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间交易成本概念的一个思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辨论文,交易成本论文,概念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经济学说史上考察,交易成本的概念是由货币经济学在分析货币的价值时最早使用的。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率先将交易成本的概念应用于制度分析,由此引发了现代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革命”。从20世纪70年代起,交易成本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不但在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中,而且在政治学等其他学科领域中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经过多年的发展,交易成本政治学(Transaction-Cost Politics,TCP)现在已经积累了相当可观的文献。① 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国际关系研究已经引入交易成本研究路径来解释既有理论所无法解释的某些经验现象,并且积累了一批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理论文献。这些文献分别涉及超国家结构、贸易自由化、殖民主义、安全合作和正式国际组织等问题。② 但是在既有的理论文献中,几乎所有学者都是把交易成本作为现成的概念加以运用,而没有认真讨论交易成本概念从新制度经济学转移到国际关系研究中所面临的特殊难题及其解决途径,因而在立论的概念基础上还不牢靠。如何在概念上界定国家间交易成本,显然是一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基础性工作。本文关于国家间交易成本概念的思辨,顺次沿着以下三个问题展开:第一,什么是国家间交易?第二,国家间交易何以可能?第三,国家间交易为什么会付出成本?
一 什么是国家间交易?
在国际关系理论文献中,“交易”作为一个特有概念的使用频率明显低于“合作”、“冲突”、“竞争”、“和平”、“战争”等其他表达国际互动的概念。在专门探讨国际交易的有限理论文献中,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关于“交易分析”的著述最为引人注目。多伊奇认为,随着计算机在美国学术界的应用,世界各国的大量统计数据具有了处理的技术可行性。邮递、旅游、留学、移民、书籍、新闻、电讯和航空器等国际移动的数据资料反映了成千上万的个人所做出的决定的总和,显示了不同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程度。外交往来、条约、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技术支持、官方援助和文化交流等数据资料则反映了政治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显示了政府间联系的程度。此外,有关国家特点的数据资料,如有关国内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的情况,虽然不属于交易的范围,但是显示了不同国家的相似性程度。③ 在此基础上,布鲁斯·拉西特(Bruce Russett)等学者进一步发展了对国际交易的研究。他们运用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的方法确定了具有相关性的若干变量,然后根据这些变量分析处在不同区域中的几组国家以考察这些区域所具有的一体化特征。④
卡尔·多伊奇所开辟的“交易分析”对当时的一体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这种分析路径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大多数数据是一个国家与世界上其他所有国家交换的总体数据,而不是两个国家相互交换的具体数据。又如,这种“交易分析”没有提供基本的理论或方法来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模式。⑤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多伊奇的“交易分析”并没有为国家间交易提供一个具有理论价值的概念框架,而且在社会间联系和政府间联系之间着重强调社会间联系的作用,因而不可能为我们对国家间交易的概念探讨提供直接的基础。
事实上,自亚当·斯密讨论“分工的原由”开始,“交易”作为一个概念在经济学中就得到了广泛运用。斯密认为,产生诸多利益的分工并非人类智慧的结果,而是一种人类倾向缓慢进化的结果,“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⑥ 斯密指出了交易的一般涵义,“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⑦ 旧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约翰·康芒斯(John Commons)对“交易”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抽象。康芒斯认为,交易包含“冲突、依存和秩序”三项原则,是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取决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因此,这些权利的转移,必须按着社会的业务规则先在有关方面之间谈判,然后劳动才能生产,或者消费者才能消费,或者商品才会实际交给其他的人”。⑧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科斯拒绝了旧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但是接受了康芒斯把交易解释为权利让渡的思想。例如,他指出,从表面上看,“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实际上,他们是在“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力”。⑨ 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位代表奥利佛·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则明确表示赞同康芒斯把交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主张。⑩
经济学家从千姿百态的各种交易现象中抽离出了交易最一般的属性,即权利让渡,或者用康芒斯的话讲,“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11) 这种把交易的实质定位为权利让渡的思想,把交易的概念一般化了。作为一种特定领域中的交易关系,国家间交易应该具有交易的最一般属性,其实质在于国家权利的让渡。那么,对国家间交易的这种定位是否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内核相一致呢?或者说,我们能否从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命题出发推导出国家间权利让渡的可能性呢?对于国家间交易成本的概念阐释而言,探究这样的问题是不可或缺的基础环节。只有当国家间交易的概念既具有交易的一般属性又合乎国家间互动的基本逻辑时,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才可能是有意义的。
二 国家间交易何以可能?
