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的过程特点——我国现阶段“共同富裕”过程的辩证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论文,初级阶段论文,现阶段论文,本质论文,共同富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提出,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确立了科学依据和发展目标。他提出:“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又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364 页)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发展最终目标和本质体现,其实现是一个由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长期的、复杂的辩证过程。研究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特征,即诸如我国现阶段消除两极分化、消灭剥削和实现共同富裕过程的特殊性,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克服形而上学片面性,科学地把握实践准则,推动向完全社会主义转化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通过适度收入差距实现消除两极分化
根据历史发展的辩证法,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也不能同等富裕。从我国国情看,由于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加之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存在,更加剧了富裕过程的不同步性。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逐步确认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分配上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效率优先而又兼顾公平的制度,这就从思想认识和实践政策确认了劳动者之间富裕程度的差别以及收入差距的合法性。这是对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特征认识的一次深化。
第一,适度收入差距体现出走向共同富裕的途径特征,其积极效应所带来的生产力发展创造着消除两极分化的条件。
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劳动者之间、各利益群体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具有历史必然性。首先,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对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活动的力量源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要借助于利益杠杆来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的经济主体拥有不同的机遇和条件,也由于各经济主体的生产技术不同,经济管理水平有别,创造经济效益高低不一,从而导致人们劳动成果和富裕程度的差别。其次,收入差距的存在是由现行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分配领域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作补充的利益格局。因而在社会成员间除了存在由按劳分配所产生的差别外,还存在着由于其他分配形式所产生的收益多寡,这是造成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
在过去年代中,我们曾试图在平均主义制度下实现共同富裕。历史证明,那种做法是不成功的。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作为一种物质激励和精神鼓舞的战略步骤,适当地拉开收入差距对人们致富渴望的形成和刺激生产力发展起着推动作用。合理、合法的利益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落差压力是个体或部门经济增长和发展,进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整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驱动力。更重要的是,允许并鼓励素质高、劳动贡献大、成绩突出的劳动者先富起来还会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吸引和带动更多的经济主体仿效致富,为社会共同富裕积累基础。因为社会主义本质所体现的共同富裕就存在于一个个具体的、无数的经济主体之中,部分富裕的普遍化则是社会整体的富裕。可见,承认并鼓励收入差距,既是共同富裕必然经历的过程,又是发展生产力创造消除两极分化条件的不可逾越的阶段。为此,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把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先富起来,作为解放思想,激发人民群众生产积极性的大政策提了出来。这个大政策,以承认差别为前提,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条件,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整个经济改革和发展中起到历史性作用。
当然,我们提倡和鼓励的是适度收入差距。所谓适度收入差距,一是绝大多数劳动者对于个人的绝对收入和相对收入比较满意;二是收入差距是建立在兼顾公平与效益,在社会各利益主体均受益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的收入差距不仅不会与消除两极分化的社会主义原则相矛盾,而且正是由此逐步引导社会实现消除两极分化的目标。
第二,收入差距要合法、适度,受国家调控,被群众接收,有利于社会共同富裕。
收入差距拉大并不就是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是指人们的经济生活走向两个极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并由此导致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生活的对立。而收入差距仅仅是对社会成员年收入多少的反映。当前,国际上测量和反映收入差距的通用方法是利用基尼系数。 这是一个在0到1之间的数值,它以0表示绝对平等,即社会财产或收入完全平均分配给每一成员;基尼系数为1则表示绝对不平等, 即全部财产或收入都集中在一人手中。根据国际上多年测量的数值,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时为中等不平等程度,不会导致利益倾斜过大,所以适度的收入差距不会导致两极分化。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总体上和原则上消除了少数人凭借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取决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之差。其他形式的收入虽然存在,但并不占主导地位。因此它不会诱发出不可弥合的贫富反差与对立。但也必须充分看到,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处在初始阶段,市场机制发育还不成熟,各种经济关系尚未理顺,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收入及财产申报和税收征管工作也很不规范,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确实存在着两极分化的危险性。据全国抽样调查表明,我国城镇20%的高收入户和20%的低收入户相比较,人均收入差距已从1978年的1.7倍扩大到1994年的3.0倍;农村的这一差距也已由1978年的2.9倍扩大为1994年的6.6倍。