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语篇”同音词借用类型强调文本细化(一)_金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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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文乃《說文解字》(以下簡稱爲《說文》①)之基本條例。據許慎《說文解字·叙》,《說文》重文有一千一百六十三字②,而今本實際字數則多出百餘字。因此,今日之重文,其中自有後人附益者。加以甄別,固是許學之要務。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云:“重文千二百七十九,增多者百一十六文。此由列代有沾注者,今難盡爲識別,而亦時可裁僞。去太去甚,略見注中。”③段氏之甄別原則,非异體類重文,大抵歸爲淺人所增(詳下文)。其所疑之重文,多是大小徐本俱載。此種决斷,缺乏版本依據,終嫌于强古人以就己。

欲甄別後增之重文,必先明許書重文之條例。鑒于此,沈兼士于1941年作《漢字義讀法之一例——〈說文〉重文之新定義》一文④,明重文與正篆(即字頭)之關係,非如往者所謂必音義悉同形體變异,亦有同音借用、同義换讀二變例;進而指出後二者屬于用字之法,乃許慎兼收經傳解詁异文所致。由是觀之,重文既爲异體材料,亦是异文材料。因此,研習重文,須先區分此三類字際關係,爾后再分類逐一研討之。

然時至今日,持“重文即异體”之觀念者,仍不乏其人。⑤其緣由蓋因非异體類重文之甄別疏證,一直寥寥無幾。就同音借用類重文而言,沈氏之後,所見者僅祝鴻熹、黄金貴《〈說文〉所稱古文中的假借字》⑥一文。沈文、祝文之甄別,均爲示例性質,未志于全面梳理;所甄別者多止于指出假借之可能,未出以假借之實例;部份重文本爲异體或同義换讀類,而誤定爲同音借用;少數重文雖甄別爲同音借用類,但具體材料和論證有可商之處。鑒于以上四點,筆者剔除二家誤置之例,補充二家未提及之例,共甄別出同音借用類重文二十七例(其中十三例爲沈、祝、黄所甄別出,十四例爲新甄別出),每一例均據構形原則證明重文非正篆之异體,據語音關係和文獻實例證明重文和正篆在具體使用中存在假借關係;據重文條例檢討前人校勘此重文之意見。限于篇幅,本文僅列出十二例同音借用類重文,按照《說文》順序一一加以疏證(剩餘十五例,將另文加以疏證)。

一、莊—

《說文·艸部》云:“莊,上諱。,古文莊。”⑦按,“莊”爲漢明帝諱,故許慎未作說解。此字從艸,本義當爲“艸盛大貌”(段玉裁説)或“艸平整貌”(朱駿聲説)⑧,引申假借之後方表“嚴敬”之義。此字重文“”,諸家皆以爲非“莊”之异體,其中段玉裁以爲“奘”字,且疑此字爲後人所加⑨,沈兼士以爲“葬”字,祝、黄則以爲“醬”字。從古文字材料來看,後二説值得進一步加以討論。⑩考甲骨文“葬”有作者,從歹爿(“床”之初文)聲,字形的確近于“”,然未見用“葬”爲“莊”之例。又考金文“醬”,有作者,從甾爿聲(11),或作,從戕聲,下有飾筆。至郭店楚簡中,則有作者,從甾從丌爿聲,字形更接近于“”。且郭店此例即借“葬”爲“莊”,其文云:“與爲義者游,益。與莊者處,益。起習度章,益。”(語叢三)(12)相比之下,視“”爲“醬”之异體更妥。因此,就“嚴敬”之義而言,先借用“醬”字來記録,後來纔改用“莊”字。進而言之,若以“艸貌”爲“莊”之本義,則“莊”字亦爲借字,以“莊”代“醬”,實則以一假借字代另一假借字而已。

