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研究论文_袁捷

民法中的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研究论文_袁捷

袁捷 黑龙江省松花江林业干部学校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要】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于法律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尤其在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民法关注上更甚。对于民法来说,它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其他法律不同,是平等与自由。这也是人们格外关注民法的原因,因为在人们思想更加开放进步的今天,对自由与平等的普遍要求与向往。在民法中平等价值的实现是独立法律人格能够被承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民事主体也就人们能够在平等地位下进行民事活动的开展和财产的合法获取的重要条件之一。纵观古今,人们对于平等和独立人格的追求从来没有停止过,从奴隶社会进化到现在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最好的体现。所以此次就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和独立人格做出浅论,以助人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独立人格

英国散文家理查德·斯蒂尔曾经说过:“对一个有优越才能的人来说,懂得平等待人,是最伟大、最正直的品质。”中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发表过:“人像树木一样,要使他们尽量长上去,不能勉强都长得一样高,应当是:立脚点上追求平等,于出头处谋自由。”这样关于自由和平等的言论,可见无论是在什么地方,平等与自由都是众多先进思想家、哲人不断努力追寻的至高取向。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说明我国指的平等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即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我国关于平等原则和独立人格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社会向前发展中和人民思想进步中不断的丰富和完善。

1.民法及民法中的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简介

1.1民法简介

民法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市民法是只适用于有罗马市民权的人的法律,是特权阶级的法律。在我国民法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其中第一章的第一条提到:?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这一条基本阐述了民法的作用。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提到: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是此次讨论的立足点。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详细了解民法的内容有利于我们解决生活中出现的一些事情,了解民法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做的事。

1.2民法中的独立人格简介

一般意义上的独立人格指的是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创造性。它要求人们既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政治力量,在真理的追求中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在政治的参与中具有独立自主精神。而在民法中有一项人格权,与一般意义不同?,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1.3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简介

中国古代作为封建制社会,等级深严,人们在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上表现出的不平等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以三纲五常作为最高道德准则的封建等级观念深深地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这是人们在思想上的不平等。同时在法律上也没有也并没有到达平等的地步。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西方思想的进入,我国社会从奴隶社会慢慢过渡到了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由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工人阶级做主人,所有享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无一例外的可以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地位。所以,根据人民的要求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将平等原则写入我国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要求,是民法区别于公法的重要标志,是民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民法平等的走向是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迈进,从单纯的强调机会相同、待遇一致,到主张合理区别对待、缩小结果上的差距。可见平等原则的重要性,但因我国《民法通则》对其规定是一种抽象的表述,因此为了减少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困难,我们有必要对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进行剖析。这也是此次讨论的重点。

2.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的关系

2.1独立人格法是平等原则建立的前提

在过去,中国古代社会就有规定,如户婚田宅关系的规定, 这一规定在很大积度上都属于刑法的一部分。在最近几年,民法做出了很多的调整,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在古代社会存在阶级的不平等和性别的不平等。在奴隶社会阶级上的不平等主要指的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不平等,在封建社会则主要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而无论是农民还是奴隶,他们都是完全听从于他们的主人,没有自己的想法和需求,也就是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性别上的不平等在罗马法中也有很鲜明的体现。罗马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男子是不平等的,其通常处于家权、夫权或监护权之下,行为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样的在中国,也有“以夫为天”的说法,在过去,妇女从出生到离开人世几乎所有的事物和决定都是由别人决定,未出嫁时听从父母的,出嫁后听从丈夫的,而且对于家里的事件都没有话语权和决定权,几千年以来,她们完全不能自主,这也是没有独立人格的。而由封建社会到现在的妇女思想的变化可见,妇女要想获得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就必须首先解放成为一个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之人,从他权人变为自权人。

2.2民法独立人格的实现是民事主体获得彼此平等地位并正常开展民事活动、合法取得财产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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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中的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的动态发展特性

3.1从罗马法到近代民法

前文中提到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罗马时期,市民法的适用阶层仅仅是拥有罗马市民权的人,并没有普及到全部人民,所以只是少数人的平等,同时由于那个时候的奴隶阶层的存在,他们不具有独立人格,就更谈不上平等。到了近代,近代基督教思想、启蒙哲学和自然法理论共同提倡“人的解放”,攻击封建身份制社会,他们的作为对近代平等理念的贯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康德哲学到德国民法典再到伦理学人格主义,平等原则慢慢发展为要求人与人的相互尊重,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也成为了基本的原则。从导致罗马法到近代民法中平等原则和独立人格的发展可以看出,它们的一系列变化都离不开社会的变迁和思想的进步。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 1 条就彰显: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804 年《法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于第 8 条规定: “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1900 年《德国民法典》更进一步于第 1 条规定: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该法典更是于第一章第二节承认了法人制度,将民事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我国《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 9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从古罗马法到近代民法中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的变化结果。

