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价格制度与法律制度_价格法论文

法国的价格制度与法律制度_价格法论文

法国的价格体制与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法律制度论文,体制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法国的价格体制

法国现行价格制度是建立在法国政府1986年12月1日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和1986年12月29日颁布的法令基础上的。1986年12月1日法令确定了自由定价原则,规定价格“根据竞争机制自由确定”。但是,自由定价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自由定价原则仍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法令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干预:一是在因垄断的存在或原材料长期匮乏,或在因限制进入职业的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而使竞争受到限制的部门和地区。二是市场机制一时急剧失调。1986年12月1日法令规定,在出现危机局面、特别状态、公共灾害或某个领域市场明显不正常状况等情况时,政府有权决定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价格的过度上涨,但这些措施的有效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海湾战争期间,法国政府对汽油价格规定了最高限价。其次,对某些领域,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仍要进行必要的干预。目前,法国政府对公共服务,如煤气、电、邮资、电讯服务等,统一规定收费标准;对医疗卫生、国家统建房房租、出租车等收费标准的确定进行干预;对农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制度。

法国现行价格和竞争自由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商人自由定价;二是销售条件由当事人决定,如交货日期由销售商决定;三是付款条件自由。自由定价政策得到了政府中左派和右派的支持,通过正常、有序和法制化的竞争,保证了控制通货膨胀目标的实现。在价格方面,政府对垄断性企业的价格进行干预,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使其产品的价格与国际市场可作比较,防止这些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随意提高价格。

法国实行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决定企业的主要活动。但是,由于法国政府把国有企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与管理的重要手段,所以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价格活动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督。政府既考虑价值规律和企业收支平衡的原则,更考虑抑制通货膨胀的目标。对垄断性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实行控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抵偿边际成本。一般来说,如果垄断性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占一般家庭消费的7~8%,那么这些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变化就会引起其它产品价格的变化,政府必须加以控制。而垄断性企业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们具有提高价格的本能。政府要避免这些企业随意提高价格,就必须进行干预。目前,政府定价的产品或服务有水、电、煤气、通讯、城市交通等。对社会住房、学校用车、学生食堂等实行价格补贴。

政府控制价格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过分地压低企业产品或服务价格,而要使其抵偿边际成本。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城市交通运价通常只相当于其边际成本的1/3~1/2。城市交通运价低于边际成本带来四个后果:一是人们在选择企业和企业家选择厂址时,根本不考虑交通费用,从而引起过度消费和资源的浪费,并造成巴黎地区的交通路线越来越长。二是加重了财政负担。国家铁路公司的票价只相当于不包括基础设施在内的边际成本,国家为保证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给以补贴,而这些补贴来自增加税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不利。法国的税收很高,大约占整个国民收入的50%,如再增加税收,会引起很大反响。三是造成公共交通拥挤和道路建设缺乏资金。四是形成不平等竞争。如通讯方面,总体来说,价格虽能补偿成本,但结构不平衡。长途电话费用特别贵,大大高于边际成本,而市内电话费用特别便宜,大大低于边际成本。现在交通运价低于边际成本的问题在短期内解决不了,因为提高价格涉及到很多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政治和社会稳定问题。法国经济财政部主张逐步缩小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差距。

除了法国国家铁路公司和巴黎运输公司以外,政府已要求所有垄断性国有企业都要做到财务收支平衡,并增加盈余。为此,法国电力公司和煤炭煤气公司已将价格定在平均成本上,而不是边际成本上,这两个公司基本上做到了财务收支平衡。另外,八家公司中的七家国有公司也基本做到了财务收支平衡。

在确定价格的过程中,为准确计算生产成本,法国国有企业建立了一套非常完整的核算系统,计算生产成本时,包括劳动力费用、使用过的资本成本费用以及原材料费用。如果资本是借款,那么利息也要计入。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只有保持在5~6%,才能使企业真正做到收支平衡。政府对垄断性企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干预,为控制通货膨胀奠定了基础,1986年以来通货膨胀率一直控制在3%左右。

