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体育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约束与路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路径论文,经济发展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23X(2006)05—0008—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体育经济发展迅速,如2004年民营体育产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578.13亿元,比2003年增长了26.20%。全年总收入达到1046.49亿元,比2003年增长34.33%。全年上缴国家税金159.31亿元,比2003年增长42.09%。出口创汇58.14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36.27%。到2004年12月底,民营体育企业资产产值1亿元以上的有25家,占2.04%,其中超过5亿元的有9家,超过10亿元的有3家[1]。民营体育经济业已成为推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同时体制、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制约和一些认识上误区的束缚,使民营体育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只有正确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民营体育经济更进一步的成长和发展。
1 民营体育经济的内涵
体育经济学者要从宏观角度对体育民营经济整体进行实证研究,首先要对民营体育经济的内涵进行相关界定,否则,进一步的论述至少是不严谨的。全国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于2003年成立了“全国工商联民营经济发展形式分析课题组”。课题组在2003年11月19日完成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2003年度》中对民营经济的界定是:“广义的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内资民营经济(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是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2]。根据全国工商联的这一权威观点即从所有制角度进行的界定,广义的民营体育经
济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体育企业(含独资、合伙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集体体育企业 (含挂集体牌子的个体或私营体育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体育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外商股份占51%以上,对企业具有控股权)等经济形式。狭义的民营体育经济是不包含外商投资体育企业的经济形式。
从很多学者认可的“于民经营”的角度即从经营权角度出发进行划分[3],“国有民营”、“国有控股民营”的体育经济形式也属于体育民营经济。“国有民营”是指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私人企业家的经济形式,通常是企业家私人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取得国有企业或资产经营权的经济形式。“国有控股民营”是指国家享有对股份制企业的控股权,私人企业家仅通过参股等形式取得经营权的经济形式。例如在我国由于绝大多数的公共体育场馆是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或政府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兴建的,以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社会公有体育场和体育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所以是政府所有的,即国有的。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种国有资产,它的首要职能就是经营,一切管理活动都应该为经营服务,只有经营好了,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4]。政府作为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可以通过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营包干责任制、委托经营责任制、租赁制等经营形式租赁给私人或法人机构经营即实施“国有民营”。对于修建年限较长,设施条件较差的中、小型体育中心和规格较高的单独设置的大型多功能化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中、小型体育场馆。可考虑实行股份合作制或通过拍卖或股权转让改造成民营企业或被其他非国有企业所兼并,以法人资格承担责任,还可考虑引进外资进行改造实施“国有控股民营”。
2 现行制度环境制约我国民营体育经济发展的主要表现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现代经济学理论将制度因素纳入经济增长的框架,认为制度变迁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根据著名经济学家诺斯关于制度市场上存在着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学说,制度均衡只有在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相一致时才会产生。制度均衡是相对的,而不均衡则是绝对的。经济生活中常常出现的是制度的不均衡,正是制度的不均衡导致产生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经济的发展正是在追求制度的不均衡向制度均衡的过程中得以实现。换言之,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制度变迁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5]。在发展民营体育经济问题上,就存在着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不相一致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思想观念制度环境约束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营体育经济发展中最大的制度环境约束就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固化的思想观念。邓小平同志曾经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就清楚地表明,只要政治上坚持党的领导,经济上使生产力不断得到解放和发展,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都能够得到不断提高,就是坚持和发展了社会主义。但是目前受制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固化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尽管中央在过去几年里以前所未有的与时俱进的思想理论勇气,充分肯定并且给民营经济发展开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然而包括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在内的一部分人仍然顽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就是实行国有经济。民营体育经济的存在只是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或者说是为体育系统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例如从体育行政系统对体育产业的分类(分为主体产业、相关产业和体办产业)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这是一种以体育系统为本位的观念和操作方式,也就是要在国民经济大系统外搞一个侧枝循环,为体育行政机构设立一个“小钱柜”。毫无疑问,在这种僵化的思想观念支配下,民营体育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
2.2 法律制度环境约束
一是缺乏法规条例进行保障。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1999年9 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通过根本大法,确定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并且全国人大也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专门适用于民营经济的法律。然而,与民营体育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有效保护产权的法治环境来说还相距甚远,民营体育经济作为民营经济中的后起的力量相对薄弱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无专门的法规条例对其发展提供一个法治环境。二是对民营体育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保护不力,企业的合法经营面临重重障碍。政府许多部门对民营体育企业拥有管理权、收费权、罚款权。一些执法部门财源不足,就靠收费、罚款,并存在收费高于管理、以罚代管的现象;有的职能部门搞强制性的有偿“服务”、“代办”、“培训”,收取咨询费和管理费;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滥用职权,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体育企业的“吃、拿、卡、要”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严重存在。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间投资者投资体育产业的投资积极性,阻碍了民营体育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审批制度约束。涉及民营体育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多,有的事项还存在多家审批、多头管理现象。有些项目名义上已经由审批制改成了备案制,但需要报送的材料和交纳的费用比审批制时还多。民营体育企业要调整股权结构、变更经营范围往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花较长的时间、付较高的代价,增加了企业的营运成本,使他们丧失了不少市场机会。
