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企业集团特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集团论文,特征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各类工商企业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正在发展变化之中,集团化已成为各类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对于信息企业这一新兴的高智能、高技术型企业来说,走集团化的道路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信息业产业化的需要。所谓信息企业集团,是指一批具有共同利益的信息企业和准信息企业,按照一定章程,通过不同的联系方式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信息商品生产经营联合体。信息企业集团作为信息业中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不仅相对于信息网络和工商企业集团来说有许多显著特点,而且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信息企业集团也有较大的差别。分析信息企业集团的特征,有利于深刻认识信息企业集团的本质,指导信息企业集团的组建与发展。
1 信息企业集团与信息网络的比较
这里所谓的信息网络是指行政性的信息网络,即通过行政手段按行政关系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息机构联合组织,同信息企业集团一样,也是一种信息机构的联合体。与信息网络相比较,信息企业集团应具有以下特点:
1.1 构成单位的企业性或准企业性
在信息网络中,作为其构成要素的各种信息机构基本上是事业性单位,企业性的信息机构很少,而在信息企业集团中,其构成单位一般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信息企业或部分创收、半自负盈亏的准信息企业,这是由信息网络和信息企业集团两种联合体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
信息网络是一种行政上的事业性协作组织,其构成单位不一定是企业性的机构,而信息企业集团则是一种经济联合体,其构成单位必须是企业性或准企业性的信息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机构。构成单位的企业性或准企业性这一特征决定了信息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且能够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信息业产业化相适应。
1.2 维系纽带的经济利益性
一般说来,信息网络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行政措施将有关的信息生产和服务机构联系起来,共同进行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传递和提供利用,其目的是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和信息工作的社会效益。各成员企业结合于信息企业集团中,并不是非经济或超经济的原因,而是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信息企业集团主要是以成员单位基本一致的经济利益为纽带,将有关信息企业和准信息企业联系在一起,共同进行信息资源配置、信息商品开发与营销。因此,信息企业集团比信息网络更具有吸引力和内聚力,更容易形成共同的奋斗目标,更能够发挥联合优势,在经济生活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每个成员信息企业或准信息企业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为谋求最大的集团整体经济利益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1.3 成员分布的大跨度性
信息网络一般是按地区或按系统建立起来的,其成员机构基本上分布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地区之间、系统之间条块分割,壁垒森严。
信息企业集团则突破了行政上的束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围绕着信息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信息企业专业化优势的最佳组合及信息资源综合有效利用等环节,按照经济合理原则选择成员企业,不受地区、部门、系统等限制,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组建信息企业集团。信息企业集团的大跨度性这一特征使得各信息企业或准信息企业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联合“伙伴”,使得信息企业集团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开拓信息市场。
1.4 联合紧密度的多样性
在同一信息网络中,各成员机构之间的联系方式虽因网络结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各成员机构之间联合的紧密程度差别不大。在信息企业集团中,有“核心信息企业”和“外围信息企业”,有“控制信息企业”和“受控信息企业”,各成员信息企业之间联合程度和联系方式多种多样。正是这种多样性,使信息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带有明显的层次性。有些成员机构的联合是紧密的,它们组成信息企业集团的“核心”层;有些成员机构的联合是半紧密的,它们组成信息企业集团的“骨干”层;有些成员机构的联合是松散的,它们组成信息企业集团的“内配”层;还有些成员机构虽然是信息企业集团的非正式成员机构,但还在信息企业集团的直接影响范围中,同信息企业集团保持着一定的联系,这些机构组成信息企业集团的“外围”层。
信息企业集团的这一特征使其具有较好的兼容性、自适应性和自我调节性,不同的信息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加入到信息企业集团中去,在信息企业集团中起到不同的作用。某些信息机构退出信息企业集团,也不影响信息企业集团的正常运行。
1.5 信息市场的相对垄断性
在信息网络中,用户的多少并不直接影响信息机构和网络的经济收入和经济效益,因此不存在信息市场问题,也很少有竞争。然而,信息用户的多少和信息市场占有率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到信息企业集团及其成员机构的经济效益,信息企业集团必定要想方设法开发并占领信息市场。同时,信息企业集团在人才、设备、资金和信息资源方面拥有雄厚的实力,能够开发出具有较大生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项目,形成“拳头”信息产品和“特色”信息服务项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单个信息企业和其他信息企业集团相抗衡,且有可能垄断一定的信息市场。信息企业集团的这一特征可促使信息机构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更好地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
2 信息企业集团与工商企业集团的区别
信息企业集团除了具有企业集团的共性外,还具有突出的行业特点。信息企业集团与工商企业集团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其准企业多于工商企业集团
物质商品生产经营机构一开始就是以企业性质出现的,所以,工商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绝大部分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只有企业才能加入到生产经营物质商品的工商企业集团中去。而在信息企业集团中,其组成成员的性质就不那么单一,除了一部分或占较大比例的独立核算的信息企业外,还有一部分具有准企业性质的信息机构。这是由信息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信息产品具有多方面的社会经济功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必须以信息为基础,用信息作保障,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或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必须将部分信息产品无偿地提供给有关用户利用,所以信息机构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企业化。事实上,现有大多数信息机构都是准信息企业,就是在企业化程度很高的所谓信息企业中,也存在着少量的非商品化的信息交流。即使在信息产品高度商品化的将来,准信息企业将依然存在,信息企业集团成员中照样有准信息企业。
