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劳动也创造价值_国内生产总值论文

服务业劳动也创造价值_国内生产总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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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商榷

我国第三产业劳动可视为生产劳动

在商品经济中一个部门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取决于这个部门劳动的生产性质以及判别劳动生产性质的标准。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观点,可以作如下简单的概括: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无论是生产作为商品的物质产品的劳动,还是以活动形式提供服务的劳动,只要是同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就是生产劳动。以上的概括,如果撇开它特定的社会形式,经过调整,能不能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无论生产物质产品或者为生产、流通、生活提供服务的公有制企业所使用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为企业、集体、国家提供“剩余”的生产劳动(这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营企业)。这是符合马克思所界定的生产劳动(撇开特定的社会形式)的基本含义的。至于企业内部的生产劳动人员怎样划定,则也不限于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而可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的“总体工人”的概念来扩展。凡直接、间接参加生产或服务活动的人员,包括工程师、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经理人员等等,作为“总体工人”的成员,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者。

根据我国统计中的产业部门划分,哪些产业部门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呢?毫无疑问,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采矿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以及第二层次——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中的劳动基本上都采取企业经营形式而结合在一起,且在收支相抵后为企业、集体、国家提供剩余,因而撇开社会形式,都符合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的含义,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此外,上述各部门的个体经营户,只要他们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除了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开支外还有剩余,他们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问题在于第三产业中的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和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提供的劳动,应如何看待?

先说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类服务已有一小部分采取企业的经营方式,并有向这个方向逐步扩大的趋势。但目前大部分,而且今后还会有相当部分并不采取企业的经营方式,而是事业单位。它们开展活动需要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或社会基金。它们提供的服务有一定的成本,但不一定收费,即使收费也往往收不抵支。从宏观角度计算一国增加值或生产净值的统计实践看,同样的服务单位的劳动,如果采取企业经营方式的算生产劳动,计算产值;而采取“事业单位”的不算生产劳动,不算产值,这自然是不可行的。其实,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视为生产劳动,在理论上是可以讲得通的。首先,这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间接为物质生产、流通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服务的,符合马克思提出的“总体工人”的概念。其次,这类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无疑地具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有潜在的交换价值,只是由于这类服务大都没有作为商品来对待,没有计量它的价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也可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他们的必要劳动也一样取得相应的报酬,与采取企业经营方式的单位工作人员一样。只是他们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没有被计量,而由接受这些服务的居民和单位无代价或少付代价地享用。

至于第三产业的第四层次,即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如国家党政机关、军队、警察等提供服务的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按照马克思的界定,应属于非生产劳动。但就社会主义国家说,这些部门虽然不直接从事生产、流通,不直接为生产、流通或生活服务,也不直接为提高文化教育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但对这些领域的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积极的保证作用,从而与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有紧密的劳动协作关系,也应属于“总体工人”的一部分,他们的劳动也应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其劳动也可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必要劳动取得和其他部门相应等级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则由社会全体成员无代价地取得,只是未予计量而已。

不妨指出,我们这样扩展生产劳动的界限,拓宽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也是和目前国家统计局按照三次产业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实践相一致的。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同劳动价值论可以相容

上面的分析,涉及三次产业的划分和我国实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问题。三次产业分类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虽然都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来的,但是只要适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就可以加以借鉴和应用。例如,三次产业分类(不管这个分类的原始背景是什么),把农业、矿业、加工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部门作为一、二次产业,把各类服务部门作为三次产业,以便对国民经济进行分类地、具体地分析,这和马克思的基本原理并无什么不相容的。又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原是J·R·N斯通在凯恩斯指导下设计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它不能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否只能以萨伊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和三位一体的分配论为基础,也是可以研究的。

我们姑且以我国国家统计局1991年制订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例。这个体系的核心是计量国内生产总值(GDP)及其使用。国内生产总值是一定时期(如一年)各个生产部门的增加值之和;生产部门包括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即服务部门)两部分,前者包括农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建筑业、货运、邮电、商业,后者包括前述第三产业的第一层次(流通部门)的一部分(即客运业)和其他三个层次。国内生产总值按三种方法计算:

1.生产法。将所有部门各单位的增加值加总,即得国内生产总值。各单位的增加值则是各单位的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总产出是各生产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物质产品或服务的总和;中间投入是生产单位为生产物质产品或服务而消耗的从外单位购入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增加值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各部门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2.收入法。各部门各单位产出的增加值,形成各方面的收入,它反映各单位增加值的初次分配。如以GDP代表国内生产总值,c[,1]代表固定资产折旧(用以补偿固定资产在本期内耗用的价值,它是前期的转移价值,构成本期增加值的一部分),v代表劳动者报酬,t代表政府征收生产税净额,m代表企业盈余(在有些服务部门中有的单位是非经营性单位,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或赞助,则本项为零),这样,GDP=c[,1]+v+t+m。GDP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即为国内生产净值(NDP),它是扩大了生产范围(包括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国民收入。(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与过去的核算体系衔接起见,仅计算了物质生产部门的生产净值。)

3.支出法。这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计算GDP的方法。各部门各单位的增加值经过分配、再分配,形成各项支出,最终使用于消费、投资和出口,因而,国内生产总值=总消费+总投资+净出口(出口—进口)。

我们这样申述国内生产总值的概念和计算方法,无非是为了说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本身只是反映国民经济各项主要指标之间的数量关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可以使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拿来使用。这些数量关系本身并未指明产值是由资本、土地、劳动等生产诸要素创造的。人们既可以经过层层推论和附加的解说,来“论证”“它是以萨伊的生产要素论和三位一体的分配论为基础的”。人们也可以相反地说:国内生产总值扣除作为转移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后余下的国内生产净值,都仅仅是各个生产部门(包括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创造的,一切非劳动的收入都只是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再分配的结果;那末,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扩展了生产劳动界限的劳动价值论就没有什么可以不相容的。

非物质生产的服务部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已成为最大的、占有劳动力最多的部门,把生产劳动扩展到非物质生产的服务部门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把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的服务部门与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中的劳动也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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