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与实践规律_客观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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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从实事求是谈起

人类在其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不断地做两件事:一曰认识世界,二曰改造世界。人类社会不断地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进程,就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无限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哲学既要研究认识世界的活动,探讨人类认识活动的规律,更要研究改造世界的活动,探讨人类实践活动的规律。

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华。实事求是,首先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什么是“实际”呢?毛泽东在他的讲话和著作中应用“实际”这一个概念,“时常是双关的”,“一种是指真实的情况,一种是指人们的行动(也即一般人所说的实践)”(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见第238页“注释”[1]。)。 这就是说,当我们去研究“实际”的时候,既要研究作为实践对象的客观事物,也要研究实践活动自身。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是从客观实际中求出事物固有的规律,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我们要从“实际”中求出哪些规律呢?既然“实际”包含如上所述的两方面内容,那么,从这种实际中求出的客观规律也应包括两个方面:(1 )作为实践对象的客观事物的规律;(2)变革对象的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 实践是主体变革客体的活动。主体是人,客体包括自然界和社会。在人对自然界的变革中,上述两种规律的区别较为明显。对象自身(自然界)受着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规律的支配。力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就是人们认识这些规律的成果。把握这些自然规律,是实践成功的必要条件。但仅此是不够的,人类变革这些对象的实践活动,如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它自身的规律。发展农业的规律,不只是农作物生长的规律。发展农业生产,还要处理好产、供、销的关系,不同作物品种之间的协调安排,人们在生产中的利益关系,农业同其它行业的关系等等,由这种种复杂关系构成的农业生产实践的规律,显然要比农作物生长的自然规律复杂得多。在以社会为对象的实践活动中,这两种规律的关系更为复杂。例如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其实践对象是现实的社会关系,改革要取得成功,必须把握这些现实关系运动的规律,同时改革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自身也是有规律的,一项改革要获得成功,还必须掌握改革实践的规律。由于社会本身就是人们实践的产物,既是以往实践活动的结果,又是在现实的实践中变化着的对象,因此,在这里,对象的规律和变革对象的实践活动的规律并不是彼此分离的,而是紧密地纠缠在一起的,但它们也并不等同。

由此看来,为了指导实践,人们必须认识客观规律,而这里所说的客观规律,既包括作为实践对象的客观事物的规律,又包括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二者交织在一起发生作用。由于后者往往被忽视,我们有必要将其单独提出来加以研究:什么是实践规律?它与实践对象的规律是何关系?实践规律有什么基本的性质和特点?

关于实践规律,前人有过哪些思索,给了我们什么启示?康德明确提出“实践规律”这个概念,并阐述了他所理解的实践规律的性质、特点。康德说:“实践的哲学不是要找出实际发生的事情的理由,乃是要找出理应发生的事情的规律(尽管这件事情始终没有发生),就是要找到客观的实践规律。”(注:康德:《道德形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1页。)康德讲的实践哲学所要寻找的实践规律即是道德律。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或实践规律具有不同于自然规律的性质,它是纯粹理性所给予我们的,是无条件地起作用的“绝对命令”,它是意志自由律,是普遍的立法原理。康德认为,人们遵循实践规律既是义务,又是目的,由于人是以自己为目的而存在的,因此把人当作目的去行事,这就是一切有理性者都应服从的实践规律。康德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实践规律是有启发的。康德以他的方式看到实践规律具有价值性的“应当”关系,但他否认实践规律也是一种事实性的关系。由于康德把实践仅仅看作是一种善的行为、道德领域的活动,这样他当然不可能正确揭示人类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的规律。黑格尔称实践为“善之理念”,把实践看作是人的合目的性的意志活动。黑格尔提出了“实践逻辑”或“行动推理”的思想。首先,他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中考察了“实践理念”的逻辑地位,指出实践是由理论理念向绝对真理过渡的中介环节;其次,他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分析了“行动推理”的合目的的过程,指出实践目的对现实具有直接的关系,它通过手段、工具为中介反对外界现实,达到主体与客体的同一。黑格尔所说的“实践逻辑”或“行动推理”蕴涵着实践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性的思想,他把实践放在认识过程中去考察其逻辑地位,阐述了实践与认识不可分割的本质关系;他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来揭示实践活动的“推理”过程,实际上以思辩的方式阐明了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的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为自己的哲学提出的一个重要任务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他们从实践与社会历史的内在联系来揭示实践活动的发展规律,指出社会历史的规律,也就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即实践活动的规律。马克思还通过对劳动过程中结构要素的分析揭示出实践活动中的本质关系。列宁通过对黑格尔关于实践要素思想的改造,概括了构成实践的因素,指出实践活动的进程包括主观的目的,客观的手段、工具,客体对象以及它们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活动的结果。毛泽东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角度揭示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一实践—认识发展的根本规律。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还着重研究了战争实践的规律。按照他的思想,战争规律是贯穿于整个战争内部的东西,是战争双方诸因素的本质的关系和战争发展的必然趋势,战争规律既是战争客体运动的规律也是战争主体活动的规律,因为战争是不同集团主体之间相互斗争的最高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实践规律的思想,是我们探讨实践规律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我国哲学界的一些同志对实践规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实践活动有规律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对实践规律的特点和基本性质有必要作深入的讨论,这对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和自觉进行实践活动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何谓实践规律