2.3 市场准入制度约束
市场准入制度是经济制度环境的重要内容,民营经济被定位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管理层在市场准入的原则上已达成了一致,即凡是竞争性产业,都应当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都应当允许对内资民营企业开放。但各地在制定具体的体育产业准入政策时却不尽如人意,缺乏一个比较系统和具有权威性质的体育产业投资政策指南。与外商准入办法相比,民营体育企业的准入还没有上升到政策和法律层面。另外,由于受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指导思想的禁锢,民营体育经济在产业投资领域内仍然受到了严重制约。按照公共经济的相关理论,除了体育基础研究以及高水平竞技体育在各类国际大赛上所获得金牌荣誉等纯公共体育产品民营体育经济不愿也不可能提供以外,可以说全部体育私人产品(如职业体育竞赛表演、休闲体育和体育用品)以及部分准公共体育产品(如用于大众健身的公共体育场馆)民营体育经济是完全可以提供的,并且也应该由民营体育经济提供,政府不应该对此加以任何限制。在国外,体育健身娱乐场所的经营大部分靠私人投资。例如在英国,个人对体育健身娱乐场所的投资是公共投资的5.3倍;在西班牙,是6倍[6]。 但事实上我国民营体育经济目前在这类产业准入政策上受到了极大限制。
2.4 市场环境制度约束
一是“买方市场”条件约束。现阶段我国体育消费品市场正全面进入买方市场。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居民收入水平不高,造成市场总体需求不足。另一方面东部地区以及城镇居民体育消费需求正逐步朝着高档次、新品种、宽领域、多层次、舒适化方面演变,许多传统体育产业和产品的结构与市场需求产生了尖锐的冲突。许多民营体育企业生产的多为传统产品,因此面临着“买方市场”条件的
严格约束。二是东西部经济差距导致西部民营体育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中央政府政策的“时间差”,东部沿海地区民营体育经济凭借其优越的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优先得到发展,形成了东西部地区巨大的经济势差。从而造成了大量资本、劳力、人才资源流向东部。东部民营体育企业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资本实力;而西部地区民营体育企业由于受经济实力、人才、资本、劳动力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和不利地位。三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民营体育经济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民营体育经济不仅面对国内的竞争对手,还要面对国际上更为强大的竞争对手。民营体育经济起步较慢、实力较小,与国外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跨国公司相比,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差距很大,竞争能力不足。
2.5 融资制度环境约束
由于民营体育企业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资产较少、信用度低、缺乏担保,银行对其审查、监管困难,财务状况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贷款风险高;大银行的贷款审批环节多。为民营体育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商业银行不愿意对其贷款,特别是中小民营体育企业更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民营体育企业直接融资难度更大,不论是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股本或是发行债券,都面临比国有体育企业更多的困难。由于融资困难,民营体育企业只能依靠自我积累、家族储蓄或向亲友借贷;部分民营体育企业为弥补资金缺口,在民间进行高利率资金拆借和集资。其结果,不仅融资数量少,而且成本高、纠纷多,既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又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抑制了民营体育经济的扩张。
2.6 人才制度约束
民营体育企业的所有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人才的问题,因为,只要有了各种真才实学的人才,企业面临的各种问题都可以靠他们去解决了。民营体育企业的人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观念问题,许多有技术的人才看不起民营体育企业,特别是乡镇体育企业和个体私营体育企业,条件再好也不愿去,他们怕“掉价”。二是国家的户籍制度限制了人才向民营体育企业,特别是向乡镇企业的流动。由于户籍的关系,使民营体育企业用外地人不放心,而外地人工作起来也不安心,人为地造成人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隔阂。三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覆盖面小,使一些人难以向民营体育企业流动。
3 促进民营体育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制度经济学强调有效率的制度将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而无效率的制度将抑制甚至阻碍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而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并非最先进的制度就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好”的制度,而最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从而提出了一个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问题。针对当前我国民营体育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各种制度约束因素,我们认为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促成制度变迁,实现制度均衡,促进我国民营体育经济增长和发展。
3.1 规范政府对民营体育企业的管理,建立科学的民营体育企业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法制基础,给予民营体育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尽快在法律上明确“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人财产权给予明确的定义和保护。各级政府要努力消除在司法实践中歧视民营体育经济的一些做法,使法律真正成为民营体育企业可以信赖的保护伞,使民营体育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二是制定民营体育经济总体发展规划,把它纳入区域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中,同时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使其更好地发挥对公有制经济的促进和补充作用。三是规范政府对民营体育企业的管理行为,进一步明晰工商、税务、技监等职能部门的权限及职责,提高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及执法水平,坚决制止对民营体育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从而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加快国企改革,有计划、有步骤、规范地使国有体育企业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和非关键领域,为民营体育经济发展腾出发展空间。五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民营体育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审批应严格限制于国有投资项目,对非国有投资要尽量放开,改审批制为登记注册制。对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应明确审批机构与审批时限,接受公众监督。通过行政审批制度的改变,从根本上解决办事效率低下、抑制创新、助长与滋生制度性腐败的弊端。要彻底清理那些妨碍公平竞争的法规、规章与政策,加强反行政垄断的立法和执法力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尽快做到民营体育企业与国有、外资体育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贷款、土地、税收、用电等政策上一视同仁。
3.2 实施财税优惠政策
考虑到民营体育企业一般规模小、技术层次低的客观现实,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应重点向中小民营体育企业倾斜,对中小民营体育企业减免所得税、科研与技术开发投资税、资本所得税等,缓解中小民营体育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可享受用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一定年限内给予新开办中小民营体育企业以税收减免,尤其是那些成长性好、业绩优良的高科技中小民营体育企业,通过优惠税制和创造性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等支援方式,促进中小民营体育企业的技术创新。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民营体育企业的信用担保、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民营体育企业的发展。
