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出售国有小企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出售国有小企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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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10日讯

国家经贸委今天发出《关于制止出售国有小企业成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国有小企业改革,使一大批小企业走向了市场,增强了活力。但最近一段时间,少数地方在国有小企业改制中,出现了一股出售小企业成风的错误倾向。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同志片面理解中央关于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方针,把严肃、复杂的国有小企业改革简单化为“卖企业”,乱提口号,制造舆论,甚至采用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定进度,压指标,引发出许多问题,造成思想混乱,人心涣散,直接干扰了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严重影响到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制止出售国有小企业成风的错误倾向,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有小企业改制。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是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财产组织形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步伐,绝不能把出售作为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唯一形式。各地各行业的企业情况各不相同,要坚持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区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一厂一策,适宜采用哪种形式,就采用哪种形式,切实防止和纠正国有小企业改制中的片面性、绝对化和简单化倾向。

二、要充分认识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进行改革。我国地域辽阔,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大部分国有小企业富余人员多,债务负担重,生产经营困难,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改革,都必须从实际出发,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压指标,定任务。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认真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不能强迫职工入股,更不能因为不入股,就让职工下岗甚至除名。

三、国有小企业改制要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能甩“包袱”,一卖了之。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有利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要引导企业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面向市场,走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路子。要积极扶持小企业发展,在融资、信息、技术进步、对外合作、市场开发、人员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为小企业提供多种服务。

四、要规范出售国有小企业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的精神,严防逃废金融债务。要做好资产评估, 严禁低估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更不能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要对购买方的资信和经营能力进行认真调查和评估,对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同时,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听取职工对企业改制的意见,做好出售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对于某些企业领导人利用企业改制化公为私、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小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全国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各地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防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和无人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重视小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国有小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小企业健康发展。对工作简单,出售国有小企业成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贯彻,并将落实情况告我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出售国有小企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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