二、叜—

《說文·又部》云:“叜,老也。從又、從灾。闕。,籒文從寸。,叜或從人。”(13)按,以“老”爲“叜(即今叟字)”之本義,無法切合字形之從又從灾。考《說文·手部》有“”字,一訓“求”(14),即今“搜”字。兩字相較,“”字爲“叜”字累增手旁而成,從又、從手同意,均示字義關乎手持。(15)因此,“叜”本義當爲“索求”,字形從又從火從宀,會手持火把在屋內找尋之景象;(16)至于“老”義,則爲“叜”之假借義,後增益人旁製“”字來專門記録此義。簡言之,就“老”義而言,“叜”爲借字,“”爲後出本字。《孟子·梁惠王上》云:“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趙岐注:“叟,長老之稱也。”(17)此借“叟(叜)”爲“”也。

三、婚—

《說文·女部》云:“婚,婦家也。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從女、從昏,昏亦聲。,籒文婚。”(18)按,重文“)”字形顯然不貼切“婦家”之義,段玉裁云:“‘’字,其會意、形聲不可勥說。”(19)此可見據“婦家”之義析據“”之構形,難以圓其説。據甲金文,“”字實爲“聞”字。甲金文”聞”字作諸形,象人傾聽狀,爲會意字,而從耳門聲之“聞”字則爲後出形聲字。(20)“”、“婚”上古音文部疊韻,声母一为明母,一为曉母,語音相近,可相通假。(21)《說文·耳部》“聞”字重文作“耳昏”,從耳昏聲。(22)殳季良父壺銘文云:“用盛旨酉(酒)。用亯(享)孝于兄弟(婚)顜(媾)者(諸)老。”(23)膳夫克盨銘文云:“用乍(作)旅盨。隹(唯)用獻于師尹魁(倗)友(婚)遘(媾)。”(24)此二句“媾”連言,與“兄弟、諸老、朋友”並列,其中之“”,皆假作婚姻之“婚”。

需注意者,列“”爲“婚”之重文,並不表明許慎必視“、婚”爲一字。《說文·車部》“(即)”字下文云:“,古昏字。”(25)兩條說法有异,段玉裁根據“婚”下說解,認爲“”下“古昏字”當作“籀文婚字”。(26)此說失之武斷。照段氏思路,亦可反過來根據“”下說解來校訂“婚”下說解。在無版本依據時,不宜先假定何條有誤,而應先承認此差异,然後努力尋求解釋。上述差异不妨視爲許慎以旁見之法體現兩種用字現象:“婚”字條體現用“”爲“婚”,“”字條體現用“”爲“昏”。後者亦有實例。毛公鼎銘文云:“無唯正(昏),引其唯王斦(智),廼唯是喪我或(域)。”(27)“”與“正”反義並舉,自當讀爲昏亂之“昏”。諫簋銘文云:“女(汝)某(謀)不又(有)(昏),毋敢不善。”(28)“謀有”即爲“不善”,其中之“”亦當讀爲昏亂之“昏”。

四、—鞈

《說文·鼓部》云:“,鼓聲也。從鼓、合聲。鞈,古文從革。”(29)又《革部》云:“鞈,防汗也。從革、合聲。”(30)按,“”大徐注音“徒合切”,上古音可推知爲定紐緝部,本義爲“鼓聲”。“鞈”大徐注音古洽切,上古音可推知爲見紐緝部,本義爲“防汗”,即指置于马腹两侧之障泥。《淮南子·主術訓》云:“鞅鞈鐵鎧,瞋目扼,其于以御兵刃,縣矣。”(31)“鞈”與“鞅(鞼之誤)、鎧”並舉,此“鞈”用本義之例。又《兵略訓》云:“善用兵,若聲之與響,若鏜之與鞈,眯不給撫,呼不給吸。”(32)“鞈”與“鏜”相對,此借“鞈”爲“”之例。《史記·司馬相如列傳》云:“族舉逓奏,金鼓迭起,鏗鎗鐺,洞心駭耳。”(33)此用本字“”。《漢書·司馬相如傳》引作:“族居遞奏,金鼓迭起,鏗鎗闛鞈,洞心駭耳。”顔師古注:“闛鞈,鼓音也……鞈,音榻。”(34)此讀“鞈”爲“”。(35)因此,就“鼓聲”之義而言,正篆“”爲本字,重文“鞈”則爲借字。段玉裁、王筠二家皆知“鞈”可借作“”,但均認爲《說文》之“鞈”不當兩出。段氏疑正篆“鞈”爲後人所增;王氏疑重文“鞈”爲後人所增,亦或《說文·革部》“鞈”下原有“古文以爲字”句。(36)二氏所疑皆可不必,《說文》重文原不可僅限以异體解之,《說文》假借亦非僅用“古文以爲”條例。

