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岩汉简中的“罢工”_居延汉简论文

居延汉简所见“罢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见论文,汉简论文,罢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72(2010)05-0034-06

20世纪是出土文献大发现的时代。居延汉简作为出土文献的重要发现而早为世人所瞩目。现在学界对于居延汉简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这些成果涉及汉代历史的诸多方面。居延汉简主要作为汉代西北边塞戍边吏卒活动的遗存,学界对于其中反映边塞戍卒的活动的内容,自然给予了充分重视,并已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大大丰富了我们对于汉代社会历史的认识。深入细致地研究这些材料,对于当时社会的认识,无疑会得到进一步的加深。居延汉简可见“罢卒”的称谓,分析相关材料,对于汉代军事制度史、社会史等研究,都有一定的意义。而我们对于汉代社会历史状况的认识,也可以因此得以拓展。

“罢卒”是一种社会称谓,指服役期满复员的军人。已经有多位学者注意到居延汉简中的“罢卒”一词,例如陈直先生认为:“戍卒瓜代的记载,称为当代卒或罢卒。”[1]27① 李天虹先生认为:“完成了戍边任务退役还乡的戍卒,简文称‘罢卒’。”[2]16沈刚先生在其新著中列有“罢卒”词条,分别举出陈直、刘光华[3]116、赵沛[4]、张俊民[5]、李天虹等先生的意见以及《中国简牍集成》第5、7、9册的相关注释②,同时他对赵沛先生的意见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③除了其所列举的学者的意见,尚有孙言诚④、王震亚⑤ 等学者也曾在论著中对“罢卒”有所涉及。以上大多数学者多由一枚或数枚“罢卒”简论及此问题,且多属于对“罢卒”的定义。李天虹先生在《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中,专门列“罢卒(吏)名籍”章节,对于罢卒名籍、罢卒返乡的程序都有所探讨,使这一问题有所推进。[2]15-16

然而,对于戍卒的罢遣程序、罢卒的返乡过程等相关问题,尚未见有专文讨论,所以该问题尚有探讨的必要。笔者拟在上述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除利用居延汉简外,还结合敦煌汉简、敦煌悬泉汉简等相关材料,对上述问题作一探讨,试图复原戍卒从开始复员到返乡回家的大致过程。

一、居延汉简所见“罢卒”

居延汉简多见“罢卒”一词,相关文字遗存如:

(1)罢卒 伏地再□ □(4.22A,21.6A)⑥

(2)临木候长博罢卒□(EPF31·4)

(3)甲渠佐史□□ 长王霸二年 自言共为居延民范少罢卒黄 利衣钱千七百(56.31)

(4)五月己丑官告行事

长武

□枲□弦□十二枚当以遣罢卒今 (26430A)

(5)(EPT52·377A)

(EPT52·377B)

从简(3)(4),我们很容易判断“罢卒”是一种称谓。尤其是简(5),“罢卒吏名”的说法,说明不仅有“罢卒”,还有“罢吏”。简(1)(2)则不容易直接判明“罢卒”所指是人名还是称谓。联系其他简文,简(1)(2)中的“罢卒”所指当为称谓的可能性最大。

“罢卒”或为“罢戍卒”的省称,如居延汉简:

(6)甲渠候官神爵二年罢戍卒寒(40.14)

简(6)已残段,文意不明。此简可理解为关于“罢卒”“戍卒”的记录,而并非专指“罢戍卒”;亦可以理解为“罢戍卒”的记录。所以,“罢卒”为“罢戍卒”省称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史籍里又可以见到“罢军卒”。《汉书》卷七四《魏相传》记魏相上书,其中说到:

孝文皇帝时,以二月施恩惠于天下,赐孝弟力田及罢军卒,祠死事者,颇非时节。

师古注曰:“罢军卒,卒之疲于军事者也。罢音疲。一曰新从军而休罢者也。”[6]卷74这里讲文帝施恩惠,赏赐孝弟力田和罢军卒,并且祭祀因公而死的人。但师古的说法似不确。因为“卒之疲于军事者”,不易定义,将导致“赐”不易操作;“新从军而休罢者”,也未能说明问题实质。实际上,“罢军卒”当指退伍军人。

