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道德建设与法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道德建设论文,法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人们在关注道德失范现象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把它归咎于市场经济,并由此引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话题。其实,市场经济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我们所面临的任务是转型期道德建设问题。
我国走向市场经济的改革是由边缘向中心部位逐渐推进的。在多种经济成分中,私有企业及个体经济较早进入市场,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步履迟缓。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这一问题不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真正建立起来。从市场体系的发育来看,市场也远未成熟,市场机制还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我们所面对的是一种正在形成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形态,或称准市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市场不是“人们可以互相欺骗的场所”,而是“一套社会制度,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那种制度的促成和构成。”(《现代制度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美国经济法学家哈耶克曾指出,在市场秩序里,“个人所需服从的,是法治下的法律,这种法律应是无私的、普遍的、有效的”。追求效益并通过市场和价格体系来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协调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是精确计算下的效率,尊重的是规则性公平,讲究的是规则契约化,培育的是法律主义精神。市场经济的建立是经济现代化和经济关系法律化同步发展的客观进程,健全的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就其对法律的依赖程度而言,它是一种法制经济。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自利行为是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对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的追求,容易诱发自私性,进而产生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导致人们常说的坑蒙拐骗、商业欺诈、欺行霸市、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等不道德的经济行为。这些行为将极大地提高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甚至使市场经济成为一种低效率的经济机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一整套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合法经营的机制。法律不仅能够持续稳定地保障市场经济运行处于有序状态,而且使得市场经济在法治的指导下,建立起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规则。市场经济的法治性,排除了人治的因素,它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遵守法律规定,而且要求政府也必须在法律明确界定和限制的职能范围之内从事管理活动。
正在形成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规不健全,竞争规则不统一,部分企业产权不明晰,监督不力,留下了不少失控的真空地带,使市场中的“经济人”缺少必要的、有力的约束,诱发了一些人的投机心理和侥幸犯罪心理。市场化初级阶段的消极道德现象,不是市场经济自身的问题,而是在旧的道德规范对个人的约束弱化后,对个人非理性冲动缺乏新的有效约束而造成的问题,这一问题必须在进一步完善自由竞争的法制环境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滞后的。政治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还不健全、不完善,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历史上,我国缺乏法制传统,封建主义的特权思想、宗法观念等至今还在侵袭着人们的灵魂。伴随着对外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开始出现、流行。自利原则、等价交换原则在政治领域也有一些表现;失去有效制约和社会监督的权力进入经济领域“寻租”,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社会腐败现象发生。而在一段时间里,对党政机关少数人中滋长和蔓延的腐败现象又制止不力,对各种犯罪活动打击不狠,使党风和社会风气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好转。腐败是各种消极道德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产生各种消极道德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消除腐败是加强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建设除了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的民主与法制,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任何反腐倡廉机制的确立,都离不开法制建设。
转型期道德建设要区分不同领域分层次地进行。把经济伦理同其它社会伦理区分开来;对不同的公民提出不同的道德要求;要加强干部道德教育。但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公民道德是法理性道德,属于用否定式来表达的道德,如不偷盗、不奸淫。这是最基本的道德。法律是公民道德的资源。
伦理学的原则与规范,按诺齐克的说法应该具备简洁明了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文化是“义务本位”的伦理文化或称“君子”文化。道德是建立在乐观人性之上的高调道德,重道德理想,轻道德规范,重私德,轻公德,追求人的理想境界,道德的目标是求君子,社会长期缺乏可供普通百姓操作的最基本的公民道德。相反,西方的道德是建立在悲观人性论之上的低调道德,这种道德对人性的弱点有着深刻的警觉,道德的目标是防小人,最后形成了与法律相结合的公民道德。一个简单的事实也许可以帮助理解两种道德的差异。在西方人看来理所当然的不能“随地吐痰”,在中国却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社会问题。这里笔者无意褒扬西方伦理,贬低传统文化,只是想说明,转型期道德建设,我们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同时也应该借鉴西方的经验,搞好公民道德建设,使道德建设循序渐进地进行。
