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来,广西贵港市房价大幅度增长,政府相关部门与人民群众对建设用地的关注度也持续升高。在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中出现许多问题,例如,土地利用不够充分,出现了囤地圈地、闲置土地等现象,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扰乱了建设用地的管理秩序,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广西贵港市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2018年制定实施了《贵港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和《贵港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的调控了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和利用土地资源,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保持土地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建设用地;供后监管;问题;解决措施
前言
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应后,受让方(或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上的规定指标进行动工建设和竣工投产,是广西贵港市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点。
一、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含义
作为一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探索和创新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制定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制度是我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我认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含义应为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与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或者从中获取划拨决定书[1]。在取得土地以后相关部门会对它的各项行为纳入自己的监督管理范围内。在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应该包括开工和竣工的时间、相关税费的缴纳情况、土地出让资金、投资商对用地开发的强度、项目建设的进度、建设规划的各种条件等等。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应该依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相关部门同时也要严格监督建设工作,对建设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审查和管理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
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用地监管职能不到位,缺少监管统一性
在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督管理中,相关部门没有确实履行职能,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工作缺乏统一性,责任机构具有单一性。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内容较多,工作流程复杂,主要涉及到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税务、环保、法院、产业园区、辖区政府等各个职能部门,并且在监管工作中这些部门环环相扣。在监管工作中,每个部门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职责,以及对工作的要求,在建设用地使用的不同时期,表现的形式也不同。国土部门是建设用地的“发源地”,所以,国土部门承担着首要的监督管理责任,与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相同,国土部门具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职能,但是它对建设用地的监督和管理是有限的,而且并不是实时的监管,它只能承担部分的责任,承担的责任具有局限性和单一性[2]。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工作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的机构进行监管,所以,国土部门并不能够与多个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实现共同监管,在遇到很难落实的监管内容时没有部门进行指派,无法做到落实工作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依据单一,惩处措施具有刚性
因为没有充分的监管依据以及对建设中出现的错误行为惩处具有刚性,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很难发挥监管工作的作用。在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约束土地使用权人,它们是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的唯一依据。出让合同属于行政方面的合同,它是公法契约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且其具有双重的属性,它是行为原则,是非强制性自愿接受并且自愿履行。如果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够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土地和规划建设,那么相关部门可以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使用提起行政诉讼的刚性方式来解决,如果这样还解决不了,最后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目前,我国对行政合同理论研究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立法上没有具体内容,所以,行政审判工作十分艰难。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出让合同惩处措施的刚性,监管机构也陷于被动的处境,监管工作受到阻碍。
(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周期长,效率低
在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工作中,涉及的内容较多,范围较广,建设耗费的时间较长,降低了监管工作的效率,监管的目的很难实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后,通常需要办理以下的手续:首先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缴交到财政部门,其次要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先到国土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再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建设手续;先到发改部门备案,再到环保部门进行环保评价等等。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有督促的权利,催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时间进行土地建设,其中一旦出现问题,国土部门也只能先与其协商和协调解决。如果要全方位的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的规定,需要很长的时间,一般需要耗费两到三年,而且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在建设期间会出现许多不可预料的因素,土地使用权人的自觉性与自控能力差,缺少监管的目标,最后监管工作的效果不是十分明显。
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出台政策,完善制度,彰显监管的法律地位
为了做好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相关部门要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的特点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后监管体系[4]。对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做进一步的清理,充分掌握各个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和时限,加大对为违反合同与违背承诺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水平。
(二)注重宣传,典型示范,推动制度的科学建设
在监管工作中要注重宣传的工作,重点关注宣传方式,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严格按照监管的标准和要求做先行试点工作,做好典型示范工作,发挥其最大的效应。以点带面,抓住典型,避免不合理的操作行为出现,保证每段时间、每个部门都有部门进行监管,并且在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5]。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严格遵循监管的实际要求,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和影响力。
(三)创新监管,提高效率,确保监管的强硬约束
对建设用地供后工作进行定期的考察和考核,建立内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开工和竣工的管理,积极落实规划指标,对建设的进度进行验收等等。所以,以上的重要环节要使用主动介入部门联动的方式,把其作为重点监管的对象。内部联席会议要明确召集人,并且定期邀请各个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掌握监管的情况和各个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进展,对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在协调解决过程中也要与其他问题进行配合解决,做好监管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保证其约束性。
(四)强化手段,重点管理,落实责任的倒查追究
在供后监管的各个环节中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且明确本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切实追究不负责任、不落实职能以及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6]。监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再监督和管理,如果在监管中发现新的问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结语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直接影响着土地的利用效果和资源的使用。在广西贵港市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会出现许多问题,例如监管的周期过于长,没有丰富的监管依据,各个部门的职能没有做到切实履行等等。针对以上问题,相关部门要制定好解决方案,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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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山桂.地方政府建设用地供给行为及其对要素流动的影响机制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6.
[3]王伟革,毋德锋.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资源导刊,2018(05):14-15.
[4]刘胜华.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16.
[5]陈煜红.重庆城市建设用地合理供应规模研究[D].重庆大学,2017.
论文作者:蒙少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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