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吴有恒的有计划商品经济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经济论文,有计划论文,吴有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广东有位在60年代就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观点的学者卓炯同志,这是许多人都知道的,至于广州有位在50年代中期就提出有计划商品经济论的领导人吴有恒同志,知道的人就不多了。这一论点是1956年8月5日他以“方集”为笔名在北京《大公报》第一版“星期论文”中提出来的。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够写出这样一篇有见地的文章,是十分难得的。39年过去了,中华大地发生了历史性的伟大变化,我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地深化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于十四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实现了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新飞跃,十四届四中全会还勾画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和基本框架。吴有恒同志已于1994年离开我们了,今天我们重温他当年提出的有计划商品经济论,对于我们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很有意义的。
解放初,吴有恒同志在中共广州市委管财经工作,1954年起出任中共广州市委副书记、书记处书记,也一直分管经济工作。他曾与经济学家古念良等共同起草广州市第一个五年计划。在起草的过程中,吴有恒同志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意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1956年吴有恒同志到北京中央高级党校进修,主要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著作。当时大家几乎是怀着崇拜的心情去学习的,谁也不会怀疑它有错。由于吴有恒同志来中央高级党校学习前已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便看出斯大林在该书论述中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规律已无调节生产的作用的观点是错误的。他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得到了同一学习小组的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张执一的赞赏,鼓励他写成文章。吴有恒同志便于1956年8月5日在北京《大公报》以“方集”的笔名发表了“星期论文”:《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的作用问题》,对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关于价值规律的意见进行商榷。文章认为,“只要社会主义还有商品生产,那就还有价值法则存在,既然存在,它就还能对于调节生产起一定的作用。……商品生产越大,它的调节作用就越大。”文章联系广东当时的实际来说明:广东曾有一个时期,花生价格比豆饼价格还低,农民便说:“怎么搞的,我一担花生卖给你,你把油榨出来了,把渣子卖给我,还要讨我更多的钱?”农民“宁可服从他那个价值法则,不服从我们的计划”,就不想种花生了。吴有恒同志对此评论说:“农民这样想时,不正是根据价值法则吗?不正是根据价值法则来决定他们的生产规模吗?”
吴有恒同志在文章中提出,社会主义时期仍然要发展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流通和生产具有调节作用,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现在看来,他在当时的政治历史背景下提出这些观点,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首先,吴有恒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决定仍然具有支配的作用”,“这种调节作用仍然是客观存在,只要我们的计划不能正确地或近似正确地反映它,它就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会自发地起来调节,国家可以很好地通过计划利用这种调节作用来调节生产,调整价格,但不能否定这种调节作用的客观存在。”吴有恒同志进一步强调:“承认了价值规律仍然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有调节作用……,是没有什么坏处的,这只有使我们的工作少些主观主义。否认了价值规律这种客观作用,甚至误认为价值对商品价格不能起任何调节作用,……这就会引起农业生产的下降,引起物价上升,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因而也就减低了人民的劳动积极性,……破坏了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吴有恒同志说得多好呀!他的这些思想表明,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经济具有调节作用,而且这种调节作用具有客观实在性。从流通领域看,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要实行等价交换原则,如对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的劳动者来说,向国家购买消费品时,要实行等价交换,才能体现按劳分配;又如国家必须尊重社队所有权,实行等价交换原则,才能保证工农业生产的进行,巩固工农联盟。从生产领域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可以根据人民的需要来决定生产计划,分配社会劳动于各个生产部门。但各种比例关系的确定,必须考虑价值规律。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规律,从个别商品来看,每个商品的价值都不是取决于自身实际消耗了多少劳动量,而是取决于在社会总劳动中所能给予这类商品生产的那部分社会必要劳动量,如果超过了这个量,多用的部分不会被社会所承认,这种商品不是卖不出去,就是要降价出卖。马克思说:“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特殊的因分工而互助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资本论》第3卷第71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这也就告诉我们,不遵守客观存在的价值规律, 也就不可能严格遵守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的调节作用,是通过价格围绕价值运动来实现的。因为价格同价值相符或背离以及背离的程度,直接涉及到企业的物质利益,影响着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从而调节商品生产的规模和投资方向。价值规律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生产和不同计划管理形式中起的作用不同;价值规律对指令性计划的企业的生产,起一定调节作用,对指导性计划的企业的生产则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属于市场调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基本上是由价值规律调节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有的属国家指导性计划,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更明显,在个体所有制经济和私营企业的生产中,价值规律起着完全的调节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同上书第963页)
吴有恒同志提出的价值的规律的调节作用是客观的,这是因为经济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它是价值现象之间普遍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它决定着经济事物的性质和发展的基本趋势,不管人们承认与否,经济规律总是客观存在和发生作用。然而,这决不是说人们在规律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对价值规律,人们能够发现它,认识它,研究它,并利用它为社会服务。但人们不能任意创造、改造和废除规律。价值规律是经济规律的一种,它具有经济规律的一般性质,正如吴有恒同志所认为的,“国家可以很好地通过计划利用这种调节作用来调节生产,调整价格,但不能否定这种调节作用的客观存在”。
