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预防和处理科研欺诈的措施_ori论文

美国预防和处理科研欺诈的措施_ori论文

美防止与处理科研中欺诈行为的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欺诈行为论文,科研论文,措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总体上说,世界各国的科技人员群体都受到公众的尊重。但个别科研人员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玷污了科学界的形象。从80年代中期起,美国科研欺诈案不断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激起一阵阵轩然大波。有人认为,随着申请科研经费的竞争日趋激烈,也由于某些课题的潜在商业利益十分明显,近几年的欺诈事件确实比过去有所增多。另外有些人认为,欺诈事件的数量并未比以往增多,但由于某些国会议员(特别是众议院经济与教育机会委员会监督与调查分委员会上届主席JOHNDINGEMMLL)对科研欺诈行为特别重视,大张旗鼓地进行调查,新闻界也随之给以连篇累牍的报导,才使人产生了科研欺诈行为比过去增多的印象。

不管怎么说,科研欺诈行为确实危害很大。为防止和处理科研欺诈行为,美国国会、联邦政府和科学界各方面都采取了一些措施。

近年来在美国曝光的多数科研欺诈行为都发生于生命科学领域,不少涉案科研人员受到卫生部国立卫生研究院的资助。1993年,国会责成卫生部成立科研廉正委员会(COMMISSION ON RESEARCH INTEGRITY),主要就是让卫生部“清理庭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以至杜绝类似事件。该委员会实际是从1994年6月起才开始工作的。委员会12名成员分别来自大学界、研究界和法律界,主席是哈佛医学院的KENNETH JOHN RYAN。按原设计,委员会完成自己的使命后,将于1995年底解散。

委员会的第一项重要工作,是定义“科研中的不正当行为”(SCIENTIFICMISCONDUCT)。美国卫生部建议,“科研中的不正当行为”应定义为,“编造(FABRICATION)、作假(FALSIFICATION)、剽窃(PLAGIARISM)以及严重偏离科学界共同接受的关于课题申请、研究过程和结果报导的规范的其他做法”。“编造”指凭空捏造数据,“作假”指扔掉某些实验数据或改写某些数值,以使拟合公式或假说得以成立等情形。大家一致认为这两种行为属不正当行为。委员会某些成员认为应谨慎确定“剽窃”的范围,有时,论文作者会不经意地借用别人的原话,这种情况与蓄意剽窃应区分开。有些委员认为,“严重偏离”的说法太含混。委员会成员、哥伦比亚大学的SAMUELC.SILVERSTEIN指出,实际并不存在所谓普遍接受的规范。行为科学家的通行做法,化学家和分子生物学家不一定完全认可。应由专业学会来确定本学科的规范,而不要企图搞一套囊括所有学科的规范。他还指出,具有开创性的概念和技术搞不好也会被指责为严重脱离规范。委员会成员、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HOWARD SCHACHMAN认为,应将科研骗局与使别人不自在的行为(IRRITATING BEHAVIOR)区分开,以保护科研人员的创造性直觉。

1995年9月,该委员会提出了科研不正当行为的新定义,它包括:不尊重他人的学术贡献和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意识妨碍研究进程的行为,有可能破坏科学记录和损害科学实践的廉正性的行为。科技界正在对新定义进行评论。

委员会讨论的第二个议题是,要求获得卫生部资助的科研单位采取措施保证科研廉正。第一层保护措施是,有关科研单位要制定明确的政策与程度,一旦有人举报科研不正当行为,要对此类指控进行咨议,进行相应调查并向卫生部报告结果。这一要求已获得贯彻。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要求大家实施第二层保护措施,即每一科研机构必须建立良好科研行为的标准,并对所有科研人员进行科学伦理学的培训,使大家都知道在数据采集与管理、论文发表与署名等方面应注意什么。

第三,委员会建议各专业学会明确制定科研道德准则。这些科研道德准则与科研单位的管理规定相互配合,将有助于在科研中扶正压邪。

第四,鉴于过去不少揭露科研骗局的科研人员(所谓“吹哨人”)都受到打击报复,本委员会关注的另一问题是保护“吹哨人”的权益。委员会指出,今后,若发现哪些科研机构报复诉之有据的“吹哨人”,要对这些机构进行各种制裁,包括不让其再获得联邦政府科研资助。

美国卫生部国立卫生研究院原来一直有一个科普廉正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连主任在内,共有20名工作人员。1992年5月,以此单位为基础,卫生部助理部长成立了科研廉正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或ORI),设置层次由国立卫生研究院一级升格到卫生部。1993年6月,根据克林顿签署的“1993年国立卫生研究院振兴法”的精神,ORI成为卫生部的一个独立机构,其主任直接向卫生部长报告。现ORI有约50名工作人员。ORI的责任是:

(1)保护向卫生部申请资助或获得卫生部资助的所有单位都具备处理科研不正当行为指控案件的适当机制;对有关机构的项目计划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联邦政府要求;调查与解决有关机构不遵守法规的问题。

(2)监督对科研不正当行为指控案件的调查过程,一旦确认科研不正当行为,以卫生部名义给以行政处理。

(3)如有必要,去有关单位直接就科研不正当行为指控案件进行调查;凡卫生部内部科研项目涉案,一律由ORI直接进行调查。

(4)如果卫生部申诉局(DEPARTMENTAL APPEALSBOARD)应被指控人要求为某案举行听证会,ORI负责准备证词并辩护自己的处理方案。

(5)制定有关规定与政策以保证对科研不正当行为指控案件调查是全面而公正的;建立适当程序以保护被指控者不受冤屈;采取措施防止某些机构掩盖案情或报复“吹哨人”。

(6)通过与大学、专业学会和其他联邦机构的合作,鼓励科研廉正行为。

过去,公众若需了解对科研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情况,只能依据“信息自由法”向有关部门索要信息,需要填写表格,手续很繁。ORI成立后规定,卫生部对科研不正当行为的正式处理结果都发表在“联邦文告”上,大家都可以看到。1993年6月21日的“联邦文告”首次刊载了对14个案子的处理结果,涉案者姓名及其劣迹都毫不客气地给以披露。顺便指出,并非每一政府部门都同意卫生部的做法,比如国家科学基金会就不打算这么做。

近年来,ORI的工作较有成效。例如,1994年仅通过两桩案件的处理,就为卫生部追回了120多万美元的款项。1994年,ORI的工作效率有明显提高,结束了50件案子的调查处理,历史积留案件还有17件,当年接手的新案件有38件。

目前,只有卫生部设有ORI,但联邦政府每一部门都设有总监察官(INSPECTOR GENERAL),此人负责调查与处理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劣行,包括科研中的不正当行为。

到目前为止,美国没有处理科研不正当行为的专门法。1863年通过的“不诚实申报法”(FALSE CLAIMACT)仍然是制裁一切与联邦政府资助有关的不正当行为的依据。

标签:;  ;  

美国预防和处理科研欺诈的措施_ori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