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企业集群制度变迁的演化论解释——以浙江模式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浙江论文,集群论文,模式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地方企业集群及其研究方式
地方企业集群,是一组在地理上靠近的相互联系的公司和关联的机构,它们同处在一 个特定的产业领域,由于具有共性和互补性而联系在一起。我国地方企业集群较典型的 有苏南模式、珠江三角洲模式、浙江模式,与社区政府主导的苏南模式、外资主导的珠 江三角洲模式相比较,浙江模式是温州模式的更新和扩展,是一种内源性民间力量推动 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民营化和市场化是浙江模式的主要特点。
地方企业集群是一种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形式。诺思认为,制度安排是经 济单位间的安排,它治理着这些单位合作或竞争的方式。我们将对浙江模式的制度产生 和变迁作出的演化论解释,“演化”指的是渐进的变化和发展过程。对浙江模式研究较 多的主要有浙江学者和北京学者,由于地方企业集群是区域、产业、企业三个概念的集 合,浙江学者、北京学者大多从专业化产业区的角度对浙江模式进行了研究,其中部分 研究内容涉及了制度的产生和变迁。在浙江学者中,马津龙最早运用强制性制度变迁和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概念研究了温州股份合作企业的形成;金祥荣从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 的角度对“温州模式”进行研究,认为“温州模式”是在自发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与政 府强制性供给主导型制度的博弈中形成;在北京学者中,王缉慈、朱华晟、盖文启、魏 守华运用意大利“新产业区”学派的理论,从社会关系网络的角度,对浙江诸暨大唐袜 业产业区、嵊州领带集群进行了分析。另外,徐明华、冯兴元都认为浙江模式是一种哈 耶克的“扩展秩序模式”或“自发秩序模式”。这些研究的一个缺陷是:只引用了西方 理论的某几个结论或概念,对我国地方企业集群的制度变迁进行解释,却没有深入理解 西方理论的时代背景及其一般原理,也没有将西方理论的一般原理与我国企业集群演化 的实际相结合进行研究。例如:哈耶克社会秩序学说的实质是捍卫自由,而非建立自由 ,哈耶克提醒人们“理性的自负”会导致“通向奴役之路”,却没有告诉我们如何“走 出奴役之路”、“通往自由之路”;科斯等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在企业产权明晰、市场 运营正常、法治健全的背景下,以边际交易成本为分析工具,对效率问题的研究,他们 没有研究计划经济条件下,产权、市场、法治如何建立的问题;意大利“新产业区”理 论建立在第三意大利的社会文化环境基础上,与第三意大利比较,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 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将影响地方企业集群的产生和发展。
浙江模式是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大背景下,由内源性民间力量推动形成和发 展起来,必然与其社会、政治、文化环境有紧密而有机的联系。本文从“社会—经济人 ”假设出发,以哈耶克的社会秩序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格兰诺维特的弱嵌入性概念、威 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的有机组合,形成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以便对浙江模式的 制度变迁作出演化论的解释。
二、“社会—经济人”假设:一个地方企业集群制度变迁演化论的研究框架
人的行为可分为行为动机和行为过程两方面。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经济有其自己的、 与社会其他方面不相关联的发展规律,“经济人”假设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理性选择范式 的出发点,为了自身效用最大化,个人具有完备知识和最强理性,完全了解可用的手段 和要实现的目标,“经济人”将个人视为完全独立的个体。“社会人”假设建立在社会 组织模型论基础上,认为社会是一个独立于个人存在的有机整体,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 并有其自己的目的,所有人都从属于这个整体,并必须在这个整体中服务,“社会人” 将个人视为社会整体的一个原子。“社会—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自主和平等的主体 ,经济是人类社群生活中最基本、最活跃的领域之一,除了物质利益,经济活动的另一 目的是获得社会的承认,但人只具备有限知识和有限认识能力,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人 们自愿交往的网络。从“社会—经济人”假设出发,以哈耶克的社会秩序理论为基础, 结合格兰诺维特的弱嵌入性概念、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可组成一个地方企 业集群制度变迁演化论的分析框架。