若把城镇中20%的高收入户与农村中的20%的低收入户相比较,1993年全社会的收入差距为13倍,1994年我国城乡居民合计家庭人均基尼系数为0.4343,已超过了国际上通常认为的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的中等不平等程度。(《重庆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第16页)这也就意味着,从1978年以来, 在短短的十几年里,我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这样快的变化是值得忧虑的。尽管这种收入差距是在总体受益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受益时间、受益幅度的差别,但这种程度的差别容易引起群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误解,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造成影响,不利于消除两极分化的实现。因此对收入差距拉得过大的状况,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法规进行调控,以缩小差距拉大的程度和缩短差距过大的时间,从而保证一方面充分激励劳动致富、依法致富,把合理有序的收入差距当作社会进步的杠杆,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收入差距稳定在适度的、合理的、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容忍的范围之内。就我国现阶段看,应重视三个问题。
首先,改革和完善公有制经济,促使公有制经济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只有确保公有资产的优势地位,才能确保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在适度收入差距条件下,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此,江泽民同志1996年5月在上海视察时说, “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
其次,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规范的收入分配制度及个人收入分配的社会监控体系。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调动劳动群众积极性和生产力发展的幅度之内。同时,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打击不正当竞争,解决收入差距的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
再次,发挥政府调节社会财富流向的职能,加强对低收入层的社会扶持。强化社会调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发展的收入差距。
总之,消除两极分化与坚持适度收入差距反映了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的辩证法。要消除两极分化,必然要经过适度拉开收入差距这一致富阶段,后者对经济发展起着驱动和带动作用,是改变贫穷的手段和条件。而适度拉开收入差距又离不开消除两极分化这个大目标的指导,后者的社会主义原则制约并规定着致富手段以及利益主体收入差距的“度”,具体政策和法规则是这一“度”的体现。
二、利用适度非公有经济实现消灭剥削
我国社会主义实践表明,单一的公有制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现阶段我们之所以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鼓励和支持各种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正是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多层次和不平衡的特点,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分工协作关系和社会生产结构变更的需要。非公有经济是一个庞大而成分复杂的经济构制。它既包括非国有经济的一部分,又包括产权不甚清晰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也含有私人企业、私人商业、外资企业等。它们不少是靠资金、股金等非劳动获利,因而不得不带有剥削的因素。这种非公有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决定的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剥削现象的存在,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经济的重大措施,也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特征。这种现象的存在和合法化,相对于我国生产力状况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具有历史必然性。
第一,非公有经济体现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向共同富裕经济特征,它为消灭剥削创造着条件。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本质实现是经济的发展。这个发展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其中关键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本质实现过程无法跳过的一个“自然的发展阶段”,从社会进步的趋势和过程条件来看,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既是伟大目标,又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合法、适度私有经济的存在客观上活跃着生产力发展,扩大着社会富裕基础,并为最终消灭剥削创造着条件。当前我国含有私有成分的各种非国有经济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补充了公有经济的不足,增加着社会生产份额,有利于社会共同富裕。据有关资料统计,“八五”期间,国有经济的生产平均每年以7.1%的速度递增,而非国有经济则是38.5%, 其中三资工业企业几乎是每年翻一番,年递增95.6%。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每年的新增生产份额中,1991年国有部分占53%,非国有部分是47%;1992年国有部分占42%,非国有部分占58%;1994年国有部分是28%,非国有部分则上升为72%(《金融时报》1995年9月10日)。这个数字说明, 在现阶段,非国有经济作为公有制的有效补充,它在挖掘经济主体潜力,探索新的经营机制,满足市场需求和减少社会贫困等方面发挥着突出作用。事实上,非国有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份额增长的新机体,它壮大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实力,从而在走向富裕过程中消灭着由于生产力发展不能满足社会成员需要而产生的剥削根源。
其次,开辟了新的就业途径,带动了部分群众脱贫致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模式改变了过去就业渠道单一的局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困难的压力。据不完全统计,十几年来私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逐年增加,就业比例不断上升。到1995年末全国城乡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已达5060万人,比1994年同期增加636万人,增长14.4 %。其中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增长25%,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已超过10%,另据1996年第9期《经济与信息》方向东文章称, “我国从业人员1994年比1978年增加了约2.1亿,而国有企业职工仅增加约2700 万,也就是说这一时期近90%的新增劳动力是由非国有部门吸收的。”就业渠道的增加使不少群众摆脱了贫穷生活,从而扩大着社会共同富裕的比重。