在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中,无论是新现实主义还是新自由制度主义,都把无政府状态视为研究的基本假定。正如肯尼思·沃尔兹所指出的:“国际体系的基本结构特征是无政府状态,即不存在合法的集中控制力量。”(12) 正是无政府状态使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区别开来。无论是在哪一种社会形态中,社会秩序都是权利让渡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无政府状态意味着国际社会没有任何秩序可言,国家权利就无法得到确定、行使和保障,国家之间的权利让渡就不会发生,国家间交易也就失去了进行的基础。但是,在多数国际关系学者看来,无政府并不等于无秩序。(13) 罗伯特·基欧汉就明确指出:“无政府状态既不意味着模式的缺乏也不意味着永久的战争,这一点也得到了普遍的承认。”(14)
无政府状态和国际秩序两者之间“共存”而非“互斥”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方面,国家主权从原则上排除了在主权国家之上建立共同政府的可能性,而世界政治中共同政府的缺乏正是无政府状态的一般涵义。另一方面,国家的主权地位也成为一种制度,从而确立了引导国家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秩序的基础。这样,由于国家主权成为一种制度,无政府状态和国际秩序产生了某种逻辑上的联系。正如基欧汉所言:“的确,世界政治在以下意义上是无政府的:没有一个共同政府,国家不得不依赖它们自身的战略和资源来保持它们的地位乃至它们的生存,而不是求助于外部的权威。但是,这种无政府状态由于对主权规范的普遍认可而制度化了。”(15)
国家主权之所以成为一种制度,是与国家主权的内涵直接相关的。随着民族国家作为政治组织形式的出现,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在中世纪晚期开始形成。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后,主权作为一定领土范围内的最高权力已经为西欧国际社会的成员所普遍认可。(16) 根据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的说法,主权系指那个时代的一个基本事实,即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出现了一种集中的权力,这一权力在此范围内行使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威,而且高于该领土内其他可以察觉到的力量。“这一权威拥有不容领土内外任何别的力量挑战的权力。换言之,它已成为至高无上的”。(17) 既然主权可以定义为在某个特定范围内不受制于其他力量的最高权威,那么合乎逻辑的是,当这个概念适用于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行为主体时,这些单位或行为主体在它们的互动中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它们被看作是不平等的,“它们将共存在一个统治与从属的体系中,组成单位的最高权威将无异于天方夜谭”。(18) 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就认为,国家主权与国家原则上的平等两者之间的关系,比通常想象的更加密切。他指出:“一个国家如果不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体系之中,如果它的主权不被他国承认,它也就成不了主权国家。在主权问题上,存在着相互承认为平等主体的强大压力,不管实际情形中权力差别如何之大。”(19)
这些具有主权的平等主体如果需要一种方法处理相互关系的话,那么,“用特定的法律规则来规约这种关系便不可避免了”(20)。也就是说,当国家主权的概念由让·博丹(Jean Bodin)所强调的“对内最高”扩展到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所看重的“对外独立”时,主权原则及其逻辑推论——平等原则必然要求确立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正是主权概念得以成立的前提。摩根索提出,在国际关系中的确有一些国际法规则可以不依赖国际社会各国的同意而存在。它们或者是所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逻辑前提,如解释条约的规则、规定附加条款的规则;或者是多元国家体系赖以存在的逻辑前提,如界定各国管辖范围的规则。无论各国同意与否,这一类规则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它们被称为现代国家体系中的一般或必需的国际法(jus necessarium)。他特别强调:“它们的约束力并不影响各国主权。相反,正是它们使主权在法律意义上能够成立。因为如果各国不能做到互相尊重属地管辖权,如果没有对这种尊重施以法律保障,国际法和建筑在国际法之上的国家体系就显然无法存在。”(21)
正是由于主权在国际体系中的这种地位和作用,以无政府状态为根本特征的国际社会至少具有了一种最低限度的秩序。正如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所指出的:“国际系统也有其典则。组成国际系统的行为者之间的关系不是随意的,其互动也不是完全不受节制的。即使它们比起许多国家系统来,很少完全照着规则和期望值去行动,但规则和期望值也还是通行的。”(22) 因此,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在拥有秩序这一点上的差别不是本质上的,而是程度上的。即使从直观上看也不难得到这一判断的例证。冷战结束后西欧、北美国际社会的有序状态与阿富汗、刚果(金)、利比里亚、苏丹等所谓“失败国家”内部的无序状态就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如同国内社会秩序是个人和法人权利得以界定、行使和保障的基本前提一样,国际社会秩序是国家权利界定、行使和保障的基本前提。一般说来,国家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的基本规定性确立的。国家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而管辖权又可分为领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除了这些基本权利之外,国家权利还有由基本权利派生或引申出来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按照国家的意志和行动的结果而加以改变和互有不同。(23)
