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是资本问题--“资本论”框架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分析_资本论论文

论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是资本问题--“资本论”框架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分析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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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问题①是市场化改革的核心问题和根本问题,但至今改革远谈不上已经成功,反而在理论和认识上陷于严重的困惑与混乱,这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其理论框架。为此,笔者近日重读《资本论》并依其理论框架分析了国企问题,循着“国企→国有资本→国家→政府单元→第三财政”的路径逐步深入,由此得出的基本结论是:(1)国企的根本问题是“资本”问题,而不是“企业”问题;(2)国企改革的主线与核心应当是“政资分开”,而不是“政企分开”和“资企分开”;(3)国有资本与国家之间存在“逆人格化”关系,这是“政资不分”的症结所在;(4)国企是一个“国企—国家—政府单元—第三财政”复合体,“政资分开”的改革是针对这个复合体的系统工程;(5)国企利润应当真正属于“全体人民”;(6)“政资分开”需要依靠市场力量才能真正做到,等等。下面具体阐述之。

      一、国企的根本问题是“资本”问题

      笔者是带着对国企的若干问题重读《资本论》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讲的是“国有企业改革”,而不是“国有资本改革”,因此,这是“企业”的改革,但为什么马克思分析的只是“资本”,而不是“企业”?为什么他穷毕生精力撰写的是《资本论》,而不是《企业论》?笔者特意检索了《资本论》全书,在百万言计的皇皇巨著中,“资本”一词随处可见,而“企业”一词却只出现了几次,更不用说有专门针对“企业”问题的分析了。②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有着根本的重要性:(1)人们投资建成的是“企业”,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活动。换言之,“企业”是资本的存在方式与活动依托,它吸纳了社会的大部分资源和要素,以企业为单位开展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整个社会绝大部分的商品是由企业生产并交换的。(2)在企业内部,其资源和要素的运用不是通过交换,而是计划安排的;在企业外部,企业与其他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往,采用的才是交换方式。因此,尽管此时整个社会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但“商品”活动却止步于企业围墙之外,企业也就成为市场经济基本的经济单元和基础性的组织形式。(3)这种集内部生产商品的计划性和外部交换商品的市场性于一身的企业,身上承载与衔接了“商品”活动一个基本矛盾,即如何将外部的市场要求与压力,转换为内部产品生产的计划指令与动力。反之,内部生产组织与制度的改进、提高与创新,又通过商品的品种、质量和价格,影响企业的外部市场活动。企业这种内外矛盾的交互作用,是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不断提高和进步的基础性原因。

      企业既然这么重要,为什么马克思分析的对象只是“资本”?

      《资本论》的分析顺序是这样的:“商品”是切入点,开篇就指出:“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第47页)接下来是“货币”问题,然后才转入“资本”问题。为此,全书第一卷第一篇为“商品和货币”,第二篇是“货币转化为资本”,此后直至第三卷终结,分析的都是“资本”。

      这种“商品→货币→资本”的分析顺序是合乎逻辑的。

      “货币”也是“商品”,但却是独占一般等价物地位的特殊商品(第86页),它比其他商品有着远为巨大的能量与魔力。在“庞大的商品堆积”的社会中,货币居于支配地位,因而社会也被称为“金钱社会”。所以,“商品”之后讨论“货币”,就非常自然了。

      具有“能使鬼推磨”万能魔力的金钱,其发展演变的自然结果是自我增殖,即自身生产出剩余价值。这是货币所变的魔法,即“它会产仔,或者说,它至少会生金蛋。”(第176页)这时,“货币”就转化成为“资本”。

      《资本论》对市场社会的这种梳理、把握与总结是鞭辟入里的,其逻辑顺序与最后结论也是无可置疑的。在这一演变过程中,“企业”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企业毕竟只是资本循环周转的组织形式。企业是资本投入建立的,是在资本意志支配下运作的,是服务于资本增值根本目的的,企业的利润是资本市场活动的产物,因此,企业只是资本赖以活动与周转的组织形式与躯壳,其灵魂和首脑是资本,执行的是资本的指令,体现的是资本的意志,实现的是资本的目的。唯其如此,从“资本”角度才能根本认识与把握“企业”问题。所以,市场经济及其企业问题,根本的是资本问题。附带指出,由此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马克思写的是《资本论》,而不是《市场论》或《市场经济论》了。

      以《资本论》这一启示对照目前我国的社会情形,是令人感慨万千的。在市场化改革大潮中,我国很快转入“商品社会”,接着飞速滑向“金钱社会”,又在不知不觉中成就了“资本社会”,整个社会都匍匐于资本(更多是权力资本)呼风唤雨的魔力之下。这就是分析国企问题的大背景。国企也是“企业”,因而它的根本问题也是“资本”问题,国企问题的分析视角与基点也应转到“资本”上来。

      二、国企的症结问题是“政资不分”

      接下来要回答的是重读《资本论》的第二个问题,即这么多年的改革一直在为国企摆脱行政附属物地位而努力,但并不能说已经真正成功,那么,《资本论》中的“资本”是如何拥有独立的市场地位的?