“罢卒”的出现是和汉代的兵役制度紧密相关的。汉代的兵役,据《汉书·食货志》、《汉旧仪》等记载,一般认为民年23岁为“正卒”,开始服为期两年的兵役。一是在地方做地方常备兵⑦,一是到京师做卫士,或到边郡做戍卒。役期各为一年。汉初战争不断,可能完善的兵役制度不容易建立。只要战争需要,战士戍卒不能返乡务农。战争结束后,一些军人就可以回家了。《史记》卷八《高祖本纪》记载:

(汉高帝五年)五月,兵皆罢归家。[7]卷8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军人都可以回去,这里只是说明战争结束,国家已不需那么多的士兵,多余人员即可返乡从事生产了。但国家的防卫力量并没有消失,只是规模相对战时小了很多。

约在高后时,开始建立正式的戍卒复员制度。《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记载:

(高后五年)令戍卒岁更。[7]卷 22③

《资治通鉴》卷一三《汉纪五》高后五年条,胡三省注:

秦虐用其民,南戍五岭,北筑长城,戍卒连年不归而死者多矣。至此,始令一岁一更。[8]卷13

戍卒“一岁一更”成为制度。然而特殊情况下延长戍边期限六个月也是制度性的规定。《汉书》卷二九《沟洫志》如淳注曰:

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6]卷29

可见,在紧急情况下,由于现实需要,戍卒戍边一岁期满后,再留守六个月也是合理的。服役期满,开始复员返乡的戍卒,即为“罢卒”⑨。

《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三月丁酉,诏曰:“今国有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9]卷1下

显而易见,这里的“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都要“还复民伍”,复员为民,不再从事军事活动。

另外,史籍多见“罢兵”、“罢某某兵”、“罢军”、“罢某某军”等表述,但和这里讨论的“罢卒”不同。“罢兵”,如《汉书》卷三八《高五王传》:

齐王既罢兵归,而代王立,是为孝文帝。[6]卷38

“罢某某军”,如《史记》卷一○《孝文本纪》:

上曰:“……因各饬其任职,务省繇费以便民。朕既不能远德,故憪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设备未息。今纵不能罢,其罢边屯戍,而又饬兵厚卫,其罢卫将军军。”[7]卷10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不再列举。可能其中有因罢而为民伍的情况,显然这些和制度性的“罢卒”还是有区别的。

在史籍、汉印和汉简中,也可以见到人名为“罢军”、“罢师”⑩ 者,均为汉代较为常见的人名。这反映了当时人们渴望和平、希望安居乐业的思想意识。也和这里讨论的“罢卒”无关。

前文说到“罢吏”,罢吏和罢卒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吏和戍卒不同,吏是有俸禄的。他们已为国家人员,而不是在服役。“罢吏”有两种,一种是因故被罢免官职的或某种职事的吏(11);另一种则与罢卒相同,即退伍军人。汉简中的“罢吏”当主要指后者。 本文要讨论的“罢卒”就是指制度性的服役期满的复员军人,具体所指即为戍守边塞的因服役期满而复员返乡的人。(12)

二、戍卒的复员

戍卒复员的时间,似乎和在京师担任卫士的“岁尽交代”[6]卷77不同,因为现在从汉简里看不出有统一的时间。复员的具体时间当和戍卒到边塞的时间有关。如果戍卒戍边的年限为一年,则戍卒复员的时间当为其到边塞开始戍守的月份,推算一年后的时间,则为其复员的时间。

戍卒的复员,应预先做出一份罢卒名籍,在其中列出应该复员的戍卒。当然之前一定是先有份戍卒名籍的。(13) 根据这一罢卒名籍,再做其他的簿籍。汉简中相关记录,如:

(7)令史音再拜言令史△写罢卒籍三月庚辰(EPT52·219)

(8)亖月十五日治罢卒簿府 三月十五日罢(EPT2·2)

(9)永始三年五月甲寅尉史诣府治罢(EPT3·6)