再次,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增长、社会富裕注入了资金和活力。据统计,1985年到1993年,我国政府的企业资本投入增长1.55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2.4%,而个人和法人的资本投入则增长5.67倍,年平均增长率为26.8%,是前者的两倍多。(《张曙光《经济研究》1996 年第6期)另有《经济与信息》〈非国有经济成分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者〉一文指出,“我国非国有经济经过十多年发展,到1995年全国非国有企业数量约为3151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93%;非国有内资企业注册资金20666亿元,约占全部内资企业注册资金的40%; 非农从业人员16870万人,约占全部非农从业人数的60.1%。1994年, 非国有经济的工业产值、商品零售额和上缴财政收入分别达50708.6亿元。11070.8亿元和1790.7亿元,在全国所占比重为65.9%、68.1%和34.4%。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非国有经济仍然呈现迅速发展和比重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方向东,1996年第9期)研究者普遍认为, 不少非公有经济业主是靠资金、股金获利,靠雇工致富,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剥削的因素。但是这些经济成分发展势头猛,效益好,各项正向指标长幅快,其资金投入的增长,产值、销售和上缴利润的增加,客观上为我国生产力发展注入了活力,并成为90年代以后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富裕的主要推动力量。
从中国改革的经验来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经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下,它不会发展为具有普遍意义和整体意义的私有制度。另一方面,私人或外资企业从事合法经营时的雇工和获利,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既有自私自利、剥削劳动者的一面,也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群众生活走向富裕的历史作用。
第二,由私有经济及其剥削现象存在到消灭剥削的辩证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私有以及伴随有某种剥削现象,这是无法回避的历史事实。多年来我们一直认为,消灭私有经济和剥削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实践说明,我们对这些本质特征的认识脱离了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空想色彩。
消灭剥削包括消灭剥削制度和消灭剥削现象。消灭剥削制度的任务,随着我国“三大改造”的完成已经完成,但是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9页)从这个意义讲, 我国存在私有经济和一定剥削现象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程特点的体现。事实上,在条件不成熟时过早地消灭私有、消灭一切剥削现象,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富裕,这一点已为我国的历史实践所证明。可见,我国目前容许合法私有制的存在,一方面是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现实相一致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快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以逐步铲除剥削产生和存在的根源。
当然,我们承认非公有经济的规律性和合法性,并不是承认它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而是把它看作走向消灭剥削的一个现实环节。因为私有和一定范围内的剥削现象虽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及其基本特征的必然反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也一再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不可能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现实情况看,我国非公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还很小,在某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部门与行业,也还不允许具有剥削性质的私有企业涉足。从发展趋势上看一定数量私有和剥削现象虽然会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甚至更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并得到发展,但它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条件的依赖,决定了它的暂时性和过渡性。历史地看,允许剥削现象存在与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本质是一个对立统一关系。合法私有与剥削是消灭剥削的手段,消灭剥削则是允许和利用剥削现象的社会主义目的。没有手段的存在,则没有目的的实现。手段的灵活性、实用性、暂时性、过程性以及对过程的促进性,是消灭剥削过程不可或缺的,而消灭剥削这一社会主义目的则又制约并规定着手段的运用。它把握着私有和剥削的程度及其社会意义,对后者的方式和程度起着选择和调控作用,同时它也支撑着对手段的容忍性。这个矛盾的对立面在我国共同富裕的实践过程中不断走向统一。
三、高扬艰苦创业精神实现社会共同富裕
多年来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一论断中的“贫穷”是内在的包含有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意义的。富裕作为和贫穷相对应的社会概念,也内在的包含物质和精神因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阐述未来社会时,不仅强调它的经济、政治特征,而且还指出了它的精神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所以,作为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共同富裕决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它既包括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表现为人们精神生活的丰富和积极因素的吸收,表现为崇高的道德情操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境界。