3.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及独立人格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也有很大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民事主体平等价值在法律上获得彰显,平等民事主体的范围愈加扩大,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也在侧重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更深层次的追求,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相差无几,在经过 17、18 世纪的发展,于 19 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而获得定型化的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是强而智的经济人,而且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互换位置,平等性方面的不足会通过互换性的存在得到弥补。在这样的情况下奴隶甚至是妇女们,有可能是不属于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也有可能仅属于具有部分法律人格的他权人,这样一来他们也都无法成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特征的民事主体。同时在由近代到现代的过程中,大规模的垄断行业的出现,让一部分企业家在一定的程度上获得了更大的权力,强者为尊的社会背景下让部分力量微弱的人民享受不到平等的权力,所定向的相关法规并不能对那些强者进行约束,对于弱者更是没有起到保护的作用。于是在现代民法中,弱者被加入到了保护的行列,对于强者的管束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并且出台了一些必须完成的法律上强者对弱者进行帮扶,力求达到平等原则。20世纪延续发展的现代民法在人的形象问题上,也就产生了两个转变,即从对所有的人完全平等法律人格的承认到承认人格权、从理性的强而智的抽象法律人格到弱而愚的具体法律人格的转变。

3.3现代民法中的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的特点,首先是抽象性。首先,平等原则源于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其内涵一般解释为每个人的法律人格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受任何差别待遇,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具体来说,时至今日已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内容的平等,以及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等多种解读和划分方法。这样一来,内涵上的不确定就难以避免,直接导致了内容空洞,空洞就会导致适用困难。

其次平等原则还具有绝对性,平等原则强调“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即只要确定了“情况”的标准,在相同情况下必须绝对给予平等的待遇。这是我国宪法平等原则的两大特点。而之于民法,出去宪法平等的两个特点之外,有一个独特的理念——不得歧视的特别命令。可见宪法平等是民法平等的源头,但是一方面宪法平等原则的管辖范围现已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扩大化,对于强势的团体与个人对弱势的私人的妨害也予以适用,所以也并不是只限制公权力机关,也会涉及到限制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另一方面民事活动错综复杂,民事主体的平等问题有时可能会上升到宪法层面上予以解决。因此,宪法平等与民法平等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但是总得来说,我国现代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承继与宪法,只不过相比宪法的平等,民法的平等具象到民事领域,围绕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地位是否对等、权利义务是否一致等。再说民法中的独立人格,因之前提到了关于人格权的简介,所以就不做详细阐述了。

4.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就平等原则的司法功能而言,有些学者提出一些观点,平等原则不具有授权条款的性质,但是不能直接使用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疑难民事案件裁判过程中,民法平等原则仍然可以起到司法准则的裁判功能,以填补具体法律规则存在的漏洞。在民法中独人格和平等原则主要作为立法准则,体现于民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之中时,起到了在立法上价值宣示以及司法上个案裁判规范的重要要功能。另外,在民法适用领域,主要通过对平等法律规则在个案中的具体化而发挥重要大作用,也就是民法平等 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立法上基于平等原则所配置的具体规则来适用,也足通过间接方式而得到实现的。不过,民法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过于扩张以致没有边界,必须妥当协调其与私法自治原则的关系。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私法自治原则又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以上就是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5.结语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与独立人格所蕴含的内容和历史发展远不止这些,其发展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重要的是人们的思想在不断的进步,社会是在不断往前发展的,人们对于规范自身要求的法律也在不断改善和完善,从平等原则与独立人格的在民法中的变化就能看得出来,不论是平等原则的受众群还是平等的意义,都在不断的拓展和细化。平等也已经不仅仅只是道德上或者大家口头上谈谈的事情,而是明文规定,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同时也是很多民事活动的重要前提。做一个知法、懂法、遵法的文明中国人,就要努力遵守法律法规,无论身份、职业、性别、年纪,都应该在拥有独立的人格的前提下平等的与他人相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完成“中国梦”。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5. 104,152,157,275.

[2]王雷.民法中的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 [J].。法学研究.2005

(作者简介:袁 捷,黑龙江省松花江林业干部学校,一级律师、民商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与应用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研究。)

论文作者:袁捷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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