某物为何物,可以通过比较来辨别。这里,我们拟通过讨论实践规律与自然规律、社会规律、认识规律的关系来说明什么是实践规律。

实践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它是人类所特有的对象化活动。规律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它是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确定的秩序和必然的趋势。实践规律就是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本质关系,它规定着实践活动发展的确定的秩序和必然的趋势。

1.实践规律与自然规律

实践活动是客观物质运动的一种形式,它与狭义的自然界的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命的运动同具客观性,因而实践规律同自然规律一样都是客观事物内在的本质联系,具有客观性,它们的存在和起作用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界是人类改造世界活动的基本对象。人类在改造自然时要运用自然界的机械、物理、化学、生命等物质运动的规律于自己的活动之中,这时实践规律与自然规律是纠缠在一起的。

但是,实践规律和自然规律是有区别的。如果撇开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不谈,狭义的自然界的机械、物理、化学和生命的运动是没有自觉的意识参与的,它们不具有社会历史性,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活动。实践是能动的社会历史活动,它有目的、有计划,具有选择、创造、自我调节等意识的能动性,它总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在实践活动的本质关系中,意识因素、社会历史因素是关系项之一,实践规律是人在一定社会历史关系中自觉行动的规律。因此,自然规律是盲目的外在于人及其活动的必然性,而实践规律是自为的内在于人及其活动的必然性。当然,这种区分不是绝对的,人们从事实践活动,改造自然,不断地把握外在的必然性,并运用于自己的实践活动中,这体现了外在必然性向内在必然性的转变。

实践造就了主体与客体的分化和统一。狭义的自然界只是客体,不能是主体,因而自然规律是客体运动的规律。实践是主体改造客体的物质活动,因而实践规律是主体活动的规律,是主体作用于客体同时又受制于客体并在这一过程中既改变着客体又改变着自身的规律,即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

综上所述,实践规律既与自然规律一样同属物质世界的规律,又是不同于自然规律的主体活动的规律,它是构成实践活动的诸因素之间的本质关系。实践活动内在包含着诸多因素、诸多环节,它是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发展过程。主体、客体、联结主客体的工具、手段是实践系统内在结构的基本组成要素,任何一种实践活动都离不开这些基本要素,缺一则不能构成现实的实践活动。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本质关系。由工具、手段联结起来的实践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内在包含着主体的需要与客体满足需要的矛盾,这个矛盾又导致了主体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之间的对立统一的本质关系,它表现为人类活动特有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的规律。实践过程的主体系统,工具、手段等中介系统,客体系统的诸因素,又可以区分为物质性因素和精神性因素两个方面,实践活动中存在着这两方面因素对立统一的本质关系。实践主体改造客体具有能动性,而同时客体对主体又具有制约性,实践主体是能动性的因素,实践客体是制约性的因素,因而凡实践活动的进行都是能动性因素与制约性因素对立统一的过程。可见,实践的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不同于自然界的物质实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它包含着狭义的自然界的物质运动所没有的关系,即精神性因素与物质性因素,改造者与被改造者,能动者与受动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主体一方面受到客体的限制,另一方面又不断能动地变革客体,打破和超越客体的制约。实践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的关系本质上是主体在客体的限定中能动地超越限制的关系。