(10)出钱二百买木一长八尺五寸大四韦以治罢卒籍令史护买(EPT52·277)

(11)晦日平旦须集移府迫卒罢日促毋失期如律(EPT56·115)

(12)·甲渠候官五凤四年戍卒定罢物故名籍(EPT53·37)

由简(7)可知,令史参与了罢卒簿籍的编写。简(8)(9)显示,罢卒的簿籍是由候官的书记尉史到都尉府或太守府制成。简(10)是出钱买木制简做册的记录。根据其所记,我们可以推知可能先由候官做出罢卒簿籍,然后由候官派员去府“写”“治”。简(11)强调由于“迫卒罢日”,临近戍卒复员的日子,所以要迅速把某物(疑为簿籍,因其有“须集移府”语(14))送至府,推测当中也有核对原有戍卒簿籍的过程。简(12)即为一种与罢卒名籍相关的名籍的名目。原簿籍内容应该有关于甲渠候官在五凤四年时(具体时间有可能是年末)的实际在署的戍卒、罢卒以及死去戍卒的记录。前引简(5)为一枚褐,通过它我们得知,罢卒名籍是要进行“课”即核对的。

做好罢卒名籍后,罢卒需要把官府配备的兵器上交(15),私人的兵器则不用交。在居延汉简中,下枚简可能与此有关:

(13)□□□十二完 ·受五年罢□卒(“十二”两字处有一殊笔点)(EPT51·186)

也有简文显示,戍卒可能直接在戍所就已经上交了兵器。如敦煌汉简:

(14)神爵元年罢卒假留署所矢承弦口凌胡隧(1724(16))

简(14)中,罢卒即在所戍守的凌胡隧交了兵器“矢承弦口”。

敦煌悬泉汉简里也有上交兵器的记载:

(15)入铁镡剑,永始三年六月癸卯,郡库掾成受罢己校前曲后……(IV0617③:17)

郡库掾接收了“罢己校前曲后……”的铁镡剑一枚,惜地点不明。推测可能是在郡太守府治所。

居延汉简里也可见到这样的名籍:

(16)罢卒留兵名籍(EPT57·94)

这当是记录罢卒留在戍所兵器的名籍(17)。而罢卒的个人物品在复员时不用上交,其私有兵器自然也不必上交。

同时的准备工作,还有为罢卒准备车辆的内容。如居延汉简:

(17)地节三年四月丁亥朔丁亥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

□库守丞汉书言戍卒且罢当豫缮治车毋材木(EPT58·43)

(18)应皆署鼓下为罢卒治车至五月甲子罢

食食起应乃遂成出就事与遂成所持刀(19.33A)

简(17)说到,戍卒即将复员,应提前缮治车辆。简(18)也说到“为罢卒治车”的活动。罢卒返乡,可能会携带一些衣物、粮食等,甚至同行的还有盛载戍边物故的戍卒尸体的槥椟及其遗物。有车的话自然大大有利于他们的行程。

史书里记载守卫京师的卫士在服役期满,“岁尽交代”时,会举行一个由皇帝亲自参加的盛大欢送仪式。《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记盖宽饶事时说到:

宽饶初拜为司马,未出殿门,断其禪衣,令短离地,冠大冠,带长剑,躬案行士卒庐室,视其饮食居处,有疾病者身自抚循临问,加致医药,遇之甚有恩。及岁尽交代,上临飨罢卫卒,卫卒数千人皆叩头自请,愿复留共更一年,以报宽饶厚德。[8]卷77

“临飨罢士”的类似记载,《汉书》卷七六《王尊传》载王尊劾奏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张谭,其中说到:

又正月行幸曲台,临飨罢卫士,(如淳曰:“诸卫士更尽得代去,故天子自临而飨之。”)衡与中二千石大鸿胪赏等会坐殿门下,衡南乡,赏等西乡。衡更为赏布东乡席,起立延赏坐,私语如食顷。衡知行临,百官共职,万众会聚,而设不正之席,使下坐上,相比为小惠于公门之下,动不中礼,乱朝廷爵秩之位。衡又使官大奴入殿中,问行起居,还言漏上十四刻行临到,衡安坐,不变色改容。[6]卷76

