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理论研究综述_债转股论文

债转股理论研究综述_债转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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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909(2000)02—0124—03

债转股是经济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它的实施很快引起政府、银行、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关注,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许多可供参考的理论观点。笔者根据见诸报刊的关于债转股的诸多观点拟作如下综述:

一、如何看待和评价债转股

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债转股的目标定位、债转股的条件、债转股的意义与作用、债转股的局限性等几个方面。

(一)关于债转股的目标。总的来讲,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化解银行金融风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一种观点认为债转股是国家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出台的政策,通过实施债转股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面临的经营困境,促进企业3年脱困。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转股的核心目标应该是通过债转股改革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恢复和重建银企之间正常的信用关系。

(二)关于债转股的条件。国家经贸委在有关实施办法中指出,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 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2) 工艺装备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 财务行为规范;(4)领导班子强;(5)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和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这些条件可以概括为有成长与发展潜力、制度与管理比较规范两个条件。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债转股企业仅仅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是不够的,债转股要转出老机制。有的人认为,债转股不应该继续援助传统性行业,对传统性行业应大幅度紧缩和调整,包括水泥业、采矿业、钢铁业等,如果继续扶持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就有可能加剧未来时期的生产能力过剩。有的人也认为,从目前债转股的五个条件看,与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结合还不够紧,国有企业债转股一定要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对于要“进”领域的国有企业,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有必要积极实行债转股;对于要“退”领域的企业,即使负债率很高,也符合债转股的基本条件,但也不宜转股,要将债转股作为战略“退出”的一步棋。

(三)关于债转股的意义与作用。有相当多的人对债转股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有人认为债转股是“治理通货紧缩的一剂良药”;还有人认为债转股是“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利润的新增长点”,甚至认为债转股是“既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之忧,又解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之苦,进而达到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双活’(或‘双赢’)的法宝”。综合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债转股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债转股作为一种手段给建立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创造了条件,从而促使企业通过整改、重组来摆脱困境,也使金融资产转劣为优。

也有的学者对债转股持否定态度,认为从经济学的眼光来看,所谓“企业负担过重”是一个虚幻的命题。国有企业在国有银行往往能获得优惠的贷款,居然还还不起利息,然后还说因为利息太高所以才亏损,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事情。如果有任何一个企业因利息负担过重而亏损,这纯粹是骗人的,这种企业就该破产。央行上海分行行长吴晓灵认为:利息是市场经济的入场券,如果连利息都付不起,那就说明你应该从市场上走人,把资源让给别人来使用。

(四)债转股的局限性。归纳起来,债转股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债转股作为国有企业解困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手段,其影响面小,功效弱,仅适宜作为系列举措中的辅助手段。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1)新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运用债转股手段只能解决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问题(也仅指不良贷款),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依然面临较大的金融风险;(2 )债转股只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老问题有了一个解决的基本思路,但对1995年底以后形成的或者正在产生的大量新的不良资产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3)适宜债转股的企业的范围也有严格的规定,不可能解决所有企业的经营困难问题;(4 )债转股只能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对于国有企业存在的复杂的市场问题、内在机制问题、设备老化问题、人员负担问题以及产权结构不合理问题、外来竞争加剧等问题,债转股将无能为力;(5 )即使是解决企业债务负担过重问题,债转股也只是众多手段中的一种。如此等等,决定了债转股在解决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方面的能量是有限的。

2.债转股的功能在其对不同经济主体的影响方面存在矛盾。一是从财政的角度来看,以债转股方式来解决银企债务危机,财政支出虽然相对较少,但承受的风险却很大。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融资,由于其本身资本金的限制,都必须由国家财政来担保,一旦债转股难以成功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经营不善时,就转变为国家财政的损失;二是从银行的角度看,通过债转股,银行将不良资产出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甩掉了包袱,但债转股在促进银行不良资产转化的同时也给银行带来损失,因为银行不良债权的回收要大打折扣,而且不良债权的回收率低,折扣越大,银行的损失越大。

3.债转股的功效停留在“治标”而非“治本”,需要结合改革和强化管理等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但是,一些企业可能会过分关注这个机会的本身而忽略管理与经营,并在客观上助长了“赖账有理,赖账有利”的风气。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剧增。债转股的阶段性特点是将金融风险的延缓、转移与集中,使股东增添了不良股权和不良债权的双重身份。