      (一)国企的“政资不分”问题

      《资本论》没有明确回答和论证这一问题。全书只给出了“资本”产生的两个条件,即大量积聚的“货币”和劳动力商品。这样,才有货币购买劳动力商品从事增殖活动,才有货币转化为“资本”。但这样总结是不够的,因为它没有把握根本的前提条件,即劳动者和货币都已摆脱封建附庸,都具有了独立的市场要素身份。《资本论》的分析背景是纯市场经济环境,从全书起点的“商品”开始,其活动主体都隐含有这么一个前提,即它们都具有独立的市场要素的身份,否则商品交换是谈不上等价的。劳动力和货币等都是特殊的商品,它们当然也都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它们的结合产生的“资本”,也就天然具有独立身份。相反,企业是资本所有物,是资本的市场运营组织构架与存在形式,相对于资本而言反而是不独立的。所以,企业在市场中是否独立是依资本而定的:有独立的资本,其所属的企业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本不独立,其所属的企业无法也不可能独立;资本附属于谁,其所属的企业也相应附属于谁。

      但我国的国有资本至今并不具有独立身份,因而无论怎么努力改革,国企都只能是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而难以如私企那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国企改革的主线应是“政资分开”

      我国的国企改革经历了一个极为艰苦的探索过程,在最初阶段就探讨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资企分开”等问题,但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只提“政企分开”,其他两个则不见了。这种改革思路是有着严重缺陷的。“资企分开”是资本所有者与所属企业的关系;“政资分开”是国家内部两重身份的关系;而“政企分开”则是政权组织与企业的关系,是不能代表和涵盖另外两个“分开”的。

      “政企分开”的改革导源于对计划型国企的否定,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计划经济时期国企是国家的行政附属物,这是计划经济的基石,否则国家就无法以指令性计划去配置社会资源。它决定了市场化改革的最初与基础性步骤,就是努力使国企摆脱国家附属物地位。这是对国家与企业计划型关系的否定,“政”是国家,“企”是企业,因此“政企分开”成为国企改革的根本思路和核心内容,成为城市改革的突破口和整个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有其正确性与必要性的,否则市场化改革是无法启动的。

      然而,“政企分开”改革思路的基点毕竟是“企业”而无视“资本”,因而有着根本性的缺陷,它导致了国企改革乃至整个改革走向的根本性偏差,结果是30余年来无论如何努力,至今政企还是没能真正分开。

      首先,国企不是资本,难以“独立”成为正常的市场活动主体。我国目前的“国家”既是政权组织即“政治家国家”,又是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国家”。“政企分开”,国企与“政治家国家”行政关系可能分开了,行政附属物地位或许否定了,但国企也与“资本家国家”分开了。于是,企业的所有者被撇开,企业的资本本性被否定,国家的“资本家”地位也被虚化了。这是缺乏资本“灵魂”的国企,是不受《资本论》中“商品→货币→资本”市场链条与逻辑约束的国企。这样,在商品交换和资本运营环境中,其行为既有资本的市场逐利的疯狂,又有可倚仗政治权力而不按商品和资本规则出牌的潇洒;其参与市场竞争,既有政府撑腰,又享受垄断高价,还接受政府补贴。这样的“政企分开”下的国企,并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主体;这样的国企拥有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乃至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至今还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毫不奇怪了。

      其次,国有资本(以下简称“国资”)是行政附属物,“资本家国家”附属于“政治家国家”而难以独立履行“资本家”职责。“政企分开”的“政”是作为整体的国家,从而“政治家国家”裹挟了资本所有权,其后果主要有:(1)国家对于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掌控,凭借的似乎是资本家身份,由此攫取的垄断利润加租金收入,就不是公共收入而是资本收益,从而名正言顺地游离于社会公众的掌控与支配之外,成为利益集团的囊中之物。(2)国企的法定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只是其代表。在“资本家国家”从属于“政治家国家”的格局下,“政企分开”实质上否定了“资本家国家”身份,进而抽空和虚化了“全体人民”的法定所有者身份与权益,从而资本难以决定和制约“政治家国家”的活动,市场也就无力抵制国家对自身正常活动的侵犯。(3)各种改革都否定不了“政治家国家”对企业的决定与控制,因为“政治家国家”可动用资本家身份去干预企业活动。

