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中的政企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企论文,养老保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困境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人们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需要。这种需要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之初,当自然和社会条件对社会成员老年期每个个体生存形成障碍时,他们就可能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老年时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过某种约定的合作方式建立一个合作各方相互作用的稳定结构和框架,从而向人们提供养老金的社会化制度安排。就目的来看,制度产生的原动力是为了减少社会成员面临的老年风险,改进各自的福利状况。但人们所确定的合作规则并不一定是最合理的,那么制度中的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必然寻求对合作规则的改进。于是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旧的利益均衡不断地被打破,并在摩擦、碰撞和妥协中进行磨合,从而不断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作是一个利益主体边界不断调整的动态合作过程。
在我国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企业只是国家的附属,而个人也基本没有选择权,所以在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博弈的结果实际上是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达成了一种博弈均衡,即国家和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有的隐性契约: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以在职期间的低工资为代价,获得未来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预期收入。这样就形成了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制”。
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和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现收现付制”面临着不适应市场规则和现实的支付危机。契约安排中“老人”(根据国务1997年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1997年《决定》颁布之前已退休的人即老人)养老金无着落,“中人”(在1997年《决定》颁布之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即中人)个人账户上资金积累严重不足。根据有关数据进行测算的结果,2001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对在职“中人”的隐形债务总额为67292亿元,对退休“中人”的隐形债务总额为10749亿元,对“老人”的隐形债务总额为15880亿元。2001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所积累的隐形债务总额为93921亿元,这一债务占了当年GDP值95933亿元的98%,是当年财政收入16295亿元的5.8倍。即使将“中人”未来应支付的基础性养老金债务不纳入制度转轨的隐形债务范畴,其总额也有64612亿元之多,也分别占了2001年GDP的66.9%和财政收入的4倍,应当说这一债务数额还是相当庞大的。这部分由于原有博弈均衡的打破而形成的政府隐性负债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这部分债务本应由政府来承担,但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把新制度所收缴保险费的一部分——社会统筹部分,作为支付这部分遗留债务的主要来源。这样就导致了以下两个后果:
首先,导致了大量的企业避费行为。根据国务院体改办和美国安泰保险公司的估计,我国养老保险隐性负债约67145亿元。如此数额庞大的负债是在旧制度下经过几十年积累起来的,而现在却要让新制度下的这一代人在为自己将来养老积累基金的同时,支付这部分隐性债务,这就加重了个人和企业的负担。据统计,我国目前平均费率已达23.3%,有的地方高达30%,如此高昂的费率已超过国际公认的预警线(20%)、显然已处在费率禁区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企业的避费行为。用拉弗曲线表示(见图1),在费率区间(0,20%)时,缴费额随费率的上升而上升,若费率超过限额20%就进入了费率禁区,费率的上升反而导致缴费额下降。
图1 费率与交费额之间的关系
其次,导致了现行制度安排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现行养老保险制由于制度本身是在一系列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形成的,而制度在形成后又成为约束各利益主体的规则,所以如果在一项制度下出现了大量的利益主体不符合制度规则的行为,其根源不在利益主体,而在制度本身。所以我国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大量企业避费行为其根源在于制度安排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博弈分析
制度是各经济主体之间博弈均衡的概要表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参与人必然试图避开低效率的博弈均衡,寻求最优的博弈均衡,因而需要对博弈规则(即原有制度)进行改进。循着这一思路,我们将在下文的模型1中分析导致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困境的制度根源,在模型2中分析摆脱这一困境所必须做出的制度改进,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
1.模型1:政府与企业的两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设政府和企业作为具有理性的个体参与博弈。记政府为参与人G,企业为参与人E。
假定1:如果政府和企业都决定分担旧制度的遗留成本(政府负担的比例是q,企业负担的比例是1-q)或者两方中的任意一方愿意负担旧制度的全部遗留成本,那么新的制度便能建立起来。设旧制度的全部遗留成本为C,而新制度建立后总收益为R。
假定2:政府在选择是否负担的同时提出新制度建立后总收益的分享比例:政府分享为ρ,企业分享则为1—ρ。
假定3:政府的决策信息企业可以全部观察到,政府也完全了解企业的相应对策。
博弈的扩展型,如图2。
图2 博弈的扩展型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困境就是政府先选择负担,然后企业选择不缴费。结合此博弈模型,我们可以把这一困境看成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博弈得到的一个子博弈纳什均衡:政府先选择策略,然后企业选择策略。从模型可知,要形成这样一个子博弈纳什均衡,变量ρ、C和R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运用逆推归纳法得出这些条件。
上面考虑了给定政府的选择时企业所采取的策略,接下来考虑政府的策略。政府知道企业的应对策略,所以将选择能达到中较大者的策略。在子博弈纳什均衡中政府选择了,所以有:,即:
第二,(2)式直观地反映了在政府选择不负担时企业选择不缴费应满足的条件,即新制度建立后企业所获的收益小于旧制度的全部遗留成本。从中也可看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建立起来的三种可能原因:一是政府要求的收益分享比例过高。给定R和C,ρ越大,不等式(2)越可能成立。从(6)式也可以推出这一原因:总收益中政府要求的分享比例竟然超过总收益与遗留成本之比。也就是说不论总收益有多小,也无论历史遗留成本有多大,政府总是要求在总收益中的分享比例大于1/2(由(8)式可知)。二是新制度建立后总收益过低。给定ρ和C,R越大,不等式(2)越不可能成立。三是历史遗留成本过高。给定ρ和R,C越大,不等式(2)越可能成立。
2.模型2:对模型1的改进。上文利用模型1研究了造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困境的原因,但模型1没有考虑政府与企业合作可能增加的社会福利,也未考虑政府为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建立养老保险而制订的某些优惠政策的影响。下面我们将对模型1进行改进,以分析摆脱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困境的对策。
考虑到一般情况下,政府和企业相互合作建立起来的新制度给社会带来的福利将大于两者中任意一方单独行动建立新制度给社会带来的福利,我们假设政府负担且企业缴费时建立起新制度将带来的总收益为,而两者中任意一方独立承担全部遗留成本建立起的新制度将带来的总收益为R,。假定政府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总是偏好使社会福利最大的制度(这一假定并未否定政府理性,只是将政府偏好作了更为合乎现实的修正)。
现实中政府为了摆脱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困境也可能采取一些鼓励企业缴费的措施,如对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等。因此可以设定在企业缴费时,政府要求较小的总收益分享比例为,而在企业不缴费时要求较大的分享比例,即。进一步,还可以假设政府实行的这种激励机制是有效的,即无论政府负不负担,对于企业来讲缴费都是最优的。
模型2中其它的假定与模型1相同。
令(政府首先选择负担、企业随后选择缴费)。由上面关于和R的假定可知,政府和企业相互合作时将达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所以也就成为帕累托最优均衡,它也是政府希望出现的结果。下面讨论在什么条件下政府和企业将相互合作使成为模型2的子博弈纳什均衡。
我们仍采用逆推归纳法进行分析。
首先考虑企业的策略选择。因为假定激励机制使得无论政府负不负担,对于企业来讲缴费都是最优的,所以有,即:
(12)至(15)式给出了帕累托最优均衡成为该博弈的子博弈纳什均衡的条件。从这些条件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给定政府选择负担,企业选择缴费的激励较大。由(12)式可知,在给定政府选择负担时,企业选择缴费所分到的收益和选择不缴费所分到的收益之差大于企业所负担的历史遗留成本,因而企业有动力选择缴费。
第二,政府可以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即提出合理的收益分享比例),使“无论政府负不负担,对于企业来讲缴费都是最优的”这一假定得到满足,以此最大限度地动员企业共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13)式表明:企业单独负担历史遗留成本时,新制度建立后企业所分得的收益大于旧制度的全部遗留成本;而(15)式表明:政府和企业相互合作,建立新制度后企业分得的收益也大于旧制度的全部遗留成本。而要使(13)(14)式成立政府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一是政府提出较小的收益分享比例,即提高企业在总收益中的分享比例(1-);二是改善和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从而提高合作时的总收益;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历史遗留成本。
第三,政府自身也有激励与企业相互合作负担遗留成本并建立新制度。由(14)可知,与政府选择合作时必须负担的历史遗留成本相比较,政府选择与企业合作时的收益与企业单独建立新制度时政府收益之差更大一些。
三、政策建议
通过上面的博弈分析我们找出了隐藏在企业拒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制度原因,得出了实现社会帕累托最优的条件。摆脱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要求政府一方面要高瞻远瞩,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另一方面要通过选择性激励机制的设计引导企业的理性行为,从而使企业和政府分摊历史遗留成本,共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通过“节流”降低历史遗留成本,使政府和企业均能“轻装上阵”。确保“老人”的养老金调整与物价挂钩而不是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挂钩;“中人”进入新体制后,对其个人账户“空账”的测算应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工龄、过去不同年限的实际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指数,并给予一定的“回报率”来进行测算,而不是简单地按现有的待遇标准、工资水平及工龄进行折算。此外还应该延长获得养老金领取资格的缴费年限并在适当的时候延长退休年龄。这样“节流”之后所需支付的历史遗留成本就会明显下降。
2.政府应该降低提出的收益分亭比例,为企业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考虑到养老保险的目标模式,新制度的设计应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即如果企业选择政府期望的行为,其从新制度中获得的收益将大于其必须分摊的历史遗留成本。只有这样,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独立实体才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中选择政府期望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就要求政府不能提出过高的收益分享比例,必须留给企业足够的赢利空间。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对积极缴费的企业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等;也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企业对历史债务的负担比例,如结合经济状况,适当调整“统筹账户”中企业缴费率,严格把费率控制在费率禁区以下。
3.政府可以采取选择性激励措施,以提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收益。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具体推进过程中需要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其合法性、权威性,以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政府需要针对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企业的合作行为,惩罚企业的不合作行为,并使这种选择性激励制度化。这样就会稳定企业的预期,使其行为更趋合理。一旦实现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会极大地增加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收益,从而一方面降低政府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阻力,另一方面提高企业参与制度共建的热情。政府与企业的合力可以不断实现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帕累托改进,并最终达到“老有所养”的帕累托最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