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股份制简单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等同的误区_股份制论文

走出股份制简单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等同的误区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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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5)02-0040-06

引言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从而肯定了股份制可以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这是对长期以来“股份制等于私有化”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将股份制作为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提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通过国家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来实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其中一个颇为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既然十六大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否就意味着股份制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呢?现在社会上和理论界均有不少人认为,凡是股份制都是公有制。笔者认为,这是目前在股份制认识问题上的一个新的误区。

一、在人类历史上,股份制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而出现的

要跳出将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新误区,首先必须弄清楚股份制在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历史上股份制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而出现的,在当今世界,它仍然作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大量存在。

针对股份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多处论述了他的“扬弃论”。例如,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制情形下,“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1](P393)。在另一处,马克思又写道:“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1](P490)综合马克思这方面的论述,至少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深刻涵义:一方面,股份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它使得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私人产业转化为社会产业。另一方面,股份制对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的这种扬弃,仅仅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即这种扬弃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它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所谓“与私人资本相对立”、“与私人企业相对立”、“消灭私人产业”,还仅是指在资本主义范围以内,股份制使得资本、企业、产业的私人性质大大减弱,而它们的社会性质大大增强。正由于如此,股份制实际上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

那么,为什么需要股份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呢?或者说,股份制为什么被用来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扬弃呢?这归根结底是由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所决定的。对此,马克思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作用力,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使大量生产资料不得不采取像我们在各种股份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2](PP405-406)这表明,股份制客观上是资产阶级面对社会化的生产力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猛烈反抗、调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采取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越来越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发生冲突,乃至不断爆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这就迫使资产阶级在可能的范围内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有力的调整。正是适应这一要求,以将私人资本直接联合起来为特征的股份制便被采用,这种新的资本组织形式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比较适合于日益社会化的生产力,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继续向前发展。

在当今世界,股份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已经越来越发展到了更高级的程度。其典型的形式是以庞大的垄断组织出现的大的股份公司。其实,在一百多年前的马克思、恩格斯时代,这种现象已初现端倪。恩格斯就曾在《资本论》第三卷补述道:“自马克思写了上面这些话(指《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论述——引者注)以来,大家知道,一些新的工业企业的形式发展起来了。这些形式代表着股份公司的二次方和三次方。……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会联合成一个卡特尔,以便调节生产。一个委员会确定每个企业的产量,并最后分配接到的订货。在个别场合,甚至有时会成立国际卡特尔,例如英国和德国在铁的生产方面成立的卡特尔。但是,生产社会化的这个形式还嫌不足。……因此,在有些部门,只要生产发展的程度允许的话,就把该工业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为一个大股份公司,实行统一领导。”[1](PP494-495)“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末,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3](P270)可见,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空前提高,从而以庞大的垄断组织出现的大的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资本的私人性质被进一步扬弃,其社会性质进一步增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获得了更大程度的调整,股份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也就在更高的程度上得到了体现。

二、股份制何以能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股份制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产生和发展的,既然如此,股份制就是一种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股份制并不具有特定的固定不变的所有制属性。它既可以作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作为对传统的单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扬弃,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进一步看,究竟有哪些特殊缘由使股份制得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呢?根据理论与实证分析,其特殊缘由不外乎以下几点:第一,公有制的发展必然要融入混合所有制企业越来越多这一趋势。由于混合所有制既有利于集中资本,又有利于实现各种不同所有制的“杂交”进而优势互补,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将越来越多,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形态,公有制的发展也必然要融人这一趋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已占到总体的40%以上,预计再过5-10年,这个比重将可能达到80%左右。随着这一趋势的发展,单一产权主体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将是极少数,公有制主要体现在混合所有制之中。而混合所有制主要的、典型的形式便是股份制,所以公有制将会越来越多地体现于股份制之中。第二,股份制可以灵活地体现公有制的性质。如果是公有资本控股,它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如果是公有资本参股,它就具有一定的公有性。第三,公有资本渗入股份制企业,可以增强公有资本的扩张力和影响力,从而支配和影响更多的私人资本。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国有资本的功能得以放大,在控制和引导整个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再深入一步分析,股份制所以能成为公有制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和我国公有制企业的重要的改制形式,更深层原因在于其具有巨大的融合功能和分离功能。

