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土地征用与封建宗教制度的瓦解--以民国初期苏南土地改革为中心的考察_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论文

民族土地征用与封建宗教制度的瓦解--以民国初期苏南土地改革为中心的考察_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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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前的中国乡村社会,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封建宗法社会。祠堂、族田、族长和族谱,构成了封建家族制度的要素。中共在新区土改时,面临着与华北老区不同的农村社会关系和土地占有情况。最为显著的差异是:南方各省农村在土地占有方式上存在着大量的“公田”。这些所谓“公田”,包括学田、庙田、会田、族田、祭田、太公田等,名义上归宗族所有,实际上均为宗族中的有权势者把持,成为他们变相的“私田”,这也是封建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如何认清这些“公田”的性质,如何处置封建宗族制度,并进而采取相应的政策,成为新区土改面临的主要问题特色所在;而没收族田及摧毁封建家族制度,也成为新区土改的重要任务。但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有着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间。本文以建国初期的苏南① 地区为中心,通过考察公田占有状况,分析公田性质,揭示中共没收族田政策之现实依据,进而说明封建宗族制度解体的情况。

“公田”在苏南占有很大比重

苏南是南方各省中特殊土地非常集中的地区,也是包括族田在内的“公田”特性体现得最为典型的地区。所以,通过对土改前苏南各县“公田”占有情况作重点分析,大致能够看出南方各省“公田”占有情况、基本特性及与封建宗族制度的密切关系。

根据土改前的有关调查,苏南包括公学田、宗族性土地、慈善团体土地、宗教性土地、农场土地在内的“公田”,有1581219.8亩,占苏南耕地面积的6.54%。内以宗族性土地(即族田)最多,占“公田”总数的35.08%;其次是慈善团体土地,占14.53%;再次是公学田,占14.24%;其他公地,占14.13%;宗教性土地占13.7%,农场土地占8.31%。② 考虑到公学田也多归宗族掌握,实际上宗族性土地占有量要远大于此比重。即便按照上述调查比重计算,宗族土地也达到554692亩。③

另据苏南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统计,全区有公学田225169.61亩, 寺庙教堂土地216640亩,慈善田229781.27亩,族田554775亩,其他公地223396亩,总计1449761.88亩。④ 上述统计数字虽然略有出入,但均揭示了一个突出现象:“公田”在苏南土地中所占比重甚大。

在各种名目的“公田”中,为宗族所有的土地(即族田)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族田主要是指祠堂和义庄所有的土地。义庄和大祠堂土地一般是封建官僚、商人捐赠或乘灾荒严重、农民生活困难之际,低价收买土地而置办的。部分小祠堂和祭祀田是由祖上在生前保留下来的赡养田,死后子孙为他保留下来作为祭祀田。族田在苏南各县农村所占比重情况,可以从土改前的调查统计中看出。无锡荡口镇12个义庄共有土地13751.6亩,以华老义庄最大,有土地4223亩,徐义庄290亩为最小。苏州东山区5个乡7个义庄有土地7170亩,3个祠堂有土地966.6亩,以五义庄最大,有土地2364亩;席义庄最小,有土地100亩。⑤

据1950年4月高淳县农会对双桥乡公堂(祠堂)土地调查,“高淳县公堂, 为数甚多,差不多每村均设有大小公堂,且均占有不等数量的土地,较大的公堂竟占有土地300余亩。此类土地大多为地主阶级所控制,对农民进行剥削, 此为高淳县农村经济之一大特点”⑥。该县双桥乡总田亩数为8488.45亩,“公田”单位就有361个,占有土地3845.96亩,占全乡总田亩的45.31%。其中大小公堂172个,占有土地2176.38亩。⑦

据1950年8月苏南农筹会对高淳县薛城乡祠堂神会土地调查, 全乡共有土地8632.762亩,大小祠堂137个,占有土地2222.38亩,占全乡土地的25.74%; 各种神会有244个,占有土地1141.6亩,占全乡土地的13.2%;庙庵4个,占有土地89.5亩,占全乡土地的1.03%;公益事业组织3个,占有土地26.5亩,占全乡土地的0.307%;慈善机关1个,占有土地67亩,占全乡土地的0.77%。总上各种单位共389个,占有土地3546.98亩,占全乡土地的41.087%。⑧