建国以来,以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为最终目标的共产党人为物质上的富裕和精神上的富有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但是由于教条主义和“左”的思想影响,在实现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过程中出现过重大失误,突出表现为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上过分强调精神因素作用,而没有重视发展生产力和社会物质生活的富裕,因而挫伤了广大群众积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明确地将物质文明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同精神文明和人们精神境界的提高看作是同等重要的目标和任务,致力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双重富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与此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观念也开始渗透于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之中,削弱了奋斗意识和创业意识。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发展的不同步问题从另一极端再度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致富过程的健康发展。
第一,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互动的结果。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首先必须解决衣、食、住、行,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经济管理、科学、艺术等精神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人们的物质富裕以及对物质利益的渴求,才能解放实践主体,充分发挥潜力;也只有由劳动生产率提高带来的物质生活的改善和生产条件的进步,才能变革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推动精神生活的发展,进而形成生产发展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质富裕是改造主体意识,强化主体意识,释放主体能量的基础条件,也是形成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良性循环的基础条件。
物质富裕推动着精神生活的发展,同样,精神富裕也推动着物质生活的发展。后者为人们投身物质文明、创造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提供着理想、道德、纪律、智力等精神动力。同时,精神生活又是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物质生活方式的主导因素。如果没有相应的思想修养和文化素质,人们在横溢的物欲和财富面前就会迷失方向,难以保证我国致富过程的社会主义性质。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形成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等,都对经济发展起到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这是我国近十几年来经济发展加快的重要原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的。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高度重视精神对物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政治对经济的巨大反作用,不能忘记这个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就现实生活看,市场经济的积极效应是调动主体潜能,推动生产力发展,使物质生活发生巨变;但它的负面效应则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社会主义创业意识的冲击和腐蚀,致使一些人心目中“穷得只剩下钱”和享乐。与精神贫困现象相伴生的是社会责任感下降,腐败现象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蔓延,不仅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运行,而且还“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发展,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页)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强调在致富过程中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由。
第二,艰苦创业体现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致富过程的精神特征。
在当前我国物质生活条件已经有初步改善的情况下,致富过程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处理好富裕与艰苦奋斗和继续创业的关系。这是巩固改革开放成果,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的思想基础。艰苦创业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生活条件下,它具有不同的精神意蕴和时代特征。但就一般意义而言,艰苦创业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为实现其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所表现出来的精神状态,它既包含生活上的艰苦朴素、倡俭崇实的风尚,更包涵事业上的不畏艰难、顽强奋发和永不满足的进取精神。这种风尚和精神是一种积极有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它在任何时候都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自强不息,兴旺发达的精神动力,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力量表现。应当正视,尽管经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改善,但从总体上说,我们还没有摆脱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状态,还有数千万人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因而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还不能不提倡和实行艰苦创业。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精神财富,艰苦创业的价值是永存的。
邓小平同志总结国内外社会发展的经验,第一次把艰苦创业精神提到了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为越是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越应该“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坚持这个传统,才能抗住腐败现象。”倘若没有艰苦奋斗和再创业的精神,则不仅不能改变贫穷落后,而且已有的富裕基础也将随着奢侈和腐化而消失。只有不断克服环境和条件的困难,不断开拓,才有发展和新的富裕成果。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如果只想在前人创造的物质文化成果之上坐享其成,这个国家和民族是没有希望的。在当前,小富即安不再创业,小富即奢侈不再节俭,小富即腐不再进取,是我国致富过程的大敌。因此现阶段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继承和大力发扬我国人民优良的艰苦创业和勤俭节约的精神,提倡理性消费和奉献精神,提倡积极进取和奋发精神,把人们追求物质财富的冲动升华为创业成就感和社会责任感,把物质生活的改善看作是进一步创业的基础。否则就会扭曲改革和物质富裕的积极效应,延缓共同富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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