      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尽管“政企分开”的系列改革取得很大成就,国企状态也发生巨大变化,却始终难以根本解决问题。对此,《资本论》的启示是:企业是资本的企业,企业是否“独立”要看资本是否独立,国企问题必须立足于“资本”来分析。当“资本家国家”仍是行政附属物之时,国企是谈不上摆脱行政附属物地位的。因此,要解决国企问题,首先应当解决国资的独立性问题,即“资本家国家”摆脱行政附属物地位的问题。所以,国企改革的根本思路不是“政企分开”,而是“政资分开”。

      而“政资分开”与“政企分开”的根本区别在于“分开”的两极不同。后者是以整个国家为一方,而以国企为另一方;而前者是以“政治家国家”为一方,而以“资本家国家”和国企为另一方。这样,前者将避免后者的根本弊端:(1)它才可能找回企业失去的“资本”灵魂,国企才可能作为资本与企业有机统一的市场活动主体,并进而克服我国市场缺乏资本灵魂的根本缺陷。(2)它使得“资本家国家”独立于“政治家国家”,并与其所属国企一起,共同从行政附属物地位中“独立”出来,才有了真正的“政企分开”,才可能进一步谈论建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

      “政资分开”还为解决“资企分开”问题奠定了基础。严格来讲,“资企分开”与另外两个“分开”有着根本不同,即它不是国企“独立”于国家——不管是“政治家国家”还是“资本家国家”——的“分开”,而是如何处理所有者与经营者、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分工协作关系,是国企如何融入市场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问题,此时国企仍然是“资本家国家”的所有物。相反,另外两个“分开”则是国企或国资脱离国家或“政治家国家”控制的问题。总之,“政资分开”才可能全面和根本地解决国企问题,国企改革的主线应当是“政资分开”。

      三、国企问题是国资的“逆人格化”问题

      (一)什么是国资的“逆人格化”?

      无论是“政企分开”还是“政资分开”,都绕不开国资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因而重读《资本论》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国资与其所有者的关系如何?为什么《资本论》分析的是“资本”而非“资本家”?这点在《资本论》中是非常明显的,其书名是“资本论”而非“资本家论”;全书整个围绕着“资本”展开,涉及“资本家”的篇幅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因在于马克思认为,“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第260页)。换言之,只要把握了“资本”问题,也就理解和把握了“资本家”问题。

      笔者认为,《资本论》的“人格化”命题有如下基本涵义:(1)资本家依附于资本,以“资本的灵魂”为自己的灵魂,以资本的目的为自己的目的,以资本的追求为自己的追求,以资本的存在为自己的存在依据,“资本家只有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他才有历史的价值”(第649页);(2)资本家只是资本意志的执行者,即“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第174页),体现的是资本的性格与意志;(3)在两者关系中,资本居于决定地位,而资本家居于被决定地位。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有着精辟的归纳:“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第12页)。

      所有这些,决定了《资本论》没有也无需对“资本家”作专门的分析,然而,《资本论》分析的对象只是私人资本,其“人格化”结论也适用于国有资本吗?

      私人资本家是私人资本“人格化”的结论,是符合《资本论》“商品→货币→资本”的分析逻辑和客观进程的。“私人资本家”不是人为设计建造的产物,而是客观经济关系自发演变的必然结果:(1)以商品为起点产生的只能是私人资本。《资本论》中的“商品”的所有者,是摆脱了封建附庸身份、有着平等地位的无数个人和经济组织,它们只能是“私人”,而不可能是“国家”。私人才可能有“无数”个,而国家只能是一个。尽管国家作为科层组织有着庞杂的内部结构,但它们都只是国家的组成部分,不可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所以,以“商品”为基础自发演变形成的只能是“私人”资本。(2)自发形成的私人资本是无数的,任何个人都无力决定与支配经济进程和经济关系,反而都受经济进程和经济关系的决定与支配。这样,尽管每个资本都处于其所有者的掌控与支配下,而一旦进入市场,私人资本家只能受客观力量的决定与支配,即只能受私人资本的客观活动的决定与支配,从而是资本“人格化”资本家,而非反之。(3)正是由于支配了资本家的行为与意志,私人资本才能掌控和支配自身的命运,进而支配整个商品社会和市场社会,从而掌控了“国家”,国家只能按照资本的意志与愿望行事,而不能通过掌控私人资本家去支配私人资本的活动。这样,才有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才有自发形成的市场经济体制。