五、直—

《說文·部》云:“直,正見也。從、從十、從目。,古文直。”(37)又《木部》云:“植,戶植也。從木、直聲。”(38)按,“直”之重文“)”,上方部件爲從囧之“直”,實“植”之异體。《說文》“囧”字訓“窻牖麗廔闓明”(39),甚是。此字甲金文作等形,正象窗牖玲瓏交文之狀,以表“開明透亮”之義。作爲表意部件,“囧”可與表視覺類部件相通。例如,《說文》中從目之“睦”、“省”,重文從囧,分別作;從見之“觀”,重文作從囧之“”。(40)又《說文》有“悳”,重文作“)”(41),其中“悳”上方部件(即”直”)之中含有二級部件“目”,“”上方部件之中含有二級部件“囧”。結合上文“囧”“目、見”相通之例,可推知“”上方部件即“直”之异體。與之相類,“”上所從亦爲“直”之异體,整個字可隸定爲“”。此字上從直下從木,因部件位置不同而與“植”形成异體。

(植)”之借用爲“直”,亦有實例。郭店本《緇衣》引《詩·小雅·小明》文云:“情(靖)共尔立(位),好氏(是)贞(正)植(直)。”其中“植”字,字形为,正爲上從直下從木。(42)上博《緇衣》作“正植”。(43)今本《禮記·緇衣》及《詩·小雅·小明》有异文,“贞植”均作“正直”。此例“貞(正)植”同義並言,故郭店本作“植”者,乃假借爲曲直之“直”也。又郭店乙本《老子》云:“大攷(巧)若(拙),大成若詘,大植(直)若屈。”其中“植”字,字形作,亦上從直下從木。(44)馬王堆帛書甲本、北大漢簡本及傳世諸本“植”均作“直”。據文例,“植”與“屈”反義相對,故此亦是借“植”爲“直”。

六、—亙

《說文·木部》云:“,竟也。從木、恆聲。,古文。”大徐注音爲“古鄧切”。(45)又《心部》云:“恆,常也。從心、從舟,在二之間。上下心以舟施恆也。,古文恆從月。《詩》曰:‘如月之恆。’”大徐注音爲“胡登切”。(46)按,“”之重文“亙()”,實“、恆”之异體。甲骨文有字作,用于指稱殷人之先公,即“亙”字。金文中亦有此字,字形作。“亙”本取象于月之周轉,以表“永久、常在”之義。戰國文字中,“亙”累增卜旁作,衍生出“”字。又或累增心旁作,此即“恆”字。《說文》所謂從舟,實爲從月之訛變。秦文字中,“恆”有字形作者,明“月”之訛爲“舟”,由來久矣。(47)“亙、、恆”三字异體,“恆”出而“亙、”漸廢矣。

因此,就“竟”義而言,“”爲本字,而“亙、、恆”則爲借字。借“亙、、恆”爲“”者,亦有實例。《周禮·考工記·弓人》云:“恆角而短,是謂逆橈,引之則縱,釋之則不校。”鄭玄注:“玄謂恆讀爲,竟也,竟其角而短于淵幹,引之角縱不用力,若欲反橈然。校,疾也。既不用力,放之又不疾。”《釋文》:“恒,古鄧反。又如字,下同……,古鄧反。”(48)又《詩·大雅·生民》云:“誕降嘉種,維秬維秠,維穈維芑。恒之秬秠,是獲是畝;恒之穈芑,是任是負,以歸肇祀。”《毛傳》:“恒,遍也。”《釋文》:“恒,古鄧反,本又作亘。”此例“恒、亙”訓爲“徧”,與“竟”義相足,音爲“古鄧反”,故亦借爲“”也。(49)