首先,股份制有两大融合功能。一是巨大的资本融合功能。马克思认为,“通过建立股份公司这一比较平滑的办法把许多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资本融合起来”。股份制的这一巨大的资本融合从而资本集中的功能,也正为我国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大规模生产建设所需要。二是巨大的所有制融合功能。股份制能融合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即能把本来相互竞争甚至对立的所有制关系,融合成为一个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的利益共同体。而在这样一个利益共同体即混合所有制中,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相互“嫁接”,相互取长补短,从而有利于企业体制的优化,大大促进资本运作效率的提高。

其次,股份制又有两大分离功能。一是法律所有权、经济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功能。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信用的发展,货币资本家将货币贷给职能资本家,后者运用借入资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里,货币资本家拥有资本的法律所有权,而职能资本家拥有资本的经济所有权,从而发生了第一个层次的“两权分离”,也就是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即出资者所有权)与资本的经济所有权(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这种场合,资本的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还是结合在一起的。但随着经营管理越来越复杂化,在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制企业内,原先由职能资本家所承担的生产经营职能,不再由他本人所承担,而是交由单纯的管理人员——经理来承担,于是便进一步发生了第二个层次的两权分离,也就是资本的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至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便更加彻底,因为在这里,不仅实现了法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且实现了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他指出:“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分离,……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职能。”[1](P436)对于股份企业来说,“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1](P493)。在股份制企业,资本的法律所有权由各个股东及股东会所代表,资本的经济所有权由董事会所代表,而经营权则由经理层所代表,各享其权,各司其职,同时实现了两个层次的两权分离,从而既使得产权清晰达到较佳状态,有利于解决资本的人格化问题,避免出现企业无人负责的状态,又使得企业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其结果,必然大大增强企业的活力。

二是资本的实物形态与货币形态分离的功能。资本的实物形态在股份制企业中运行,而资本的货币形态则以股票的形式存在。正是由于这样的分离,才使得股票的持有者可以转让股票即资本的货币形态,而不致于将投在企业中的资本抽回,从而保证了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和经营的稳定性。同时,通过股票的转让,股东“用脚投票”,又可以增加企业的外在压力,促使企业千方百计搞好经营,提高效益。

正是由于股份制具有上述两大分离功能,所以它较能针对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管理粗放的弊端,成为改制的一种主要政策选择。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本质意义就在于,通过实现上述两种意义上的分离,促进“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目标的实现,使经营机制得到根本转换。可见,无论是从其融合功能,还是从其分离功能来看,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是当之无愧的。

我国实行股份制与西方是逆向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情况下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将原先各自独立的私人资本联合成共同支配的社会资本而形成股份制,而在我国,是将原先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财产归国家、集体、私人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企业。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倒退,因为生产资料占有的社会化程度反而降低了。笔者认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尽管在股份制的发展轨迹方面我国与西方迥异,但其基本点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了给一定的所有制寻找与生产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实现形式。长时期以来,我国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搞得过多过纯,严重超越了现阶段生产社会化的程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迫切需要寻找与之相适应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正是这样一种实现形式,采取这种实现形式,固然是一种退却,但更是扎扎实实的前进。

三、股份制并非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并不意味着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股份制也有一个嫁鸡属鸡、嫁狗属狗的问题。就是说,作为一种企业制度,股份制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但具体到某一个股份制企业,正如前面所说,如果是公有资本控股,它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如果是公有资本参股,它就具有一定的公有性;若是没有公有资本参股,它就没有公有性了。笔者认为,只有三种形式的股份制才是公有制或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有性:一种就是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一种是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制;再一种就是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

这里着重谈谈关于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制,这种股份制或称股份合作制。为什么这种形式的股份制是公有制或具有公有制的性质呢?这里涉及到公有制形式的界定问题。从理论上看,界定或判断一种经济形式是不是公有制形式,应掌握三条衡量标准,即:出资者是劳动者;劳动者实现联合劳动;劳动者实行资本联合。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就是公有制形式。这一命题的确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如果出资者不是劳动者,即使在企业内部实行了资本联合和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这种经济形式也不是公有制形式,而是私有制形式。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制企业许多就属于这种形式。其二,如果出资者是劳动者,但在企业内不实行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那也不是公有制形式,而只是以劳动者家庭为主的小私有制或个体所有制形式。其三,如果出资者是劳动者,而且企业内部也实行一定程度的联合劳动,但要是大多数劳动者不是出资者,没有实行大多数劳动者的资本联合,那也不是公有制形式,而是“业主式”的私有制形式,资本主义初期的私有制主要采取这种形式。可见,界定或判断公有制形式的三条标准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整体,构成了公有制形式的完整意义:公有制形式是以劳动者为出资者,并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股份合作制符合这一本质规定性,所以它是一种公有制形式。