2.实践规律与社会规律

“社会规律”通常被理解为社会客体运动的规律。这是站在人的主体立场上,把社会作为客体对象去把握,去揭示它内在本质的关系。毫无疑问,我们首先必须从社会客体运动的角度去考察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坚持社会发展史与自然发展史的内在统一性,把社会运动看作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反对把社会历史看作是人的思想史。这样才能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但与此同时,从主体活动的角度去充分阐明社会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的特殊性,对于全面地理解社会规律,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不将社会运动当作主体的活动去考察,就有可能不自觉地把社会规律看作是某种外在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力量,甚至导致宿命论。

实际上,人类社会运动的规律(包括它的各个方面的规律和总的规律,各个层次的普遍的和特殊的规律),既是社会作为客体运动的规律,又是作为社会运动之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的规律。社会历史领域中的每一种规律,作为客体运动中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去考察,就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社会规律”,作为主体运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规律去考察,就是本文所称的“实践规律”。

社会规律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生作用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而社会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社会领域的结构、要素之间的本质关系,也就是实践活动及其对象化产物的内在本质关系。实践活动与社会结构及其发展变化是统一的。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力是人们进行生产实践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界之间物质变换的能力,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实践中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及其设施、意识形态等,也都是实践活动的产物。因此,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实际上也就是主体处理、改造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等实践活动的内在本质关系。社会生活中的非政治共同体如氏族、部落、家庭、民族等社会形式的存在和发展,语言、教育、管理等社会要素的存在和发展,无一不是实践活动本身及其对象化产物的变化和发展。这些社会形式、社会要素的本质关系,都可以从主体实践活动的角度去讨论,因为这些社会形式和要素,它们本身又是构成现实的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重要因素,也是现实的实践活动的本质关系的关系项之一(主体系统的构成因素、工具系统的构成因素或客体对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社会运动的规律也是人类实践活动的规律。

历史唯物主义及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各门社会科学已经揭示出各种“社会规律”,而所谓“实践规律”无非也是指这些规律。社会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实践活动而已。西方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阿尔都塞宣称:社会历史是一个无主体的过程。(注:参见阿尔都塞等著:《读“资本论”》,英国塞特福特出版社1979年第2版,第252页。)他所持的否认社会发展规律也是主体实践活动规律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在认识到社会规律是主体实践活动规律的同时,却抛开马克思主义和各门社会科学业已揭示的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在它们之外去另找“实践规律”也是不正确的。既然如此,何以有必要专门提出“实践规律”的问题来加以讨论呢?

在理论上,这关系到能否全面地、深入地理解人类社会运动的规律。仅仅将社会规律作为客体运动的规律而不是同时当作主体实践的规律去理解和把握,可能产生(实际上已经产生)对社会规律的不正确理解。例如,有一些哲学论著在阐述社会规律时对主体实践活动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关系没有进行充分论述,似乎“社会规律”的产生和起作用与人及其实践活动无关而又支配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进程,是一种纯粹的必然性。既然社会发展有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那么,人(个人和社会集团)在历史活动中的自觉努力何以成为必要呢?为什么共产党人还要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不懈的努力呢?人们为什么不可以袖手一旁静待社会客观规律支配着社会历史向前发展呢?有人因不理解这种关系而得出了宿命的结论,或因此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必然性理论看成是一种机械决定论或宿命论而予以否定。另一方面,人们也可能在看到了主体的能动作用时却又否认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这些都表明,从客体运动规律和主体实践活动规律的统一中去理解和把握社会发展的规律,可以大大深化我们对于社会规律的客观性及其与人的自觉活动关系的认识。

在实践中,这样去理解才能做到既尊重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又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在每一项变革社会或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中,人们必须客观地认识实践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同时要看到主体自身(变革社会的人们、阶级、政党等等)的实践活动也将作为一种物质的力量融入到社会运动的过程之中,成为构成其运动过程并影响其前进方向的重要因素。我们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或忽视主体自觉的实践活动在历史前进中的作用、在每一具体历史活动或历史事件中的作用。