由此可知。皇帝在正月(18),于曲台“临飨罢卫士”。当时“百官共职,万众会聚”,规格极高,场面很大。具体“行临”,即举行礼仪的时间为“漏上十四刻”。《续汉书·礼仪志中》记载“飨遣故卫士仪”:

百官会,位定,谒者持节引故卫士入自端门。卫司马执幡钲护行。行定,侍御史持节慰劳,以诏恩问所疾苦,受其章奏所欲言。毕飨,赐作乐,观以角抵。乐阕罢遣,劝以农桑。[10]

边塞罢遣戍卒时不知是否会有类似的仪式(19)。推测即便有类似仪式,规格等级当远远不如在京城守卫的卫士罢遣时的规格。

三、罢卒的返乡之路

一切准备妥当后,罢卒就开始了返乡的路程。各燧的罢卒由候长带领去候官集中,然后候官指派官吏带领去太守府(20)。居延汉简记载:

(19)宪等卒当以四月旦交代故事候长将当罢卒诣官(EPT65·37)

简(19)中说到,“宪等卒当以四月旦交代”,有些戍卒服役期满,应该返乡了。这时指明“故事”:“候长将当罢卒诣官。”看来罢卒一般是由各部的长官候长亲自带领到候官集中。

(20)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泠临送罢卒大守府与从者居延富里徐宜马

……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EPT53·46)

(21)万世隧长至 其六月甲子 调守令史将护罢卒济阴郡成阳县南阳里狄奉(15.2)

(22)凌胡隧坞乙亥己成谨罢卒候长候史传送卫(1736)

简(20)是一份传信,内容是甲渠候官的书吏尉史常称,现在派遣守士吏临送罢卒到张掖太守府,希望沿途各地给予临及其从者方便,“毋苛留止”,使其顺利通过。由此我们知道,候官是要指派送罢卒的吏员,由该人带领罢卒到太守府。简(21)(22)实际上也是由候官吏或其下属的候长候史带领罢卒到太守府。然后再统一罢遣。

在太守府集中后,罢卒就正式返乡。不过和从戍所到太守府时一样,返乡时还是由官吏带领着。不同的是,这时带领人员一般是地方官吏,而非边塞军事人员。具体的人员则很可能是各郡国送戍卒到太守府的官吏,由他们带领各自郡国的罢卒返乡。如居延汉简:

(23)制曰下丞相御史臣谨案今曰发卒戍田县侯国财令史将二千石官令长吏并将至戍田所罢卒还诸将罢卒不与起居免削爵(EPT51·15)

简(23)可能是诏书的片段。其中引用到“令”:“发卒戍田,县侯国财令史将,二千石官令长吏并将,至戍田所。罢卒还,诸将罢卒不与起居,免削爵。”这里是说,发动卒去戍边、屯田,应该由县侯国级的令史带领,郡国的则由长吏统一指挥带领。推测可能先由各县侯国的令史带领本县侯国的卒到郡,郡再派去长吏统一带领到所戍的边地。到达目的地后,还要把本郡国的服役期满的罢卒带领回来。(21)“令”中还特别规定“诸将罢卒不与起居,免削爵”。对于带领罢卒者的行为给予约束,目的则是希望罢卒能够平顺返乡。这对国家的统治自然也是有利的。

敦煌悬泉汉简则透露了更有价值的内容。送护各郡国的戍卒到戍所和迎送各郡国的罢卒返乡,竟然是由中央统一部署和具体领导的。相关简文如下:

(24)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获(护)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颍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颖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槥)。为驾一封轺传。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I0309③:237)(22)

这是一份传信,丞相史李尊要带领河东等八郡国的预计到神爵六年才开始戍边的戍卒到敦煌郡、酒泉郡;同时也要把河东等六郡国的罢卒及死卒带回来。(23) 通过这一记载,可以从侧面了解到罢卒队伍的规模当不会小。(24)

下枚简也说到了“迎罢戍田卒”:

(25)史冯贵之,始元二年正月假一封传信,迎罢戍田卒,溺死,亡传信。外第十五。(II0113⑥:4)

简(25)说到身份为史的冯贵之持传信去迎接罢戍田卒。推测罢卒在到达郡国后,很有可能再由各县侯国官吏“迎”“送”回家。这样罢卒的返乡之路就到了终点。

关于罢卒的返乡交通形式,可能是以步行为主。至于其行进速度,简文虽未见明确记载,但应当也是有某些规定的。逗留的话,是要受到处分的。如:

(26)第十候史杨平 罢卒在正月四日到部私留一日适运茭五百束致候官会八月旦(285.10)

第十候史杨平、罢卒在到部因私自停留一日,被责以运五百束茭到候官的处罚。

居延汉简中有很多关于邮书传递速度的记载,如:

(27)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EPS4T2·8A)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11]46

既然邮书传递有速度的规定,从常理上推测罢卒的行进速度不可能没有类似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的相关律文,对于我们思考这个问题,可能会有所帮助。相关简文如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11]64(25)

罢卒返乡时,会携带一定的物品,同时还有随行的死卒及其遗物。前面说到会有车辆随行,载运死卒槥椟和其他物品。比照《二年律令》的规定,可算做“重车”。所以,罢卒的返乡行进速度也可以由此推测。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罢卒的饮食供给问题。罢卒在路上的饮食是由沿途的邮驿提供,还是其本身就已经携带了一定的粮食供其在路上消费,我们不是很清楚。有学者在讨论西汉南军卫士时,认为,卫士“役期1年,每年定期更换,卫士的往返路费、服役期间的生活费用统由朝廷发给”[12]66。费用由国家承担,这在原则上和罢卒是一样的。可惜由于材料的缺乏,历史的细节我们已难以明了。(26)

四、结语

综上所述,汉代戍边的戍卒役期一般为一年。服役期满的戍卒,即为罢卒,开始复员返乡。戍所根据戍卒名籍,制好罢卒名籍。戍所也为罢卒的返乡做一些其他准备工作,如准备车辆等。与此前后,罢卒应该交出所配备的公家的兵器。各燧的罢卒先由吏带领到候官集中,然后再被带领到太守府集中罢遣。这种罢遣有可能是在中央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下进行的。罢卒返乡路上,仍由官吏带领,饮食供给费用则由国家提供。罢卒的行进速度似乎也有某种规定。罢卒在到达各自郡国后,可能由各自所属之县派员去迎接他们,并最终带领罢卒回到家乡。

研究罢卒这一问题,我们对于汉代戍卒的复员、人口的流动等社会场景有了较以往略微深入的认识。但由于材料的缺乏,现在对于罢卒的了解还十分有限,其中有些认识还属于推测,更多更深入的研究值得我们去做。

收稿日期:2010-09-10

注释:

① 陈直先生在《居延汉简解要》中,也有类似的说法:“罢卒为瓜代之卒,居延简或称为当代卒。”在《居延汉简总论》“戍卒的来源”中称:“期满应还之卒,称为当代卒或罢卒。”参见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30页、第17页。

② 参见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5册,第11页;第7册,第203页;第9册,第9页。

③ 沈刚先生在“罢卒”词条所加按语为:“省卒罢归原戍所,简文称‘罢鄣卒’等,而不径称罢卒,赵说有误。”参见沈刚《居延汉简语词汇释》,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205页。实际上,赵沛先生在文章中对“罢卒”尚有另一种解释。他说:“另外,从‘罢卒’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可能指更多的复员戍卒。戍卒服完兵役则被遣回故籍,故曰‘罢卒’。”参见赵沛《居延汉简所见〈兵簿〉〈被兵簿〉——兼论居延边塞兵器配给》,载《西北史地》1994年第4期,第20-29页。

④ 孙言诚先生认为:“戍卒役期为一年,到期者为罢卒。”参见孙言诚《秦汉的戍卒》,载《文史哲》1988年第5期。

⑤ 王震亚先生认为:“所谓‘罢卒’,就是戍田卒服役期满后而回归田里。”参见王震亚《竹木春秋》,甘肃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

