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的地位变迁——传统伦理文化的当代转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当代论文,地位论文,传统论文,诚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交往活动日益复杂和广泛,现实生活的许多问题亟须在理论上首先得到阐释与解决。在伦理道德领域,这意味着伦理学必须提出能够解决道德实践问题的理论框架。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要求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体系。在此,“适应”不是意味着失去作为思想意识所应有的独立性和批判性,而是强调能够在理论上分析并解决当前道德实践问题。作为这一重大理论工程的丰厚理论资源,传统伦理文化在实现了当代转型之后,将成为新的伦理道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伦理文化的当代转型,首先是要寻找可以焕发其勃勃生机的理论原点或核心。笔者以为,诚信是传统伦理文化在现代社会中最具有生发力的内容,已经取代忠孝成为传统伦理文化的核心。诚信在传统伦理文化中的地位变迁,是传统伦理文化走向新生的关键。
一
传统,汉代刘熙《释名·释典艺》:“传,传也,以传示后人也”;“统”,《汉书·贾山传》:“自以为过尧舜统。”颜师古注引如淳云:“统,继也”。传统有世代相继之义。佛教有衣钵相传的“法统”,儒家自韩愈以后提倡圣贤相传的“道统”,都与传统的意义相似。传统在现代意义上是英文tradition的汉译。张立文先生认为,传统是指人类创造的由历史凝聚并沿传着、流变着的诸文化因素如文化、思想、道德、心态、艺术、制度等构成的有机系统。(注:张立文:《传统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传统的内容经过历史的筛选,或被淘汰,或被保留,或被合并和改造,形成了某些固定的程式、观念、习俗,积淀为理想、追求、情感、价值取向和生活观念。它们不仅凝结在制度与文化观念中,而且深深埋藏在人们的心理意识中。
可见,传统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发展的而非停滞的体系。传统不是与人们现实生活无关的博物馆,更不是“历史意义”上的历(注:美国学者列文森在其名著《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343页)中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博物馆”比喻,认为儒学传统在中国已经成为博物馆中的珍藏。博物馆象征着保存,保存在博物馆中的陈列品可以供人们去欣赏,其意义在于它们所具有的审美价值,当然还可以作为历史研究的资料,但是已经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无关。他用此来说明儒家传统的死亡。这一观点也许适用于中国的某个具体历史时期,但若就此作为中国古代儒家文化现代命运的论断显然是有失偏颇的。)而是切实活在人们生活之中。就传统自身而言,既有的传统是在历史上变革演化而成的,一方面含有某些人类优秀的道德成果,成为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另一方面又会有某种惰性保守的力量,与现实变革的某些要求相背离。就传统的实践体现者而言,随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和质量发生变化,其价值旨趣也必然发生变化。特定社会共同体所面对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变化,也要求传统做出诸多变革。因此,传统自身总是同时存在着被保留、继承和被改造、变迁两条发展路径。不论是保留抑或变迁,传统都殊途同归,即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条件而延续并传承下去。
传统只有在发展变革中才能保持和流传,才能摆脱仅仅是考古学家研究对象和人们凭吊的历史陈迹的窘境。一般说来,传统的变革有两种形式。一是传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地位的变动。在一定条件下,原有的主导性或者核心观念被淡化,而处于从属地位的某些观念乃至原来处于边缘、潜在状态的观念被突出出来。另一种形式是,一个传统与另一个传统的互动,两个传统之间通过碰撞、斗争、融合而产生新的思想形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美国学者希尔斯提出,传统的变迁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注:[美]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5、321页。)
作为我国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甚至是主要部分,传统伦理文化也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更新的。它的内容极其丰富,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尽管其中儒、道、法、释诸家流派纷呈,具体规范非常繁多,但并不杂乱,而是有一个相当严整的系统。从总体上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作用最大、影响最深远的是以三纲五常为主导的儒家伦理。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仁、义、礼、智、信。前者为古代社会中三种最重要的伦理关系的交往准则,后者是古代社会中最具有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不过三纲中的伦理准则都单向化,只强调臣、子、妇的相应伦理义务如忠、孝、顺等,而不强调君、父、夫的伦理责任。建立在宗法血缘社会政治结构基础之上的忠、孝具有同质性。它们被统治阶层出于政治目的而特别倡导。所以,在学理上,仁是儒家伦理的中心性范畴,忠孝只是仁的表现;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不论从教化的内容与目标还是实际社会影响力上看,忠孝都是处于核心地位并引领着包括仁、义、礼、智、信等等其他规范的。在此,核心是就传统伦理文化各个子系统或规范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是指传统伦理文化中代表性最强、社会影响力最大的伦理规范。以往的伦理道德系统中,信或诚信虽然也处于主导性的伦理道德规范序列之中,但明显不是核心规范,而是从属于忠孝的。
