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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循私舞弊等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损公肥私、侵犯公众利益以及腐化堕落、虚报浮夸、挥霍公共财物等违法乱纪的行为。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不符,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笔者拟就当前的反腐败斗争谈谈自己的几点法律思考。
一、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与特点
1.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确立了“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强化了肃贪倡廉的专门机构,制定了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依法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1)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中的重大案件呈上升趋势。 不仅重大特大案件明显增多,而且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2)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中, 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要案逐年增多,这既说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也说明我们所面临的形势的严峻性与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必要性。
(3)腐败现象已经波及到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
(4 )在市场经济中起调控作用较大的部门或经济发展的热点部门,例如基建、房地产、金融、银行、证券交易等部门单位,一些利欲熏心之徒趁经营管理不善之机,搞权钱交易,侵吞公共财物,甚至携款外逃的情况不断发生。
(5)不正之风,如挥霍公款、虚报浮夸、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等现象虽得到一定遏制,但仍纠而复生,刹而不尽。
2.当前腐败现象的特点
(1)具有多发性、趋重性和扩散性的特点。这表现为由建筑、 铁路、商业、供销、物资、外贸、金融等经济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安司法部门渗透;犯罪数额由小到大;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不发达地区伸展、蔓延;由单位个人作案发展为团伙作案;出现了以“为职工谋福利”、“搞活经济”为名义的法人犯罪。
(2)其有行业性、地方性的特点。 表现为行为人多是利用其掌握的钱财、实权或其领导地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生在金融系统的以贷谋私、铁路系统的以车皮谋私,等等。
(3)具有智能型违法犯罪的特点。 这一般多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相当的文化专业知识、社会阅历较深、社会联系较广的人所为。公职人员所实施的贪污罪、贿赂罪则在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属于智能型。表现为行为人事先精心策划,留有后路,如或存款境外,或提前办好护照、购买好飞机票,一旦东窗事发,立即赶快外逃;行动中力图利用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漏洞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作案,甚至以合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例如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利用“回扣”性质的不确定性,在经济交往中提取回扣,中饱私囊;以亲属名义,用较低价格购买土地房产,然后再高价售出;利用商业贸易往来关系,截留贷款、账外经营等等。同时一旦案发,又可以利用其地位和影响,阻挠侦查,或多方说情,使其得以开脱或处以轻刑,另外,使用电脑、信用卡等高科技手段作案,亦呈上升趋势。
(4)案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表现为罪与罪相连,一案数罪; 或内外勾结、上下串通,共同犯罪的情况较为突出;跨地区、跨行业,甚至跨境作案的日益增多。案件复杂性、涉外性给侦查、追诉工作带来新的困难。
二、腐败现象的危害性及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回顾和经验教训
腐败,现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恶癌。凡是腐败现象严重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引起社会风气败坏,多种犯罪增长,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导致政府更迭、政局混乱、经济发展停滞或倒退。殷鉴不远,腐败现象的危害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1.危害性
当前在我国,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是有目共睹的。
首先,它使国家、劳动群众集体的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公私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腐蚀、破坏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存社会生产关系,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其次,腐败现象引发多种犯罪的发生。例如贪污贿赂往往与挪用公款、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代开增殖税发票等犯罪交织一起。
第三,腐败现象侵蚀我们党的健康的肌体,败坏党的声誉,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如果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就会葬送我们的党和人民政权,葬送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大业。
第四,腐败现象还是社会不安定、政治不稳定的因素。我们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呼唤公开和竞争,但权钱交易正好是违反这一原则,使少数不法经营者得利,多数诚信守法经济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如果不及时纠正,那么群众的不满将化为对我们党和政府的失望与不信任。此外腐败现象还严重危害了国家行政权力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职行为的廉洁性,会使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蜕变为少数人凭藉此谋私营利的工具。而且腐败现象对司法机关的侵蚀,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执法的公正性,进而动摇国家的根基。
2.历史的回顾与经验教训