在判断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股份合作制的所有制形式问题上,我们还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得到启发。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提出或肯定过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合作工厂时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之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是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的。”[1](PP497-498)马克思在这里把这种已经扬弃了资本和劳动对立的工人合作工厂即合作制看作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显然就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它在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即可以大量地采用。

对此,恩格斯也作过这样的说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4](P416)而这种“必须大规模采用”的合作生产,也包括了股份合作制。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分析道:“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差不多二十年以前,丹麦的社会党人……就已提出了类似的计划。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3](PP580-581)这里所描述的农民的经济组织形式,就是股份合作制。可见,以股份合作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这一思想不是现今才有的,在无产阶级革命党人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其实早就设想过。

以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述的农民的股份合作制,即实行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共同出力耕种”,又实行了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并且土地“入股”,“预付资金”。正由于如此,股份合作制的经济组织形式就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深刻地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关于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内部职工股份体现了劳动者的资本联合,而这些持股职工又是本企业的劳动者,在企业内又实现了劳动的联合,所以内部职工股份应看作是一种公有制成份。即使在由私人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乃至在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中,情形也是一样。例如,在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中,内部职工股份在1994年就达到了公司股份的55%。如此高比重的内部职工股份同样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结合,应肯定其是生长于资本主义内部的一种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因素,正如马克思当年所说过的工人的合作工厂是资本主义内部的社会主义因素一样。

既然既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又实现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企业是公有制实现形式,这种企业的处于联合状态的资本就是公有资本,由其控股和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也就具有相当程度或一定程度的公有制性质。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以上三种形式以外的股份制企业,尽管资本也具有社会性质,但似乎都不具有公有制的因素,都不能看作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将股份制与私有制划等号[5],也不能简单地将股份制与公有制相等同,而应当视其不同形式给予具体的界定。这样认识问题,就可以使我们在股份制的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一方面,允许和鼓励多种股份制形式的存在,以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自觉地发展上述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几种股份制,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四、从发展方向看,股份制有利于公有制取得最终的胜利

根据以上分析,股份制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可以而且应当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就具体的股份制企业而言,它并非一定就具有公有制性质。然而,这种分析又并不影响股份制对于公有制的根本意义,从总的发展方向来看,股份制有利于公有制的生长并取得最终的胜利。

这里我们可以来看一下马克思对股份制所给予的历史性的伟大的评价。他说,股份公司的出现是现代最不寻常的经济现象,“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6](P37),它的问世是“时代的曙光”,其重要意义不亚于欧洲产业革命时期的蒸汽机的问世。为什么马克思把股份公司的出现看作是“时代的曙光”呢?原因就在于股份公司是对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的扬弃,它使得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取得了社会的性质,使其私人性质逐渐弱化,因而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方式转向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的“过渡点”或“过渡形式”。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明确。他说股份公司的出现,“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1](PP495-496)。“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1](P498)这个“过渡”也就是“把为个人或股份公司谋利的资本主义生产转变成为全社会谋利和按预先拟定的计划进行的社会主义生产”[3](P279)。股份制作为对私人资本的扬弃,是将私人资本主义演变为社会资本主义。而社会资本主义无疑要较之私人资本主义更接近社会主义,因而股份制闪烁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的希望之光。

既然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是对私人资本、私人产业的扬弃,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围内使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发生部分质变,那么,我们今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股份制,不也有利于扬弃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使其逐步发生质变从而有利于公有制最终战胜私有制吗?

从发展趋势看,社会主义公有制要取得最终的胜利,将不是采取固守阵地、闭关自守的方式;也不是采取对私人资本、私人财产剥夺的方式,而是采取对外开放、主动出击的方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利用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也就是通过公有企业吸收私人股份,或通过公有股份渗入私人企业,一方面,增强公有资本的扩张力,支配和调动更多的私人资本,并且约束私人资本的过度投机;另一方面,实现对私人资本的扬弃,使它们逐步发生部分质变,最后战而胜之,取得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的最终胜利,实现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实际上,马克思早就预言过:“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7](P299)。所以说,股份制既是预示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诞生的“时代的曙光”,又是预示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最终胜利、导向共产主义的“时代的曙光”。

收稿日期:200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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