然而,传统伦理文化中核心性规范与非核心乃至边缘性规范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往往随着实际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双重背景下,传统伦理文化的一些观念已经不适合现实需求。若仍然以古老的价值规范序列应对当前的许多现实问题,那将毫无成效。这就要求传统伦理文化在保持其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做出适应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转化和变异。一些明显缺乏意义的保守性传统必须加以摒弃和进行新的价值转换,同时提升一些具备时代意义的传统价值的地位。只有这样,传统伦理文化及其所属的共同体才能更富有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和活力。现实表明,从传统伦理文化自身的发展来看,其各个子系统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力已经发生变化。传统伦理文化的各种文化价值成分处于变动之中,有些曾经是核心性的文化价值成分可能逐步下降为边缘性的成分,有些原来是非核心或边缘性的文化价值成分则可能上升为核心性的成分。在当代中国,原有核心规范忠和孝经过内容上的改造更新之后尽管仍具有现代价值,但是它们的影响力远不如从前,无法发挥当代核心规范的作用。
确立传统伦理文化在当代社会的核心,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的伦理道德体系的一个重大理论前提。缺乏这个前提或者前提有误,传统伦理文化之现代价值将无从真正得以凸显,而当代伦理道德体系也将失去自己的源头活水。对传统及传统伦理文化的上述认识,还只是说明传统伦理文化已有所变迁,其核心不是忠孝。那么,在当代中国,除了忠孝之外的诸多伦理道德规范中,哪一种为传统伦理文化的核心?
二
诚信是传统伦理文化在当代社会的核心,是传统伦理文化中最具有生命力和生发力的价值规范。诚信取代忠孝成为传统伦理文化的核心,不仅在于传统以及传统伦理文化自身发展的规律性,而且建立在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之重大区别的基础上。易言之,诚信在传统伦理文化中由从属性规范上升为核心规范的地位变迁有其现实必然性。
不同于古代那种静态的且有很大凝固性的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动态的、新陈代谢迅速的社会;也不同于通过自我更新机制来实现社会变革的西方社会,中国现代社会不乏接踵而来的外力冲击,又主要通过独特的社会机制变外在为内在的,迂回曲折地推陈出新。朱贻庭先生指出:“从发生学的视角看问题,任何一种社会伦理建构的形成,都有‘原’与‘源’两个方面的成因。‘原’即本原、根基,指社会现实的经济关系、社会结构、政治状况及其变革;‘源’即渊源、资源,指历史地形成的传统伦理文化(也包括外来的伦理文化影响)。”“伦理文化演进的一般规律”是,“传统伦理是现实伦理建构的文化渊源,从而体现了伦理文化的继承性,但是,作为‘源’的传统伦理必然要受到现实之‘原’的检验、筛选和改造,以实现‘原’‘源’整合,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伦理结构。”(注: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现代价值研究的方法论》,《光明日报》1998年11月13日第5版。)传统伦理文化的转型只有适应现代社会的变革,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才能为变革的深化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创造良好的伦理文化环境。而实现传统伦理文化转型的首要任务是,发掘传统伦理文化在当代社会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内容。诚信成为传统伦理文化的核心,或者说传统伦理文化的当代转型正是以现代社会有别于传统社会的若干重大变化为依据的。
其一,社会结构。家庭在传统社会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和细胞。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家庭不仅是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单位以及消费单位,而且它扩大为家族之后还常常是一种政治组织乃至军事组织。家庭氏族的血缘宗法制度是与社会政治方面的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即所谓家国同构。在家庭中,家长的意志支配一切;在国家中,君王或皇帝的意志决定一切。这种家族伦理关系决定了孝伦理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而家族与国家政体的同构性决定了孝与忠的同质性。随着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在现代社会的退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家庭的性质和作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代家庭规模小、功能少,主要是生活单位,与政治组织基本没有联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交往对象也远远超出了家庭或家族成员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在当代中国,公民个体是最基本的社会细胞。绝大多数公民虽然与某个单位或组织等有着经济、政治联系,但是公民并不完全是“单位人”,公民与单位组织之间的联系不是依附性的,公民与单位之间都可以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再选择。尽管目前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尚不成熟,人们的公民意识也有待健全,可是培养独立自主的人格、谋求平等与正当权利等思想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孕育传统忠孝价值观念的社会土壤已经丧失,取而代之的是培养有助于协调广泛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念的社会土壤。这就注定了传统伦理文化中原来为非核心性伦理规范的诚信与核心性伦理规范忠孝之间要发生地位转换。