国家主权作为一种制度,为国家权利的界定、行使与保障提供了可能,从而为国家权利的让渡创造了条件。换言之,如果在国际关系中没有这种国家主权的制度,国家的权利就缺乏最基本的稳定性,让渡权利就失去合理的预期,国家之间也就不会进行权利的让渡。国家主权在国际体系中的上述作用,在一定意义上类似于产权在市场体系中所起的作用。(24) 正如杰克·唐纳利(Jack Donnelly)所说的:“主权的相互承认为全球范围的排他性管辖权提供了一种权威性分配的手段。因此从功能上看,主权与经济市场中的产权体系非常相似。”(25) 一般而言,产权所界定的是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行为关系,包括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用阿尔曼·阿尔钦(Armen Alchian)的话说,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26) 产权所包含的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权利束)。在构成产权的权利束中,某些权利比其他权利更为重要,排他性和可让渡性就是其中的两种。(27) 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产权“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28) 在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人们在交易时就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因此,得到有效保障的产权是权利让渡的必要前提。正如罗纳德·科斯在其被奉为经典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所指出的:“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29)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就是“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使国家在彼此交易时能够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从而为国家权利的让渡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产权的可分解性,将产权区分为使用、收益、转让诸权只是初步的分解,其中每一种权利都可能得到更为具体和细致的分解。例如,一块土地可以耕种,也可以由人在其中通行以及在其上架设通讯线路,这样它的使用权就可以分为耕种的权利、通行的权利和架设通讯线路的权利。这些使用权既可以由土地所有者本人行使,也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个人或几个人。(30) 那么,国家主权是否和产权一样具有可分解性呢?如果国家主权是不可分解的,那么国家要么完全保有由主权产生的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要么完全丧失由主权产生的这些权利。在由主权国家构成的现代国际体系中,一国几乎不可能自愿让渡出自己的全部主权,在国家主权不可分解的情况下,国家权利的让渡也就几乎不会发生了。因此,国家主权是否具有可分解性的问题对国家间交易的概念能否成立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汉斯-亨里克·霍尔姆(Hans-Henrik Holm)、乔治·索伦森(Geoge Sorensen)和罗伯特·基欧汉等学者提出的操作主权概念,为这个问题的破解提供了一个颇具启发意义的思路。
霍尔姆和索伦森认为,国家主权具有三个不同的维度:消极主权、积极主权和操作主权。(31) 操作主权(operational sovereignty)被用来描绘这样一种情境,即国家在国际讨价还价的过程中自愿限制其行动自由。换言之,国家会对自己施加限制,即可能通过国际协议来限制它们自己在某个领域中的行动自由,甚至可能建立超国家治理来限制国家主权中的若干核心部分。这些国家希望能够通过对操作主权的自愿限制,对其他国家的政治运作施加更大的影响,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霍尔姆和索伦森指出,国家主权的这个维度是对消极主权(negative sovereignty)和积极主权(positive sovereignty)的重要补充。(32) 基欧汉则从“复合相互依赖”的角度阐述了操作主权的概念。基欧汉认为,在复合相互依赖的条件下,主权所赋予的合法权威既可以用来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也可以用来讨价还价以影响其他国家的政策从而通过交换获得更大的收益。随着跨国投资、环境恶化、毒品交易、恐怖主义等一系列跨国性问题的出现,主权为国家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手段来控制这些跨国过程的某一方面。虽然主权还是由国界定义的领土主权,但是它在更多的意义上成为国家在复合跨国网络中进行讨价还价的资源。(33) 显而易见的是,当主权成为国家讨价还价的资源时,国家主权就具有了可分解性。换言之,操作主权概念包含了国家主权的可分解性。在国际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国家可能会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国家利益。例如,随着欧洲中央银行的成立和欧元的启动,欧盟多数成员国让渡了它们在货币领域的国家权利(货币主权)。又如,美国和欧盟把双方的贸易争端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并最终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从而放弃了在有关领域中的行动自由。