      国有资本则不同。国企作为“国有+企业”的统一体,它是国家支配的资本,而非私人支配的资本,国有资本家与私人资本家在思维逻辑、决策程序、行为准则、活动方式及约束机制等方面都有重大差异,从而在资本“人格化”问题上与《资本论》分析有着完全相反的结论。

      我国改革起源于计划经济,此时企业只是国家的行政附属物和所有物,此时的商品、货币和市场因素都处于国家支配之下,都受到国家严格的掌控与限制,都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在此基础上是国家决定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是国家支配着改革进程的。此时整个国家实质上只是一个大企业,是国家的逐步放权与授权,才打破了这种格局,才逐步形成了数以万计的参与市场活动的国企。因此,国有“资本”是国家行为的直接产物,是单一的国家主体安排的结果。因此,不是国家被国有资本“人格化”,而是国企被国家“人格化”,并形成国有“资本”的。可见,国资不具备“人格化”其所有者的条件与能耐,相反是国资被其所有者“逆人格化”了,即政治家国家派生出资本家国家,再通过资本家国家决定国有资本的灵魂、目的、意愿、行为乃至地位。所以,国资的“逆人格化”不是市场自发活动的产物,而是国家权力裹挟所有权的结果,它直接导致了“政资不分”的症状与结果。

      (二)国资“逆人格化”的弊端

      这种“逆人格化”有着以下基本特点,也产生着相应的弊端。

      1.“逆人格化”产生特殊的企业即国企,其结果是形成了“官办市场经济体制”

      依托国家“逆人格化”的支撑,国企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有着特殊地位与作用,其主要有:(1)国企居于国民经济的主导或主体地位。(2)市场有效领域有着为数众多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增值性国企。(3)我国的公益性国企也被用于追逐市场利润。而这些现象在《资本论》中都是不存在的。

      于是,国资“逆人格化”是这么一个过程:政治家国家→资本家国家→国资→国企→国企主导或为主体的经济→整个市场经济→整个社会,其实质就是国家控制资本并直接进入市场有效领域,拥有通过国企直接攫取市场利润的能力,从而将市场置于自身的控制与支配之下。它强化着“政资不分”格局以及政府包办代替市场和社会的格局,由此形成的是“官办市场经济体制”。③

      2.“逆人格化”决定了国企双重本性,即增值性与公益性的并存与内生性矛盾冲突

      “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④追逐利润(即剩余价值的转换形式)最大化,是资本的目的与本性,也是资本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作为资本家的国家也如此。“逆人格化”是一个依托于资本推行的政治活动进程,即政治家国家→资本家国家→国资→国企的进程,因而始终有着资本的逐利本性,并使之渗透到国家机体、深入到国家骨髓、幻化为国家灵魂。在国家掌控市场的背景下,国家权力有着资本的贪婪,却不受市场的约束与限制,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目前国企具有超乎寻常的强劲盈利能力的问题。

      如果说资本本性决定了国企的增值性,那么,国家本性就决定了国企的公益性:(1)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下的国企天然是公益性的,而区别于私企的天然增值性。因为国企产生于政府弥补市场失效的需要,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而是社会利益而不是市场利润是其直接的存在目的。(2)市场化改革中,国企主要是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而公益性领域仍然保留在国家手中,这部分国企的本性就是公益性的。(3)国企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因而即使要赚钱,也得服从于全体人民的利益,似乎也有着“公益”本性。

      就一个企业而言,增值性和公益性是相互矛盾难以兼容的。增值性要求企业按等价原则开展活动,维护和追求企业本身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而公益性要求企业单方面的付出,甚至以牺牲企业本身的个体利益来提供社会利益。两者利益追求与取向是相反的,共存于同一企业肌体内,其矛盾冲突显然难以协调。而这恰好是我国国企的现实状况,即双重本性共存于一体。

