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环境中我国科技成果鉴定体系的分层结构与政府职能定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政府职能论文,体系论文,成果鉴定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241(2006)03-0049-04
一、市场经济环境中科技成果鉴定体系的涵义
本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科技成果鉴定体系的定义为: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方法、机构所组成的一种社会性系统,通过由某一技术领域的权威性鉴定机构(含由该领域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按照严格科学的程序,对该领域的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价值与学术价值做出的客观、公正的结论,支持、辅助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完成。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环境中,科技成果鉴定体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促进成果转化的辅助性社会系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科技成果鉴定体系的三个功能:一是规范科技成果鉴定主体的行为;二是保护科技成果交易双方的权益;三是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支持。
将科技成果鉴定体系理解的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科技成果鉴定改革工作都是不利的。
现代经济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科技成果是无形资产的一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当多的市场环节都可能涉及到鉴定范畴。如银行为科技活动提供贷款支持;风险投资者投资科技成果;成果拥有者进行市场推广与转化等。同时,法院委托进行的科技成果鉴定,企业资产评估涉及到的科技成果评价也都属于广义的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当然,也不能将科技成果鉴定体系仅仅理解为信息采集、组织专家等鉴定服务系统。科技成果鉴定机构仅仅是科技成果鉴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如果将科技成果鉴定体系范围的理解过于狭窄,会使实际工作缺乏全面性。
二、市场经济环境中科技成果鉴定体系的分层结构
作为整个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一个部分,科技成果鉴定体系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法律、规则、各种机构、各种方法联结在一起,使任何粗略观察它的人都仅仅留下一个似是而非的印象。然而,在这种印象的后面,却隐藏着一个较为清晰的层次结构,这个层次结构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科技成果鉴定体系分层结构如图1所示。
每层结构内部都有一系列组成要素。一般来说,较低一层为较高一层提供条件,较高一层的演化和进步要以较低一层的完善为基础和前提。这个层次结构可以粗略分为以下三层。
(1)科技成果鉴定基本原则及保障系统
科技成果鉴定由于具有“技术公证”作用,因此它的基本活动应是建立在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的基本鉴定原则之上的。国家的权利机构,即相关立法、司法和检察机关等,为这些基本原则的执行提供保障。
作为基础层,它为科技成果鉴定体系内的其他更高层提供支持。在基本的鉴定原则之外建立单独的科技成果鉴定体系是无法想像的。
当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的科技成果鉴定基本原则没有得到执行的时候,问题就会在科技成果鉴定的方方面面体现出来。目前,我们在科技成果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其实很多是因为鉴定基本原则无法得到充分的贯彻、缺乏有效的监督与保障造成的。例如,同行评议的问题,多数是课题组或项目承担单位自己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以至于同行评议同其他评议一样受到个人利益的影响,易受老同学、老同事等关系网络的影响等类似问题不断出现。
(2)科技成果鉴定环境
科技成果鉴定环境是一个比较宽泛和模糊的概念,难以在此给出清晰的定义,但可以讨论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鉴定环境首先包括与科技成果鉴定相关的规范科技成果鉴定主体行为的法律、政府管理制度等。这里的法律法规要比第一层次的基本原则更为具体,对于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更有针对性。当然,对于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不能单纯的理解为法律和法规条文,关键是对这些成文的法律规章的实际落实情况。没有发挥作用的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
除了规则之外,鉴定环境还包括人们的鉴定意识、社会对科技成果鉴定服务的需求引导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诞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技术市场发育还不很完全的情况下,科技成果鉴定主要是对过去科研工作的总结,重在成果奖励,从而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科研质量的提高。由于长期以来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成果鉴定在公众意识中已经成为了一种具有权威性的政府行为。深圳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试点表明,一方面,公众确实需要对有鉴定需求的应用技术成果进行“技术公证”,另一方面,公众对由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科技成果鉴定结论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普遍存有疑虑。这种矛盾的解决有赖于鉴定环境的培育。
(3)科技成果鉴定机构
在现行科技成果鉴定体制下,科技成果鉴定对象不包括国家计划外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目前我国科技成果鉴定机构主要以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形式存在,这是由政府是科技成果鉴定需求主体这一现实情况所决定的。需求主体单一导致了科技成果机构的发展具有区域发展不均衡、业务合同额总体水平低、服务对象单一的特征。可以说,在社会性需求主体单一的情况下,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行业还难以获得大的发展机会。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基本上可以分为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两大类。非营利性评估机构,如法国的技术评估委员会、加拿大国际发展与研究中心、日本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技术评价分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下达的计划项目及研究单位的评估。营利性评估机构,包括独立的评估事务所和个人机构来满足社会性科技评估需求。但无论是非营利性评估机构还是营利性评估机构,其评估资格都受到政府或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的严格审核。