公堂(宗祠、公祠)土地在新区的土地中占有很大数量,且遍及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南、广东、福建等南方省。这种土地名义上为宗族成员所公有,成为祭祖扫墓费用之来源,而其实质大部分是直接或间接掌握于地主、富农手中,成为他们统治、分化农民的工具。

族田的封建性

族田在南方各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通过大量调查统计后显示出的基本事实。而族田是怎样演变来的?它具有怎样的性质?它与封建宗族制度有着怎样的联系?宗族中的权势者(地主、富农)如何把持和侵吞族田族产而压榨与蒙蔽广大农民的?这是中共在土改前制定没收包括族田在内的“公田”政策时重点考察的问题。在此,不妨对作为族田重要组成部分的义庄,作重点分析,以考察其特性。

据苏南农民协会调研科对苏南宗族性土地综合情况的调查,苏南宗族性土地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形成三种类型:义庄土地、祠堂土地和祭祀土地。义庄土地多集中在苏州、无锡等地风景优美之地,如苏州东山区5个乡(涧桥、新潦、渡桥、后山、湖湾)有10个义庄,无锡荡口区有12个义庄。祠堂土地大部集中在高淳一带,如高淳沧溪区双桥乡公堂有361个之多。⑨ 祭祀土地则苏南各地均有。

按照明清两代的规定,义庄必须有千亩以上土地并得到朝廷吏部批准。义庄、祠堂的土地来源,多由封建官僚捐赠,或藉其政治势力乘灾荒严重、农民生活困难之际,用极低的代价大量掠夺农民的土地而置办的。小祠堂祖田多系上代遗留下来之绝嗣田,或分家时留下的部分养老田(养寿田),死后未分即作祭祀之用而变成祭田。故这些土地“都是带着严重的封建性的”⑩。据土改前无锡荡口区调查,苏南义庄的开设,深受宋朝范仲淹建立义庄的影响,明清时一些官僚晚年告退或避战乱,择风景优美之地建立了许多义庄祠堂,如苏州东山区5个乡创立的义庄,分属王、席、吴、翁、金、郑、周、严8个宗族;民国初年创立有席恒义庄、叶义庄。无锡荡口区先后建立了12个义庄。(11)

族田义庄多掌握在封建地主、富农手中,成为封建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据苏南区委调查:“族田族产的管理者几乎都是宗族的核心人物,多为地主、乡绅和富农。他们在地方上不仅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力,而且以占有族田族产为基础,在族内还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根据苏州东山区的调查统计,在义庄的组织者中,封建地主与官僚约占80%,由地主蜕化的大商人约占20%,其领导者及主管者均系族内有权势的封建代表人,一般农民难以参与。至于祠堂,一般也是被地方上的封建首脑人物所把持操纵,如无锡张村区堰桥镇范公祠,曾由范阿根管了十多年,贪污中饱,预收租米,把搜括贪污的钱都用来吸毒,对佃户则尽情榨取与剥削。(12) 类似的情况,在苏南各地都较为普遍。

苏南各地的义庄、祠堂的封建性很浓厚,“它是以封建代表人物为核心的一种封建宗族组织,其主管人均为有钱有势的封建首脑人物”(13)。以高淳县薛城乡为例,祠堂土地占有者与封建势力有着密切关系:“祠堂的族长,一姓有二个,都是能说能讲,吃得开,有后台的封建地主(如邢氏族长邢配臣与邢东送都是封建地主),族长掌握老祠堂,集大权于一身,是族中最高首长,独断专行,群众恨之入骨,有少数小的公祠名义是轮管,实际上也都为封建势力所操纵,管堂人或文账在祠堂土地出租时,保留部分好田转租给农民增加租额,从中剥削。”(14)

该县双桥乡控制和管理公堂土地者,也多是地主富农,“大公堂形式上由辈高年迈的老人所经管,实际却为当权的地主、富农所控制”(15)。另据武进县的调查,“该县祠堂田、庙田、义庄田等,大部为地主、富农所把持,并有部分地主、富农假藉权势,将自田出租,而用低租额租进祠堂、庙田,雇工经营或以高租额转租出去,从中剥削农民。此外‘公田’收入也都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任其处理,农民不能过问”(16)。因此,祠堂、义庄等名义上归宗族“公有”,实际上变相地被宗族首领及地主富农占有。