其二,伦理关系。占古代伦理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伦理主要是围绕着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和朋友这五伦关系展开的。五伦之中,家庭关系占了三种,其中君臣关系类比于父子关系,朋友关系又类比于兄弟关系。因此,家族伦理是儒家伦理的重心。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投入水中一般,水的波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形成所谓“差序格局”(注: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6页。)。所以,“在古代伦理文化的主体儒家伦理中,血缘亲情、上下等级型的人我关系是本,路人偶遇型人我关系是末。”(注:焦国成:《中国古代人我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页。)现代社会中,原有“差序格局”被打破,主导性人际关系发生变化,人我关系已经不再是仅仅建立在血缘与地缘基础上,非血缘亲情基础之上的业缘关系已成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人们也不完全从亲疏尊卑来做伦理取舍和道德判断。有学者认为,对于经济活动和社会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而言,仅能调节私德范围的五伦已经不能完全概括现代社会关系,而应该补充用以调节公德范围的第六伦。第六伦的目的之一“不是要求牺牲自身的利益,只是要求不侵犯别人的利益。不论此别人是和我们有特殊关系的对象,抑或是陌生的社会大众”(注:韦政通:《伦理思想的突破》,台北水牛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219~220页。)。诚信在传统社会中主要是熟人特别是朋友之间的伦理规范,但在现代社会适用范围更为广阔,可以作为调节第六伦的首要规范。诚信对不确定的第三者之权益也给予了公正的机会。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从伦理关系的角度出发,诚信所调节和规范的不只是特殊的、一重的朋友伦理关系,而且扩大到了大多数人际关系之中,比其他传统道德规范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其三,价值观念。伦理观念是现实社会中伦理关系的反映。当前应主要调节的伦理关系不同过去,伦理原则也实现了从以尊卑、长幼、亲情宗族为本位向自主、平等、关爱人格为本位的转换。古代社会等级森严,相应地有许多等级性伦理观念。它们带来实际生活中道德标准的双重性或多重性。如针对伦理关系中某一道德主体即臣与子有忠与孝的义务性要求,而对另一道德主体即君与父则没有义务性要求。忠、孝等在本质上不过是维护等级制度、奴役庶民百姓的工具。受经济生活领域的变动和西方价值观念的影响,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了与整体现代化相适应的观念进步和自我个性的发展,逐渐显现出一些迥异于以往的价值取向。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个人的、自我的价值和开放的、宽容的现代意识。在平等自由理念之光的照耀下,人们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对等性。于是,等级性伦理观念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纷纷退场或被改造,非等级性传统伦理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影响力逐渐上扬。如忠不再是忠君或是忠于上级,而主要是忠于职守,忠于祖国;孝也不意味着对父母的无条件顺从,而主要是关心父母的健康和起居,尊敬父母。作为古代伦理道德规范中等级性色彩最薄弱的诚信,在这个强调相互对等的时代,显然有着比古代更为广阔的践履平台。简言之,忠孝与诚信在传统伦理文化中地位转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
作为传统伦理文化核心的现代诚信,并不是对古代原有诚信内容的简单复归,而是既继承历史传统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的产物。所谓传统伦理文化在当代社会的核心,这并不只是甚至不主要是一个时间概念,而主要是一个形态概念。就是说,在当代社会中,传统伦理文化的核心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所形成并流行的价值观念或规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改革开放及现代化以来人们所说的诚信都是传统伦理文化的核心。作为核心的诚信是特指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对传统诚信伦理文化进行一系列改造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观念。
诚信的古代内涵主要有三层,这在孔子那里已初现端倪,并得到后人继承。一是社会生活关系的一般道德准则。“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二是朋友关系的道德准则。“朋友信之。”(《论语·公冶长》)三是君臣关系的政治道德准则。“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在传统社会结构中,社会生活关系大多在熟人圈子里,血缘、地缘以及交情是人际交往能否获得成功的决定因素。有学者指出,传统诚信模式就是差序格局下的一种“由亲而信”的模式。所谓亲是指一种牢固的私人关系,它可以是血缘之亲,也可以是非血缘的地缘或交情之亲。这种诚信主要不是看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如何,而是注重这个人与自己的私人关系怎样。(注:陆小娅、彭泗清:《信任缺失与重建》,《中国青年报》1995年9月26日第8版。)