二、债转股面临的难题

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债转股面临的难题主要有3 个:一是在政策和操作上把服务国有企业脱困、减轻债务负担当做债转股的主要目标,把债务重组演变成债务豁免,导致债转股走偏;二是有关各方的道德风险和潜在的财政风险不容忽视,操作不当有可能将债转股变为一场逃废债行动;三是债转股的操作难度问题不容乐观。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债转股实施过程中主要难题除以上3个外, 还有:(1)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问题;(2)债权折算股权的问题;(3)国有企业资产盈利能力问题。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有专家认为,其成功退出会受到以下四个因素的制约:(1)不良资产的质量较差;(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才构成与技术状况无法胜任操作要求;(3 )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环境;(4)在处理不良资产的外部经济环境中, 股票市场的承受能力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关于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有一种观点认为,债转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有:(1)行政干预的风险,把债转股演变成政府行为, 把一件本来是千变万化充满商机的商业运作过程演变成一种层层申报审批的官僚主义刻板程式,不可避免地产生寻租行为;(2 )企业赖债的道德风险;(3)不良债权变成不良股权“原地打转”的风险;(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股过宽的风险;(5)股权退出时的行政干预的风险。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债转股的风险是:(1)资源误配置。 比如对该破产的不破产,而是实行债转股,最后仍然不得不破产,使债转股失去应有的效果;(2)财务约束的逆向选择, 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赖账文化”和“软约束”;(3)具体操作方面的道德风险, 包括整改和重组力度不够,让步过多,蓄意把包袱转给政府,低价转让股权给私人投资者等。

三、推动债转股健康发展的建议

围绕进一步搞好债转股工作,部分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1.确定债转股的原则。主要包括:(1)债务全转原则。 转作债务的应包括所有的本金、利息以及汇率升水(贴水)。(2)控股原则, 即保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绝对控股权。(3 )“惩罚”原则。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大股东行使企业的管理权和资产处置权,包括撤换原企业领导层等,真正改善债转股企业的治理结构。(4)剥离的原则。对债转股公司进行彻底的剥离, 并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在改制后的债转股企业控股,以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控制能力。

2.严格掌握债转股的适用范围、标准、规模和进度。除部分国有重点企业、大型及特大型企业外,一般不考虑债转股;转作股权的,应限于不良贷款;转股以后的资产负债率应掌握在60%左右。在政府部门方面,选择债转股对象要严格按照标准,但只能起推荐作用,不能强加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府部门可以确定规模,但对债转股操作不作严格的时间限制。

3.债转股应当有配套的改革措施。配套改革措施主要有:(1 )债转股应配合企业重组来进行。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坚决推进国有经济的产业退出和结构重组。只有这样,才能淘汰掉国有经济内部大量低水平的过剩生产力,硬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从源头上抑制国有经济的低效益或者无效益扩张。在微观层面上,获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要以债务重组为契机,进行综合的资产重组、业务重组和人员重组。 (2)加快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 )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4)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 为银企重组以及重建银企间正常的信用关系建立起一种内生性的制度创新机制,以实现良性循环。(5)在深化改革,转换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经营机制的同时, 下大力气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6)必须加强有关的立法工作。 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股权的权力方面给予规定,否则,操作中会障碍重重,更会造成“赖账经济”。

4.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尽量让其和银行的财产、人员关系、组织体系分开,明确其独立的责权利关系;给其下达明确的考核指标,让其成为一个从事资本运营的独立法人;引进专门人才,建立与工作绩效紧密挂钩的员工分配制度,加大监督力度等,以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和人才问题。

5.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效的退出机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进入股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特别是回购安排的方式实现退出。

6.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选择要考虑两个方面:其一,擅长评价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专业机构,如咨询公司、会计、法律及其金融公司等中介组织;其二,有利于寻找债转股企业所从事行业中最有竞争力的大公司,用包、租、卖的方式,顺利实现债转股企业和同行业优势企业的资产重组。

7.利用股转债,支持债转股。所谓“股转债”,就是在企业存量股本不扩大的基础上,对效益好的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实施存量转让。其转让的主体是国家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转让的对象是社会法人股东、社会公众和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股转债的过程中,国有经济顺利实现了退出且得到了比抽象的所有权更具体、更有刚性的债权,这样股转债和债转股就可以相得益彰,使债转股可能发生的财政损失通过股转债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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