从族田收入及租佃关系状况看,族田名义上是宗族共有,但与私人地主的土地一样,也是以租佃的方式进行出租。族田对佃户的剥削率,与私人地主并没有太大区别。本族为佃者租额并不减轻,只可将租谷的一半折钱上交而得以多留点谷子自己食用。据高淳县祠堂的调查,薛城乡邢大公祠1937年的收入情况为:地租收入共稻376.72担,人丁费6211.5担,高利贷利息165.69石。这种情况说明,该大公祠“不但有封建的地租剥削,同时有苛重的高利贷剥削;不但对一般农民进行剥削,同时对族内也加上了人丁费的剥削”(17)。

族田、公堂、义庄不仅为宗族首领及地主富农把持,其收入来源具有封建剥削性,而且族田的收入也同样为族长及地主控制,贪污浪费现象非常严重。据高淳县调查,公堂的消费主要有祭奠、修祠、修谱、吃喝、修桥、办学和纳税等,但开支最大的是吃喝浪费,祭奠与办公益事业的支出为数并不大。如大港口徐家公祠每年吃四次老年酒(清明、七月十五、十月初一日、腊月三十),两次捐田酒,1948年用稻6578斤。这是大小公堂的主要开支。“公堂的贪污现象很严重,主要是掌管公堂的人收租稻后,作价存款,物价上涨,仍按原价付钱,百斤稻只须用十斤点钱抵偿即够了,管公堂人大多如此公开贪污。”(18)

据薛城乡的调查,邢大公祠1938年的支出项目为:迷信费用稻1910.45担, 蚀耗浪费699.41担,吃喝2771.81担,杂捐219.27担,公益事业费65.16担。(19) 由此可以看出,祠堂收入大部分消耗在迷信、吃喝上,用于公益事业费者为数极少。另据1950年6月的调查,高淳县大小祠堂收入除租稻外, 并有高利贷收入(如邢大公祠,1948年收入息金100余担稻),它们的收入大部消耗在吃喝浪费及贪污舞弊上。在修谱时浪费更大,如邢大公祠修谱时用5666.1担稻,其中吃喝用去2771.8担,占49.1%;迷信用费1910.5担,占33.7%;蚀耗浪费655.41担,占12.34%。(20)

祠堂、族田多为封建地主把持,成为封建宗族制度及宗法势力的经济基础,具有浓厚的封建性。这是其主要的方面。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义庄、祠堂兼具救济本宗族农民的慈善救助功能。族田、义庄的部分收入,也用于本族鳏寡孤独贫苦者的照顾及男子孙的升学费用。如华老义庄救济的对象,外房有450人,近房8人,每人每年得2.4石米,较近房12人,每人每年1.8石米,远房400人,每人每年1.2石,本族鳏寡孤独领生活粮者30人,每人每年3.6石。本房子孙求学供给费用, 升学供给铺盖,结婚时贴补结婚费。(21) 义庄尽管有救济、办教育等善举,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其浓厚的封建性。义庄救济的数额,在整个义庄收支的份额中所占比例并不大,其收入的大多数,还是被管理族田的地主贪污中饱了。关于这一点,可以苏州东山区席义庄为例略作分析。席义庄全年收入350担米,其用途计:完粮80担,占总收入22%,占总支出40%;杂支(工资等)32担,占总收入10.3%,占总支出16%;祭祖、修缮20担,占总收入6%,占总支出10%;义米(救济本族贫苦者)60担,占总收入17%,占总支出30%;义学(办学校之经费或补助本族子女之学费等)6担,占总收入1.7%,占总支出3%。合计全年支出198担(占总收入57%),剩余计152担(占总收入43%),则交庄正或存银行生息,或购股票。(22) 可见,义庄收入的大部分仍然为管理义庄者所掌握,义米、义学所占比例是有限的。以乐善好施著称、管理较为严密的席义庄尚且如此,那些管理混乱的义庄、宗祠,也就可想而知了。

上述大量调查材料显示,土改前苏南普遍存在的“公田”,虽然名义上是宗族共有土地,实际上被封建宗族势力把持着,地主富农变相地成为包括族田、祭田在内的各种“公田”的所有者。族田成为封建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以族田为基础的封建宗族制度,从政治、经济和思想意识上牢牢地控制着广大农民。