从历史上看,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一贯重视反腐败斗争。建国后第一年就开展了全党整风运动,不久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严惩腐败,扫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促进了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邓小平同志作为我们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继承并发展了毛泽东关于反对腐败的思想。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小平同志一方面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另一方面反复强调:“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的“两手抓”的方针。根据这些指示,我国在1982年、1986年先后开展了多次以惩治贪污贿赂为主要内容的打击经济犯罪的活动,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同样对反腐败斗争予以高度的重视。党的十四大对坚持不懈地反腐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深刻论述和1993年下半年以来对反腐败斗争所作出的部署,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回顾历史,分析现状,是为了找出有益于今后进一步进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教训。反思我国历次的反腐败斗争,虽然功不可没,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我们往往寄希望于一次或几次集中“严打”,忽略了以法治腐。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道理很明显。法律制度从其特点来讲,不仅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而且还具有公开性和强制性。因此,只有靠法制,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行为,堵住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只有靠法制,才能对腐败现象既防范于前又惩治于后,既治标又治本;只有靠法制,才能使反腐败有一个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以领导者的更迭而改变的可靠的立足点,才能使反腐败斗争逐步走上经济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而创造条件。虽然法制建设不是反腐败斗争的全部,但却是其极端重要的部分,是必不可少的。
三、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这也应该是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应该包括:有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有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强有力的反腐倡廉的监督机制;有政治上坚定、业务上强、装备良好、反应迅捷的执法队伍;有领导重视、群众支持、社会形成廉政意识的执法环境。
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一个长期的奋斗目标,必须经过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实现。为此,笔者认为,应该抓紧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完善反腐败和廉政立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反腐败和廉政立法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与此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就有30多个;另外,涉及到这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有100多件。但从总体上看, 我国的反腐败和廉政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用当前的情况;有的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治标的多,从总体上出发治本的少;有的政策规定多、法律规定少;有的原则性规定的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少等等。因此,以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的特点和规律,继续完善立法是反腐败斗争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关键和基础,必须抓紧。
1.要抓紧制定从宏观上强化反腐败、廉政建设地位的法律,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取得法律上的保证,一是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宪法上规定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条款,以强化反贪污贿赂等反腐败斗争的法律依据;二是要及早制定反腐败的专门法律,这部法的体制既要包括实体法、也要包括程序法。今年3 月出台的新《刑法》就专门规定了贪污贿赂罪,这不能不说是反腐斗争的一个极大的进步;三是要制定《监督法》,使现行的各种形式的监督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用法律的形式把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以及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进一步落实和强化人民监督权。
2.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用改革的观点,从研究腐败理论和现象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原因着手,加强经济立法工作,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根本保证,也是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保证。有了这些法律法规,就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行为,规范市场运作、堵塞经济转机时期已经或可能出现的漏洞,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3.要抓紧制定对违法违纪的国家机关单位和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惩戒的法律。
(二)强化制约、监督机制
不受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制约和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使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正确的执行,是为了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而且当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时,又能及时得到制止,受到惩处。从理论上讲,我国的监督形式是比较完善的。在实际中,却多流于形式,而且“隔靴搔痒”等情况也比较严重。因此必须强化制约监督机制,保证严格执法、守法。这除要做好有磁立法工作以外,还要做到:第一,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不仅仅只限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还要有更多的实际内容,如监督经常化,监督具体化;第二,切实解决制约监督机关缺乏独立性的问题。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严格执法
1.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首行,要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执法人员的头脑,在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下,研究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的特点和规律,学会使用法律的手段和现代化的科学知识与各种犯罪违纪行为作斗争;其次,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特别是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自身腐败行为,更要紧抓不放,严肃查办,以维护法律的威信和执法队伍的形象,保证严格执法。
2.改善执法条件。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经费紧缺、装备落后,已经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正常进行。
3.加强法纪政纪教育,改善执法环境。一是使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清除封建特权意识,自觉地把自己置于法律制度的约束之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和纪律的特权,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为违法乱纪行为开脱,更不允许利用职权维护、包庇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二是要扭转人人恨腐败但又容忍腐败甚至为个人利益而纵容、助长腐败的社会风气,制订检举、揭发举措,激励广大群众起来与腐败现象、腐败分子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