事实上,主权成为国家间讨价还价的资源并非是在“复合相互依赖”条件下才出现的新现象。(34)“复合相互依赖”不过是使这种讨价还价更加频繁,从而使操作主权的维度更加突出罢了。当国家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一般情形时,国家就有可能让渡自己的某些权利。按照基欧汉和约瑟夫·奈的说法,所谓相互依赖,是指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的行为体之间,有赖于强制力或者说要付出代价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35) 相互依赖可以是类似于美苏之间的战略性相互依赖,也可以是联盟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还可以是世界经济体系中各个行为体之间的相互依赖,等等。由于相互依赖会导致需要付出“代价”的结果,国家为了降低成本或增加收益而可能让渡自己的某些权利。例如,为了战争的需要,英国于1941年将若干小块领土租给美国,以供在纽芬兰、百慕大、牙买加、圣卢西亚、安提瓜、特立尼达和英属圭亚那的海空军基地使用。(36) 英国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向美国让渡了这些领土的使用权,但是英国的国家主权并没有因此丧失,从而体现了主权的可分解性。在国际关系中的类似行为可以说屡见不鲜。更一般地讲,由于国家主权具有像产权一样的可分解性,国家权利的让渡才成为可能,而当国家间相互依赖确实需要这样的权利让渡时,国家间交易也就会发生。
三 国家间交易为什么会付出成本?
作为国际互动的一种形式,国家间交易受制于国家行为的基本特点。如果我们把国家看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那么国家在对外关系中就以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的方式行事,即根据成本—收益分析来确定目标、制定政策和实施战略。就国家间交易而言,国家在决定是否让渡自己的权利时,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权利让渡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国家间交易才有可能发生。换言之,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交易的预期成本时,国家才会产生权利让渡的动机,国家间的权利让渡才会实际发生。那么,国家在权利让渡的过程中为什么会付出成本呢?
在国家间交易的过程中,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国家要尽可能地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并按照这个要求来制定和实施对外政策。但国家的对外政策是否符合理性的要求,不仅依赖于国家的决策过程,还取决于国家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在谈判阶段,国家需要知悉对方的偏好,在实施阶段,国家需要知悉对方是否遵守协议。(37) 只有获得了这些必要信息,国家才可能在实践中达到或接近理性的要求。但由于国家理性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所说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38) 国家在进行理性决策时会受到各种条件的约束和限制,不可能获得关于交易伙伴的所有必要信息。也就是说,在国家间交易的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可能知道另一方的所有必要信息,它们所拥有的信息之间的差值构成双方各自的私有信息。经济学家用“信息不对称”刻画了这一信息分配状况: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某一信息,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威廉姆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局外人”由于担心“局内人”会利用信息的优势对其进行欺诈,往往不情愿达成协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阿克罗夫(George Akerlof)所讨论的“柠檬市场”生动地揭示了这一原理:
某些汽车比另一些汽车差,但这些缺陷直到车主使用它们一段时间以后才会显露出来。这些有缺陷的汽车被称为次品。……次品的主人知道他们是不幸的。他们希望将次品推给别人。在一辆旧车的任意价格上,那些最差的次品车的主人最急于将他们的车脱手。当车的价格下降时,那些持有最轻度缺陷次品车的人会认为还是将车留着自己用更为合算。这意味着,那些还留在市场上出售的汽车的平均质量降低了。(39)
在“柠檬市场”的案例中,旧车的卖主比买主具有关于旧车性能的更多信息,在卖主中间必然有一些想把最差的次品车脱手的人,而买主无法区分出好车与次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宁可不买也不愿冒风险。这一案例说明了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交易的实现。正如这一案例中的旧车卖主与潜在买主一样,由于知悉潜在交易伙伴比自己拥有更多的信息,并且因此可能操纵双方的关系乃至进行成功的欺骗,国家就有可能放弃改善双方福利的合作。在可能的交易收益足够大时,国家为了获取交易收益,也有可能投入大量成本来获取相关信息以尽量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只要这些成本低于交易收益。因此,即使信息不对称没有消除国家间交易的动机,国家在权利让渡过程中也不得不因之投入大量成本,从而产生了一部分国家间交易成本。(40)
