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仍然任重道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任重道远论文,农村税费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去年,中央在安徽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方面,初步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较大幅度地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税费负担下降了31%,人均负担由109.4元减少到75.5元。同时有效地遏制了农村“三乱”,仅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集资、政府性资金就达50多项。另一方面,以税费改革为契机推动了各项配套改革,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重大步骤,是顺民意、安民心的德政之举,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农村税费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多年、积累较深和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遇到较大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推进和深化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目前改革取得的成效具有阶段性和不稳定性,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必须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足够的思想认识
在过去的一年里,安徽省委、省政府把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把执行税费改革政策作为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各个部门,全体党员干部政治觉悟、党性观念、全局观念、领导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的严峻考验,全面考核”。从省到乡镇,各级都建立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全责的领导机构,严明纪律,不断强化教育和督查,及时查处典型案例。声势之浩大,纪律之严明,是多年来所没有过的,基层干部把违背税费改革纪律喻为“高压线”。即使在这样的形势下,由于乡村“财力缺口”的压力和少数干部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甚至走样的问题。经过层层督查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查处,尤其是实施对乡村财政转移支付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力缺口”的压力,这些问题在不同范围、不同程度、不同环节得到一定的纠正,但产生问题的根源还没有解决。
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后,乡村“财力缺口”的压力依然较大,一些难题还暂搁置一边。改革后,全省乡村两级政策内减少财力16.9亿元,但各地反映的财力下降远远大于省里核定数,原因就在于没有包括制止“三乱”减少的收入在内。据调查,一些地方切掉的“三乱”收入与政策性财力减少的数额大致相当,少数地方甚至更多。虽然“三乱”收入不是合法收入,但却是过去支撑基层组织运转财力的组成部分。因此,尽管转移支付填补了乡级85%、村级65%的政策性“财力缺口”,但日子仍不好过。另外,为保证改革试点顺利推行,一些难题暂时放在一边没有触及,如乡村两级普遍负债等问题。据安徽财政部门调查,仅乡镇一级财政负债平均达30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乡镇的承受能力,对干部压力非常大。一些债务是乡村干部自己亲手借的,有的债权人不断到办公室、到家里催逼还债,甚至把政府和干部告上法庭,基层干部苦于无策。一些同志认为,沉重的乡村债务若不能妥善处理,还得在农民身上打主意。
只要现实压力没有根本缓解,在改革氛围弱化的情况下,农民负担就有可能反弹甚至反复。从当前暴露的问题看,近期反弹主要形式不会与税改大政策正面冲突,将以“似是而非”的改革名义出现,如以“一事一议”名义突破上限,以“统”代“议”;以建成公益事业为由偿还债务;以收缴生产费用和清收“尾欠”之名加码收费;以“两工”名义统一或强迫以资代劳,等等。对中长期反弹的形式难以预料,有可能会故态复萌。因此,不能以改革即期成效为满足,必须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甚至反复性有足够的思想认识。
二、农村税费改革应当在相关配套改革和加强法治上下功夫,这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我国历史上曾搞过多次税赋改革,初唐的租庸调制,中唐的两税法,宋代的方田均税,明朝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等,其宗旨都是要求把从朝廷到基层的明暗正杂税(赋、役)“悉并为一条”,“一切总征之”,并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费,往往还给农民发放“易知由单”(法定税目表),允许农民照单纳税并拒纳所列税目以外的杂派。这些改革的确可以在短期内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但无一例外持续的时间都不长。而且每一次变革,都为后来的加税增费垫高了门槛,使农民负担更加沉重。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对此作过深刻的反思,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被称作“黄宗羲定律”。
产生“黄宗羲定律”的主要原因有两条:其一,在人治或缺乏法治的社会里,难以制止“丛弊为之一清”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因地、因时、因事、因人“巧立名目”增加税费现象发生。其二,就税制改革抓“减负”,而没有从机制上消除加重税赋(役)的内在原因,当政府和官员的日子不好过时,仍然要在农民这一弱势阶层的身上打主意。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与历史上的税赋改革性质不同,但基本思路大致相同,即通过并税除费、标准控制来减轻农民负担。能不能走出“黄宗羲定律”所述的怪圈,除了努力加强法治外,还取决于采取相关配套改革措施,消除增加农民负担的内在因素,这既是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更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