七、呂—膂

《說文·呂部》云:“呂,脊骨也。象形。昔太岳爲禹心呂之臣,故封呂矦。凡呂之屬皆從呂。膂,篆文呂,從肉、從旅。”(50)按,“呂”甲金文作之類形體,中皆不相連,非象脊骨之貌。因此,“呂”絶非“脊骨”義之本字。就字形象二物並列之貌,以“呂”爲“侶”之初文,最爲融洽。(51)許云“昔太岳爲禹心呂之臣”,此所引之文,今見于《國語·周語下》,其中“呂”字作“膂”。由此推知許所見之本,乃借“呂”爲“膂”。進而言之,借“呂”爲“膂”之外,亦可見借“旅”爲“膂”,而後方附益形旁專製後出本字“膂”。《詩·小雅·北山》云:“嘉我未老,鮮我方將。旅力方剛,經營四方。”此“旅”當讀爲“膂”。(52)

八、握—

《說文·尸部》:“屋,居也。從尸,尸,所主也,一曰尸象屋形。從至,至,所至止。室、屋皆從至。,籒文屋,從厂。,古文屋。”(53)此列“)”爲“屋”之重文。又《手部》云:“握,搤持也。從手、屋聲。,古文握。”(54)此列“)”爲“握”之重文。按,“”上象屋頂有覆蓋之物或矗立之器,以形求之當爲“屋”之异體。許慎深諳形音義互求原則,自當知“”之構形更切合“屋頂”之義,難通于“手持”之義。然又列之爲“握”之重文者,蓋因“屋”可借用爲“握”,欲广字用也,非謂“”即“握”字也。(55)文獻中可見借“屋”爲“握”之例。《淮南子·俶真訓》云:“是故至道無爲,一龍一蛇,盈縮卷舒,與時變化。外從其風,內守其性。耳目不耀,思慮不營。其所居神者,臺簡以游太清,引楯萬物,群美萌生。”高誘注:“臺,持;簡,大也。”(56)其中之“臺”乃“”之誤字,此即用“屋”爲“握”之例。

九、撫—

《說文·手部》云:“撫,安也。從手、無聲。一曰循也。,古文從辵、亡。”(57)又云:“拊,揗也。從手、付聲。”(58)又《攴部》云:“,撫也。從攴、亡聲。讀與撫同。”(59)按,“撫、拊、”乃一字之异體,本義均爲“撫摸”,故字從手或從攴,引申之後則有“安撫”之義。“撫”重文從辵作“”,字形亦不切合上述二義。祝、黄以爲“”、“撫”非一字,“”當爲“亡”之分化字,本義爲“逃亡”。甚是。文獻中可見到“”假借來記録“滅亡”之用例。祝、黄所引“而其邦”(中山王鼎銘文,戰國)、“邦身死”(中山王方壺銘文,戰國)是也。“”、“撫”上古音明母雙聲,陽魚對轉,語音相近。許君列“”爲“撫”之重文,蓋亦因見及借“”爲“撫”之現象。惜出土文獻之中,“”字甚罕見,故尚未覓得此類用例。

