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产权制度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产权制度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产权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制度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曲折历程

80年代初,随着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在浙江东南沿海一带农村,在人均几分地的极端压力逼迫下,农民利用自主掌握的经营权兴办起了家庭工业,在农户自己家中开始了脱贫致富和农村工业化的漫长道路。这是股份合作制的最初起源。

由于农户这种组织制度的封闭性,它很快地遇到了人力、资金、技术、供销、管理等一系列单一户组织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从信息收集、资金筹措、原料采购到加工、销售、资金回笼,几乎没有一家能有如此完备的人力资源。开放性市场与封闭性组织的矛盾,使农民们意识到,只有突破户组织的封闭系统,形成一种开放的组织环境,通过对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再组织,使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才能使成本更节约并适应于工业产品的市场环境与竞争需要。于是,在强烈的致富欲驱动下,农民们首先选择了“联户企业”这样一种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由于难于预期的市场风险和合伙制的无限责任,以及在合伙制中存在的裙带关系,使初涉市场经济的农民,在经历了“合伙”的酸甜苦辣以后,意识到选择一种能够明确界定产权、明确权利与风险责任的更加科学合理的企业组织制度的重要性。股份制,一种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组织开放的企业制度,成为合伙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组织制度选择。

一般说来,选择股份制作为企业发展的产权制度与责任制度的基本形式,主要是基于经济利益动机上的理由。然而,产权制度的形成,经常是经济、政治、传统等多要素交互影响的产物。政府的政治倾向与传统的力量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人们知道,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共同富裕是这一制度的根本目标。股份制在照顾资产所有者利益、调动股东积极性与资本运作效率上具有很大的优越性,然而在对劳动者利益的照顾上却是不够的。一般认为,股份制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对资本的利益倾斜性。在一个对公有产权制度、劳动者权益过度偏好与资本利益不被强调的制度意识环境中,强调资本利益的制度创新的风险与难度可以想象。正是在农民的强烈的脱贫致富欲望与国家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约束的相互磨擦中,浙江温州等地农民选择了“股份合作制”这样一种能够使资本与劳动、效率与公平、经济与政治、个体欲望与集体约束等力量与需要得到糅合与均衡的新的企业制度形式。

就在浙江温州等一些地方进行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的同时,中央对这一创举给予了密切关注。1985年,中央1 号文件中指出:“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这种办法值得提倡,但必须坚持自愿互利,防止强制摊派。”中央1号文件的及时肯定, 是对股份合作制试验的莫大支持。

1990年,股份合作制搞得最红火的温州苍南县的一位乡镇企业局局长说,他们选择“股份合作”制是出于对利益动机与制度适应的双重考虑:“公有制太公不行,私有制太私也不行,股份合作制来个折中。”正是农民群众与基层干部的大胆尝试,以及“股份合作”这种与中国特定制度环境下的个体、集体利益目标都有较好适应性的制度选择,决定了它的生命力和后来发展的基础。

进入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进一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股份合作企业因其产权明晰,权、责、利、风险四者配置合理,劳动者往往就是企业的小额出资人,劳动与资本非常契合,与市场经济体制、与我国社会政治制度的衔接性好,又特别适合于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制的操作与国家对于职工持股的要求,而在近几年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成为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的企业制度选择与组织载体模式。这样一来,农村中发育出来的“股份合作制”形式,被运用于对传统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又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在经历了曲折与磨难之后,股份合作制经济终于迎来了新的更大的发展生机。

二、公平与效率:在两难中作出的制度选择

股份合作制从最初的家庭企业、联户企业组织基础上产生,到局限于农村乡镇企业的试验性发展,再到今天获得国家对它的制度创新意义上的肯定与向城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推广,经历了一段极其曲折的过程。这种曲折不仅来自于党内长期的“左”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来自于一些从政官员在“政治人”意识约束下寻求“政治成本”最小化的个体努力,而且也来自于理论认识上的障碍。股份合作制决不是一种“过渡”的形式,而是一种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企业组织制度。如果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偏见不能得到纠正,这一企业制度的发展、完善、规范直至再创新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1.“理论人”困境和依附现象。既有经济人,便有政治人、理论人,其目的都是追求自身行为效用的最大化。由于受各种外部条件与不同利益动机的复杂影响,我国经济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两种依附现象:一是理论依附于政治风向,二是依附于国外理论,着重于从外国学者的理论中或者从西方模式中去寻找依据。理论研究者在一个由政治框定的范围内开展研究,其承担的个人风险就比较小。采用国外的成熟理论,其投入的研究成本也会相对较少。理论人在理论研究上像经济人寻求资本保全一样寻求自身保全。这种只求最小成本、不求最大创新的“理性”努力,在对待股份合作制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与研究上显示得颇为明显。一些理论工作者既缺乏实际考察,又没有农民那样对利益的切身感受,对我国农民在自身实践中创造的这样一种“土生”的企业制度不够理解,甚至是不予理解,挑刺得很。一些人很明白地提出:要么股份制,要么合作制。似乎两者不可兼容。这是以国外企业制度与理论模式为样板的观念。另一些人则挑剔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本—资本间的联系,乃至想象由此形成一种“主义”,会对社会主义产生不利影响。理论研究中这种过分依附、缺乏创新与调查研究的现象,是很不利于实事求是地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的。我们之所以在这里要先谈这个问题,原因是这种理论人困境续存至今。这实在是必须认识的问题和放下的包袱。