(一)哈耶克:从个人的“构造性无知”到自发秩序
自发秩序(注:关于自发秩序,哈耶克亦称作“自我生成的秩序”、“自我组织的秩序 ”、“人的合作的扩展秩序”。)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以亚当·斯 密思想为最重要的源泉,哈耶克最初提出自发秩序,是要阐明市场社会如何发挥作用的 问题。在以后,哈耶克将自发秩序扩大为其社会理论的核心,市场秩序则成为其中的一 个范例。
知识问题是哈耶克社会理论的中心论题,他认为“构造性无知”是人类存在的一个基 本方面,“人之天赋和技艺乃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从整体而讲,任何一个人对于所有其 他社会成员所知道的绝大多数事情都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之中。”(注:哈耶克:《个 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页。)哈耶克提出“构造性无知”,是 为了倡导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反对建构论的唯理主义。建构论唯理主义认为,人生而具 有智慧和善,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型构 社会制度所必需境况的所有细节,社会秩序是人类审慎思考、设计的产物。进化论理性 主义认为个人理性有限:个人理性在理解自身运作能力方面存在局限,因为个人永远无 法离开自身检视其运作;个人理性在认知社会生活方面也存在极大局限,因为个人理性 植根于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中,无法脱离社会和传统对其进行审视和评价。只有在 累积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发挥作用,社会秩序是进化的产物。
哈耶克将社会秩序分为自发秩序和组织或人造秩序。自发秩序在追求自己目的的个人 间自发生成,是经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艰难获得的结果,是人类行动无意识的结果。人 造秩序则是人类一致行动的结果。哈耶克认为,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制度或机构都是组 织,组织是自发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所应当提供的也只是一种能够使人们自由 地进行最大限度合作的框架而已。”哈耶克将自发社会秩序区分为行动结构和规则系统 ,自发社会秩序的行动结构是经由参与其间的个人遵循规则系统进行个人调适而展现出 来的一种状态,而规则系统则是一种集无数代个人经验的大规模“文化进化”过程的产 物。“这些行为规则并不是作为实现某个已知目的公认条件而发展起来的,而是因为这 些规则的群体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并取代了其他的群体而演化发展起来的。这些行为规则 在人类生存的环境中使较多的遵循这些规则的群体或个人生存了下来。”(注: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 页。)通过这些规则,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行动,形成了“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在文 化进化生成的行为规则限度内,哈耶克并不是一个自由放任者,而是一个制度改革者。 在自发秩序内部规则基础上,哈耶克也相当正视人造秩序(外部秩序)根据组织或治理者 意志制定的外部规则,布坎南评价道:“哈耶克本人就是一个基础立宪改革的坚定倡导 者,这种基础立宪改革体现在非常具体的改革建议中。因此,哈耶克实际上把进化论观 点同建构主义—立宪主义观点结合起来了。”(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 平新乔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5页。)外部规则尽管是人类社会不能或缺的 治理工具,但哈耶克认为,它不能因此侵扰或替代自发秩序赖以生成并维续的内部规则 ,否则自发秩序和植根于其间的个人行动自由就会蒙受侵犯。