中国的儒家伦理是建立在家庭伦理基础之上的,中心是人伦,重家庭伦理,轻国家、社会伦理,道德是针对具体人而言和因人而异的,公私界限是模糊的。由于家庭、亲属的社会关系较密切,社会关系是个别的和具有感情色彩的,伦理具有个别的性质。而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过渡的社会转型,在社会学家看来,是从社区到社会,从礼俗社会到法理(契约)社会,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由于社会流动,人际交往范围的扩大,同时缺乏社会监督,曾经在熟人社会起作用的道德规范在陌生人社会失去了其规范作用。陌生人社会需要的是普遍主义的道德,这种道德只能是公民道德。
在政教合一的社会,信仰的危机必然导致道德的危机;理想主义的尽头是虚无主义。转型期道德失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以历史上的精英道德独断为代价的。历史的辩证法就是如此,虽然是残酷的,但却是真实的。因此,在今天,强调把法律作为道德资源的公民道德建设,其意义是深远的。同时,权利和义务本来就是双向互动、辩证统一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和尊重,而片面强调公民的义务,从而使道德教育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把法制建设作为道德建设的保障,可以真正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中国科技大发展的明天也肯定会到来。但是必须看到,科技的发展己经对道德规范提出了挑战和侵蚀。人一方面是自然性的存在,另一方面是社会性的存在。就人的自然性而言,人的原始欲望和本能是非常强大的。在过去,虽然科技和经济发展不能完全满足它,但人们还是借助神的力量把它压住了。广义的道德不管是宗教的宗法的还是形而上学的,总是一种强大的约束性伦理,用以把人的欲望限制起来。科技发展,特别是进化论的发展,一方面使道德丧失了超验的纽带,上帝被杀死了,天理不存在了,只有实证的东西才是真的。古典道德的超验资源被科技斩断了。另一方面,科技发展使人原本强大的本能欲望更加膨胀,同时,科技也成了人们满足欲望的工具。因此,科技发展使人类道德资源相对地减少,也使道德在人的欲望面前更加软弱无力。走向经验主义后,道德建设应更多地以法律作为道德资源,同时,通过加强立法,充分发挥科技这把双刃剑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实现科技和道德的全面进步。
就道德与法之间的关系来看,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是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道德和法都是为一定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道德是法的哲学内涵,是法形成的伦理依据。任何法律制度除了受经济政治制约之外,还必须受一定道德观的指导。因此,法律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道德与法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一般说来,守法在任何社会里都是道德的内容,而任何社会的道德原则也都渗透在该社会的立法原则中。这种渗透还表现在有些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直接同一的。此外,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又是密不可分的。
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道德是由人们的经济关系决定的、用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行为规范。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道德实行“软着陆”,它属于软件,极富弹性。道德建设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其特点是施工周期长、见效慢。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和道德相反,法律调节社会关系时采取以硬对硬的方式,在治理和整合人类社会过程中属于硬件,它以外在强制方式起作用。其功能特征是针对性强、见效快,刚猛迅捷是其优势。
道德和法律的相互作用及其各自发挥作用的特点,决定了在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建设要以法制作保障。事实上,各个社会的统治阶级在安邦治国的策略中,总是实行“德刑相辅”的政策。
实践证明,道德规范的更新不会顺利地自行发生和进行。在新旧体制并存、交替的社会转型时期,原有的道德体系已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在这个破旧立新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意义和范围内的道德盲点、“道德真空”、道德规范的虚置及新旧道德的冲突,导致了人们对道德地位、道德价值、道德标准、道德主体的困惑,因而出现了道德失范现象。所以,社会在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对新道德认识的同时,必须以法律手段来抵制旧道德观念的复苏和蔓延,尤其是以一定的法规来规范人们的伦理生活,以促进新道德在全社会的通行,逐步培养起人们新的道德习惯。法律在新道德规范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道德建设的根本方法是道德教育。教育本来就不是万能的。而没有法制作保障的道德教育其效果更是有限的。人无所畏惧是不行的。离开了法制惩罚,人们将随意地破坏道德,使道德规范没有丝毫的约束力。一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被嘲弄的商品社会,必然造成一部分人道德沦丧,社会风气败坏、社会秩序被破坏的局面。就道德本身而言,其作用也是有限的。正是为了增强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使道德规范具有权威性,历代统治阶级都把那个时代最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运用法制的力量,对严重违背这些本来属于道德规范的行为实行惩罚。在当代,新加坡是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新加坡是德治法治手段兼用,且法治手段更为强硬,立法详细,执法严厉。正是由于盛世用典,使得新加坡人人养成了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新加坡的做法对于我国转型期道德建设有启示意义。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曾经指出:“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理得更好。”(《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8~3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