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体制变迁中的信托投资公司_银行论文

我国金融体制变迁中的信托投资公司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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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几家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相继被关闭,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显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在我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由于我国的信托业务一直没有真正地发展起来,因此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基本处于“无事可托、无财可理”的状态。目前,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方向如何看,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业界,不论是经营层还是决策层,在认识上都有一些摇摆,抑或说是信心不足。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是否需要信托业的存在,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目前的状况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路在何方作些深层次的探讨。

一、信托投资公司产生的制度背景及其在改革中的作用

1.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全能色彩的制度渊源

当我国开始其经济改革进程时,金融制度的改革也不可避免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1980年以前,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基本上由人民银行一家垄断,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在农村则是由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垄断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这种大一统的金融制度格局显然不能适应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要求。尽管80年代初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交给新成立的工商银行,但这种大一统的格局实际上并没有打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对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首先,在国家银行的信贷政策及信贷规模控制下,许多市场化的贷款要求无法满足,客观上需要有一种变通的方式,使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能够进入并满足这一块市场化的贷款需求。其次,随着地方政府自主权的增加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的预算外资金大大增加,各地政府当然希望能够自主运用这些资金,一是进行当地自己所选定的项目的建设;二是寻求获得比存国家银行更高的回报。另外,只有通过地方性的金融机构,才可能把当地的储蓄甚至外地的储蓄更多地转化为当地的投资。这种要求也存在于各部委。于是,各地政府和各部委都具有成立自己的金融机构的愿望。最后,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各地都急需外国的资金,中央政府也允许有多种窗口从国外融资。新成立的金融机构也都要求具有外汇业务的功能。

国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地政府、各部委所具有的这些对于新金融机构的要求与愿望,注定了中国当时所要成立的新金融机构必定是全能型的,既要有银行的功能,可以从事存贷款业务,又有实业投资的功能,这样才能实际地参与项目的建设,又具备在国外发行债券的资格。选定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当时所要成立的新型金融机构,而不是新的银行,确实不是偶然的。这时候的信托投资公司并不是作为信托本业的需要而产生的,而是作为银行的竞争机构出现的。

上述各方利益主体所提出的要求,是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利益分化而必然出现的,各级政府当然要相应地给予满足。同时,中央政府只是把这些新成立的金融机构看作是对国有银行的补充,作为一块金融改革试验田,以此来勾划中国金融制度体系的框架。信托投资公司首先就是作为一种对国有、集中控制金融制度如何适应市场化压力的尝试、调整。作为一块试验田,必须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随后金融制度体系所要包括的各项业务内容,才能为中国金融制度体系的展开提供经验。也确实是因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全能性,才有我国金融业体系的逐步健全与完善。信托投资公司的出现是中国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块金融制度改革的试验田,注定了其必定具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特色。

2.行政性准入下的金融改革

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公有制的前提下以市场机制来进行资源的配置。可以说,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集中地体现在我国的资金配置要严格地控制在国家手中,只有这样,投资才成为可控制的。正是在这一制度前提下,通过民营化来使金融体制市场化被政府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样一来将使投资形成变为是不可控制的。这样,我国的金融制度改革不可避免地是在行政性准入的前提下进行的。

以行政性准入的方式进行金融制度的改革,就必然采取行政配给的方式来增加金融机构,这一点在信托投资公司的准入上更为突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一般来说是按地区、部门分配名额。当时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也是这样进行的。国有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都有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格,各省、市政府及各部委也都有至少设立一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格,这样导致信托投资公司遍地开花,1988年最多时达到745家。

在这种准入方式下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规模小,资本金不足,风险消化和抵御能力差。在数量经过大大压缩的现有的244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102家设在地县级城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有的资产还不足1亿元。许多公司先天不足,一开始就没有足够的资本金,有的至今还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金限额。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在特定制度背景下所不可避免的全能性色彩,加上其市场准入上的行政性方式所形成的先天不足,使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成为一股在较大程度上是无序的冲击力量。一方面催化着我国的金融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又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3.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制度变迁中的具体作用

作为银行的竞争机构出现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对大一统银行体制的冲击。尽管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份额并不大(到1997年底,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有244家,帐面资产总额达4578.8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国金融机构总资产的4%),但由此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引起金融业的竞争,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当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这一点也是鼓励的。最早开展信托业务就是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初期是在银行内部设立信托部,后来逐步发展到设立独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央行19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信托投资公司具有银行色彩的混业经营体制。