对族田的没收政策

正是因为族田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故早在苏区土地革命中,中共不仅坚决镇压族长、房长、族款经管人,焚烧族谱以禁止宗族活动,从政治上摧毁族长族权的统治,而且坚决没收族田祠产,将族田分给无田及少田的农民耕种,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从经济上铲除宗族制度的物质基础。1930年8月,中国共产党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规定:“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23) 到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又规定:“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苏维埃政府必须力求无条件地交给农民。”(24) 从这些法令性文件看,中共没收祠堂的田产以及房屋、财产、用具等族产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

在新区土改前,中共对新区农村宗法势力、族田占有情况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继承了苏区土地革命中没收族田、摧毁宗族制度和瓦解宗法势力的一贯政策。同时,根据江南各省农村复杂的土地占有状况做了必要的策略变通,对没收族田祠产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

1950年初,中共中央在制定新区土改政策时致电各中央局,就土地改革中的若干问题征询意见。作为族田祠产比较集中的苏南区,在一些地方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后,初步形成了处理族田义庄的意见。苏南区委认为,“族田、祠堂田均为祖遗之土地,义庄田有为祖遗者,有为捐献得来,但大部分为地主封建势力把持,一部分该族内部轮流管理,一部分组织专人管理,其用途为修葺祠堂坟墓、春秋祭祀、救济族内孤苦与办学校等,但都出租给农民耕种,但有些族田、祠田为本姓耕种,租额较轻,因受宗族思想的影响,本族人不愿分给外族或要留敬祖先不愿分配”。对于这种土地的对策是:“均需没收分配,但为照顾新区群众觉悟程度,尽可能先分给本族人,如果广大群众一定要求留一部分,作为修葺祠堂坟墓与敬祖先用,可通过群众讨论。”(25) 这些意见,得到华东局及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

195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26) 据此,苏南“公田”改革内容包括:(1)苏南义庄田、义仓田、公田、祭祀田、龙灯会田及各种神会、 各种同业公会、同乡会等在农村中的土地,均按《土地改革法》第3条办理。(2)征收族田时,是否酌留小量祭祀田,应尊重本族农民的意见,由当地农民协议处理;如经过农民协议,须保留小量祭田,而族田又散布在两个分配单位以上者,原则上只应在一处酌情保留。原为几家农民共有轮种的小量祭田,由该数家农民自行协议处理。(3)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庄房, 不在其本座建筑以内者,应予征收。其他房屋及财产一律不动。(27)

可见,中共中央对南方各省的族田采取没收政策的同时,还照顾到具体情况,尊重本族农民的意见,以便稳妥顺利地实施没收政策。分析1950年7 月苏南行署就没收族田问题对辖区农民进行的典型调查,可以大致看出农村各阶层对没收族田的意见。

调查情况显示,族田经营人(包括族内各阶层)对没收族田的态度大致为:(1)迅速土改,以免累进粮无法筹措, 苏州东山区翁义之翁大车(地主)曾三次写信给区政府,想把义庄田送给学校或分给农民。(2)族内救济土地, 可不要留,唯请求对坟地加以切实保护。(3)对是否分一部田给族内失业工人、 贫苦农民、残疾以及鳏寡孤独等人,存有两种意见:一是不要分田,都不会耕种,其失业者可通过族内在城市有办法的人介绍职业;二是学习耕种,不然其当前生活如何能解决呢?(4)无锡荡口区华老义庄族内有个寡妇说:“土地改革,分到土地, 我亦不会种,只希望政府照顾。”(5)张村范公祠族内人提出,昔日捐助给该祠堂之田,今其家庭已衰败者,希在土改中将其捐出之田亩仍收回自耕。(6 )祠堂房屋已做了学校校舍者,一般知识分子希望在土改中不分,还是保留。(7 )把其占有土地没有分配,现在在外谋生者,可以不分给土地。(8 )教育界同意将义庄田分掉,族内贫民不分田,因不会种,祭祖田也不保留,同时义庄捐赠给该校中之田,请政府确定将校址操场分给学校,归学校所有,其余学田分给农民。(9 )不设堂的祭田,由他本族说谁苦分给谁。(28) 将这些意见归纳起来可知,对于没收封建性的族田族产,无论是族内农民还是族外农民,基本上是赞同的。

