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的伟大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_农村改革论文

农村改革的伟大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_农村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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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农户承包制已在我国农村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已暴露出了不少须解决的问题,而在个别地方开始试行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很可能是完善土地农户承包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值得予以重视。

一、土地农户承包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在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简称“不增不减”)原则时,土地承包权就由“平等按份共有”逐步演变成“不平等按份共有”,从而使人均多地户与人均少地户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因各户的劳地搭配不均而使得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难以得到进一步的合理利用。因此,坚持“不增不减”原则,虽然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有利于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但是其弊端也已日益显露。

第二,在坚持“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简称“增增减减”)的原则时,则形成了土地承包权上的“不稳定按份共有”。这种不稳定的土地产权制度,自然也对于发挥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极为不利,而且也不利于土地和劳动力的合理利用。因此,坚持“增增减减”原则,尽管可保障土地使用上的公平,其弊端也不容忽视。

第三,更加突出的是,在“按人配地、按户承包”的条件下,形成了“人地合一”的凝固效应——多数农户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视承包地为私有财产,在心理上以直接掌握承包土地为安,在行动上以直接控制承包土地为妥,从而直接妨碍了土地使用权的顺利流动和集中。目前,在一些地方,土地规模经营的进展未能与农业劳动力的离农状况相适应,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抛荒或半抛荒现象,正是这种凝固效应的表现。

由此看来,现行的土地农户承包制,可以说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寻找完善土地农户承包制的新举措势在必行。对于有的地方实行的“两田制”(口粮田按人分配,商品田按劳分配),笔者也曾经给予充分肯定和赞扬,但是,它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现在有的地方推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这是一项值得重视的新举措。

二、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是完善土地农户承包制的重大举措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成员土地财产权利股份化——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是适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的新制度。在笔者所见到的材料中,以山东省桓台县的做法最为典型。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两点:第一,以土地承包权作股,凡户口在农村的农民每人获得一股土地承包权,变“以人配地”为“以人配权”;第二,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人口增减、实际承包土地面积增减(转出、转入)时,通过“股利”调节(增人、转出土地者获得“股利”,减人、转入土地者交纳“股利”)。浙江省武义县的做法,仅就土地产权的处置而言,也有相近之处。

原土地承包制与新土地承包制的区别,主要的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社区成员拥有的土地产权方面,前者拥有实物形态的土地承包权,而后者则拥有份额形态的土地承包股权(即人均一份土地承包权);二是在承包权与使用权关系方面,前者是两者合一(仅仅是有可能分离,即在转包时出现分离),后者则是两者完全分离。概括地说,新土地农户承包制的本质特征是:社区成员普遍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土地股权,即土地承包权股份化而与土地实物脱钩。

新土地承包制的主要优越性在于,可有效地扫除土地使用权流转和集中的基本障碍。例如,按照山东桓台县的具体做法,农户转出土地可获得“股利”,便会从物质利益上促使农户转出多余土地。按照浙江武义县的做法,社区成员只能凭借土地承包股权而取得股酬,但无权控制土地实物——土地实物由社区集体经济掌握,统一发包。

因此,把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看作是完善土地农户承包制的重大举措,是不夸张的。

三、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条件下的土地产权分析

在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即新土地承包制的条件下,其土地财产权利问题是值得作进一步分析的。下面着重谈四个问题:

1.关于土地产权结构问题。对于实行原土地承包制与实行新土地承包制加以对比,不难发现两者在产权结构上的共同点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含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三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归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掌握。其不同之点是,在前者,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中包括了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在后者,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股权,则与土地占有权、使用权脱离,从而大大有利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

2.关于在产权安排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问题。首先,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性质,必然要求在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产权安排中,要遵循公平这一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应当是使社区集体经济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一份土地承包股权,而且应当根据农户人口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只有这样才符合“按份共有”的要求。况且,在实行新制的条件下,每个成员享有的只是份额化的股权,因而,股权的分散和变动绝对不会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集中。其次,应当贯彻提高效率的原则。

当然,人们没有理由期望,只要实行了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很快就会出现土地使用权的明显流动和集中。这是由于,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只是从土地产权制度上扫除了土地使用权流动和集中的障碍,而土地使用权流动和集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则是离农劳动力的增加,这一增加只能是渐进的。

3.关于土地承包股权量化到人及其实现的问题。在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时,土地产权量化到人,只不过是明确个人拥有的土地产权的份额(比例)而已,因而就没有必要将这一份额货币化。例如,若土地承包股权享有人为100,则每人享有1/100的股权。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土地承包权股份制的推行。而且,笔者认为,既然此时股权是按人平均分配的,而土地是按能自愿承包的,那么,股权实现的问题就应当是以社区内人均土地面积为基准:按人承包土地超过平均面积的农户,按其超过数付出股酬;按人承包土地低于平均面积的农户,按其不足数取得股酬。其实质是土地转包费的付出与收取,不仅合理而且简明易行。

4.关于实行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问题。这里所说的“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是指不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进行全面的股份合作制改造,而只是单纯地把土地承包权股份化并量化到社区成员。换句话说,将土地承包权量化到人,可单独进行。一般而言,建立股份制合作经济,意味着对于社区集体经济中的产权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所需要的条件较高、难度较大,多数社区目前无法做到,而实行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则仅仅是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初步改革,是目前一般社区所能够做到的,而且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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