乡镇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臃肿、人员庞杂、支出膨胀,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乡镇财政入不敷出的主要原因。实行分税制后,中央集中了财权,但事、责却留在地方、留在基层,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更加重了这种趋势。这些也就是配套改革的重点。从机制和制度上制止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支出膨胀,必须把转变职能与减人、减事、减支结合起来,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总结历次机构改革的经验教训,职能不转,事和人减不下来,支出也就减不下来,即使暂时减下来了也会反弹。同时,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基层“松绑减压”,切实转变作风,制止不切实际、超越乡镇政府职能的各类达标升级活动。
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是政府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按照分税制原则,需要中央政府决策和承担的事务,由中央财政支出:需要由中央政府决策,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就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出。目前乡镇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不相适应的职能,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以及国防等职责,支出负担很重。特别是义务教育已成为乡镇财政最大的负担,一般占财政支出的70%以上。义务教育是国策,是中央的决策,农村义务教育不应该完全由乡镇政府进而由农民承担,而应该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鉴于乡镇乃至县级财政困难状况,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50%以上。同时积极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大对欠发达省份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建立一些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三、进一步降低农业税负应当成为一种政策选择
按照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在减轻当前农民负担的同时,却增加了农业的负担。改革之后,税费负担跟地走,农业税税率由原来实际税负2.5%增加到7%,加上附加达到8.4%。有人认为这一税率不算高,低于历史上长期实行的“什一税”。但深入分析的结论正好相反,过去种田主要用人力、畜力和农家肥,物质费用低。而现在依赖化肥、农药和农用机械等投入,物质费用高。1999年全国粮食统计资料显示,每亩物质费用占亩产值的45.8%,每亩粮食纯收益只有57元。税费改革后,安徽每亩农业税及其附加占粮食净产值达21.8%,每亩粮食纯收益仅为29.1元。这样的农业负担水平,无论与工商企业税负比,还是与国际农业税负相比,都明显过高过重,不利于稳定粮食等农业生产,不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为什么在农民减负的同时,会出现农业增负的问题?从表现上看,是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将原来跟人走的“费”改为跟地走的“税”,也就是说是由于负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而形成的。但实质上是目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设计,仍然局限在就农村内部抓改革。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不是来自农村内部,农民原来承担的“三提五统”是农村过高甚至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社会发展成本,不应该完全由农民承担。尤其目前绝大多数乡镇的财政是农业财政,完全依靠农民和农业税收保证乡村组织正常运转,既不可能也不合理。现行的税费改革政策方案,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阶段性目标,必须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有新的突破。
解决农民减负与农业增负的矛盾,达到农民与农业双减负,必须跳出仅限于农村内部抓税费改革的圈子。农业和农村为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乃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甚至牺牲,目前仍处于资金净流出的状况。在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国家应从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上,重新审视和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切实改革实际存在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状况,制定一系列向农业和农村倾斜政策,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购买力,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加大对农业投入,实行国民收入分配向农业和农村倾斜,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减轻农民和农业负担。可以采取的政策选择是:在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率,可以维持原来农业2.5%左右的实际税负水平。对税改后新增部分(原来的乡统筹、村提留),全国约600多亿元,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根据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实行这一政策是可行的,中央已决定拿200至300亿元,如果再将粮食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通过降低农业税率补贴到生产环节(既促进农业发展、保证粮食安全,又最大限度地使农民得到实惠),缺额不大。实行这样的政策后,解决了现行方案的政策性“财力缺口”,对于由制止“三乱”减少的收入,则通过配套改革来消化,从而达到农民和农业双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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