一般说来,当行为主体面临更多的潜在交易伙伴时,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以搜寻有关信息。与完全竞争市场体系中不计其数的经济行为主体相比,构成现代国际体系的民族国家在数目上要少得多,但是这种相对较少的数目并没有使信息成本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显得无足轻重。在一个以自助为基本特征的国际体系中,国家为了实现尽可能多的安全和福利,在交易的过程中具有强烈的动机来隐瞒关于其能力和战略的信息。正如詹姆士·费伦(James Fearon)所指出的:“一方面,国家时而有动机夸大其能力以便在讨价还价时具有更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众所周知的动机去隐匿其能力和战略的信息。”(41) 鉴于国家具有隐匿信息或误传信息的强烈动机,信息不对称成为国际关系中各个行为主体讨价还价时普遍面临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只有当欺骗行为成为可能时,信息不对称才会使国家在交易过程中付出显著的交易成本。在一个道德完善的社会中,没有人利用私有信息的优势来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在一个道德不完善的社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沟通来矫正。实际上,由于沟通中可能发生欺骗行为,沟通可以导致不对称或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如同有效的沟通不能根据旧车卖主与潜在买主会谈的次数来判断一样,我们也不能根据国际谈判中政府官员相互接触的次数来衡量国际沟通是否有效。因此,只有当信息不对称和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相联系时,国家在其权利让渡的过程中才会付出显著的交易成本。
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指的是损人利己,包括典型的损人利己,如撒谎、偷窃和欺骗,但往往还包括其他形式。在多数情况下,机会主义是一种机敏的欺骗,既包括主动去骗别人,也包括不得已去骗人,既包括事前骗人,也包括事后骗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机会主义是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别是指那些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或其他种种混淆视听的行为。”(42) 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个人和公司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国家或政府也可能按机会主义的方式行事。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宣称:“一位君主,尤其是一位新的君主,不能够实践那些被认为是好人应作的所有事情,因为他要保持国家(stato),常常不得不背信弃义,不讲仁慈,悖乎人道,违反神道。因此,一位君主必须有一种精神准备,随时顺应命运的风向和事物的变幻情况而转变。”(43) 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和巴里·温格斯特(Barry Weingast)发现,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英国政府在遵守借款协定方面的记录非常糟糕,“尽管在未来增加借款的愿望提供了明显的激励,王国政府仍按照其短期利益,违背它已经同意的协定。”(44) 即使在现代社会中废除了君主专制,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也相当普遍。在一些宪政并不健全的国家中,政府行为充满了掠夺和征用的色彩。政府官员利用国家机器的强权和征税权肆意偷窃公民的财产,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45)
如果说国家对内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受到宪政体制的约束而有所限制的话(46),那么国家对外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受到的制约则要小得多。尽管主权制度可以看作国际层面的“宪法秩序”,从而对国家的对外机会主义行为构成一定的制约(例如将侵略行为非法化),但是,也正由于主权制度排除了建立“世界政府”的可能性,国家的对外行为基于其自助性质而更易于采取机会主义方式。(47) 换言之,国际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易于在国际关系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国际关系思想史上,“托马斯·霍布斯的名字和无政府的概念经常被实际上看成同义词。”(48) 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论述其“自然状态”时,就曾讨论了缔约所面临的机会主义问题:
如果信约订立之后双方都不立即履行,而是相互信赖,那么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也就是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契约就成为无效。但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这契约便不是无效的。这是因为,语词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婪、愤怒和其他激情。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由于所有的人都相互平等,而且都自行判断其恐惧失约的心理是否有正当理由,这种强制性权力是不可设想的。因此,首先践约的人便无法保证对方往后将履行契约,便是违反了他不能放弃的防护生命与生存手段的权利而自弃于敌人。(49)
根据霍布斯的上述论述,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共同的强制性权力,人们的野心、贪婪、愤怒和其他激情就得不到束缚,首先践约的人便无法保证对方往后将履行契约。我们也可以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述这个观点: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缔约方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人们无法事先作出可信的承诺。尽管国际无政府状态并非真的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但是在缺乏一个共同政府的情况下,国家的确具有强烈而复杂的动机按照机会主义方式行事,包括按照国家目标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扭曲,欺骗交易伙伴,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查尔斯·利普森(Charles Lipson)就此指出:“作为国际关系的必要特点,可靠保证的缺乏实际上成为达成条约、契约与协议的主要障碍。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并无对机会主义的有效限制。”(50)