十、

《說文·夕部》云:“,早敬也。從丮持事,雖夕不休。早,敬者也。,古文從人、,亦古文,從人、。宿從此。”(60)又《說文·宀部》云:“,止也。從宀、聲。,古文夙。”(61)按,許慎將“”列爲“(夙)之重文,並認爲“(宿)從得聲。根據古文字材料來看,“”實爲“宿”字之异體,所從之“”本由“(即簟字(62))”演變而來。甲金文中,“宿”作諸形,前二形象人坐于席上,會“留止過夜”之義。第三形將表席子之部件豎寫,象形程度略減,此形爲“”之所本;第四、五形累增部件宀,爲“”之所本。《說文·巾部》“席”字重文作“”,“厂”下之部件依稀可見象席子之形,亦由“”演變而來。(63)文獻中有用“”爲“(夙)”之例。例如,叔簋銘文云:“豐姞用宿夜亯(享)考(孝)于公,于吊(叔)(倗)友。”依《說文》條例,許慎若知“”一字而欲明借“”爲“”之用字習慣,則當于“”下云:“,止也。從宀、聲。,古文,亦古文。”或徑直云:“,止也。從宀、聲。古文以爲。”今《說文》于“”字下云“,古文夙”,而于“”下連云“,古文從人、,亦古文,從人、。宿從此”。由此推知許慎的確將“”誤認作“”之异體。造成此狀况之原因,僅可從异文角度尋找。“”既可假借爲“”,典籍中“”與“”構成异文,自屬正常。許慎在古文經中見及此异文,在確認詞之同一性後,將假借關係認成异體關係,故而有“爲古文”、“從古文”之類分析。由此可見,此種同音借用類重文,源于許慎對异文背後字際關係之誤判。

十一、磺—卝

《說文·石部》云:“磺,銅鐵樸石也。從石、黄聲。讀若穬。卝,古文磺。《周禮》有卝人。”(64)按,“卝”乃“卵”字,《周禮》“卝人”乃借“卝”爲“磺(即礦字)”。對此,段玉裁在此字及“卵”字下均有大篇幅討論。(65)彼據《九經字様》“卝:上《說文》,下隸變”和《五經文字》“卝,字林不見”二語,推定:“卝”即“卵”字,《說文》“卵”字原本作“卝”,今作“”者,乃後人據《字林》所改。又據《周禮·卝人》鄭玄注“卝之言磺也”,推定“卝”非“磺”字,乃假借爲金玉樸之磺。此皆不移之論。然段氏又進而認定“卝,古文磺”乃淺人所妄增,此則嫌于武斷。承認“卝”假借爲“礦”,與列“卝”爲“磺”之重文並不矛盾。段氏言“卝,古文磺”當删,仍因囿于重文即异體之偏見。

十二、逶—蟡

《說文·辵部》云:“逶,逶迆,衺去之皃。從辵、委聲。蟡,或從虫、爲。”(66)按,《管子·水地》云:“蟡者,一頭而兩身,其形若虵,其長八尺。以其名呼之,可使取魚鱉,此涸川水之精也。”(67)《廣韻》“蟡”字兩見,《支韻》下云:“蟡,涸水精,一身兩頭,似蛇,以名呼之,可取魚鼈。”(68)又《紙韻》下云:“蟡,長八尺,一首二身,似蛇,以名呼之,可取魚鼈。”(69)兩處釋義均本《管子》,注音一爲于爲切,一爲過委切,兩音韻母全同,聲母和聲調有別,一爲影母平聲,一爲見母上聲。《集韻》亦兩見,《支韻》下云:“蜲,水精也。(70)形如蛇,紆曲,長八尺,以名呼之,可使取魚,通作‘蟡’。”(71)又《紙韻》下云:“涸水之精曰蟡。”(72)“逶”字之音,大小徐所附反切分別爲“于爲切”、“委爲反”,《廣韻》和《集韻》所附反切分別爲“于爲切”、“邕危切”(73),中古音均爲影紐支韻。結合以上材料來看,“蜲”、“蟡”爲异體字,本爲動物名用字,可假借爲逶迆之逶,故許慎將之列爲“逶”之重文:見母紙韻乃‘蟡’用本義時之讀音,影母支韻則乃假借爲“逶”時之讀音。{逶迆}这一摹状形容词,词形甚不固定,歷史上有“委也”、“委它”、“委虵”、“委蛇”、“委施”、“委佗”、“委陀”、“蜲虵”、“逶迆”“逶迤”等多種詞形。(74)用“蟡、蜲”之先于“逶”,猶用“也、它、虵、蛇”之先于“迆、迤”。因此,就{逶迆}這個詞而言,“蟡、蜲、也、它、虵、蛇”皆爲假借字,“逶、迆、迤”則皆爲後出本字。許書正篆無“蜲”、“蟡”,將“蟡”寄于“逶”之下,並不悖于全書條例。