自改革开放以来,剧烈社会变革与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形成摩擦,传统诚信模式失灵在所难免。现代社会打破了血缘、地缘对个人的限制,业缘关系成为人们的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流动性增加,个人的独立性、自主性随之不断增强。人们不必再长期依附于某一个特定的地方,而是可以有所选择,并建立起更广泛的社会联系。关系网对个人控制力也相应减弱。但是,这种流动的频繁性使我们与陌生人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与他人建立长久联系的机会却越来越少。我们面临的是一种有了亲也不一定必须信,建立信也不可能都先亲的状况。受市场利益的驱动,生活中“宰”亲“杀”熟以求发财致富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使得建立在私人关系之上的人际诚信也岌岌可危。充斥于社会各领域的虚假事实,又使人们对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以及社会基本价值尺度失去信心。客观地说,我国道德失范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诚信危机”的出现。
思考如何解决诚信危机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对诚信重新诠释和理解的过程。传统诚信观念的内涵在适应现代化与市场经济过程中基本被认同,同时其内容也有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现代诚信是初始性道德,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规范。人们不必诉诸其他的道德义务来决定是否遵循诚信;也不因为道德行为者和道德行为对象的特殊而有特殊,不能因为被侵害的是陌生人或非确定对象,就没有道德上的压力。换言之,这是一种普遍伦理,是广泛性而非高尚性的道德。提倡诚信,不是要求人人都成为圣贤,而是要求大家做到人之为人所应该做的事情。失去诚信,整个道德体系将动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经济活动的无孔不入,使得利益成为人们社会交往中考虑的首要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和不欺诈就显得最为迫切。第二,现代诚信在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等方面融优秀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于一体。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石,若使家庭关系和睦稳定,夫妻间就要恪守诚信。在家庭关系脆弱、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诚信对于夫妇关系的和睦与稳定以及家庭美德的建设,是有积极意义的。现代诚信对个体的要求更突出地表现在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上。忠于职守成为现代诚信的重要内容。现代诚信要求每个人都要把自己的职业看作神圣的岗位,敬业守职。在特殊的情况下,为了忠于职守牺牲个人利益甚至是生命也在所不惜。
传统诚信模式的失灵,要求我们寻找一种新的诚信模式以解决当前的诚信危机。这就是契约化诚信。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协议认可并承诺遵守的行动规则。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能履行义务时的惩罚措施,是诚信建立的一种法制化手段。首先,契约扩大了诚信的范围,打破了血缘、地缘的限制,使在任何个人、组织、国家之间建立广泛的诚信成为可能。其次,契约通过法律手段简化了诚信建立的过程,认事不认人的契约作风排除了人情纠葛和人情垄断,它可以大跨度地缔结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契约的存在容许陌生人在缺乏互信基础下得以共事,共事双方信任对方时,他们的合作过程将更有效率。再次,契约为诚信提供了客观的保障,减少了为诚信而付出的代价。契约通过对风险的限定而减少了诚信建立的不确定性及非理性,使诚信的建立获得了普遍的基础和客观的标准。契约通过对违约者的惩罚,来补偿受害一方的损失,从而降低了心理损失与物质损失。契约还可以让诚信制度化,使得诚信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和社会组织手段明确下来,对守信的人给予奖励,对不守信的人给予惩罚。(注:龚晓京:《人情、契约与信任》,《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道德经济,其诚信模式应吸取市场法制化的特点,把契约作为诚信建立的主要机制。但是,契约诚信解决的只是市场或与市场相关领域的问题,对于与市场不相干或联系不密切的领域如家庭、社会公共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则效力甚微。所以,解决诚信危机、重建信任也不应排斥传统,不应是对传统诚信模式的完全抛弃,而是实现既有人际诚信与新型契约诚信相结合。
总之,市场经济与现代化要求我们将传统伦理文化中仍有价值的道德因素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孕育衍生的新的道德因素,进行结构性的有机塑造。确立诚信在传统伦理文化中的核心地位,无疑将大大有助于克服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失范。这是实现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当代化的契入点,它必将成为现代伦理道德文化的汩汩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