总之,我们提出认识把握实践规律的任务,不是要在社会规律之外另去寻求社会活动中人的实践活动的规律,而是要求自觉地将其作为主体实践活动的规律去理解和把握,因为实际上存在着只将其当作客体运动规律去理解而没有同时也作为主体实践活动规律去把握的现象。提出这一任务,可以使人们更自觉地从自己(以及他人)的实践活动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使实践活动建立在更自觉的基础上。

3.实践规律与认识规律

实践与认识同属于主体的活动,它们都表现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实践与认识始终纠缠在一起。主体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的认识指导下进行的。主体的认识活动总是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和反映世界的认识活动不可能彼此分开而单独地孤立地进行。主体总是“从改造世界中去认识世界,又从认识世界中去改造世界”(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85 页。)。由此看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所揭示的主体认识活动的规律从认识与实践不可分割的关系讲,同时也是主体实践活动的规律。

毛泽东从知与行、认识与实践的相互作用去考察认识活动及其规律,他所揭示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矛盾运动规律是认识活动的根本规律。当我们考察认识发展的规律时必须把实践当作认识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去研究。对此,我国多种哲学论著包括哲学教科书已有较为充分的阐述。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把认识作为实践发展的环节,自觉地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中研究实践活动及其规律,揭示实践发展的规律。实际上,实践与认识相互作用的本质关系,既是认识发展的规律,也是实践发展的规律。所以,“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矛盾运动规律,毋宁说是实践—认识活动的根本规律。

人们可以在相对的意义上把实践与认识加以区分。在同一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的活动中,实践过程和认识过程有着不同的运动方向,实践过程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客体化,它通过主体能动的改造作用,把主体的本质力量物化于客体对象之中,而认识过程则主要表现为客体的主体化,它通过主体能动的反映作用,观念地把握客体对象。因此,认识活动的规律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在实践基础上的观念形态的矛盾运动的规律,它是主客体之间的反映与被反映的本质关系;实践活动的规律则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有主体意识因素参与的物质形态的矛盾运动规律,它是主客体之间的改造与被改造的本质关系。

认识有其相对的独立性。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有时不是完全同步进行的。认识可以回顾过去,总结经验教训,还能够展望未来,提出假说、预测、计划、方案等,因而存在着滞后于实践和超前于实践的认识。认识的结果不断积累,构成相对独立的观念世界,形成知识和理论体系,在其内部存在着自身的矛盾运动及其规律,如真理与谬误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规律。主体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会形成特定的文化知识、情感意志、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它们构成主体认识结构。主体认识结构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独立性。主体认识结构是认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和起作用表明,在认识活动中有知识、情感、意志、价值观等诸种因素相互作用的规律。这说明认识规律不等于实践规律。认识规律和实践规律各有自身的特点,充分阐明它们之间的关系,探讨实践发展的规律,必将拓宽、丰富现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教学体系的内容。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实践规律”的一般规定是:它是实践活动过程的本质的必然的关系,它支配着实践发展的秩序和趋向。实践规律与自然规律、社会规律、认识规律总是交织在一起的,对实践规律之多种规定性统一的具体界定只能在相对的意义上进行。相对于自然规律,它是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自觉行动的规律,它的本质关系的关系项,不仅是自然客体,还有包含着社会历史因素、意识因素的主体和物化着主体性因素的工具系统等。由于主体及其社会历史、意识等主体性因素和工具系统也是这种本质关系的关系项之一,因而它是内在于人的自为性质的规律。相对于客体运动的规律(自然规律及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社会规律”),它是主体活动的规律或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规律,即主体借助于工具、手段等中介系统有目的地改造客体的活动过程中的本质关系。相对于认识规律,它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物质形态的相互作用的规律,即主体实际地改变客体,同时自身又得到改造的,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运动的本质关系。实践不断造就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分化与统一。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在主观认识指导下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它是联结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桥梁,实践活动的开展必须运用主观世界的规律、客观世界的规律于自己的活动之中,因而实践规律是一种融合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本质关系的更为复杂的规律。

