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稳定税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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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单元和竞争主体,也是现代社会各个国家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载体。在庞大的企业群体中,最活跃的、最富有生命力的则是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问题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当今世界经济增长的一个亮点。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及知识革命的深入发展,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提升到战略高度给予格外重视。

一、关于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问题

关于中小企业概念和标准的划分问题,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比较含糊的概念。一般来讲很难确定一个完整的定义,使中小企业的概念能够适用于各个国家,适用于各行各业,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非常困难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别,在对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的标准上,很难达成一致;二是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标准也会发生变化;三是中小企业概念本身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处在变化发展和比较之中,受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

世界各国在界定中小企业概念时,涉及到中小企业概念的众多因素当中,有三个指标用的最多。即企业的从业人数、企业的实有资本和企业的营业额。有的国家采用其中一项或两项指标,有的国家同时采用三项指标。

我国对中小企业标准的界定和划分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先后进行了几次调整。在50年代主要是按照企业职工人数划分,曾经规定300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500人至3000人的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伴随着我国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实施和公有经济的发展壮大,从1962起我国对中小企业确定的标准调整为主要按企业的固定资产来划分。1978年和1988年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企业规模划分的标准,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按“综合生产能力”划分。1992年国家经贸委又重新发布《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再次进行部分修改。归纳起来有三方面的特征:

一是以生产能力为标准。凡产品单一的企业,一般以生产能力为参照系进行界定。例如,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在100万吨以上的为大型企业,10万吨至100万吨的为中型企业,10万吨以下的为小型企业;煤炭开采企业,年产煤500万吨以上的为大型企业,200万吨至500万吨的为中型企业,200万吨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二是以生产设备数量为参照系进行界定。例如,发电厂,装机容量在35万千瓦以上的为大型企业,2.5万千瓦至35万千瓦的为中型企业,2.5万千瓦以下的为小型企业;棉纺织企业(单纺),棉纱锭在10万锭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万锭至10万锭的为中型企业,5万锭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三是以固定资产原值数量为参照系进行界定。例如,通用设备制造厂一般以固定资产原值数量界定,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企业,8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8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机械、化工、电子工业等行业都是这样界定的。

1998年11月,国家统计局又颁布了新的部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1999年再次修改,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将企业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其中,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 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总之,在界定中小企业概念时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规定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是科学可行的。同时,在探讨对中小企业标准的界定问题时,还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应坚持两点:一是中小企业应该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各行各业的特点。二是中小企业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时间上是相对的,在规模上也是相对的。

二、国外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借鉴

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国政府都相应地在立法、政策和政府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是“政府扶持企业”的同义词,因此,各国都陆续制定了相应的的保护措施。一是健全立法,切实保护中小企业。日本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其后又制定了30多部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较为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美国先后制定了多部反垄断法,并于1958制定了《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后来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为中小企业发展奠定了基础。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为中小企业服务。二是加强政府机构建设,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政府1948年成立了中小企业厅,隶属于政府通产省,在全国8个地区设有派出机构。美国在1942年设立了中小企业军需工场公社,1958年改设为中小企业厅。意大利在20世纪50年代成立了手工业中央委员会,为中小企业服务。三是不断完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国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了一整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涉及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科技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对中小企业实行适度的税收减免

对中小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涵养税源的一项重要措施。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司再投资实行减免税政策和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措施,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最高税率从46%降为34%,最低税率为15%。公司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中小企业可以从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一种。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至46%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或者选择“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中,按个人所得税计算纳税。选择有利的纳税方式纳税,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德国政府规定对手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营业所得税;在日本,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给予了必要的优惠,规定了较低的税率(28%)缴纳法人税,而对利润较大的企业,则按37.5%缴纳法人税。

2.实施投资抵免政策

美国目前规定,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 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的抵免;日本政府规定中小企业投入试验研究费用的6%可以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当年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行税收优惠

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对研究和实验的费用提供了永久性的税收优惠(以前是6个月至9个月)。美国地方政府为资助新技术开发、补贴研究设备投资,采取提前以公司税作为政府投资的措施资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建立了研究与开发(以下简称R&D)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R&D投资比前两年增长的R&D平均值增加的企业,可以免缴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50%的企业所得税。法国还规定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或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得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在德国的税法中规定了对中小企业科技开发的投资实行减免税,中小企业凡是购置设备或者建造大楼,只要1/3是用于科研开发的,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十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4.对新建的中小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英国为了鼓励广大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规定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投资限额是4万英镑;韩国政府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和法人税实行“免三减二”(开始三年免税,其后两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5.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必要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法国政府为了改造老工业区,对在老工业区新建的公司和企业采取免征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3年的优惠措施予以支持;意大利政府规定对南部地区和西西里岛地区的中小企业,免除10年的动产税,免除10年的地区税,降低交易税等等。

三、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制中,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不多。但在税收法规中,有一些规定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已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基本上适应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税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年利润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6%;三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四是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限满之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以小型企业为主)的经营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只缴纳一种税;六是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七是乡镇企业可以按照应纳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八是教育部门所属院校办的企业经营所得,可以暂免征所得税;九是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35%以上的,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比例超过10%,不足35%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是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等等。

从总体看来,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比较零碎,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手段较为单一,扶持力度不够,还没有从总体上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对规范、系统、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四、税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完善和稳定税制,是当前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经过 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起来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框架,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和探讨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不是对现有税收制度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和变动,不是实施大规模的减税,不是专门重新建立一个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体制,而是在现有税制格局基本保持不变的大前提下,在整个税收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中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规范和完善,同时还应较好地借鉴国外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当前,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税收政策应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政策取向。税收作为对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应尽可能力求公平合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可能会部分损害社会公平,但却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经济上的平等,即保证效率优先原则的实现。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是力求横向公平,要努力实现中小企业在整个企业群体中的税负同等待遇,不受歧视,一视同仁,彻底消除解决企业的“有成分论”的问题。二是纵向公平,中小企业的税负应该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不要有大起大落的急剧变化。