在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中,自由是最重要的概念,因为是自由引发了社会的进 步。相对于独立于人类行为和意图的自然秩序以及人类有意安排的社会秩序,哈耶克的 自发秩序是一种第三类型秩序,它即是“人工的”,因为它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又是“ 自然的”,因为它不是作任何代理人设计的结果。运用自发秩序理论,哈耶克指出,认 为是斯密等人发明了“经济人”这个可怕的概念,是人们的误解,“斯密及其信徒的目 标就是要建立一种有可能把自由赋予所有的人的制度,而不是要建立一种把自由仅仅赋 予‘好人和聪明人’的制度。”哈耶克认为,经由数学形式而得到的最佳陈述,无法解 决社会经济问题,因为“作为这种经济运算方法之出发点的数据或基据,就整个社会而 言,对于一个能够计算其结果的单一心智来说,从来就不是‘给定的’,而且也绝不可 能是如此给定的。”(注: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 16—117页。)
(二)格兰诺维特:从嵌入性概念到弱嵌入性概念(注:有关嵌入性概念,引自张其仔: 《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6页。)
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群人 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是制 度不均衡的原因之一,政府政策的改变是制度选择集合改变的一种形式。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可看作是一种经济制度的诱致性变迁,社会中各种制度彼此关联,需要引入新经济社会学中的嵌入性概念。
在20世纪50年代,人类学界发生了实体经济学与形式经济学的争论。实体经济学建立 在经验基础上,强调人与环境互动的制度化过程,嵌入性概念是实体经济学的核心,认 为人类的经济嵌入在包括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制度之中,经济过程嵌入社会关系之中。格 兰诺维特把嵌入性概念分为零嵌入性、强嵌入性、弱嵌入性三种。在对待经济与社会的 关系上,零嵌入性认为社会关系对理性的、自利的行为影响极小;强嵌入性则认为经济 行动与经济制度完全受社会关系制约,不能独立运作。格兰诺维持不同意上述两者,提 出了弱嵌入性概念,弱嵌入性一方面承认经济嵌入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则认可经济过程 的自主性。弱嵌入性实际上是部分嵌入性,一方面强调社会结构对行动者的制约,另一 方面也不把行动者当成社会结构的奴隶,给社会结构与行动者都留下了作用的空间。对 于为什么会存在嵌入性问题,格兰诺维特的解释是人存在非经济动机,社会性、赞同、 地位和权力是人类的中心动机,这些动机的实现都离不开社会关系网络。经济行动不仅 是满足个人自然物质需要的工具,也是自我实现的工具,这些只有在社会背景下才能实 现。
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概念既反对社会化不足的概念,也反对过渡社会化的概念。他认 为行动者既不可能脱离社会背景采取行动、作出决策,也不可能是社会结构的奴隶,变成社会的编码,行动者在具体的动态的社会关系中追求目标的实现。
(三)威廉姆森:从交易成本到合同(契约)人
地方企业集群是一种经济组织,需要有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作指导。威廉姆森将交易 成本经济学视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交易成本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组织多样 性问题,经济组织主要有市场、企业以及介于市场和企业间的混合形式三种,尽管威廉 姆森主要研究的是市场和企业的关系,研究的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什么要存在 的问题,但威廉姆森分析市场和企业间关系所运用的基本原理,也可运用于经济组织混 合形式——地方中小企业集群众的研究。威廉姆森把每种经济制度都还原为一种特殊的 合同,在合同签订前是交易,合同签订后是治理。研究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治理的效 率和制度的效率,由制度的效率而至整个经济的效率。研究经济组织治理效率分析方法 的核心则是交易成本。
在对交易的分析中,威廉姆森研究了人的行为和交易维度。从合同人(契约人)概念出 发,威廉姆森认为人类行为认知能力的有限理性和人类行为动机的机会主义是交易成本 产生的原因之一。交易维度有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次数,其中资产专用性最为 重要。由于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事前大量竞价局面在合同执行阶段转化 为双边交换关系;匿名合同被双方身份极为重要的关系合同取代,司法中心主义被对私 人秩序的研究取代。经济组织出现了市场治理、企业治理、混合治理三种形式。当威廉 姆森提出合同人概念时,其理论开始离开主流经济学,逐步向社会学、管理学靠拢,因 为尽管威廉姆森的理论以个人行为为基础,但更强调契约关系中的人,而契约关系既是 一种经济交易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并且,威廉姆森将主流经济学中的最强理性— —收益最大化改作了有限理性。
