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90年代以来中国县级人大候选人产生的多样化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候选人论文,县级论文,中国论文,人大论文,年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方法论问题的提出
自1979年颁布的新选举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以来,中国县级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处于不断探索和缓慢的进步之中,成为目前政界、媒体、学术界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2003年深圳和北京发生群体性的公民自荐参与竞选区级人大代表事件,反映了中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也初步显示了中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这个问题上,政治学界的主流倾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法律规定,将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过程模式归类为“组织提名”候选人模式和“非组织提名”候选人模式。“组织提名”候选人模式是正式组织提名的统称,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组织提名”转化而来的“非组织提名”候选人模式是指正式组织提名以外的“选民联名提名”和“自荐提名”的统称(唐娟、邹树彬,2003:324)。这种“统称”意义上的分类不足以揭示中国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模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的学者还从程序上将“非组织提名”候选人细分为“民荐候选人”模式和“自荐候选人”。“民荐候选人”模式,又称“独立候选人”,是指“非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而是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自荐候选人”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成为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而是向选民自荐,与正式候选人竞选,直接诉诸选民,希望他们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投正式候选人,而在‘另选他人’一栏内选他”(唐娟、邹树彬,2003:191)。这种细分方法不仅没有使问题变得清晰,反而使问题变得更混乱,一是中国人大代表候选人中确实无“独立候选人”一说,二是法律明确承认“自荐候选人”模式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这类候选人是符合法定程序的。无论是从统分意义上,还是从细分意义上,这些学者的分类都不可能对中国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过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他们一个共同的局限性在于对选举法的指导思想、立法价值取向、制度设计和中国现实的权力网络的特性缺乏认识,沉睡在选举法的法律话语之中,做的是一种从话语到话语,从概念到概念的文字游戏。
本文在方法论上有别于政治学界主流倾向的思维路径,更加重视中国县(区)级人大代表民主选举的政治实践,也十分重视法律话语背后的中国社会权力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县(区)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模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进行研究,提出一个新的中国县(区)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模式分类系统。
两种理想模式
单位行政首长候选人模式和公民自荐候选人模式是中国县区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的理想模式,前者代表了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的候选人产生模式,后者代表了改革开放以来县区级人大代表选举所出现的新模式。这两个模式比较好地体现了中国县区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模式的二元极端性。
单位行政首长候选人模式是指基层党组织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为选区内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并依赖单位力量在酝酿、选举过程中成为正式候选人,并最终当选为人大代表。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其固有的强势官僚属性。
单位行政首长候选人模式近似于人们常说的“内部确定”的候选人,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内部确定”的候选人,它是“内部确定”的候选人之中的主要部分。这种类型的候选人是同中国共产党的官僚附带性相关的,但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这个附带性因素。文革后,人们开始关注这个附带性因素问题,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决策层开始对这个问题有所重视。任何有能力执政的政党的政治权力都必然要转化为行政权力,即使是组织结构松散的政党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这种倾向。有的政治学家曾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认为“政党是组织松散的、以特定的标签(政党名称)寻求选举政府官员为目标的组织”(Leon D.Epsteoin,1967:9)。组织性极强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力比组织松散的政党更有这种强烈的倾向。中国共产党的官僚附带性主要表现为明显的“干部党”色彩。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理论在认识上又加强了中国共产党的官僚属性意识。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理论假设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利益的总代表,能够充分反映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选民应该就一个统一的党(共产党)推荐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这个党在政治机构中充分表达单一社会的根本愿望”(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1996:4-5)。这种民主理论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在权力运行中较高的权力价值,也就是说公民选举权利受权力引导。