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执行国民待遇原则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涉及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各个税收政策,同时也不能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形成对其他企业的新的税收歧视。

2.轻税原则

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设备较为陈旧,职工的素质相对较低,融资渠道也不畅通,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讲,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中小企业继续实行轻税原则。给予中小企业一些适当的优惠照顾,创造更为宽松的税收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3.便于征管的原则

中小企业数量大、遍布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优惠,要坚持简化明了,政策目标清晰,容易执行,便于征、管、查和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和降低税收成本。

4.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原则

中小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企业自身是否在资源配备过程中具备有竞争的优势,为了获得这种优势,中小企业必须具备技术创新的实力。税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也必须把发展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作为一个突破口。

五、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体系,作为政府的支持,主要包括法律政策支持、金融服务支持、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环境支持、出口政策支持、科学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支持和信息咨询支持等,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税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主要对策应是:

1.结合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工作,通盘考虑解决中小型企业的不公平待遇问题

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中小企业的征税政策相对而言不公平,一是规定的征收率(6%和4%)相对偏高,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过重;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存在着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与中小企业打交道的企业感到吃亏,不愿与中小企业发生业务来往,这样影响了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建议在进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过程中,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齐备,有固定经营场所,对所有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同时建议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的优惠

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点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规范统一所得税税基,使内资、外资及所有不同类型的企业执行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

目前,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要比我国低得多。如美国实行15%、18%、25%和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日本为30%,德国为25%,最高税率大多低于我国,加上西方国家的税前扣除项目又较多,实际税负大大低于我国。因此,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可由33%降到25%左右。

原规定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改设15%和20%两个低档税率,继续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同时考虑经济发展情况,建议对中小企业年利润额度的规定,适当提高标准,如提高到7万元以下、7万元至15万元,可享受两个低档税率的照顾。

3.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

目前实行的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以其是否经国务院批准的,或是否在高新区内为标准决定的。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减按15%征收。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大批地处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建议取消按区域给予优惠的作法,改为按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产业为标准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另外,由于中小企业资本和利润有限,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更多地采用投资抵扣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用于R&D的投入,及时给予全额抵扣,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步伐。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仅对省级以上、国务院部委、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发明奖金及政府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及企业颁发的奖金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显然有失公平,也会影响中小企业科技人员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建议将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部科技发明奖及政府津贴。另外,对高科技人员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也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应给予减免。

4.实行统一平等的出口退税政策

近年来,国家几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平均退税率已由1997年的 8.3%提高到15%左右。由于在执行退税指标分配管理的办法中,中小企业常常由于出口退税不及时、不到位,形成较大的资金缺口,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出口。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决定对所有生产型企业的自产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政策,由于中小企业已经不是国民经济的配角,而是和大企业一样构成了经济发展的两翼,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要进一步消除对中小企业的歧视,一视同仁,使中小企业享受完整的进出口经营权。

5.税收促进和拓宽中小企业资金融通渠道和信用保证体系

融资难、担保不易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个最突出的难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大的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一般由于资产较少、风险较大、资信程度较差或者其他原因,往往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和贷款。据统计,中小企业中占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无论在就业人数还是在工业产值上都超过了国有企业,但每年的信贷规模却只占总信贷规模的7%至8%左右,个体和私营企业更是基本上得不到银行的贷款。另外,中小企业也缺乏大企业所拥有的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的手段。多年来中小企业只好利用一些非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不得不置身于利率很高、风险很大的民间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市场。可以大胆设想组建全国中小企业银行,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疏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组建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等。政府在组建信用贷款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扶持作用。对地方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实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措施。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已经规定了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考虑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建立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建议给予更长时期(如5年至10年)免征营业税优惠的规定,为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构造比较宽松的税收环境,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步伐。

6.结合税费改革,进一步清理对中小企业的的不合理收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加强,我国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7年起开始出现明显回升的趋势,1997年为11.1%,1998年11.8%,1999年13.0%,2000年为 14.1%,2001年15.8%。但是,2001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也只是大体上恢复到“七五”末期和“八五”初期的水平(1990年为15.2%、1991年为13.8%),税负水平并不高。横向比较,目前经济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多在30%至40%之间,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总体多在 20%以上,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国际经济发达国家,也低于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水平(1997年印度为16.2%,巴西为 29.2%)。

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高,然而从政府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等)占GDP的比重,即“大口径宏观税负”来看,又明显偏高,一般估计纳税人的实际财政负担在25%以上,明显高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税负水平。一些政府部门常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在地方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的情况下,靠增加名目繁多的费用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重要渠道,这给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当前反映十分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乡镇企业的负担过重,据江苏省乡镇企业局调查,江苏省各市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最多的达160多项,最少的也有几十项,这里除了税收以外,主要是各种规费和“三乱”收费。

税外收费过多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与政府职能的转换有着密切的关联。作为财税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之前的过渡措施,可以借鉴我国一些地区采用的“一次费”的做法,即取消形形色色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代之以政府规范的一次性征收规费。这样,自身承受能力与谈判地位较弱的中小企业可以借助政府的“一次费”,来抗拒政府各部门各个方面向企业的乱收费。清理税外收费、取消“三乱”收费,对中小企业实际上也起到了与减税等价的效应。

7.建立以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体系

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其地位越显重要,在税收管理工作上要纠正在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转变观念,应做到抓大促小。要转变以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直接干预的作法,突出服务与扶持,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减少中小企业申报纳税的时间,纳税程序给予简化和规范化,进一步降低纳税成本,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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