⑥ 本文所引居延汉简,凡简号为阿拉伯数字者,均出自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凡简号阿拉伯数字前为EPT、EPF等者,均出自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⑦“地方常备兵”的概念,采用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的说法。参见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1-482页。有学者认为:“正卒服役两年:首先一年是在本郡受军事训练……再一年就是为卫士或者当戍卒。”参见熊铁基《秦汉军事制度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页。

⑧ 有学者在列高后时“令戍卒岁更”后,分析道:“此后,戍卒役期一年的规定,至少在西汉武帝之前便成为定制。”参见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⑨ 刘光华先生认为,罢卒与“岁尽交代”的卫士同例,所以“戍卒、田卒亦必‘岁尽交代’,一年一更”。参见刘光华《汉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117页。

⑩ “罢军”,如《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的“恭侯罢军”(参见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98页)、居延新简“饼庭隧长罢军”(EPT8·21)等。“罢师”,如《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的“庄侯卢罢师”。参见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945页。

(11) 例如,敦煌悬泉汉简“乃三月乙卯送罢戊校候张君”(I0205②:3)、“监遮要置史张禹,罢”(II0216②:241)等。本文所引敦煌悬泉汉简如未特别注明,均出自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12) 秦汉时代还有“谪戍”“赀戍”,与本文所讨论的内容不同,故兹不探讨。

(13) 永田英正先生认为:“我们还可以推断,候官应该有吏卒名籍的原簿(总名单的基本台帐)。”参见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张学锋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6页。

(14) 居延汉简简112.28:“□副别之移书会己酉夕须集移府毋。”

(15) 或者是在罢卒名籍制好之前上交兵器。

(16) 本文所引敦煌汉简均出自吴初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7) 赵沛先生认为:“所谓‘罢卒留兵’还当指戍卒罢还故籍后留在戍所的兵器。”参见赵沛《居延汉简所见〈兵簿〉〈被兵簿〉——兼论居延边塞兵器配给》,载《西北史地》1994年第4期,第20-29页。李天虹先生也认为:“标题中的‘留兵’是罢卒交还的兵器。”参见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18) 《汉书》卷七四《魏相传》:“孝文皇帝时,以二月施恩惠于天下,赐孝弟力田及罢军卒,祠死事者,颇非时节。”“以二月”“赐孝弟力田及罢军卒”,“祠死事者”,被认为“颇非时节”。参见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6页。

(19) 陈直先生曾提到戍所祖道的举行,“此简的祖道钱当为瓜代的官吏及戍卒送行的用费”。参见陈直《西汉屯戍研究》,载《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8页。

(20) 李天晓先生认为,“罢卒还乡的程序似乎是先由部燧吏员护送到候官”,“然后候官派吏员将罢卒送往太守府”,“罢卒到太守府后如何返乡无考”。参见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0页。

(21) 不过也有证据似表明,郡府的官吏“助府佐”也带领罢卒返乡,如悬泉汉简VT1410④:1:“甘露四年六月丁丑朔丁丑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谓县遣助府佐敞罢卒郡中以令为驾…… 如律令 六月□□西。”参见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三)——以敦煌郡太守人名为中心的考察》,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罢卒郡中”的说法值得注意,带领罢卒返乡的官吏组成还可探讨。

(22) 居延汉简也有“□瑟卒赵外人等四人□暴病死丞相史”(103.14)的文字。

(23) 此简具体的解释。请参见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5-46页。

(24) 肩水金关汉简反映,在昭宣时期,“梁国赴张掖的戍卒一次达一千零九十五人(EJT25:86),赵国戍肩水的五百六十四人(EJT28:63)”。若这些戍卒同时开始戍边,同时罢遣,则可以想见当时罢卒队伍的规模。参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载《文物》1978年第1期。

(25) 简文句读采纳陈伟《〈二年律令〉、〈奏谳书〉校读》一文的意见。参见陈伟《简帛》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46-347页。

(26) 居延汉简203.31:“罢卒费直 前掾□□。”所记或与罢卒的费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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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岩汉简中的“罢工”_居延汉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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