在发达国家,随着科技评估机构的不断壮大,服务内容的不断细化,已经出现了科技评估产业。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是,只要存在有效需求,就会带来业务的发展。当从业机构获得一个良好的环境时,便容易实现业务的稳定增长。业务的稳定发展会吸引更多的人进入这一行业,从而造就一个生机勃勃的产业。当一个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会出现一些监管部门或是行业自律组织。监管和行业自律是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这又反过来成为影响整个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科技成果鉴定体系重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当前,我国科技成果鉴定体系正处于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但就中国目前的状态,如果等待科技成果鉴定体系自身市场化发展和完善,将会耗费很长的时间。在我国科技成果鉴定体系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势必起到重要作用。政府在科技成果鉴定体系改革中的职能和作用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政府需要按照科学的精神,根据科技成果鉴定体系自身发展规律来定位自己的职能和作用,确定措施着力点。科技成果鉴定体系的分层结构为解决这一课题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路。
1.分层次考虑面临的问题
当我们面对一系列科技成果鉴定方面的问题时,应当将这些问题分出层次,不同层次的问题放在科技成果鉴定体系的不同层次去解决。例如,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人情鉴定、拔高鉴定等现象,属于违反基本鉴定原则这一层面的问题;鉴定法规和制度的完善是鉴定环境层面的问题;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的发展是第三层次的问题。
科技成果鉴定体系的分层结构也提醒我们,在基础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之前,直接建立更高层次的机制,无异于建设空中楼阁。对于基础层面的问题,试图通过建立更高层次的机制去解决,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2.以科技成果鉴定环境建设为主要着力点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科技成果基本鉴定原则与保障系统虽然在实际的运行中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可以说基本上能够履行其功能。而且,科技成果基本鉴定原则的维护有赖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
而在科技成果鉴定环境这一层面,政府可以大有作为。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环境与市场经济国家有较大差距,也成为制约我国科技成果鉴定改革与发展的瓶颈。我国政府可以考虑首先从法律规则、鉴定规范与方法及专家支持系统等着手。
目前,与科技成果鉴定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都是在计划经济环境下形成的。主要的立法内容包括多个方面,如规范科技成果鉴定中介机构的立法、规范科技成果鉴定主体的立法、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结论使用的立法等还十分缺乏。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惩罚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科技成果鉴定属于一种鉴证类行为,应明确鉴定主体负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鉴定行为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惩罚。
现行的科技成果鉴定规范与方法经过了长期的实践检验,但其适用于有着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能够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鉴定委员会拥有必要的检测手段和查新条件等。而事实上,这些均难以做到。因此,有待于政府牵头建立起一套适应鉴定环境的科技成果鉴定规范与方法。首先,应制定科学的科技成果鉴定管理规范,使科技成果鉴定的科学性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其次,应吸收、借鉴先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中具有科学的成分,借鉴和利用已有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方法(如发明专利的实质性审查所采用的方法),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鉴定方法。
科技成果鉴定环境建设的另一项主要内容是专家支持系统的建设。我国东西部地区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差异极大,因此,公正、科学、权威的科技成果鉴定结论依托于全国性专家支持系统。在目前的阶段,政府要积极投入,组织开展全国性的专家支持系统的建设。专家支持系统主要由专家库、专家评价系统组成。同行专家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关键。要聘请到符合要求的高水平同行专家的关键是专家库的构建。有了专家库,就可以在科技鉴定过程中针对每一项具体的鉴定任务,筛选参加该项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家。进一步通过构建专家评价系统,对参加评估工作专家的鉴定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并存档,可以实现动态的专家管理,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与水平。
3.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扶持科技成果鉴定服务机构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科技评估完全能够发展成为一个生机勃勃的产业。当评估以市场化的形式运营时,可以在制度上保证评估服务的高效率。从我国前一阶段的科技成果鉴定服务状况来看,已经出现了一批科技成果鉴定服务机构。因此,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我国政府对于科技成果鉴定服务机构的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政府不应该直接开展鉴定服务,也不应参与鉴定服务机构的设立。将市场空间留给社会性的服务机构,是对产业发展的最大支持。产业化意味着商业化运作,如果政府直接参与,便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角色很不适应。建设完善的科技成果鉴定环境,才是政府的首要责任。
2.引入竞争机制。产业的活力来自于竞争。在没有经过一个充分的发展期之前,不要限制社会力量的进入,甚至要鼓励有实力、有资源的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到科技成果鉴定行业中。在没有经历一个市场化的淘汰过程就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会使科技成果鉴定行业的执业资格成为又一个权利寻租的工具。
3.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在降低行业准入限制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行业本身经营秩序的有序性,可以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颁布和制定科技成果鉴定准则、从业人员要求等来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