      3.“逆人格化”成就了和固化了从国家到国企的“政资不分”状况

      在“逆人格化”下,国家层面的“政资不分”下沉到所属企业层面,直观地表现为国企的双重本性共存,其所具有的内在矛盾也就沉淀和凸显于国企内部。于是,市场有效与市场失效之间、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分工协作界限,都融汇和消失于国企这一节点;由资本所决定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与激励机制,也由于国企依托政府权力行事而严重紊乱和扭曲。因此,在国企的主导乃至主体地位下,市场是不可能起决定性作用的,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是难以建成的。这些,决定了只要“政资不分”状态没被否定,无论采取什么改革措施,市场化改革都难以根本完成,国企问题也就成为我国改革最为复杂的问题,陷于严重的扑朔迷离的困局之中。

      四、国企问题是“政府”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是,国资“逆人格化”具体载体是由谁承担的?这也是重读《资本论》的第四个问题,但《资本论》并没有专门的“国家”章节。⑤

      《资本论》的资本“人格化”命题有着隐含的前提,即私人资本家是谁是明确的。此时就每一私人资本而言,其产权的归宿是明晰的,也是独占的,有着明确的人格化载体。然而,国资(国企)“逆人格化”的具体载体是谁则是模糊的。

      当然,国企“逆人格化”的载体是“国家”,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国家”是由政府代表的,而“政府”又是由多层级多分支复合而成的科层组织,不可能所有的组成部分都同时执行资本家国家职能,都去体现国家的意志和意愿,因而必须具体落实到政府某个组成部分上。于是,政府各组成部分都既可能是国资所有者(代表),又不可能同时都是独占的所有者;它们或多或少都可插手国企的运营和受惠于其利益,但国企出资人的权益却只能由政府的某个单元来负责与落实。这就有个国企“逆人格化”载体的具体落实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回答与界定,即“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⑥

      归纳与梳理这些条文可知:(1)这儿的“各级政府”是科层政府构架中的政府单元。作为“出资人”,它们才是国企真正的和具体的“资本家”,因而国企“逆人格化”具体载体基本上落实到各政府单元身上。(2)“全体人民”才是国企的最终所有者,但不是具体的出资人,其资本家身份是淡化和虚化的。(3)“出资人”身份还落实到“各级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由它们代表所属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于是,“逆人格化”载体又部分地落到各“国资监管机构”身上。不过,由于国资监管机构是政府行政系列的组成部分,对其考察可归入各政府单元之中。

      这样,经过从“国家(全民)”到“国务院”再到“各级政府”的层层递进,国企的产权模糊和所有者虚位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法律解决,即各国企分别归属于某个政府单元,从而具体落实了国资“逆人格化”问题。

      由于每个政府单元都拥有若干国企,因而国资不是以国企为单位,而是以政府单元为单位来形成的。这样,国企问题又转变为“政府”的具体单元问题。国资“逆人格化”落实到各政府单元,“政资分开”就有了具体的载体与对象,而不再是浮于国家层面的虚幻提法,从而有利于国企问题的解决。

      市场化改革要求政府向市场型科层构架演变,否定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统一,将应有的权限和责任向地方(下级)政府下放,同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赋予地方(下级)政府以自主财力。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职责和任务以及财力与利益等均大为扩大,也使得各政府单元成为“政资不分”的基本节点:(1)在政府科层构架中,国资“逆人格化”格局、行政分权格局和财政分税格局是相一致的,即政府分权下的责权利统一于各政府单元。于是,每个政府单元都集政治权力、财权财力和资本权利于一身,成为政权机构和资本家的混一体,从而“政资不分”就具体凝固于各个政府单元。(2)每个政府单元都拥有若干国企,政府单元的“逆人格化”直接决定了国企的双重本性,即国企层面的“政资不分”。(3)作为政府相对自主的节点,数以万计的政府单元共同构成了统一的“政府”,形成了具有政治家和资本家双重身份的“国家”。于是,“政资不分”就是以政府单元为纽带的“国企—政府单元—国家”集合体的基本症状。

      五、国企问题是“财政”问题

      “政资不分”问题是由政府利益固化的,它就涉及财政问题,从而笔者重读《资本论》的第五个问题就是,《资本论》没有专门分析财政问题,那么,应当如何在该书框架下探讨财政与国企改革的关系问题?