林顿伯格认为,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它反映了理性选择(经济学)和环境的定 义(社会学)的联合效应。”“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合同订立并不成为问题,因为每个人 都掌握充分信息,复杂的状态依赖索取权很容易描述。在传统社会学中,合同订立也不 成为问题,因为在传统社会学中,人根据自己的社会角色行动,他们被社会化,遵守合 同中没有载明的社会规范。只有通过趋同至一个共同的关于人的模型(社会—经济人), 在合同订立中才可能有人的极度机智性(即机会主义)、程度不同的主观理性和框架效应 。”(注:林顿伯格:《组织理论的新推动力》,见菲吕博顿、瑞切特编:《新制度经 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然而,尽管威廉姆森指 出:“要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作出公正的评估,还有待于人们共同对经济组织的社会学 问题进行更多的研究”;“交易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顾客的习惯及社会风俗等等— —中进行的;因此,从一种文化背景下的交易转变到另一文化背景的交易,必须考虑这 种文化背景的作用。”(注: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等译,商务印 书馆2002年版,第30—37页。)但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就总体而言,并没有离 开经济学的一般范畴,威廉姆森没有深入讨论制度演化的条件、特征和结果。这也是本 文要将哈耶克的社会秩序理论、格兰诺维特的弱嵌入性概念引入分析框架的原因。
综上所述,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格兰诺维特的弱嵌入性概念、威廉姆森的交易成 本经济学均可在“社会—经济人”假设中得到统一,“社会—经济人”假设是分析框架 的方法论基础。地方企业集群制度变迁的演化论研究框架可表述为:政府政策的改变导 致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地方企业集群制度变迁的演化,表现出哈耶克式的自发秩 序的特征。由于社会中各种制度的关联性,人们的经济行为弱嵌入于社会制度、社会关 系之中。地方企业集群的制度演化的合理性可用边际交易成本的大小来衡量。
三、浙江模式制度变迁的演化论解释
(一)浙江模式的起源:中心边缘处自由市民群体的形成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自发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自由为人们提供了助益的手段。自由 并不一定意味着快乐,自由常常与选择有关。对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而言,自由意味着 摆脱束缚,没有保护和依赖、具有独立人格并自己对自己负责,浙江的农民特别是浙南 的农民得到了这种自由。(1)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对于国家控制并承担控制后果的城市 经济,农村经济是一种国家控制而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工人得到了国家的控制和 保护,农民则仅是得到了国家的控制而没有得到国家的保护。1979年后,中国农村经济 的两次大变革,使农民摆脱了束缚,得到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2)浙江农民没有资源 拥可藉依赖。首先,浙江省人均自然资源拥有量综合指标名列全国倒数第七。其次,改 革开放前,浙江位于战争前沿地带,国家投资少,没有良好的工业基础,1953—1978年 浙江人均国有资产411元,列全国最后。(注:郑勇军等:《解读“市场大省”》,浙江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再次,改革开放后,浙江北面的苏南地区,依托中国 最大的制造业中心上海和苏州、无锡、常州等发达的大中工业城市,发展起乡镇企业; 浙江南面的广东、福建,依托港澳台地区的资金,发展起三资企业。浙江则是既无外资 又缺内资。