公民个人自荐候选人模式,可称之为“‘另选他人’候选人模式,”它是同传统的单位行政首长候选人模式相对应的新型候选人模式。公民个人自荐候选人模式是指单位体制之外的公民个人或社区公民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维护,自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甚至在选举之日出现在选举现场,让选民在选票“另选他人”一栏中选择自己的人。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化。即公民个人政治行为受个人公民权利意识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7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中并没有将公民个人自荐候选人模式规定为一种明确的候选人产生模式,这种候选人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候选人模式呢?有的学者完全否认这种类型的候选人模式的独立存在,认为“另选他人”“不是竞选者参与的一种方式,根据选举法规定应该是选民投票行为”(唐娟、邹树彬,2003:381)。有的学者虽然承认“另选他人”模式是一种独立的候选人产生模式,但不承认它是一种有合法程序的候选人产生模式,认为它是一种“未经法定程序成为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注:黄卫平等人认为,认为“自荐候选人”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成为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而是向选民自荐,与正式候选人,而在‘另选他人’一栏内选他。”(“2003年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竞选现象的政治解读”载唐娟邹树彬主编,2003:《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第191页。))这些观点是将现有的法律作了机械的理解,公民个人自荐候选人模式实际上不涉及程序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这种候选人模式是按《选举法》的规定而成为候选人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涉及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8章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关键是公民个人不仅以选民的身份认同这种模式,而且以候选人的身份选择这种模式,并以此向选民积极推荐自己。
公民个人自荐候选人模式是单位行政首长候选人模式的极端变异模式,或者说是出现的新的候选人模式。单位行政首长模式支配下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是在“没有阶级”的社会状态下进行的选举,选举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选举,“政治选举的意义已经改变:它不再是代表公民各方利益和意识形态,而是号召全体人民参与政治决策”(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1996:4-5)。
公民个人自荐候选人模式集中体现公民个人强烈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鲜明的个人英雄主义行为。公民个人自荐为候选人是出自于公民权利意识,这是同行政首长候选人模式根本区别之所在。行政首长候选人模式是受“权力”引导,而公民自荐候选人模式受“权利”引导。公民个人自荐为候选人的人从内心深处承认参加选举竞争是公民个人的天然权利,不受任何人指定安排,也不受任何人的协调。这种“不可交易的”权利意识是1990年代以来中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生长的新因素。“这个新因素基本上就是来自于权利引导因素、而不是来自一个power因素”(唐娟、邹树彬,2003:380)。
公民自荐候选人有极强的参与意识,其政治参与往往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种政治选择。任何选举都不可能是孤立的个人行为。公民个人不得不挑战单位压力、抗拒选举工作组织的阻碍,战胜内心的恐惧,以自我公开的形式参与选举,来表达自己作为公民一员的内心选择。
公民个人自荐为候选人模式的人往往是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具有“无私无畏”的精神,无偿地提供资源,以生命、健康为代价,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护社区居民利益。公民个人自荐为候选人模式的人是具有英雄主义人格的人,有强烈的正义感、无私无畏、敢说敢干等政治人格魅力。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同公民个人的正义感直接相关联的。
五种主要变异模式
考察中国县区级人民代表候选人模式,不能停留在单位行政首长模式和公民个人自荐候选人模式,还需引人人民团体、政党等组织以及组织之间的相关因素。一旦考虑到这些因素,就有可能描绘出中国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模式的变异模式。主要的变异模式有单位部门领导候选人模式、好公民候选人模式、民主党派等人民团体推荐候选人模式、共产党统战部推荐候选人模式、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模式。
单位部门领导候选人模式,是指单位党组织提名和推荐本单位部门行政领导人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依赖单位力量在酝酿、选举过程中成为正式候选人,并最终当选为人大代表。这部分候选人是人们常说的“内部圈定”的候选人中的一部分。同单位行政首长模式相比,这种模式仍带有官僚属性,不过没有单位行政首长模式那么强罢了,是一种“弱势官僚候选人模式”。
这类候选人模式的出现主要是出自于行政分权和党政分权的结果。行政分权在改革开放之前占主导地位,党政分权在改革开放后有一定的发展。随着单位规模增大,复杂程度增强,单位党组织和行政组织就会出现等级分层。这使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首长不得不考虑单位内部的纵向等级结构的官僚性,让出或分配一定的名额给下属的党组织书记或行政部门领导,将他们提名为人大代表的初步候选人。至于分权分到多小层次,这由单位组织规模大小而定。一般说来,组织规模越大,分权的层级就越多,组织规模越小,分权的层级就越少。
单位部门领导候选人从初步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命运是不同的,关键在于他(她)同单位行政首长候选人的关系和单位组织在选区内规模的大小,有的单位部门候选人可能沦落为陪选之人,其提名仅仅是形式,有的单位部门候选人有可能得到单位整个党组织和行政组织的全力支持,使其成为正式候选人,并动员单位所有选民确保其当选为人大代表。