经过大量的调查分析,苏州区委认为,义庄田具备着浓厚的封建性(出租一般带有盖头性,即农民无永佃权,仍是被封建势力所操纵)及一定的范围共有性(但对本族来讲,仍带有私有性)和联系社会的多面性(即与学校、族内贫民、工商业者都有密切关系),处理义庄田时需照顾这三个特性,其中必须掌握消灭封建性这个基本着眼点。(29) 具体处理意见为:(1)义庄田的地主(主管人)一般不分给土地和生产资料(不同一般地主分给其和农民的一份,因无田可分)。(2 )对向来不依靠土地为生的族内其他人民,原则上不分给土地(由于该地地少人多,土地使用权都已确定)。(3)对族内失业的贫民、工人、店员等, 确能耕种土地并要分土地,经农会评议,政府批准,可以分给其一份、少分或不分。(4 )义庄之坟地古迹须切实加以保护,以争取族内人民同情。(5 )向来依靠义庄田来救济为生的或辅助为生的贫民鳏寡孤独残疾人等,如能种田、愿种田必须种田才能维持生活者,得经农会证明政府批准,视土地多少决定分给一部分、少分或不分。(6 )同义庄田协助和举办之学校,转由政府贴补赞助,社会开明人士捐助支持,凡学校操场或学校试验农场性小块土地,属于义庄举办扶私立者,上述占有土地一律收归国有,无条件给其长久使用,属于公立者,则分配学校所有。(7)关于房屋问题, 由于建筑在风景区,有许多地主房屋带有别墅性质,故需经政府勘察,认为需政府经营者,征收归国家管理,不分给农民,或经勘察认为可以分给贫民者,则分配之。(8)关于押租, 为照顾义庄收租的共用性(以族为单位讲)和带有社会的公益性及与工商业联系的宽广性,为了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押租一律不退,农民欠义庄之租米和债务也一律废除,由当地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命令宣布之。(9)关于地主如兼营工商业或其他职业足以维持生活或维持生活之大部者,一律不分给土地,全部征收其多余房屋及土地农具粮食分配给农民,对不兼其他职业者,必须依靠土地才能生活者,则分给其同农民的一份土地。(10)庄屋分配给无屋的贫民及农民,在分配时须照顾本族之贫户农民,坟地亦然。(30)

这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中共及各地政府在新区土改中对宗族土地采取了没收政策。各地将地主、富农及封建宗族势力控制的包括族田、祭田在内的各种“公田”,除了留有极少部分公用外,一律没收分配给本族或外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满足了贫雇农和部分中农的土地要求,彻底摧毁了封建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1952年,据苏南区党委对27个典型乡和23个典型村的土改前与土改后公地土地占有情况进行调查,27个乡、 23 个村土改前公地土地数分别为11399.02亩和467.61亩,土改后分别变为278.23和32.99亩。(31)

另据1952年底华东召开土改成果统计工作会议,对各省市的土改成果进行了统计,苏南20个县土地改革前后公田数及耕种人口比例为:(32)(见下表)

项目土改前公田数(亩) 土改后公田数(亩)

户数(户)28319 140

占总户数百分比(%)

1.67

0.52

人口数(人) 5331

10

占总人口百分比(%)

0.07

0.01

公田土地亩数(亩)768165.05 311.22

占总土地数百分比(%) 5.90.11

每人平均占有亩数(亩)144.09 31.12

从上述统计表可以看出,土改没收并分配了族田,使宗族制度失去了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由于族田一般由族长或族长任用的专人负责管理,而这些人多数是族内的地主和豪绅,他们经常利用手中的这一权力,贪污肥己,欺压族内穷人,对族人发号施令。土改对族田的没收政策,使宗族势力失去了凝聚和统治族人的物质力量。也就是说,土改中对族田的没收,不仅使族田作为宗族制度中“收族”的功能不复存在了,而且断绝了宗族活动的经济来源以及族长、豪绅与族人的经济联系,促使了封建宗族制度的瓦解。