三、实践规律的客观性

客观性是规律的最基本的性质。实践规律之成为规律也在于它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实践规律的客观性是人们认识和运用实践规律的客观依据。

研究实践规律的客观性,首先要界定客观性的含义。康德、黑格尔都把客观性与必然性、规律性相联系。康德认为,客观性即必然的普遍有效性。黑格尔讲的客观性,一是指构成事物的本质的客观思想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二是指“客体”或“直接性”,也就是说客观性“即概念通过扬弃它的抽象和中介,把自己规定为直接性”(注: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92页。)。 客观或客观性是与主观或主观性相对应的哲学范畴。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客观性的基本含义是物质性,即事物的运动及其关系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意志的独立性、根源性。

客观物质性是实践的基本特征之一,这是众所周知的。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实践规律的客观物质性。

实践规律之所以具有客观性,首先就在于实践规律本身就是客观物质世界的运动规律。实践活动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自然界物质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践活动的存在和发展首先要和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的变换,它必须服从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共同规律。自然界及其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实践活动的历史与自然物质运动的历史是“相似的”。甚至可以说,实践规律就是实践“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1页。)。也就是说,实践规律归根到底是物质运动的规律。

但是,如前所述,实践规律是人的自觉行动的规律,人的活动包括支配着这些活动的意识、目的始终是实践活动中本质关系的关系项之一。实践规律只能在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中形成和实现,因而我们不能撇开意识因素来讨论实践规律。那么,实践规律内含着意识因素是否意味着它不具有客观物质性呢?

实践是主体的有目的的活动,主体的目的贯穿于实践活动的全过程。目的始终是实践活动本质关系的关系项。但是,内含着目的的实践规律却是具有客观性的。这是因为,目的的产生和实现都有其客观物质性的根据。就人类活动的一般目的而言,它是由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客观世界为前提的。就某一特定的实践目的而言,它作为该实践活动所要达到的结果的观念模型,是特定主体对所要变革的客体和人自身所处的地位、利益、需要等客观要求的反映,其形成要根据改造对象的属性、规律、工具的发展水平和主体运用工具的技巧、能力等物质条件。也就是说,无论是一般目的,还是特定目的,它的产生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不以人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客观物质性根据。

目的的实现,仍然要受到既定的条件的制约。任何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总是在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进行的,总要受到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状况、政治法律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条件的制约。也就是说,人们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中进行创造。因而许多预期的实践目的,在大多数场合下都是彼此冲突,互相矛盾的,或者是一开始就实现不了,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加以修正、调整,逐步符合客观必然性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按照恩格斯的思想,人类总体实践活动的方向,是由无数的个人或集团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合力”规定的。虽然每一个人或每一个集团的实践活动对“合力”的形成有所影响,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有它们的作用,但并不能决定“合力”的方向。实际上,不仅整个人类总体实践活动的方向不能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活动的意志和目的决定,而且人类社会某一领域的整体的实践活动的方向,也不能由该领域实践活动的意志、目的决定。马克思说,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个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45页。)。 在经济领域中,不同的个人和集体所从事的经济活动,都有各自的利益要求,存在着特殊的目的和愿望,这些不同的目的和愿望相互碰撞、冲突,最终造成的是不以任何目的、愿望为转移的客观联系、客观的本质关系。任何个人、任何集团的经济活动终究要服从这种客观规律,受其支配。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个体的或集团的商品生产者,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实践活动中,无不受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经济活动规律的支配。这表明,尽管经济活动及其规律的构成,是人们有意识活动中的诸因素的本质关系,因而包含着目的、意识因素,但这一规律却又具有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其他社会领域的实践活动也莫不如此。所以,目的的存在,并不否定实践活动有其客观的普遍的必然性。虽然人们的实践活动都有目的,但目的能否实现,却并不依从他们的意志,而是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主体活动的目的性表明,人们对实践的进展、实践的结果,是有预见的。人们对实践的发展之所以有可能做出科学的预见,正是因为实践活动是有规律的。由于存在着客观必然的实践活动的规律,人们才能预见实践的发展进程,并自觉把握实践规律,运用它指导实践,自由自觉地变革周围环境,改造世界。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说:“如果人们的活动不是‘必然的’,那么我们就不可能预见它们,而在任何预见都不可能的地方就没有自觉地影响周围生活的那种自由活动的余地。”(注:《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2页。)