摆脱束缚、没有保护和依赖的浙江农民,具有较强的市场参与能力。历史学界对中国 传统社会的认识,有“小共同体本位论”和“大共同体本位论”之争。小共同体本位论 将传统村落视为具有高度价值认同与道德内聚的小共同体,小共同体高度自治,国家政 权的力量只延伸至县一级,传统乡村以家族(宗族)为本位,依靠习惯法和伦理协调;大 共同体本位论则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是反宗法的臣民(非公民) 社会,是只有义务、责任,没有权利的伪个人主义社会。我们认为,由于统治者法家、 儒家政策的两面性,中国传统社会具有“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混合性的特征,这 种混合性随着距离政治权力中心的近与远,呈现出“小共同体本位”趋强、“大共同体 本位”趋弱的局面。根据秦晖的研究:“至少在宋元以后,宗族的兴盛程度出现了与通 常的逻辑推论相反的趋势:越是闭塞、不发达、自然经济的古老传统所在,宗族越不活 跃,而是越外向、商品关系发达的后起之区反而多宗族。从时间看,明清甚于宋元。从 空间看,东南沿海甚于长江流域,长江流域又甚于黄河流域。”(注:秦晖:《从大共 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见《问题与主义:秦晖文选》,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 —361页。)相对大共同体而言,小共同体具有自治性,在一定阶段上可成为推动市场关 系与个性发展的有利因素。浙江南部地处丘陵、山区,宗族发达,历来人多地少,手工 业、商业发达。由于地处政治中心边缘,战乱较中原地带为少,故商业活动一直保持着 一种连续性。在近代,温州于1876年被辟为商埠,对外经济交流活动更为频繁,西方商 品经济意识的冲击,更巩固了浙南地区的经商传统。建国后,由于国家投资少,加之人 地矛盾突出,人们为生存,即使在计划控制较严的时期,浙江的温州、台州、金华等地 ,也时显时隐地出现了许多市场经济的冲动。早在20世纪50年代,温州地区永嘉县的农 民就自发地推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70年代中期在320国道线附近的永嘉桥头镇出现 了马路市场。历史上的商业传统,以及计划经济时期的商品经济活动的制度记忆,为改 革开放后的浙江创造了具有市场参与意识和参与经验的人力资本优势。
本文将浙江模式的起源,归因于中心边缘处市民群体的出现。市民是一个从自由角度 而不是从职业角度区分的概念,从自由角度分析,浙南农民具有市民群体的特征。中心 边缘指的是:历史上大一统政治中心的边缘,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边缘,改革 开放初期,两大经济中心(珠江模式、苏南模式)的边缘。由于中心边缘处历史和现实的 原因,浙南农民具备了自由市民的条件,开始了“缝隙经济”的发展。“缝隙经济”是 指在一个具体的经济制度里,基本上处于正式经济结构之外的,以特定的专业化为基础 的企业运行的一种经济形式。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不及,居民对日用 消费品有很大需求,从日用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开始,浙江模式开始起源。
(二)浙江模式的形成:人际关系和企业集群关系强弱的逆逻辑转换
地方企业集群的形成过程是一个经济行为嵌入社会关系的过程。哈耶克指出:“如果 一个群体有着共同的惯例和传统,那么群体的成员就可以在甚少组织和强制的情况下顺 利开展有效的合作。”(注: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三联书店2003年版, 第32页。)在改革开放初期,浙江农民尚缺少经商的经验,小共同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网络是其致富的最重要的资源,社会网络有利于经济目标的实现。
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社会,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认为,中国人的群己关系是自 我主义的,形成了一种以己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差等次序;差序格局有地域上的限制,主 要由血亲关系和朋友关系组成,从而形成一个熟人社会圈。我们认为,从自我出发的社 会关系有强弱之分,以家庭为中心的血亲关系是强关系,家庭以外包含朋友关系在内的 熟人社会圈则属于弱关系。家是家庭成员彼此依赖的一个生活组织,也是一个事业组织 。作为生活组织,家庭成员间的个人情感得到高度满足,而且给其中的成员以安全感; 作为事业组织,则求效率讲纪律,排斥私情的宽容。从总体而言,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 一种爱和团结关系。家庭血亲关系以外的熟人社会圈关系,则可表述为科尔曼所言的义 务与期望关系:
“如果A为B做了事并且相信B在将来会回报他,这就在A身上建立了期望而在B这一方面 建立起了义务。这种义务可以被想象为一张A所持有的要求B兑现的信用卡。”(注:怀 特利:《社会资本的起源》。见李惠斌主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8页。)