      《资本论》指出的货币与“资本”关系是:(1)货币是“资本的最初的表现形式”(第168页),资本的最初活动是货币的投入。同时货币是商品流通过程的“最后产物”。商品流通的这个最后产物是资本的最初的表现形式。”(第167页)(2)借助货币流通形式G—W—G,“货币转化为资本,成为资本,而且按它的使命来说,已经是资本。”(第168页)在这里,投入的是货币,回收的也是货币。(3)一定数量的货币集中到少数私人手中,是资本产生的前提条件,因为此时货币才能被用来生产剩余价值。

      以“国有资本”替换“资本”,上述分析就变为:(1)国企的货币投入来自国家,直接的财政投资是如此,国企以自有财力的投资亦如此,这是由于企业“国有”所决定的。(2)国企市场运营获得的是货币收入,它们都归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国家所有,企业利润直接上缴财政的部分是如此,按国家规定留归企业自主使用的利润和成本补偿部分亦如此。所以,国企是“国家”投资的产物,是国家资本的组织形式与运动载体。财政是国家的分配活动,是国家支配的财力,从而国企也可说是财政投资的产物。

      “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第210页)“国有”企业的利润当然归资本家国家所有,相关法律明确了国企“出资人”是各政府单元,国企利润也就归各自所属的政府单元支配,成为各政府单元的财力,即具有了财政的性质,这就是第三财政⑦,是分税制下各政府财政单元的特殊财力组成部分。由此形成的资本权利分割基础上的国资及其利润管理体制,与政治权力分权基础上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分税制的格局是一致的,从而第三财政与公共财政一样,都成为各政府单元施政的经济基础、财力依据和直接的利益所在。

      第三财政从直接利益上坐实与凝固了“政资不分”。

      1.利润是资本的命根子,是资本家的根本利益,也是国家拥有国企的根本利益所在。“政治家国家”必须同时拥有所有者身份,才能掌控国资和国企及其利润,才能确保自身利益。因此,“政资不分”是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的。

      2.“政资不分”对各政府单元更为重要。市场化改革使得各政府单元具有了自主发展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在政绩机制驱动下它们有着强烈的财力饥渴,形成“短缺财政”的基本症状,即使连年强劲增收也难以缓解各政府单元的“收入饥渴”程度。第三财政的出现虽然使各财政单元的“短缺”程度有所缓解,但不可能解决根本问题,反而诱发了新的财力“饥渴”,因为第三财政是一种全新的获取财源手段。

      就政府的公共收入来看,它是政府对独立市场主体的生产物的课税收费,而第三财政却是政府自身资本的增殖;公共收入取自他人的财力,而第三财政则原本就是自己的财力,因为国企的市场收入本身就是所有者的财力。这样,公共收入要受纳税人的决定、审批、约束与限制,而政府支配第三财政只要自身掌握资本所有权就行,这就使得第三财政成为“政资不分”的黏合剂与强化剂。

      3.“政资不分”使得各政府单元能够兼用市场和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确保第三财政既攫取竞争性利润,又获得垄断性利润和行政性利润,大大膨胀本财政单元的财力规模。在此背景下,各政府单元强化控制自有国企、扩展自有国资、膨胀国企利润尚且来不及,怎么可能去“政资分开”?其结果是形成了数以万计政府单元齐心协力强化“政资不分”的局面。

      六、国企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国企的根本问题是“资本”问题。而作为“资本”,国企是一个复合体,是“企业—国家—政府单元—第三财政”的有机复合体。因此,国企的问题和症结,就是这个复合体的问题和症结;国企的改革,就是这个复合体的改革,它应当围绕着“资本”和“国有”资本这两个基点来展开。

      从“资本”来看,国企复合体的核心问题是利润问题;而从“国有”资本来看,这个复合体的根本问题是国家如何处置国企利润的问题。就国企复合体而言,由于“资本家国家”附属于“政治家国家”,在国资“逆人格化”背景下,整个国企复合体都是国家的行政附属物,这样的国企是不可能完全融入市场,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准则行事的。可见,国企复合体的根本症结是“政资不分”,其中企业是基础,“政资不分”具体表现为国企的双重本性并存;国家是源头,是国家双重身份的并存直接决定了“政资不分”;政府单元是节点,“政资不分”具体落实于各政府单元身上;第三财政是关键,直接从利益上固化了“政资不分”。所以,国企改革是一个多环节全方位的系统工程。

      以下的国企复合体改革建议,将围绕着国企的根本问题和改革主线来提出。

      1.“混合所有制”的国企也仍然要“政资分开”

      “政资分开”作为国企改革的主线,也应当延伸至“混合所有制”的国企中。这是因为,即使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也仍然有一个谁控股的问题。在国企居主导或主体地位的背景下,如果国企改革主要走“混合所有制”道路,那么,从总的看仍然有一个国资控股的问题。此时国资如果仍然“政资不分”,则“混合所有制”的其他经济成分也将捎带着成为政府的行政附属物。这就完全违背了改革的初衷了。

