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间刑事司法冲突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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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刑事司法冲突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法论文,冲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发展快慢不同,引起司法解释和立法的标准不同,从而带来犯罪数量相同而量刑却不同。这种冲突是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区域或法域司法的冲突,我们称之为内部冲突或区际刑事司法冲突。

“一国两制”方针的推行,香港、澳门、台湾都会相继回归祖国。在回归前过渡时期,香港、澳门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性,同一行为可能在不同特别行政区罪名不同,量刑也各异,甚或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都会不同;回归后,在与各自基本法不矛盾情况下,仍保留各自原有的刑事法律制度,香港属英美法系,澳门则属大陆法系,同样它们相互间也会出现刑事法律规定上的冲突;同时,港澳与大陆现行刑法规定也会存在冲突,法律规定或法律传统上的差异必然给互涉刑事案件司法带来冲突。我们可称之为外部冲突或外围刑事司法冲突。

区际刑事司法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具有消权作用:一是由于法律规定犯罪立案数额标准不一,给犯罪分子规避法律、逃避打击留下活口。二是由于法律规定标准不同,往往带来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北内陆落后地区司法机关在协作过程中就同一行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认识上分歧。三是不同区域或法域法律规定不同,在犯罪分子流窜作案,甚或既有在大陆犯罪,又有在港澳地区犯罪,如何管辖,如何适用法律,都会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困难,影响惩治犯罪的及时性。

如何解决区际刑事司法冲突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实在问题。这里主要谈一下同一刑法下同一行为在不同区域或法域刑事司法冲突时的解决办法:

1、同一行为在不同区域或法域性质认定分歧, 应依行为实施地法作为司法管辖和适用法律的依据。这里应注意两点:(1 )行为实施地法是指由行为实施地司法机关进行管辖,适用行为实施地刑事司法标准量刑。(2)行为人在认为是犯罪的区域实施该行为, 即使逃往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区域或法域,亦应认为是犯罪,由行为实施地司法机关管辖。若该行为实施的危害结果与行为发生地非同一地域或法域时,一般应依犯罪结果地为该行为的管辖地和司法标准适用地。

2、同类行为跨越几个不同区域或法域的处理。 所谓同类行为指行为本质、行为动机、目的相同的行为集合。同类行为跨越几个不同区域或法域时应具体分析,分别对待:(1 )同类行为在几个不同区域或法域均不构成犯罪,但却在各自区域或法域违法,或部分行为违法,违法金额累计达到某个区域或几个区域刑事司法标准,构成犯罪的,由最先受理地或发案地司法机关按照其刑事司法标准定罪量刑。违法金额累计计算。(2)同类行为在几个不同区域认识分歧, 若其中有几个行为分别在各自区域被认为是犯罪,亦有几个行为在各自区域不认为是犯罪,对于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若合法可不予处理,若违法而按吸收原则处理,由犯罪行为吸收违法行为,对于被认为是犯罪的几个行为数额累计,由最先受理地或主要犯罪行为所在地司法机关按其刑事司法标准定罪量刑。(3 )同类行为在各自发生地域或法域均被认为是犯罪,实质上属流窜作案和连续犯,对此按同罪名定性,数额累计,在刑事司法标准上应将几个不同区域或法域刑事司法标准予以平均,作为法律适用的司法标准,在管辖上由最先受理地或主要犯罪行为地进行管辖。

3、不同类行为发生于几个不同区域或法域的处理。 对此应先按刑法规定确定各行为罪名,然后再考虑不同区域或法域各行为之严重程度、危害后果大小、诉讼便利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1 )不同类行为在不同区域或法域均构成犯罪应由最先受理地所在区域司法机关管辖,对不同类行为按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在法律适用上按司法标准最低或最严厉区域司法标准执行,这是因为:在不同区域或法域实施不同类犯罪行为反映了犯罪人犯罪潜力大,主观恶性大宜从重处罚;在不同区域或法域实施不同类犯罪,犯罪流动性大,查处难度大,耗费的人财物力多,宜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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