二、法国价格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在法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价格内容的主要是竞争与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从1994年法律汇编中可以看出,法国价格法律着重于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突出表现在:

1、法律禁止歧视性销售。新修改的《价格放开与竞争条例》规定,销售同等数量商品,如果付款期限和交货日期相同,则销售价格必须相同,否则构成价格歧视,直接受害人可以指控。如某大客户欲以每件20法郎购买1000件商品,如果供货商因其是大客商而以每件18法郎销售,则对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也必须是18法郎,且付款条件也应当相同。又如,某商家削价销售商品,如果对一家客户削价18%,对其他客户只削价12%,则其他客户可以指控该商家。一旦证据成立,该商家将被罚款,并被责令更正为18%的削价幅度。

2、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新修改的《价格放开与竞争条例》对价格的透明度作了规定。该法令规定,所有产品的出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都必须明码实价,通过做记号、贴标签、贴广告或其它适当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价格。同时还规定,当零售商提出要求时,生产者、批发商、进口商必须提供价格费率表和出售的条件等方面的情况。销售商品必须提供销售条件一览表,该一览表应标明商品名称、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期限等。所有橱窗广告必须标明商品的完税价格,价目必须明确,不得含糊。商品不标价将给予每件1万法郎以下的罚款。该法令还对发票做了严格规定,标准发票抬头要写明供货商的名称、地址,发票内容还包括客户名称、开发票日期、标准货名、数量、单价、毛价、净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须写明第一次付款量、预付款、滞纳金。此外还要标明企业注册号、增值税及税率。如果顾客接受不规范发票,则双方都要被罚款。

3、削价必须统一规范。对于削价商品,首先要标出完税价格,然后写明最近30天的最低价格和原价。法律中所称的降价销售是指季节性削价,即某时某地所有商品的削价,削价幅度为30~50%。季节性削价日期由各省政府首长决定。法国有冬季大削价和夏季大削价两种,冬季大削价在每年1月1日后。可以进行大削价的必须是已经上市一个月的商品,否则将被罚款10万法郎,降价和削价行为由竞争委员会负责督察。

4、禁止低价倾销。新修改的《价格放开与竞争条例》注重对生产者、消费者和社会三方利益的保护,参照美国和欧共体反倾销法,增加了有关禁止低价倾销的内容,并对价格歧视行为做了严格限制。

三、几点启示

1、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法国是一个具有国家干预主义传统的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法国政府既注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十分重视和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在保证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30年间以平均5.4%的高速度增长,仅次于日本和西德,后18年在整个西方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仍以平均2.4%的速度增长,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很好地发挥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使国民经济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国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干预一直是最有力的。政府通过制定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国土整治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产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管理和调控,引导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正常运行。我国在总结治理通货膨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价格法》等法律予以确立。

2、制定价格法律应从规范价格行为入手。法国政府在运用价格政策和制定价格法律、法规时,注重对价格行为的规范,减少政府对微观价格的直接干预,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为立法的根本宗旨,符合市场经济法律建设的发展要求,这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中可资借鉴的做法。我国《价格法》的首要立法目的就是规范价格行为,通过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是政府管理价格的出发点。法国价格机制的建立,经历了价格管制—价格协议—价格自由的历程,政府管理价格的着眼点在于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并通过法律予以确定;现行的价格法律围绕禁止不正当价格竞争,鼓励合法、有效竞争,设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条款,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价格法》已将保护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建立市场价格秩序,作为政府管理价格的一项基本原则。

4、执法必严,才能树立价格法律的权威性。法国的价格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但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而且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执法部门既有行政机关,又有司法机关,且互相配合,职能互补。这是我国价格立法和行政执法中需要研究的课题之一。

标签:;  ;  ;  

法国的价格制度与法律制度_价格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