浙江经济的发展是一自下而上形成、市场化取向的模式。以家庭企业为起点,通过小 共同体内能人示范—众人模仿效应,通过“亲帮亲,邻帮邻”、“一家做,家家学”的 扩展方式,全省各地培养出一大批“一县一品”、“一乡镇一品”、“一村一品”的区 域特色经济,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企业集群。以己为中心所形成社会关系的差序格局中 ,以家为中心的包含情感功能和经济功能的血亲关系是强关系,家以外熟人社会圈的义 务—期望关系则是弱关系。这种人际关系中的强与弱,在地方企业集群中,则逆转换为 强集群和弱企业。家庭强关系所形成的家族企业,普遍规模小、结构简单,难以与现代 大型科层制企业组织竞争,是“软弱”的;家庭外弱关系所形成的以家族企业为基础的 地方企业集群则是强大的,因为它具备了外部规模经济优势和外部范围经济优势,同行 业中各企业间建立了紧密的供应商—客商关系网络,形成了“无形大工厂”。在无形大 工厂内,各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组织上虽相互独立,但在组织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却如同 在同一企业内,经常交流技术和信息,按时交货,从而导致了整个产业链长期平均生产 成本的降低,使整个行业的规模经济出现。
在小共同体人际关系上形成的地方企业集群,降低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寻找成本、谈 判成本和实施与监督成本。这种交易成本的节约,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正式组织设计形 成。这种交易成本的节约,是经济行为嵌入熟人社会圈,由于信任和合作而形成,它是 哈耶克式自发秩序的结果。
(三)浙江模式形成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市场自发秩序形成过程中的顺势而为
制度结构是社会中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总和,一个特定制度安排的不均衡意味着 整个制度结构的不均衡。当浙江模式在“缝隙经济”中开始形成时,我国的正式制度尚 是计划经济制度,处于民间自发市场经济制度和正式计划经济制度压力下的浙江地方政 府,通过“无为”和“有为”间的变奏,保护了民间力量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作为制度企业家的地方政府,改革开放的大环境给与了它和民间力量兼容的条件和可 能。(1)玻伊索特和柴尔德认为,在中国社会中,国家指令性政策由各级干部解释,信 息标准化程度低,口授信息传播有限,因此相应的组织形式是“地方领袖制”;在改革 分权过程中,地方权力日益增加,为“地方领袖制”提供了组织基础。(2)周业安认为 ,地方政策创新活动的有效性基于知识的可得性,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了解地 方社会成员的需求及资源状况。(3)地方政府、政府官员的目标,包含了增加地方国民 收入、扩大政府财政能力及地区社会与环境发展等指标,浙江自然资源有限,国资、外 资投入不足,工业基础薄弱,支持和扶持民间经济成了地方政府的主导政策。
市场经济系统的基础在于保障受尊重的、安全的产权和自主运用财产的自由权的各种 制度,浙江地方政府和民间力量的兼容性,主要表现在对私有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对专 业市场的扶持和促进上。
专业市场是一种大规模集中交易的坐商式的市场制度安排。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 初,针对民间自发“马路市场”,浙江地方政府在实施“禁、赶、堵”等取缔性政策失 效后,采取了疏导的方法,选择了“明文允许且鼓励发展”的积极有为政策。例如,义 乌县政府早在1982年就制定了“两个发动”和“四个允许”政策,即发动千家万户搞活 经济种植,发动千家万户搞活经济小商业;允许农民经营商业、允许从事长途贩运、允 许开放城乡市场、允许多渠道竞争。为中国小商品城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政府“有为” 、“无为”的统一,还体现在营造“市场特区”上,政府直接参与了市场空间布局的规 划、市场场地和服务识施的建设,以及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在专业市场内部,对外地 商品外地经营户取消歧视性政策;在税收方面,直接或以包税制方式间接地降低税率; 在社会治安方面,通过重点保护,为专业市场内部的交易活动提供安全保障;在信用保 障方面,政府部门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当三边规制结构中的仲裁者角色,为市场交易活动 提供了一种不是建立在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信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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