封建宗族制度的瓦解

1950年8 月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明确指出:“管理各种祠、庙、会、社的土地财产,叫做管公堂。在农村中管公堂无疑是封建剥削的一种,特别是地主阶级及富农,借着公堂集中大量土地、财产,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凡属这种为少数人把持操纵,有大量封建剥削收入的公堂,管理公堂的行为,应该是构成管理者阶级成份的一个因素。”(33) 这就是说,管公堂是封建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经管族产族田收入的家族势力,如果凭借公堂剥削农民,自己不劳动,其生活超过当地中农水平者,均被划为地主。所以,除宗族中的富豪乡绅在土地改革中,被划为地主外,还有许多以管公堂为职业的家族势力、族长房头也被划为地主,遭到本族和外族农民的严厉批斗,社会和政治权威扫地。

随着新的基层政权的建立和以打破宗族关系的社会新法规的出台,宗族势力不仅失去了以往旧政权的依附和庇托,而且用来束缚族人的族法宗规也失去了原有的规范和制约力,包括宗族首领在内的一些豪绅地主阶级,或被处决,或受到管制,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不仅不能继续实施族长族权的统治,反而自己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要接受包括本族族众在内的广大农民的监督和管理。宗族制度中的族长权威已不复存在,无疑是对封建宗法势力的沉重打击。

祠堂是宗族的标志和象征。根据土改政策,在没收和分配族田的同时,各个家族在农村中的祠堂,是作为族产一起没收或征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21条规定:“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34) 祠堂这种建筑物由于不适合农民居住,所以一般不分配给农民, 而是充作农村公用,或作为农民协会和后来的乡村政府的办公地点,或作为农村小学的校舍,或改作村民集会的礼堂等。据新华社报道,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中,“过去冷冷落落的庙宇庵堂,如今也已成了农民集会、学习的热闹场所”(35)。

封建宗族制度下的祠堂,原来是供设家族祖宗神主牌位的殿堂,是全体族众祭祀祖先的场所,还是族长、族绅们凭借祖先的声威随意处罚族众的家族法庭。在土改运动中没收或征收宗族祠堂,彻底消灭了宗族制度赖以依托的所谓神圣殿堂,一变而成为新建立的农民协会及学校的办公处所,成为全村农民各种集会的场所,成为乡村社会新的政治中心。祠堂成为各级政府的办公场所或文化娱乐地方,意味着宗祠功能的转换。土改运动中将祠堂没收或征作他用,使宗族失去了精神象征和活动的中心。祠堂功能的转变,宗族所失去的不仅仅是族众共同的精神依托,更重要的是使以族长族权为代表的宗族势力失去了统治族众的精神依据和重要场所。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为了使分得土地的农民没有后顾之忧,也为了使地主阶级可能进行的反攻倒算失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36) 各地在实施这一规定时,大都采取了当众焚毁地主地契的具体做法。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发出《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规定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以“缴销”。

族谱是宗族用来记载本族源流、世系发展、族规家法、族产族田等情况的簿籍,是维系封建宗族制度的精神上的纽带,是确认族众的血缘关系亲疏远近、防止血缘关系混乱的依据。在焚毁地契的同时,许多农民自发起来焚烧自己的家谱。农民认为家谱是压在他们头上的宗法势力的象征,是本族地主豪绅压迫他们的依据,现在农民翻身了,必须当众焚毁这些封建的东西。土改把族谱予以焚毁,使宗族失去了维系血缘关系的主要纽带。族谱既是宗族维系血缘关系的纽带,又是确定族众在族中地位和身份的根据。族众历来都把能否入谱看作是否能得到宗族承认和能否在族内取得合法地位的标志。不准入谱或从族谱中除名往往被视为一种重大的惩罚。宗族势力正是利用这一点,把族谱作为统治族众的重要工具,土改运动中把所能搜到的族谱当众焚毁,在无谱可据的情况下,宗族内部的血缘关系久而久之必然会含混和松弛起来,宗族势力也就无法凭借族谱来维系和统治族人了,这无疑从客观上严重打击了封建宗族势力。

祠堂、族田、族长和族谱,构成了封建宗族制度的四大要素。族田被没收,族长被打倒,祠堂被没收公用,族谱被焚毁,标志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封建宗族制度被彻底摧毁了。在中国农村一直占统治地位的宗族势力遭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并由此彻底衰落下去,变成一种残余势力。