这样,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国家在对外关系的各个领域中都有可能采取不同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我们以国际安全关系为例来说明这种国家机会主义行为的形式。根据戴维·莱克(David Lake)的归纳,国家在对外安全关系中经常面临其伙伴的三种机会主义行为:抛弃(abandonment)、陷入(entrapment)和剥削(exploitation)。(51)“抛弃”就是欺骗,但是它采取了各种具体形式:盟国可能和对手联合起来;盟国可能仅仅拒绝联合行动,取消盟约;盟国可能没有完全遵守公开承诺;或者当期待盟国提供支持的偶然事件发生时,盟国却没有提供支持。(52) 相互结盟的国家被盟国抛弃的恐惧是永远存在的。正如艾弗里·哥尔德斯坦(Avery Goldstein)所言:“这种恐惧自身并非什么新东西。它根植于国际政治最经久的特点——无政府治理原则,国家正是在这个舞台上共存的。”(53)
“陷入”则是指被拖进一场和盟国并不具有共同利益或仅具有部分共同利益的冲突。盟国之间的利益一般是不完全一致的,即使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分享这些利益,他们对这些利益的评估也可能存在程度上的差异。格伦·斯奈德(Glenn Snyder)认为,当保存联盟的价值比为盟国利益而战斗的成本更高的时候,陷入就可能发生;如果在与对手的争端中,盟国由于相信能够得到支持而采取非妥协的态度,那么陷入就更可能发生。因此,一国对联盟的依赖程度越大,对盟国所做的承诺越强,陷入的风险就越高。此外,陷入的风险也会随着盟友内在的鲁莽或侵略程度而变化。(54)
“剥削”在国际关系中则表现为“小国剥削大国”的现象,(55) 实际上就是公共选择理论所说的“搭便车”或“逃票搭车”。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等发现,在集体物品的供给达到帕雷托最优之前,联盟或国际组织的单个成员有动机停止为集体物品做出贡献。他强调指出:“这尤其适用于小国,这些小国从集体物品所带来的收益中得到较小的份额。一旦大国提供了它们自己想要的那部分集体物品,这些小国就没有动机或具有很少的动机去提供额外数量的集体物品,从而使大国不成比例地承受了负担。”(56) 在承受了主要负担的大国看来,这些试图“搭便车”的小国显然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
这些国家机会主义行为不仅在作为“高政治”的国际安全领域反复出现,而且在作为“低政治”的国际贸易、金融和环境等领域中也时有显现。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57)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家不能确定哪些国家在哪些时候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国家不能保证其交易伙伴不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同样在这个意义上,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指出:“这并不是说国家非得怀有敌视意图。确实,体系中的所有国家也许都非常仁慈善良,但它们不可能确信这一判断,因为意图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保证。”(58) 这样,作为具有有限理性的行为主体,国家在其权利让渡的过程中,不但要为应付其伙伴实际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而耗费资源,而且还要为防范其伙伴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付出成本,从而产生了显著的国家间交易成本。
四 结语
科斯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最早使用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他把交易成本看作“一种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59) 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给交易成本下的定义则是“经济系统的运行成本”。威廉姆森赞同阿罗的定义,并且把交易成本比喻为“物理学中的摩擦力”。(60) 马修斯(R.C.O.Matthews)为交易成本提供了这样一个定义: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61) 从表述上看,这些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概念的界定不尽相同,但从实质上看,他们赋予交易成本的经验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由于“成本”的概念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已经具有了相当明确的定义,而“交易”的概念则在旧制度经济学派的康芒斯那里被一般化了,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大抵以彼此能够理解的方式来使用“交易成本”的概念。但对于国际关系研究来说,“交易成本”这一从经济学中“移植”过来的概念还面临一个如何“服水土”的问题。本文对国家间交易成本的概念探讨,正是试图使“交易成本”一词在经济学中所具有的一般经验内涵和国家间互动的基本逻辑相匹配,从而使国际关系研究者如同经济学家一样以彼此能够理解的方式来使用国家间交易成本的概念。
注释:
①相关文献综述参见马骏:“交易费用政治学:现状与前景”,《经济研究》2003年第1期。
②相关文献综述参见田野:“交易成本经济学之于国际关系研究:文献回溯与评估”,《欧洲研究》2004年第6期。
③卡尔·多伊奇的“交易分析”是其沟通理论(communications theory)的重要组成部分。多伊奇关于交易的著述散见于各种期刊中,主要的文章收录于Karl Deutsch,Tides Among Nations,New York:Free Press,1979.