自由选择是主体实践过程中目的或意识因素的重要表现。主体对于实践的对象、手段、方式等都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需要作出自由选择,但这并不表明实践活动不具有客观必然性或规律性。一方面,自由选择本身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另一方面,在人们自由选择的范围内,人们的活动也必须服从客观的规律。例如,人们只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相对选择自己的职业,而当我们选定了自己的职业,即某种实践活动,无论发挥多大的意志自由,我们只能服从这种实践活动的规律。从事艺术创作,就要服从艺术实践自身固有的规律,这种规律不是从事艺术实践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生产实践、阶级斗争实践、科学实验、医疗实践、教育实践等都有其固有的规律,它们也不是从事某种实践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总之,只要人们选择了某种实践活动,就必须遵守这种实践活动的规律。人们只有自觉把握实践活动的规律,才能获得自由。

实践效果与主体的目的是密切相关的。实践效果与实践目的相比较,有实践目的得到部分实现、完全实现或完全不能实现等各种情况。某一实践的成功或失败,一般地说,成功者是因为遵循了这一实践的规律,失败者是因为违背了这一实践的规律。因此,无论实践活动成功或失败,都证明实践活动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在变革社会的实践中,相互较量的不同社会集团双方力量的对比,是决定实践成败的重要因素,但是服从实践自身的规律,是任何一项实践活动成功的必要条件。毛泽东讲过,战争指挥员,如果没有把握战争实践的规律,就会打败仗,把握了战争实践的规律,并用这种规律性的认识指导战争实践,才能打胜仗。又如,教学实践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一个教员如果没有把握这个规律,他的教学活动往往是不成功的,把握了规律,才能成功地从事教学实践。

上述可见,实践规律作为主体活动的规律,它内在包含着主体的目的、预见、自由选择等意识因素。否认意识因素是实践活动本质关系的构成者,是不符合实际的,通过排除主观意识因素来强调实践规律的客观性是不正确的。但意识因素的存在并没有改变实践规律的物质性。归根到底,意识因素是由物质派生和决定的,它不能脱离物质性因素而独立存在,它只有正确反映客观存在,并且通过物质性因素才能转化为现实。因此,包含着主观意识因素的实践规律仍然具有客观性。

正确理解实践规律的客观性必须看到两个方面。一方面,不能撇开目的、意志等主观意识因素的存在及其作用去理解实践规律的客观性;另一方面,要反对片面夸大意识因素的作用而否认实践规律的客观性。前一种错误是机械决定论或宿命论,后一种错误是反对历史决定论的唯意志论。

我们既要反对机械决定论或宿命论,也不能轻视唯意志论的危害。是否坚持以及如何坚持“历史决定论”,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一些非马克思主义哲学分岐的焦点之一。20世纪初以来,西方分析批判的历史哲学家们,片面扩大主体的选择性,几乎都否定人的活动的客观规律性。波普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波普反对历史决定论,反对社会革命,主张社会改良。他指责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决定论是“整体主义的乌托邦工程”(注:波普:《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页。)。国内理论界也有论者持这种观点。面对这种责难,怎样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回答?我们自然不能重蹈机械决定论或宿命论的老路。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正确阐明实践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坚持唯物辩证的历史决定论。这样的“决定论不仅不以宿命论为前提,而且恰恰相反,它为明智的活动提供基础”(注:《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 1984年版,第382页。)。因此, 正确地阐明实践规律的客观性是一个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问题。

深入研究实践规律问题,自觉地在实践活动中把握实践规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当代实践主体的智力因素大大增加,实践工具越来越现代化,实践对象十分复杂,实践结果的影响更加深远和广泛。不论是改造自然的生产实践,还是改造社会和人自身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践、社会革命和改革、教育实践、管理实践等都应自觉把握它自身的规律,用以指导行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正在波澜壮阔地展开,人们既要把握和运用其对象的规律,又要把握和运用它自身的规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既面临着当代实践共同的机遇和困难,又存在着自己特殊的历史现实问题,它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迫切要求人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实践中历史地辩证地认识和运用其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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