其次,吴有恒同志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统一。譬如“只要还有商品生产,那就还有价值法则存在”,“在社会主义,因生产和价值都是有计划的,所以价值规律对生产和价格的调节作用被限制被自觉地利用”,在一般情况下,它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国家计划表现出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价值规律是生产的唯一的调节者。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不是唯一的调节者,它的作用将随社会生产的日益发展而逐渐缩小。”吴有恒同志的这些经济思想表明,在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生产、商品经济依然存在,价值规律对生产和价格的调节作用都是有计划的。这些都体现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统一的思想。这是因为,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商品分属于各个不同的所有者,存在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社会分工体现了分工体系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产品的要求。如果没有社会分工,人们当然不会有交换的需要,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商品生产。生产资料和产品分属于各个不同的所能者,存在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它决定了互相分工、互相依赖,彼此需要对方产品的生产者之间不能无偿地转让产品,而要求按照共同的社会尺度——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交换。由此,具体劳动必须还原为抽象劳动,表现为价值,劳动产品也就转化为商品。所以,商品经济体现了各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平等互利和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并不意味着否定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从不同角度来考察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商品经济是相对于资本主义无政府状态的市场经济而言。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它们各自的属性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同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客观上要求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按一定比例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分配,使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于是,对商品生产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指导、调节,从而克服商品生产中的盲目性。
复次,吴有恒同志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他指出:“社会主义能够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社会生产,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完全不同。但我们的生产计划,除了要考虑其他规律和条件的作用外,也还必须同时考虑到价值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某些生产仍然有调节作用,这样才能更准确地定出我们的生产规模及产品价格。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准确,价值规律就被我们利用,成为自觉的、自由的东西。在这方面做得不准确,价值规律就往往会自发地起来调节生产,完全与我们的主观愿望相反,”吴有恒同志进一步阐述了价值规律调节生产的客观性及其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并结合当时广东种花生的例子说明,花生是社会需要的,但农民却不和我们一样更多地考虑社会需要,他更多考虑的,是收购价格和价值是否相称:价格太低了,他便不去生产它,价高了,他便会争着去生产它。吴有恒同志的分析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的。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它的客观要求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照价值进行交换。首先,按价值规律要求,一个商品不管生产它的时候支出的个别劳动时间有多少,它的价值只能由当时生产同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如果个别劳动时间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超过的那部分就不被社会所承认,从而就不能形成价值;反之,即使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计算它的价值。这样,就决定了生产者和企业必须提高生产技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求节约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使之低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从而大大激发生产者和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次,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各个生产部门在生产某一类商品的劳动时间安排上,必须同总劳动时间分配给生产这类产品所应得的劳动时间相适应。如果某种商品的生产超过客观要求的比例关系,出现供大于求,即产品过剩,则这些产品要以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卖不出去。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时,必须自觉地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合理地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于各部门,合理分配社会劳动时间于各种产品生产上,才能使社会需要和供给大体相适应,才能使国民经济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大家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设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典型形式是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在这样的条件下,也就不存在商品生产问题。因此,恩格斯说:“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
在十月革命以前,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他说:“至于社会主义,那么大家知道,它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只要仍然有交换,谈论什么社会主义就是可笑的。”(《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17卷第111页)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初期,列宁曾设想,用产品的直接分配代替商品交换,并在苏维埃俄国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试图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列宁很快就发现这种办法是行不通的,于是果断地实行新经济政策,在承认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础上恢复商品货币关系。列宁认为,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还必须保留商品货币,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他说:“如果不在工业和农业之间实行系统的商品交换或产品交换,无产阶级和农民就不可能建立正常的关系,就不可能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建立十分巩固的经济联盟。”