3.3 加大对民营体育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在民营体育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展上,我们要以“三个有利于”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企业,各种方式的融资手段进入这一领域,以形成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营体育企业融资体系。在政府建立的民营体育企业融资体系中,必须吸引民间体育产业资本进入,形成以政府资金拉动民间资本,政府与民间共同致力形成完整的民营体育企业融资体系。在民营体育企业的融资体系中,信用担保基金的建立、健全是关键环节,既可降低金融机构对民营体育企业贷款的风险,又可使一部分有创业动机的人得到资金上的扶持,在国外早有这种先例。如美国1953年就成立了小型体育企业管理局(SBA),为小型民营体育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同时面对高科技产业化的浪潮,为了更进一步地促进中小型高科技民营体育企业的发展,目前亟需建立一种同高科技产业的“三高”(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特征相适应的风险投资基金。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体育风险投资在1996年就已经展开。据不完全统计,到2001年12月,全国已有20多家从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公司,约有20多亿元资金,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处于“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大发展的前夜。但从实际投入角度衡量,还不尽如人意。现有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中,真正投到项目上的资金,大约只有10%,可见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实际规模还很小,实际投放更少[7]。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落后影响了体育产业化进程,制约了民营体育企业的发展。另外,在直接融资领域,应减少对中小民营体育企业的政策性限制,使一些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中小民营体育企业,通过上市运作筹集资,达到高速增长的目的。
3.4 为民营体育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民营体育企业技术相对落后,应发挥政府的作用,制订一系列激励措施来促进民营体育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一是建立民营体育企业科技开发基金,通过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民营体育企业技术创新。二是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加强对适合于民营体育企业情况的技术研究开发。三是鼓励民营体育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民营体育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政府应同样予以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四是制定高新技术人才补贴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到民营体育企业任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体育企业工作。五是利用我国省会等中心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相对集中的科研力量,创建高新民营体育企业,培育民营体育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立以城市为依托、主要面向民营体育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持体系。六是鼓励民营体育企业同各级政府的研究机构以及大学研究机构进行联合,开发实用性技术,并向本地区民营体育企业普及研究成果。
3.5 制定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
民营体育企业人才匮乏问题包括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两方面。因此,政府应制定高新技术人才补贴政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定期为民营体育企业发布人才需求信息,鼓励民营体育企业通过人才租赁、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广泛吸纳人员,鼓励高等专业人才到民营体育企业就业。民营体育企业应形成技术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的市场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宽松的市场环境;要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改革机遇,把国有企业中的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吸纳过来,为我所用;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国、外地的高科技人才到民营体育企业工作,搞研究开发。
3.6 提高民营体育企业经营者的素质
大量事实证明,民营体育经济在市场、管理技术、资金和竞争等方面存在的所有问题,最终都可追溯到民营体育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较低的问题上,民营体育经济所有问题的解决最终都有赖于民营体育企业经营者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建立民营体育企业经营者定期培训制度。建议由民营体育企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依托全国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学研究条件,利用民营体育企业生产和销售的淡季,把民营体育企业经营者分批分类组织集中起来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民营体育企业了解国家政策,拓宽知识面,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道德水平,了解国内和国际市场信息,更新观念,解放思想,把民营体育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提高到新水平。同时通过评选、宣传和表彰优秀民营体育企业家活动,带动更多的民营体育企业经营者自觉提高自身素质。
3.7 加强内部管理,明晰产权
民营体育企业应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体制,结合自身的特殊情况进行合理变通。通过制度创新促进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让具备更强专业和综合管理能力的人才来营运企业;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完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真正确立企业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突破单一产权的限制,大胆吸收外部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政府应引导民营体育企业,特别是一些成长性好的大中型民营体育企业,在产权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上做出调整,把制度创新作为推动我国民营体育经济继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
3.8 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为民营体育企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服务
民营体育企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势单力薄,因此政府要组织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要大力开展各类工程技术中心、生产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为民营体育企业的发展提供创业辅导、投资咨询、管理诊断等中介服务。要大力发展与民营体育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协作体系,包括资产评估、产权交易、风险投资基金、政策法律服务及会计事务等机构。要建立和培育技术市场,发展咨询机构。要引导各类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实行开放式管理,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体系,从而为民营体育企业的发展提供市场准入、信息共享、技术援助、人才开发和资金融通等全方位的服务。
收稿日期:2006—01—06
研究方向:体育经济学
基金项目: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0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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