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职责域图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注册会计师论文,职责论文,我国论文,域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更具特殊性。我国委托人、代理人利益主体一直没有真正形成,形式的委托人(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国有资产的代表、债权银行)对自己真正的委托人利益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期望必然产生变异。譬如在一些地区的国有银行竟然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为名,向注册会计师对其信贷客户的审计索取分成费用,这必然使注册会计师责任处于灰色地带。另外,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制定都是强调与国际接轨,准则制订者力图通过好的准则的制定,推进会计、审计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实际上很少介入准则的制定博弈中。审计环境对审计程序执行的影响基本不被准则制订部门考虑。注册会计师实际执行的只能是结合实际能力的操作规则。因此,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可以细分为如图的三个职责域,职责域Ⅲ从职责域Ⅰ中割裂开来。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如图所示的职责域Ⅲ的现实存在,职责域Ⅲ与职责域Ⅰ的分割。域Ⅲ的存在使我们可以获得一个推论就是,好的准则不一定能带来好的执业质量。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研究和制订更完善的准则,这是解决域Ⅱ即准则与公众期望的职业关注的差距的责任域的办法,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特殊性在于域Ⅲ,根本问题是市场主体的问题,是委托人期望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中公众期望的差距。这里期望差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利益冲突,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难以产生真正的审计需求,审计流于一般的例行工作任务。一种是利益冲突事实存在,由于审计环境的影响,委托人无力作为,如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只好选择在目前环境下寻找有利的因素,适应目前的环境,我们认为这一部分是发展审计需求的重要动力。因此大力提倡保障中小股东利益是培育市场主体的根本之途,同样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发展,控制审计责任根本之途。
审计职责域Ⅰ与Ⅲ的现实分割理论上还使中国注册会计师所面临巨大风险,因为审计职责域Ⅰ与Ⅲ的现实分割在法庭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审计环境和由于准则制定部门的前瞻性策略造成的审计职责的扩大,却由注册会计师界独自来承担。从这也可以理解注册会计师界的艰难处境。特别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律规定,绐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而且对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时间也无限制。这样形成两个后果,一是短期行为,难以对行业发展形成稳定的预期,事务所没有积累;二是无视执业质量。以低质量换客户,换市场,对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造成很大损害。因此,尽快改变这种局面,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委托人责任、会计责任,是推动注册会计师业发展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