(《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1卷第327页)。可惜列宁逝世过早,对于新经济政策究竟是经济恢复时期的暂时办法,还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经阶段,未做明确结论。整个20年代和30年代前期,苏联经济学界多数人把保留商品生产看作暂时现象,他们认为这是直接同小商品生产和私人资本主义的存在有关。一旦过渡时期结束,商品、货币、市场等范畴将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到50年代初期,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与社会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苏联在实践上是实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可是在理论上却长期争论不休。斯大林执政后没几年,就急于实现纯粹的公有制,依靠政治手段急剧推行全盘集体化,建立起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两种公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他承认有两种公有制并存,并局部地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斯大林认为,由于存在着全民形式和集体形式两种基本的社会主义形式,就必须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因此,他说:“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斯大林文选》下卷第583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 但是斯大林否认国有企业仍然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还是商品经济,不承认价值规律对商品生产具有调节作用。在此基础上他设计并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行政命令形式的计划管理体制。
我国从1953年起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在三个五年计划内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来又急急忙忙地把原定在15年内完成的任务,用不到五年的时间就完成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中的偏差,不仅在于急于求成,改造工作过急过快,更重要的是在过渡的目标上不切合中国国情,甚至试图消灭个体经济,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这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在50年代,我们还没有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当时强调向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学习,基本上把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体制作为过渡的直接目标,没有意识到,在任何社会,生产力都是多层次的,生产关系也只能是多样化的。在社会主义阶段,除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经济,还必然有适应不同水平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各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复杂的各样的需要。
1958年,陈伯达鼓吹废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实行产品调拨。这些谬论,助长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引起了农民的极大恐惧,给经济工作造成很大危害。毛泽东曾对陈伯达的错误观点提出严厉的批评,认为“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早地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这种想法是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不利的,因而是不正确的。”“在实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118 页)当时吴有恒同志在强调向苏联学习的政治历史背景下,敢于对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提出批评意见,要承担多么大的风险啊!这就更显示了吴有恒同志的非凡的胆略,以及对经济问题的高瞻远瞩。
尽管如此,但要突破这一重大的经济理论禁区,是要承担重大的政治风险的。但吴有恒同志却敢为天下先,率先在全国第一次提出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等问题,并在中央领导下,他与朱光等同志一起领导广州市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利用商品生产理论,采取适合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实际、符合中国国情的赎买政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但是,1958年,在广东开展反地方主义运动中,吴有恒同志这篇文章就成为他的“罪证”,说是“异端邪说”,说他反对革命导师斯大林,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于是把他打成地方主义反党集团分子,受到撤职、降职处分,由市委书记降到广州造纸厂车间副主任。古念良同志由于赞成吴有恒同志提出的价值规律的观点,在反右斗争中也被错误地打成右派。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吴有恒同志联系广东的实际所阐述的经济思想,既符合客观实际,又符合马克思主义,因而它是正确的。合作化以后,广州有些人开设无牌小型加工厂,当时称此为地下加工厂,对此,政府采取了坚决取缔的政策。另外,广州还有一些买卖进口货物(洋货)的市场,市政府也采取了取缔、封闭的政策。吴有恒同志则认为,对那些无牌小型加工厂应采取全面登记的办法,除一些国家禁止私人加工的产品以外,政府都应允许其登记后继续经营,向国家纳税;对洋货市场则应采取限制、管理、收税的政策。吴有恒同志的主张,当时被认为是搞资本主义的一套,与逐步消灭商品经济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吴有恒同志的上述思想,实际上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允许一定范围存在着小部分的非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包括劳动者的个体所有制以及私营企业等。在生产力还比较低下,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的条件下,私营经济对于满足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对于搞活流通、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等具有重大意义。吴有恒同志的这一经济思想是符合当时广东的实际的,体现了吴有恒同志实事求是的精神。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事实雄辩地证明吴有恒同志关于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的意见是正确的。而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不存在调节作用的理论是错误的,它对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了极不利的影响。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吴有恒同志上述的经济思想与这些思想是一致的。吴有恒同志在1956年提出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价值规律、价格和价值等独创性思想,如果能够得到当时党的领导人和经济学家的重视,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就可能避免走那20多年的弯路,我国的经济建设一定会更加灿烂辉煌。
注释:
〔1〕本文写于1991年5月,曾参加同年5月25日至28 日在广州召开的“吴有恒作品讨论会”,1995年5月修改定稿。
〔2〕关于吴有恒经济思想的引文均见北京《大公报》1956年8月5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