概而言之,《說文》同音借用類重文有兩類。一類許慎不知其爲同音借用,因析形有誤而視之爲异體,“叜—”、“呂—膂”、“”之類是也。此類重文,學者都信其爲許慎原書所有。另一類爲許慎知其爲同音借用,置之于重文以明其用,“握—”、“婚—”、“—鞈”、“磺—卝”之類是也。此類重文功能類似“古文以爲”之條例。其中,有些重文字形在《說文》中常兩現,或均見于重文,或一見于重文一見于正篆。段氏多疑此類重文非許書原有,或疑此處之重文爲後人所增,或言彼處之正篆當删。其説顧此失彼,亦無版本依據,殊爲主觀。進一步來看,《說文》同音借用類重文有二十七例,同義换讀類重文亦有二十四例左右(75),合計五十餘例。一概皆以淺人所增解之,甚爲輕率。且此二類重文與正篆之假借、换讀關係,僅見于先秦兩漢文獻,皆合于漢人釋讀之法。此亦可證《說文》原有此二類重文,後人若非熟諳先秦兩漢之用字習慣,甚難添益。因此,今日之治此類重文,若無版本依據,自當先信其有,然後結合出土材料和傳世文獻一一證明之,而不可逞一己之私見任意修剪許慎之《說文》。

①本文所據《說文》版本,爲宋徐鉉校訂本《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1963),世稱大徐本。同時參考其弟徐鍇《說文解字繫傳》(北京:中華書局,1987),世稱小徐本。

②《說文》,第319頁。

③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81頁。

④見于《沈兼士學術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239~254頁。

⑤詳見王平:《〈說文〉重文研究》,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9頁。

⑥見于《語言研究》1982年第2期,第127~135頁。

⑦《說文》,第15頁。

⑧段説見于《說文解字注》,第22頁。朱説見于《說文通訓定聲》,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909頁。

⑨《說文解字注》,第22頁。

⑩甲金文和簡帛字形,采自《甲骨文編》、《金文編》、《古文字譜系疏證》、《古文字詁林》四書,恕不一一注明具體出處。

(11)“甾”象容器,《說文·甾部》(第268頁)云“東楚名缶曰甾,象形”是也。其下隸有“”諸字,亦均表容器。

(12)圖版和釋文分別見于《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97頁和第209頁。另,金文和簡帛中還有數例借“醬”爲“莊”者,詳見《古文字譜系書證》第1918頁、《簡牘帛書通假字典》第273頁。

(13)《說文》,第64頁。

(14)同上,第257頁。

(15)手部“拯”、“舉”、“捧”、“揜”、“援”等字,亦是原字形(丞、與、奉、弇、爰)有表手部件,後來又累增手旁而成。

(16)朱駿聲主此說,詳見《說文通訓定聲》:第270頁。甲骨文“叜”作,手持火把之意更顯,惜均爲地名用字,未見本義用例。金文中爲人名用字,亦未見本義用例。

(17)焦循:《孟子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35頁。

(18)《說文》,第259頁。

(19)《說文解字注》,第654頁。

(20)“”之形體演變過程,跟“夔、夒”類似。

(21)明、曉聲轉之證據甚多,在諧聲、异體、假借、又音等多種材料上均有反映,詳見黄焯:《古今聲類通轉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77頁。

(22)《說文》,第250頁。

(23)見于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6册,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5100頁。