好公民候选人模式,这也是俗称的“内部圈定”的候选人中的一部分。它是指共产党的地方党组织按业界、行业类别、无党派人士、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女性性别等平衡因素,将有工作业绩的劳动模范、运动员、各界名人提名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并有可能成为人大代表,并最终当选的人。这种候选人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政治秀的色彩,它是单位行政首长候选人模式的变异模式。
好公民候选人模式的存在不受官僚属性内在的权力因素诱导,主要是出自于占统治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对劳动、平等、团结等政治价值的认同。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其产生和发展同下层劳动阶级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使中国共产党对劳动有强烈的价值认同。平等是中国共产党认同的又一个主要价值,并在革命胜利后用宪法形将这种价值固定下来。基于政治价值认同需要,有工作业绩的好公民往往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法定选举工作系统会尽力促成这种初步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
好公民候选人模式因近年来市场化的发展和公民自由权的实质性扩张而获得新的形式。公民流动加快(特别是农民)导致城市人口发展过快,而这种流动又是中国地方经济的重要人力资源,这就迫使地方权力机关不得不考虑这种因素在政治市场中的配置作用。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1995年10月3日公布施行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18条也做了类似规定。“选民登记以户口所在地为主。外来临时工或者迁居本地没有转来户口的,在取得原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2003年深圳市在落实外来工选举权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6个区每区特意安排了3-5名暂住人员代表名额。其中龙岗区安排了3个暂住人员代表,而布吉镇分得1名。来自广东河源的外来工陈彩琼被所在南和公司按上级“非中共党员、非深圳户籍”要求,提名为深圳龙岗区第24选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以“另选他人”方式参选,并以高票当选区人大代表。陈彩琼被选举工作组织有意识地推到选举前台,带有强烈的制度安排色彩。好公民候选人模式的新因素“是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确认型’选举模式惯性运作使然”(唐娟、邹树彬,2003:159)。这类候选人往往乐意接受这种组织安排,并认为这是组织对自己的“信任”和“嘉奖”,对其参政热情、参政能力不宜做过高估计。
统战部推荐的民主党派候选人模式,是指县级地方党的统战部根据共产党对其他民主党派的“领导”原则而从外部提名推荐民主党派人士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并得到法定选举工作组织系统支持,成为正式候选人,甚至当选为正式人大代表。相对于民主党派推荐的候选人模式来说,这是一种组织之间从外部推荐提名候选人模式。
在共产党同民主党派联系中,共产党统战部是发挥共产党领导功能的组织机制。共产党统战部推荐民主党派人士为县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这些候选人对共产党有较强依存性,它在选举中会得到选举工作组织积极支持,确保其成为正式候选人,并最终顺利当选为区人大代表。
民主党派推荐的候选人模式,是指各民主党派从内部独立提名推荐本党人士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相对于共产党统战部推荐的民主党派候选人模式来说,这是一种从组织内部推荐提名的候选人模式。这种类型候选人有法律保障,但由于其个体对执政党组织“依存”程度较弱,法定正式选举工作组织在选举过程中对其支持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得到积极支持的候选人,有可能顺利当选,相反有的候选人甚至在成为正式候选人过程中还有可能被法定正式选举工作组织暗箱操作而淘汰,使民主党派提名候选人仅仅具有形式意义。
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模式,指公民个人高度主动,利用“10名以上的选民联名推荐”的法律规定,主动联络选民推荐自己为初步候选人,有的克服权力层面的认同障碍,采取较为成熟的竞选策略,成为正式候选人,有的最终还当选为人大代表。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模式具有多重性,从竞选者主动参与的主动性来说,它是公民个人自荐候选人的变异模式,因为这些候选人的存在关键在于公民个人政治参与的主动性,他们是靠向选民“自我推荐”、积极宣传而获得选民提名成为候选人的。从选举法的法定意义上来说,它又是一种被法律认定的选民群体推荐的候选人模式。综合两方面来看,它是公民个人主动参与同选民群体联合推荐的一种混合模式。这种类型的候选模式是近年来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新模式的典型,其候选人的构成是相当复杂,最能体现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模式的多样性和混合性。
这种类型的候选模式的候选人主要有四类:(1)从商品消费者直接转化为政治消费者,并主动寻求选民推荐为初步候选人。他们是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化,房产商品化而出现的拥有房产的社会群体(产权人);(2)从知识分子直接转化为政治消费者,主动寻求周边选民推荐为初步候选人。他们在选举中运用了较为“低调”的选举策略。这些候选人是大学教师、律师,有较高社会地位,对社会有较强影响力,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有知识供给能力、强烈的公民责任感和鲜明的民主法治理念;(3)从社会弱势群体直接转化为政治消费者,并主动寻求选民推荐为初步候选人;(4)高校大学生。高校在校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公民群体,有一种强烈的自我认同意识,即“初生牛犊”意识,突出了一种“不怕虎”的精神。高校在校大学生没有过去遗留下来的条条框框,不迷信权威,具有挑战精神,自愿加入到自荐候选人的队伍,尝试竞选区级人大代表。