2.经济组织制度是一个不断演化与创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经济人对最小成本与最大利润的追求,使组织制度获得了创新,成规落在后面。熊彼特(J.A.Schumpeter,1883—1950)在创新理论中把“制度”看成是一种组织生产的方式方法或模式,并且把形成或实施一种新的生产组织作为“制度创新”的基本内容。他认为,能使创新者获得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是制度创新的基本动力。只要创新的要素条件具备,创新的机会没有被全部封闭,且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承担的风险,寻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就不会放弃制度创新的努力。股份制、合作制都是这样创造出来的。温州等地农民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创造的股份合作企业,也是其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制度创新努力。而一个国家政府对民众的制度创新行动能否支持,即如熊彼特说的成为“第二行动集团”力量,归根到底是要看这种创新对政府是否也有利。一旦政府终于认识到这种改革只会对自己的政权巩固变得更有利时,政府就会成为制度创新的积极支持者而使新的制度形式获得立法支持并推广开来。我国的股份合作制正是在一种相对合适的制度环境条件下,被农民企业家寻求最大利益的动机所选择与创新出来,政府终于认识它对满足各方利益的有效性时而肯定它的创新意义,把它作为一种新生的企业组织形式推广到更广泛的地区与行业。

3.“股份合作”是对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一种新的“制度综合”。诚如人们所见,经济组织制度从来就是变动的,决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包含于经济组织制度中的产权制度、责任制度、分配制度等,不仅直接维系着关系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经济组织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器、意识形态等整个上层建筑产生最直接、重大的影响。因而,只要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不被重新选择,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制度的最终形成,必须是以下三个因素(缺一不可)相互调适的结果,即:技术条件许可;企业家具有制度创新的欲望与动力;与政府、意识形态对制度选择的倾向性基本一致。我国股份合作制的创立,正是一些具有创新意识的农民企业家在适合的经济技术条件、追求发家致富和规模效益的最大化利益动机、以及国家实行向资本利益适度倾斜的新的制度环境与意识形态环境中取得成功的。“股份合作”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制度,既选择了股份制的产权明晰、资产责任有限、最大限度调动资本所有者积极性的优点,又选择了合作制的“人合性”特点,“一人一票”(重大事项可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以及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等倾向于公平与互助选择的优点。这样,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把股份制的效率目标与合作制的公平、互助目标有机地结合了起来,达到“效率”与“公平”在一种经济组织制度中的统一。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农民结合于本国经济、文化与政治制度实践,作了一种既适应于中国农民的“公平”心理与意识形态惯性,又指向效用最大化目标的成功的“制度综合”与“制度创新”努力。

4.股份合作制是处理劳资关系的一次革命性尝试。劳资关系问题涉及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近代企业制度形成以来一直面临的利益机制上的基本问题。产权、责任、分配、风险等制度安排,直接涉及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利益。因而,经济组织制度选择的难度之一,即在于对劳动与资本关系的处理。由于劳资关系联系着公平与效率、穷人与富人、政治与经济稳定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随着社会进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国民收入的总效用,让更多的人享受现代科学与技术进步的利益,已成为各国政府与现代经济学面临的共同任务。而我国则更是以效率基础上的共同富裕作为其制度运作的基本目标的。然而,迄今为止各国在解决贫富差距、增加国民净福利与扩大国民收入总效用方面,主要仍然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失业救济等分配与再分配制度的调整与改善途径来解决的。这多少有些“亡羊补牢”的“后手”之感。而股份合作制则正是为把公平与效率两个一般在各种经济体制中都需要分两次解决的问题,一次性地力求使两者达到较为理想的解决,提供了可能。即它通过采用股份制在界定产权、配置风险责任上的优点,充分提高各生产要素的效率,又通过采用劳资结合、平等互助、民主管理、按资分红与按劳分配相互调适的合作制原则,来使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使劳动与资本、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得到和谐的处理。因而,股份合作制是在处理劳资关系上的一次创新性、革命性尝试。尽管它在实际运作中还有许多不能尽善于理论的地方,但这可以通过不断的调适来解决。

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讨解决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中,股份合作制的独特的制度性解决方法,不能不说具有很大的创新意义。它的那种既不同于股份制又不同于合作制的显著的制度特征,可总结如下:

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劳动者是带着一定量资本而进入的。企业职工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这是一种非常实事求是的、因户组织的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都不足以形成有效分工与有效规模的情况下产生的企业组织形式。这样,以资带劳,劳资结合,共同出资,协同劳动,共同承担风险,形成了股份合作制中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有机结合。因而,股份合作企业中的资本联合实际上是劳动者出资的资本联合,而它的劳动联合则是带资入股的劳动者的联合。劳动与资本,“人合”与“资合”,在这里达到了良好的统一。这是我们肯定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独立的创新的企业制度,而不是“过渡形态”的基本理由。

职工股东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即职工股东之间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是区分合作制与股份制一个重要的权责标志。股份合作制是公平与效率、赢利与互助、股权与人权的兼容结合,企业股东即职工。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权方式,有利于体现民主管理与充分调动中小股东的积极性,扩大股份合作制中“人合性”的作用。

股份合作企业是独立法人企业,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采用股份公司的资本保全运作机制,企业内部实行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得中途退股,以保证企业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在企业设立以及退股问题的处理上又可以比股份公司更灵活些。

实行按资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由于股份合作制中股东与职工身份的基本统一,给按资分红与按劳分配的兼顾性结合建立了良好的基础。劳工计入成本,资本在税后利润中分红。一个“资合”与“人合”关系处理得较好的股份合作企业,其分配往往能形成一种既能兼顾劳动与资本的合理得益,又不妨碍企业未来发展的“可持续分配”模式。劳动所得与资本对剩余权支配的两相兼顾,个体分配与公共积累(按份提存)的同时设立,是这一制度的另一重要特征。

三、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问题

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建设是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国家体改、法制管理部门集中关注的问题。我国在进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相当一部分中小国有、集体企业将采用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一些新设立的小型经营体也将在扩大经营规模中需要寻找这样一种比较适合的组织载体。由于股份合作制是在没有规范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由群众和基层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转制、改制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因此,各地的股份合作企业在产权结构、内部组织、分配关系、管理制度诸方面都有较大的不一致性。目前的大多数股份合作企业都脱胎于家庭企业、联户企业,或者是从乡镇集体企业、社区集体企业改制过来的。家长式的、行政式的管理与支配权概念会经常出现在这些企业的运行中,从而妨碍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要把这样一种“土生土长”的经济组织形式,改造为基本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经济组织制度,要把它作大面积推广并在相当的范围内替代现行的单纯国有、集体企业形式,其规范化建设的急迫性与重要性,已尽在不言中。

规范化建设是指股份合作企业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分配合理、管理科学”的原则,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经济组织制度,并通过相应的法规、条例将其稳定下来。从目前各地股份合作企业实际的运作情况看,在分配、管理、产权设置诸方面都还存在较多问题。我们认为,今后应着重加强以下诸方面的政策与法规制度建设:

1.股权设置问题。目前各地的股权设置种类较多,除职工个人股外,还有职工集体股、社区股、社会法人股、联社股等。除了内部人持股以外,一些地方的股份合作企业已经在向社会募股,吸收社会法人与社会个人的股本金加入到企业中来。这样就有一个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资本资源与风险重新配置的问题,而且也与原先劳资结合十分紧密的情况有新的差异。如果不允许向局部的社会法人或个人募股,极有可能会妨碍一部分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如果允许这样做,则肯定会在一个局部的较大范围内产生资本关系再调整。因而,对股权设置问题必须从宏观与微观、效率与风险等多个角度进行确定,以便合理配置资源与风险,减少盲目性发生。我们的意见是允许向企业外个人与法人募股,但在审批上要严格些,必须经县(区)级体改部门审核批准。

2.收入分配与剩余权支配问题。各地的股份合作企业因股权结构差异甚大,因而在收入分配上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是否设劳动股,将劳动力折股分红,这是分歧之一。对一般员工的劳动贡献与企业家劳工成本的估算是分歧之二。对税后利润提留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企业剩余权的支配及如何支配问题,涉及对劳动与资本、短期与长期、个体与集体等利益关系的处理,是股份合作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第三个分歧较大的地方。只有对这些分歧的处理形成一个确定的法律规定并确保贯彻执行,才能有利于它们的规范化操作。

3.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合作企业的治理结构建设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种复杂性首先是来自于传统户组织经营习惯的影响,其次是来自于乡镇、社区行政部门对股份合作企业的过多的行政干预,再次是由于股份合作企业的规模大小相差很大,少则两三个股东,数万元资本,多则数千股东,千万乃至数亿元资产,治理结构的设置难于统一。因而,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既考虑节约管理成本的效用原则,又须朝着科学、民主的管理机制发展,规范操作。一般而言,股份合作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应与股份制企业相接近,即由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经理(执行机构)组成。然而,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除少数大型股份合作企业的治理程序、财务与人员管理较为规范外,不少企业无论在机构与制度设置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存在不少问题。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不合理的操作,成为诱发大小股东以及劳资双方矛盾的经常性原因。

标签:;  ;  ;  ;  ;  ;  ;  ;  ;  ;  ;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产权制度_股份合作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