2.2 其成员企业范围广于工商企业集团
在工商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联系除了通过信息进行沟通外,还有物质方面的沟通,物质要素的传递与扩散会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这就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集团成员范围的扩展。而在信息企业集团中,成员企业主要是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和设备来相互沟通并生产经营信息商品,共享信息资源,发达的信息技术使得信息企业集团很容易在大范围内建立起来,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成员企业。
2.3 其成员间联系的密切程度高于工商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联系的紧密程度主要取决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度、连续性和资源的可共享程度,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度越大、连续性越强,资源的可共享程度越高,其联系的密切程度也就越高。物质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重复性强,只要掌握一定的技术,具有相应的设备和人员,不需要太多单位的合作,也能生产出相应的产品,而且物质产品的生产经营的连续性较弱,物质生产资源一般不能共享,因此,生产经营物质商品的企业集团主要是在一定区域、一定系统范围内合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联系的紧密程度较低。
信息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技术、知识、智能等因素的要求非常高,且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连续性,很多信息产品的生产需要多方面的力量,这就要求信息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在信息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合作,配合默契。此外,信息资源具有突出的共享性,信息企业集团中的各信息企业之间,可以并需要不断地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这又增强了信息企业之间的联系。可见,信息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联系较为密切。
2.4 其垄断性强于工商企业集团
工商企业集团所生产的是物质产品,除非有超经济的力量(如行政命令、家庭宗派、血缘关系等)的控制,某一物质产品总会有相似、相近的同类产品出现,一种产品不可能占领所有的市场,其垄断是有限的。与物质产品不同,信息产品的生产过程是人类脑力劳动的过程,独创性、新颖性是这一过程的突出特征,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两家信息企业不可能同时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开发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的信息产品,因此,通过信息劳动开发出来的信息产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信息企业集团很容易实现各成员机构的有效联合,集中优势,开发出一种或几种信息商品,垄断某一个或某几个细分信息市场。
另外,信息商品是一种知识型产品,一经生产出来,就会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其他信息企业集团不能也不会开发同样的信息商品参与市场竞争,这也强化了信息企业集团的垄断性。
2.5 其社会效益大于工商企业集团
虽然企业集团都是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纽带联系起来而形成的经济组织,但企业集团也应讲究社会效益,在强调经济效益的同时,为社会、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工商企业集团把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摆在首位,往往忽视其社会效益。然而,信息的社会功能和信息业的社会职能决定了信息企业集团不能仅仅注重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如果信息企业集团一切从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出发,就有可能用虚假、无用甚至黄色的信息产品给社会带来精神污染,对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造成危害。此外,在信息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中,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这也保证了信息企业集团能够兼顾社会效益。
3 现阶段我国信息企业集团的特点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够完善,加上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初创时期,现阶段我国信息企业集团表现出如下特点:
3.1 成员企业成份的复杂性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存的所有制结构,我国信息企业集团是在这一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具有这一特征。我国现阶段的信息企业集团中,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信息企业占较大比例,另外还包括一些私营信息企业和中外合资信息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信息企业在我国信息企业集团中的数量将不断增加。
3.2 集团组建和运行的强指导性
在我国,目前对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和各类资源的配置还不是完全靠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信息企业集团的组建和运行也不能完全是信息企业的自由行为,必须受到国家有关政策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此外,信息企业集团化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组建时间不长,经验不足,运行机制不完善,离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障碍,因此,加强政府对信息企业集团组建和运行的指导也是完全必要的。
3.3 集团发展的非均衡性
信息企业集团发展在我国的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行业的信息企业集团发展不均衡,有些信息行业中,信息企业集团化速度较快,而有些信息行业还未开始组建信息企业集团。二是不同地区的信息企业集团发展不均衡,上海、广东等地信息企业集团发展较快,而云南、贵州、西藏等地信息企业集团发展较慢。
我国信息企业集团发展的非均衡性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不同的信息行业的产业化速度和程度不同所致,因为信息企业集团是由信息企业或准信息企业组成的,没有信息机构的企业化,就无法形成信息业,更难以组建信息企业集团,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信息行业容易形成信息企业集团。二是不同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所致,一般说来,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信息市场需求越大,信息产品商品化、信息机构企业化的程度越高,信息业的发展也越快,信息企业集团也能得到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