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像公民自荐为候选人的公民一样,具有英雄主义人格。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敢想、敢说、敢干,”敢为天下先,在整个选举进程中表现出高度的自我主动性。主动表白自我参与竞选之心、主动争取选民推荐,主动接触选民、主动向选民宣传个人主张、主动争取选民投票,主动表明当选后认真履行人大代表神圣职责。选民联名的候选人都出于对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坚定信念或特殊群体权益的维护,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法制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中国最高决策者从价值层面承认的“民主”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关系,“民主”成为“社会主义”固有之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1997年中国权力中心先是在党的文献中确立中国政治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接着用宪法的形式将这个目标固定下来。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公民社会的价值观、政治思维模式和政治行为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民主法治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法律赋予的神圣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很少受到应有的尊重。选民联名的候选人深深地意识到中国政治生活中民主法治价值与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内在分裂的严重性,热切地希望中国民主法制进步,选择参与县级人大代表选举。选民联名的候选人往往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有清醒认识,了解选举规则与程序,特别是对现行的某些制度弊端有深刻认识。
选民联名的候选人在选举中普遍采取了低调、抗争、不妥协、诉求于法律等多种形式的激进选举策略。选民联名的候选人在选举中普遍采用贴海报形式,争取选民的支持,有的候选人还采用了新的通信技术,如移动电话,网络技术,保持候选人之间,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有效联系。有的还成立独立选举组织,负责选举工作的策划、宣传、集资,将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联系制度化。
初步结论:多种候选人模式长期并存与发展
目前学术界在对中国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模式研究上仍然没有摆脱中国政治学传统一分为二和线性思维路径的影响,认为中国民主选举转型是一种从“确认型选举”转换到“竞争型选举”。“确认型选举模式”是指中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往往是由执政党主导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通过正式选举工作组织系统进行精心的组织运作,并要求选民进行等额或准等额投票。这种选举模式是差额度和竞争度极低的选举模式,反映了中国基本选举制度“确认性”这一根本特征,竞选不受鼓励,选民对候选人的选择余地不大,其投票行为仅仅是对组织提名的候选人的组织确认。
这种观点有四方面的不足:(1)混淆了民主选举转变与民主选举转型的区别。民主选举转变不等同于民主选举转型。民主选举转变注重的是选举发展中的具体选举结果,强调选举的短期行为,力争赢得选举暂时胜利;民主选举转型重在为民主选举的良性发展创造环境,致力于民主选举长期持续变化,促使民主选举观念、意识和思维发生根本变化,培养民主选举的认同感、价值和文化,最终实现民主选举革新和再创造。(2)过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关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新现象上,假设中国县(区)级人大代表民主选举发展是从旧的“确认型选举”向“竞争型选举”过渡,是一个破旧立新的机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选举模式和旧选举模式处于极端对立状态,两者之间的发展关系是一个相互替代过程,是一个新选举模式逐步取代旧选举模式的过程。各地出现的人大代表选举新现象就是这种过渡的尝试。(3)忽视了“确认型选举模式”在中国民主选举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长期性。“确认型选举模式”是与“中国政治的历史传统、社会背景、发展阶段、选民素质有着深刻联系的,在相当长时期内是符合中国国情,并被大多数公民认可和接受的”(唐娟、邹树彬,2003:204)。这说明改变公民习以为常的“确认型选举模式”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4)夸大了中国民主选举在短期内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夸大了深圳、北京等地区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现实意义。
基于中国民主选举转型的长期性考虑,我们认为中国民主选举发展不是从“确认型选举”转换到“竞争型选举”的线性发展过程,而是一个多种候选人模式长期并存,相互竞争,择优定制的制度化过程。在短期内可供选择的政治战略是要高度认识中国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模式的多样化的必然性,并维护中国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模式的多样化。
对于候选人模式的多样化,本文提出如下几个初步的、有待进一步验证的判断:
1.公民自荐候选人模式作为县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新模式,在未来的比例会有所增长,其在公民参政长期受到压抑的情况下还会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但不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模式。
2.单位行政首长候选人模式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仍是中国县区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的主导性模式,在比例上会大幅度降低,也会受到公民自荐候选人的软化,但其变异模式行政部门领导模式有一定的发展,还有可能产生新变异模式。
3.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模式在未来会呈现出强大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同公民自荐候选人模式合流会加强其发展动力,最终成为同单位首长候选人模式力量相当的候选人模式。这是由体制内外利益诉求和内在紧张关系、社会利益多元化、利益共同体化、选民民主意识增强等因素决定的。
4.统战部提名的民主党派候选人模式、民主党派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模式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保持一定的增长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