是难辞其咎的。当然,琦善及其之后,清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管理之削弱,是应与清朝统治阶层在全国范围内力量的衰弱、外国列强的入侵等各方面的原因有关。上述琦善在任内改订的上述两个章程,不过是这一衰弱过程之发端而已。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琦善在任驻藏大臣三年多期间的所作所为,特别是改订章程一事,后世足将引以为戒。

注释:

① 参见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803—804页。

② 参见《清宣宗实录》卷398,道光二十三年十月庚戌。

③ 参见《清宣宗实录》卷437,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庚干。

④ 参见《清宣宗实录》卷410、卷411、卷412、卷414等;[法]古伯察著、耿昇译:《鞑靼西藏旅行记》,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7—520页;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3),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26—946页;张庆有:《琦善与策墨林诺们汗》,《西藏研究》1990年第2期。

⑤ 奏折全文见张其勤原稿、吴丰培增辑:《清代藏事辑要》,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17—430页。

⑥ 详见周伟洲:《19世纪前后西藏与拉达克的关系及划界问题》,《中国藏学》1991年第1期。又有著作说:“清朝驻藏大臣琦善不顾全藏上下僧俗官员和全体藏族人民的反对,将拉达克割让给英国”(噶玛降村编:《藏族万年大事记》,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这纯属误解。

⑦ 参见吴丰培辑:《清代藏事奏牍》上,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3—294页;[法]古伯察著、耿昇译:《鞑靼西藏旅行记》,第530—544页。

⑧ 《宣统政纪》卷24,第4页上。

⑨ 参见吴丰培、曾国庆:《清代驻藏大臣传略》,西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62—163页。

⑩ 参见邓锐龄:《关于琦善在驻藏大臣任上改定藏事章程问题》,《民族研究》1985年第4期。

(11) 奏折及附《章程》全文见《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3),第928—935页。

(12) 按,张其勤原稿、吴丰培增辑《清代藏事辑要》(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17—430页)全文录理藩院议覆文,且将时间置于11月“丙申”,11月无“丙申”,仅12月有“丙申”(初四日),或为11月“丙戌”(23日),或为12月丙申之误,暂以后者为准。

(13) 文卷载张其勤原稿、吴丰培增辑:《清代藏事辑要》,第430页。

(14) 苏发祥:《清代治藏政策研究》,第192页。

(15) 邓锐龄:《关于琦善在驻藏大臣任上改定藏事章程问题》,《民族研究》1985年第4期。

(16) 《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3),第828页。

(17) 张其勤原稿、吴丰培增辑:《清代藏事辑要》,第433—435页。

(18) 《清宣宗实录》卷412,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己未。

(19) 参见邓锐龄:《关于琦善在驻藏大臣任上改定藏事章程问题》,《民族研究》1985年第4期。

(20) 《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5),第2238页;《清宣宗实录》卷158,道光九年七月乙卯。

(21) 《清宣宗实录》卷407,道光二十四年七月丙寅。

(22) 参见《清宣宗实录》卷408,道光二十四年八月丙辰;卷409,道光二十四年九月戊辰。

(23) 参见《清宣宗实录》卷446,道光二十七年八月戊辰。

(24) 《清宣宗实录》卷420,道光二十五年八月乙未。

(25) 参见吴丰培、曾国庆撰:《清代驻藏大臣传略》,第163页;苏发祥:《清代活藏政策研究》,第192页。

(26) 《清宣宗实录》卷430,道光二十六年闰五月戊申。

(27) 转引自张羽新:《清朝治藏典章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117页。按,至乾隆五十九年五月,经驻藏大臣和琳等奏请,驻藏大臣每年春秋二次巡边已改为每年五六月巡边一次(《卫藏通志》卷8)。

(28)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参见《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5),第2245—2246页。

(29) 参见《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5),第2246—2247页。

(30) 《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5),第2248—2250页。

(31) [法]古伯察著、耿昇译:《鞑靼西藏旅行记》,第530—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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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藏部长祁山修订西藏法规研究_驻藏大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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