④Peter Willetts," Transactions,Networks and Systems" ,in A.J.R.Groom and Paul Taylor eds.,Framework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London:Pinter,1990,p.258.
⑤关于多伊奇“交易分析”的主要缺点,可参见Peter Willetts," Transactions,Networks and Systems" ,in A.J.R.Groom and Paul Taylor eds.,Framework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p.258.
⑥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3页。
⑦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14页。
⑧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3页。
⑨R·科斯:“社会成本问题”,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页。
⑩奥利佛·威廉姆森:《治理机制》,王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14页。
(11)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第73页。
(12)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胡少华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文版“序言”,第3页。
(13)See Helen Milner," The Assumption of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 David A.Baldwin ed.,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The Contemporary Debat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145-147.
(14)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Boulder:Westview Press,1989,p.1.
(15)Robert Keohane," Hobbes' s Dilemma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Sovereignt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Hans-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eds.,Whose World Order? Uneven Globalization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ar,Boulder:Westview Press,1995,p.173.
(16)本文在此采用国际关系文献的主流观点,即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正式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值得指出的是,近来一些学者已经开始从史料梳理入手挑战这种主流观点。例如安得烈亚斯·奥西安得(Andreas Osiander)认为,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并没有确立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人们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描述不过是根据19和20世纪主权概念的“定像”(fixation)所编造的神话而已。参见Andreas Osiander," Sovereignty,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d Westphalian Myt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5,No.2,Spring 2001.
(17)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徐昕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6页。
(18)Lynn Miller,Global Order:Values and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Boulder:Westview Press,1990,p.24.
(19)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31页。
(20)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第345页。
(21)同上书,第387页。
(22)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页。
(2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2-94页。
(24)当然,主权和产权的概念并不相同,本文在此只是在权利保障的意义上指出两者功能的相似性。罗伯特·吉尔平作过一个类似的比喻。他在讨论领土控制时指出:“在国际事务中,属地原则与财产权具有同样的作用。像财产的规定一样,对领土的控制也被赋予了一系列权利。领土的控制与划分是国际体系左右其各国对短缺物资资源分配的基本手段。”参见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武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
(25)Jack Donnelly,Re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140.