(24)《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4册,第2866頁、第2868頁。

(25)《說文》,第301頁。

(26)《說文解字注》,第724頁。

(27)《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2册,第1534頁。

(28)同上,第4册,第2624頁。

(29)《說文》,第102頁。

(30)同上,第61頁。

(31)何寧:《淮南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第616頁。其中“鞅”爲“鞼”之誤,“縣”爲“綿”之誤,詳參該書所引孫詒讓、王念孫語。

(32)《淮南子集釋》,第1069~1070頁。

(33)《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3038頁。

(34)例句和顔注引自《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569~2570頁。

(35)“”音榻,故又可借“闒”。鄭玄注《周禮·大司馬》文引《司馬法》文云:“鼓聲不過閶,鼙聲不過闒,鐸聲不過琅。”《釋文》:“閶,吐剛反。闒,吐獵反,劉湯荅反。”(引自孫詒讓《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1809頁)此“閶”讀爲“”。

(36)段說見于《說文解字注》第110頁和第206頁。王説見于《說文句讀》(北京:中華書局,1988)第171頁。

(37)《說文》,第120頁。

(38)同上,第267頁。

(39)同上,第142頁。

(40)具體說解詳參《說文》,第72、74、177頁。

(41)《說文》,第267頁。

(42)圖版和釋文分別見于《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7、129頁。

(43)圖版和釋文分別見于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6、176頁。

(44)圖版和釋文分別見于《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8、118頁。

(45)《說文》,第125頁。

(46)同上,第286頁。

(47)《說文》“亙”字之歷時分析,主要依據,黄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書證》,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334~335頁相關內容。

(48)例句、《鄭注》及《釋文》均引自《周禮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2023頁。其中《鄭注》之“”,訛成“搄”,當訂正。説詳孫詒讓:《周禮正義》,第3549~3550頁。

(49)例句、《毛傳》及《釋文》均引自《毛詩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1144頁。

(50)《說文》,第152頁。

(51)目前,“呂”之本義仍有分歧,詳細討論可參閱,周法高主編:《金文詁林》,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74年,4782~4804頁。諸説有一共識,即“脊骨”非“呂”之本義。

(52)此句“旅”,《毛傳》訓爲“衆力”,誤。前人已有辨正,詳參竹添光鴻:《毛詩會箋》,臺北:臺灣大通書局,1920年,第1365頁。另,《尚書·泰誓》“旅力方愆”之“旅”,根據上下文語意來看,亦當讀爲“膂”,《後漢書·王梁傳》引此句正作“膂”,可作爲旁證。

(53)《說文》,第175頁。

(54)同上,第252頁。

(55)段玉裁認爲“屋”字下之重文乃淺人所補,不確。段說見于《說文解字注》,第400頁。

(56)例句及高誘注均見于《淮南子集釋》上册,第113~114頁。該書于此句下詳列清人關于此例“臺”字之討論,可參閱。

(57)《說文》,第253頁。

(58)同上,第252頁。

(59)同上,第68頁。

(60)同上,第142頁。

(61)同上,第151頁。

(62)《說文·竹部》云:“簟,竹席也。從竹、覃聲。”(第96頁)

(63)《說文》,第159頁。

(64)同上,第194頁。

(65)詳參《說文解字注》,第448~449頁、第680-681頁。

(66)《說文·辵部》第41頁。

(67)黎翔鳳:《管子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827~828頁。

(68)《宋本廣韻》,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0頁。

(69)同上,第68頁。

(70)對比《廣韻》、《集韻》這四條,可知“蜲,水精也”,當爲“蜲,涸水精也”脫落“涸”字所致。

(71)《宋刻集韻》,北京:中華書局,2005,第12頁。

(72)同上,第91頁。

(73)《宋本廣韻》,第10頁,《宋刻集韻》,第12頁。

(74){逶迆}詞形歸納,詳參尚振乾《聯綿詞“委蛇”文字考議》,《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6期,第153~157頁。

(75)《說文》同一换讀類重文,筆者亦已做全面梳理,將另文加以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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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语篇”同音词借用类型强调文本细化(一)_金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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