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新时期 不动产登记 问题 对策
引言
2013年国务院提出建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编办随后公布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方案》并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对不动产登记的重视度逐渐加深,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开始在公众视野内出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2016年,根据上级要求,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及统一部署下,不折不扣落实工作任务,高位推进工作进程,攻坚克难,积极筹措经费,加快数据整合,加紧移交资料。在组织全州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到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实地观縻学习的基础上,指导各个县结合实际,因县制宜,完成了流程再造、系统开发、窗口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工作任务。但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仍然存在登记方面的问题,严重阻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1、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1.1登记机关职能不够明确
自国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对于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各部门只是单纯负责登记发证内容,针对确权、勘察、审批等的职能仍旧分属各部门负责。因社会大众对不动产登记认识不足,普遍认为登记部门负责所有登记职能,同时针对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也要负有全部责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不动产登记职能不明确等原因造成的。例如,抵押房产交易的过程中,房产交易部门手中掌握有交易抵押房产的职能权限,居民在对抵押房产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应携带居“三证两同”到房产交易所进行申请表的填写、签字、盖章、拍照,3d后直接到房产交易所领取抵押交易告知单。随后,将交易告知单递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之后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或交易登记。
1.2登记技术不够成熟
针对新时期下的不动产登记,在开发和建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中的管理系统较为成熟和完善,但是同林权、海域等相关的登记系统,其测量标准、测量精度、规定标准和划定范围方面都缺乏统一、缺少相关的规范,也就很难实现信息之间共享。除此之外,在建立和开发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中,也存在着技术不协调的情况,主要是在数据、业务流程以及信息系统整合过程中不够全面、实用。
1.3法律依据及范围不够明晰和统一
新时期,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时的主要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性文件,但还缺少统一的法律依据为不动产登记保驾护航,特别是登记机关中的权利交叉现象突出、权利界限不明显,在登记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错误,阻碍了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权属确定时不动产交易的前提条件,因划分权利的边界标准模糊不清、资产法律权属不明确等问题的出现,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不到保护不动产交易的目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若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粗心大意引起的,双方的责任该如何界定;若不动产登记人员在修改信息时,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如何追究造假人员的责任。现阶段,针对以上者这两种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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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登记档案移交困难和不及时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它是后续档案管理和利用的基础。但是,在实际的档案移交中却存在有很大的困难,特别是移交困难和不及时的问题较为突出。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包括有三方面:其一,在房屋交易登记中,房产部门主要实行一体化管理,通过整合后形成的房屋交易登记档案是很难进行拆分的;其二,根据建设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房产部门应建立房屋交易档案;其三,针对历史久远的县市来说,如福贡县的房产档案馆资料,因年代久远且涉及的资料较多,一旦拆分就很有可能遭到损坏,复原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如何确保档案顺利移交并及时流转,是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应尽快解决的问题。
2、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对策建议
2.1加强登记人员培训 在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应首要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使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建立起统一的登记机构,改善传统多部门共同负责、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为了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为大众服务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职能,应对登记机构的行政管理理念进行淡化。不断明确政府部门各登记人员的工作服务职责,为了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每位登记人员应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工作技能的系统化和全面化水平,同时还要做好专业知识培养和技术开发,不断提升登记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2.2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监督
在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主要是由立法和司法机构共同负责审查监督,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进行完善后,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了强制性法律保障。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内部建立起相互监督机制,通过制定奖惩制度,可以有效规范登记人员的工作行为,避免因个人利益而出现的错误登记,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相关部门可以不定期开展抽查,为了增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将季度和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结合,对不动产登记人员实行严格的调训和淘汰制度,一旦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行为,立即实施惩罚制度。
2.3出台不动产登记相关条例
只有在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的保障下,才能确保不动产登记秩序和流程具有法律规范性特征。《物权法》的颁布奠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基础,但涵盖的内容较为笼统,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仍旧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作为支撑。针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来源、变化以及不动产物权方面的信息进行统一,进而形成具有法律规范的公证程序和工作标准,在保护社会大众自身权益的同时,还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或者降低登记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3结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着登记机关职能不够明确、登记技术不够成熟、法律依据及范围不够明晰和统一、登记档案移交困难和不及时等方面的问题存在,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完善,还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出不动产登记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稳定人们群众生活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晶晶.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5(30):269.
[2]何欢乐,姜栋.切实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思路――解决分散登记问题的过渡方案 [J].中国土地科学,2013.
作者简介:范永梅(1979-),女,怒族,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人,本科学历,工程师,从事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论文作者:范永梅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8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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