(26)转引自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译者的话”,第6页。
(27)H·登姆塞茨:“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189页。
(28)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97页。
(29)R·科斯:“社会成本问题”,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11页。
(30)刘世锦:《经济体制效率分析导论——一个理论框架及对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问题的应用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
(31)消极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地位的法律或正式方面。这种主权也可以称为正式主权(formal sovereignty),即在特定的领土范围内拥有高于其他任何权威的最高法律权威。积极主权则意味着国家是它自己真正的主人。积极主权不是国家的一个法律特征,而是一个政治特征,即国家具有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的、心理的和其他必要的条件来宣布、贯彻和实施公共政策。他们强调,“消极主权是一个绝对条件,即它是一个常数而非变量。一个单位要么拥有消极主权,要么没有消极主权,两者必居其一。而积极主权和操作主权则是变量,是相对的和变化的。”参见Hans-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 a World of Variation" ,in Hans-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eds.,Whose World Order? Uneven Globalization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ar,Boulder:Westview Press,1995,p.196.
(32)Hans-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 a World of Variation" ,in Hans-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eds.,Whose World Order? Uneven Globalization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ar,p.197.
(33)Robert Keohane," Hobbes' s Dilemma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Sovereignt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Hans-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eds.,Whose World Order? Uneven Globalization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ar,p.177.
(34)复合相互依赖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各社会之间的多渠道联系;国家间关系的议程包括许多没有明确或固定等级之分的问题;一国政府不在本地区内或在某些问题上对他国政府动用武力。复合相互依赖接近于战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参见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5)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第9-10页。
(36)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37)Xinyuan Dai," Information Systems in Treaty Regimes" ,World Politics,Vol.54,July 2002,p.409.
(38)根据赫伯特·西蒙的分类,理性包括完全理性、有限理性和直觉理性。西蒙对支配主流经济学的完全理性进行了强烈的批判,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即理性指一种行为方式,它适合实现指定目标,而且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之内。参见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杨砾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39)斯蒂格利茨:《经济学》,姚开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1页。
(40)这些用于获取对方以及环境信息的成本也可以称为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41)James Fearon," Rationalist Explanations for Wa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9,No.3,Summer 1995,p.398.
(42)奥利佛·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王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2页。
(43)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5页。
(44)道格拉斯·诺思和巴里·温格斯特:“宪法与承诺:17世纪英格兰治理公共选择制度的变迁”,李·阿尔司通、思拉恩·埃格特森等编:《制度变革的经验研究》,罗仲伟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45)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46)即使在宪政的条件下,国家仍有可能在国内按机会主义方式行使。因为宪政并没有完全消除“诺思悖论”发生作用的条件。“诺思悖论”是指统治者租金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完全一致的问题。参见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25页。
(47)这一比较的前提是宪政制度的确立。当国家的宪政制度并不健全乃至是“一纸空文”时,国家的对内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可能会强于对外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48)Michael Williams," Hobbe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Reconsider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0,No.2,Spring 1996,p.213.
(49)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3-104页。
(50)Charles Lips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Economic and Security Affairs" ,World Politics,Vol.37,No.1,October 1984,p.4.
(51)David Lake,Entangling Relations:American Foreign Policy in Its Century,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pp.52-53.
(52)Glenn Snyder," The Security Dilemma in Alliance Politics" ,World Politics,Vol.36,No.4,1984,p.466.
(53)Avery Goldstein," Discounting the Free Ride:Alliance and Security in the Postwar Worl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9,No.1,Winter 1995,p.47.
(54)Glenn Snyder," The Security Dilemma in Alliance Politics" ,p.467.
(55)Mancur Olson," Increasing the Incentive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25,No.4,Autumn 1971,p.870.
(56)Mancur Olson and Richard Zeckhauser," An Economic Theory of Alliance" ,in Francis Beer ed.,Alliance:Latent War Communities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New York:Holt,Rinehart and Winston,Inc.,1970,pp.138-139.
(57)正如亚伦·霍夫曼(Aaron Hoffman)所言:“经验记录显示,机会主义假设并非总能描述国家行为。”参见Aaron Hoffman," A Conceptualization of Tru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8,No.3,2002,p.395.
(58)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王义桅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43-44页。
(59)Ronald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Vol.4,No.16,November 1937,p.390.
(60)奥利佛·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第31页。
(61)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吴经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