应该看到,土改运动虽然没收了宗族制度赖以生存的族田,消灭了实体性的宗法组织和封建宗族制度,但滋生宗法组织的社会土壤并没有根本铲除。在建国初期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经济较为落后的情况下,宗族制度尽管作为一种封建制度被摧毁了,但残存在农民思想深处的宗法观念和家族意识,仍然有着较大影响。宗法观念和家族意识是人们对其生活的社会共同体予以的高度认同,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家族乡土本位意识。这种极其深厚的社会意识,深深渗透于中国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中,广泛持久地影响着乡村社会。同时,由于家族的某些社会功能(如救济功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加上宗族活动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农民对自身历史感、归属感、道德感和责任感的追求,故家族意识的存在及宗族残余势力的延续,不仅有其存在的基础和条件,而且有其发挥作用的群众心理基础和客观环境。

正因如此,土改后的宗族残余势力并没有完全退出农村日常生活,而是以一种较为隐蔽的形式仍然发挥着一定作用。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宗法观念和家族意识还会活跃起来,甚至出现建祠堂、续家谱等宗族活动。据1960年代初河南、湖北、湖南三省农村发现的情况,当时农村中修祠堂、续家谱的活动相当普遍,仅河南90个县的统计,续家谱的就有1万多宗。(37) 这种现象说明,宗族制度作为一种有形的制度被摧毁后,作为无形的家族意识及宗法势力的残余仍然存在,农民的宗族观念和家族意识也会长期存在,并在特定条件和环境中顽固地发挥作用。

注释:

① 文中苏南是指江苏省南部,全区辖镇江、常州、苏州、松江4个专区及无锡市;有27县,249区,2741乡镇;全区总面积3033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419万余亩,总人口1330万。

② 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各县土地改革前宗族、宗教、慈善团体、学田、农业土地和其他公地面积统计表》,江苏省档案馆藏,C8.1—44卷。

③ 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本委关于苏南地区土改统计表和无锡81个乡土改工作总结报告》,江苏省档案馆藏,3006—永久—158卷。

④ 中共苏南区党委:《本委关于苏南地区土地统计》,江苏省档案馆藏,3006—永久—158卷。

⑤(11)(21) 苏南农民协会调研科:《苏南宗族性土地综合情况》,江苏省档案馆藏,3006—长期—252卷。

⑥⑦ 高淳县农会工作组:《高淳县双桥乡公堂土地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12月版,第246、245~246页。

⑧(14)(20) 苏南农筹会:《高淳县薛城乡祠堂神会土地调查材料》,江苏省档案馆藏,3006—长期—252卷。

⑨ 苏南农民协会调研科:《苏南宗族性土地综合情况》,江苏省档案馆藏,3006—长期—252卷。

⑩(12)(13)(22) 《苏南族有土地调查》,见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35、238、235、238~239页。

(15)(18) 高淳县农会工作组:《高淳县双桥乡公堂土地调查》,见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45~246、249页。

(16) 《武进县农村经济概况》,见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1页。

(17)(19) 《高淳县薛城乡祠堂、神会土地情况调查》,见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44页。

(23)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苏维埃土地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56页。

(24)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78页。

(25) 中共苏南区党委:《区党委、陈丕显同志关于整风、土改工作的指示、计划、情况》,江苏省档案馆藏,3006—长期—16卷。

(26)(34)(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人民日报》1950年6月30日。

(27) 《土地改革前苏南宗教土地情况》,江苏省档案馆藏,C8.1—44卷。

(28)(29) 苏南农筹会调研科:《苏南宗族性土地概况草稿》,江苏省档案馆藏,3070—短期—340—1卷。

(30) 苏南农筹会:《苏南宗族性土地概况草稿》,江苏省档案馆藏,3070—短期—340—1卷。

(31) 中共苏南区党委:《苏南区27个乡23个村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情况统计表》,江苏省档案馆藏,3006—永久—150卷。

(32)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编:《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江苏省档案馆藏,C8.1—36卷。

(33)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 《人民日报》1950年8月21日。

(35) 《苏、浙、皖等地翻身农民欢庆土地还家积极准备大生产》, 《人民日报》1951年1月25日。

(37) 《河南省委关于当前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情况的报告》,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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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土地征用与封建宗教制度的瓦解--以民国初期苏南土地改革为中心的考察_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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