信托投资公司对于中国金融制度改革及金融市场发展的作用,首先体现它在对于中国货币市场的兴起与发展的贡献。信托投资公司是货币市场的最大需求者,1986年中国货币市场刚开始运行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从国家银行拆入资金净额达20亿元(年末数)。货币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发生在国有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根据1995年的典型调查,在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负债总额中,从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占40-60%。与信托投资公司对货币市场发展的促进相对应,信托投资公司对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动,也是不可否认的。在1986-1991年期间,货币市场上是允许拆措双方自由商议利率的,这时信托投资公司是货币市场利率的主要决定者,因为它们是主要的需求方。在1992-1995年期间,中央银行规定了货币市场拆措利率的上限,这时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就以合同外加价的方式突破利率上限。信托投资公司对中国货币市场及利率市场化的推动,自然影响了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货币政策,从而也提高了央行监管货币市场、管理信贷的水平,这对于中国金融制度的市场化改革的意义无疑是深远的。信托投资公司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作用,更是至关重要的。在全国2000多家证券交易营业部中,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曾占了一半以上。信托投资公司对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影响,可以说是全方位的。

二、中国信托业的走向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全能色彩的体制在金融制度改革中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导致了信托投资公司功能作用不清、发展方向不明等体制性问题,更严重的是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的银行业务、中长期投资业务隐含着极大的风险。因此,不可避免地多次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整顿与清理。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的建立发展是一个曲折过程。

1.信托业的几起几落

至今为止,信托业务和信托投资公司经历了四次全国性的清理整顿。第一次是1982年,针对当时基本建设规模过大、货币发行过多,国务院决定对信托投资业务进行清理。第二次是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信贷失控、货币发行过多,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加以清理。第三次在1988年,为治理经济秩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次是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又开始了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重新登记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

信托投资公司虽经多次整顿,但始终没有真正解决问题。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大量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混业经营严重,受托理财功能没有得到发挥。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着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信托业的定位问题长期没有解决,历次整顿的重点是限制信托业务品种和规模,减少机构数量,没有采取堵疏结合的方法,对信托的职能及其在金融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加以界定,以引导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规范化的业务。第二,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部委为达到融资和获利需求的一个手段、渠道,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给行业或地区注入资金,这就使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真正地开展信托本业,而是为了达到融资和获利的目的去从事银行、证券等多种金融业务和实业投资等非金融业务。第三是长期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加上机构数量偏多,更显僧多粥少。

2.信托业的新定位

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已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又一次的整顿。总结历次整顿的教训,应该明确不能再以堵为主来整顿了。信托投资公司从1986年开始放开手脚经营资金委托业务和资金信托业务,1988年由于大量办理假资金委托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被纳入规模管理,至1990年资金委托业务也被纳入规模管理。1992年信托投资公司又开始大量拆借,1993年清理乱拆措,信托投资公司的银行资金来源被堵死。1996年大量设立证券机构,办理证券业务,到1997年底,中央要求证券业与信托业分离。到了此时,信托投资公司20年的负债形成的大量资产一夜之间变成没有一个稳定负债支撑的局面,信托投资公司同时面临着支付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举日维艰。目前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应是对信托业明确方向,为信托投资公司确立法律地位,促使信托投资公司真正规范化地开展信托业务。

金融监管当局对于信托业所制定的政策法规,其趋势就是要明确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如果说在金融改革的初期及随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政府还能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银行业务,从而形成与国有银行的竞争,那么,现在是决不会允许信托投资公司继续在这一业务领域发展了。陆续关闭的几家信托投资公司都是因为在这一业务的过度扩张而陷入困境。政策法规就是要促使中国的信托业回到信托本来应该开展的业务上去,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可以说,当我国的金融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种全能型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历史使命就结束了。

从政府这一方面来说,信托业定位在受托管理私人财产和法人财产上,一是可以免除信托业破坏现有金融秩序的风险,二是信托业在这一业务中如果能够形成中国特色的管理模式,那么,就会使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良性的关系。从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回到信托的本来业务,这是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得以步入健康、稳定发展的唯一途径。

从中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来看,信托投资公司也具有良好的发展机遇。企业之间的兼并是现有市场结构下的必然趋势,要通过企业的重组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由银行转为资本市场,以此来进行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并同时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从而也是降低国家的风险。国有企业融资渠道向资本市场的转变及企业兼并重组的需要,无疑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兼并、重组、改制,需要中介服务,企业的动产、不动产的流动、周转、开发运用需要投资顾问、信托管理,这客观上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展信托本业提供了时机条件。

另外,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财产所有权制度也日益多元化,各类财产呈现出不同的运行机制和特点,包括个人财产、集体财产、公司财产及政府财产都需要有一个社会服务系统来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一方面市场经济下各类行为主体对财产管理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要求,这是信托业要考虑能否发展、能否进入的市场,另一方面,随着政府对于信托业的整顿,相信政府也将对信托投资公司开放真正的信托业务。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需要探索试验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品种、内容和方式,真正找到自身的地位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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