      2.国企应进行双重本性分离的分类改革

      在国企复合体中,国企是基础,其弊端在于双重本性共存于同一企业机体之内。由于增值性与公益性的天然矛盾,两者共存必然导致企业行为违背市场根本准则,颠覆市场基本秩序的结果。因此,“政资分开”的改革在企业就表现为如何解决双重本性共存于一体的问题。

      从计划经济基点起步的改革,决定了国企既处于市场失效领域从事公益性活动,也分布于市场有效领域从事增值性活动,不能因为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只处于市场失效领域,就简单地否定国企的增值性;也不能因为国企本性是“资本”,就简单地否定国企的公益性。为此,可以通过区分国企为增值性和公益性两大类,来分离国企的双重本性,来消除双重本性共存于单一企业机体内的弊端:(1)处于市场有效领域的国企只能是增值性的,其公益性必须消除。其基本目标就是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不是承担社会责任。如果这类国企要承办公益事项和提供公益服务,它应当是与私企一起,通过公开公平的招标竞标来获得项目,其利益损失应由政府买单,由公共财政予以补贴。(2)处于市场失效领域的国企只能是公益性的,其基本目标是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也不能以利润为首要目标。作为企业,也有市场收入和利润目标,但首要的和根本的目标是公共服务。它也应当与市场融合,通过市场渠道来开展公共服务,公共财政则以投资或补贴等方式来弥补企业公益性活动损失。这类企业中的自然垄断和资源垄断国企,国家必须对它们实行限价政策,防止它们以垄断利润危害社会利益,等等。

      3.各政府单元应实行“资本”与“资金”分离

      在国企复合体中,国家层面的“政资分开”基本上应落实到各政府单元身上。为此,与国企的分类改革相配套,各政府单元应进行“资金”与“资本”的分离,即各政府单元成立国有资金管理机构和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分别履行公益性国企和增值性国企的“出资人”职责,分别管理所属的公益性国企和增值性国企。前者直接服务于政府的公共服务活动;后者作为国有资本家的具体代表者,直接服务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活动。不论是国有资金还是国有资本,作为国企复合体的活动,都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行政区域内全体居民负责,并接受它们的监督。

      这样改革之后,将分别形成各政府单元的公益性国企复合体和增值性国企复合体,即国有“资金”集团与国有“资本”集团。前者的职责是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公共服务,而后者的职责则是参与市场竞争,确保所属国企的利润最大化。各政府单元所拥有的不论是“资金”性国企,还是“资本”性国企,它们都将融入市场,通过市场渠道开展活动,以此限制和抵消“逆人格化”所导致的弊端,确保“政资”的真正分开。

      4.第三财政应分别纳入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管理

      国企利润的支配作为第三财政应作如下安排:(1)国企利润与企业所属的政府单元的财政发生联系,即第三财政应纳入各政府单元的预算管理。(2)公益性国企的税后利润,即第三财政的公益性部分纳入公共财政管理,其中上缴财政的部分直接缴入政府一般预算(即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依法留归企业使用的部分则在政府基金预算中设立专项基金列收列支。(3)增值性国企的税后利润,即第三财政的增值性部分纳入国有资本财政管理。其中上缴财政的部分直接缴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法留归企业使用的部分则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专门基金列收列支。(4)这样安排之后,除非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律程序批准,各政府单元间不能无偿调拨国企利润。

      国企利润必须服务于全体人民(在政府单元格局下,至少服务于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全体人民)的利益,这是两类国企的利润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都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社会公众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约束、规范与监督的根本原因。其中上缴预算的部分,其决定与监督是直接的;其中依法留归企业的部分,也应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约束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落实国企“全体人民”所有的性质,才能使其利润服务于公共利益,才能否定目前国企利润由利益集团支配与使用的弊端。为此,国企利润的支配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国企利润的上缴、留利、使用等,都不能暗箱操作,都必须置于社会公众、人民代表大会和法律的决定或授权之下,其运作必须制度化。(2)企业留利的使用权限和用途、项目、内容等,都必须有法律授权,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运作,都必须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3)国企利润上缴和留用比例应当由社会公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而不应由国企及其监管机构来决定。(4)国企各类垄断利润必须全额上缴公共财政。国家拥有垄断企业并确定其垄断价格,其依据在于社会利益,从而其利润必须全额用于公共服务。(5)禁止政府以行政方式支持国企获得市场利润,特殊情况下不得不产生的“行政利润”也必须全部收归公共财政。只有这样,才能切断政府和利益集团与国企之间的利益纽带,才能从利益源头上根本解决由于“逆人格化”而产生的“政资不分”问题。

      5.依靠融入市场根本解决国企的“政资不分”问题

      上述改革之后,两类国企复合体都作为市场主体融入市场。

      从公益性国企复合体来看,它们只是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们融入市场是通过市场渠道,去体现和落实政府为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为此,这类国企除了必须遵循政府的指令提供低价或无偿服务之外,它们同样要遵循市场准则,参与市场交换,与其他企业和私人发生市场联系和交往。由于政府必须为它们的公益性活动损失买单,所以这类企业没有市场淘汰的问题,但其存在的规模、范围和活动内容、项目等,都应当由市场和社会公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法律程序来决定。

      从增值性国企复合体来看,它们将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完全融入市场。它们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只能是公平竞争,政府不能以公共财政和行政手段去扶持与帮助它们。这样,长期争论不休的基本问题,如国有经济是否具有优越性,国企是否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应当“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国有经济应当占多大比重等,都应当由市场来给出答案。相关的种种理论与主张,应通过这类国企的市场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去证明,去肯定或否定。如果增值性国企具有与私企同等的市场竞争力,它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正常存活下来;如果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那么国有经济所占比重、所处范围和活动的内容将自然地逐步扩大,从而充分展示国有经济的优越性;如果国企缺乏正常的市场竞争力,则只能逐步被淘汰出竞争性领域。所有这些都不应由人为决定,而是市场公平竞争的自然选择结果。

      国企融入市场是“政资分开”的根本条件与基础,否则,在“逆人格化”背景下,国家作为资本家就不能不受到政治家的决定与干扰。为此,可以借鉴新加坡淡马锡方式等成功经验,通过国企全方位地与市场交叉,诸如国企的管理层和员工的招聘及其报酬与福利待遇、企业的运作和活动规则、企业运营所需资源和要素等等,都通过市场来获得,都要受到市场的约束、法律的规范、社会的监督,除了商业机密外,国企活动尤其是其利润状况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这样,国企复合体和政府的活动都受到社会公众和市场的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从而根本解决“逆人格化”所导致的政治权力介入和支配市场的问题,根本否定目前的市场经济的“官办”性质,确保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真正形成。

      分析至此,也相应回答了本人重读《资本论》的最后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是“资本论”而不是“市场论”?因为市场活动准则和运行机制是没有问题的,《资本论》是认为问题出在资本身上,出在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剥削上,所以只需分析资本问题和解决资本问题就行了;市场作为资本运作的载体与渠道,理解了资本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市场问题。而我国反而需要着重解决市场问题,通过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去克服“逆人格化”所产生的政治权力掌控资本、干预市场的问题,才能根本解决国企问题。

      本文后半部分论及第三财政问题。这是笔者继张馨(2012)和张馨(2013)之后,关于第三财政问题的第三篇论文。前两文是有关第三财政问题的专论,本文则以分析国有企业问题为主。

      ①本文将区分使用“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两个概念。“国有经济”指的是“国家出资企业”,它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国有企业”(简称“国企”)则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只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本文的分析,将局限于“国企”,至于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于只是参股而非控股,在市场经济下,它更多地服从于非国有资本的运行规则,从而其资本行为已经不是“国有”的而是“非国有”的,其体现的已经不是政府的而是市场的意愿,因而不在本文的分析之列。

      ②《资本论》几乎没有直接分析“企业”问题。《资本论》正文提到“企业”一词的,以第一卷为例,只有十几处,分别散见于第538、540、541、579、649、661、687、688、701、724、729、772、840等页,但这些都不是直接以“企业”为对象的分析与论证。而篇章目录中则没有使用“企业”一词,第三卷第五篇“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分析的是“企业主”问题,这与直接分析“企业”显然是有区别的。(本文正文所引《资本论》第一卷原文,皆采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故以下相关引文只在正文中标明页码,不再另行注明出处。)

      ③所谓“官办市场经济体制”,指的是在政府决定、安排、推动和支配下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特有的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形态。详见张馨(2013)。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98页。

      ⑤在写作计划中有“国家”的内容,即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是这么安排的,但皇皇三大本《资本论》还是没有来得及涉及国家或政府问题。

      ⑥分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⑦所谓“第三财政”,是指政府支配国企利润形成的财力分配活动。详见张馨(2012)的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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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是资本问题--“资本论”框架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分析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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