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件侦查中大数据运用之影响与调适论文

杀人案件侦查中大数据运用之影响与调适论文

杀人案件侦查中大数据运用之影响与调适

陈佳南*

(开滦集团荆各庄矿业分公司,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 随着现在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大数据已经在我们这个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一直以来容易被人们忽视的杀人案件侦查方面,同样也运用了大数据技术。在以往的时候,杀人案件侦查,一直都是在小数据时代的影响和应用下,沿用着以前较为传统和保守的侦查思维,而现今,为了适应现在的大数据时代下应用大数据的要求,本文中对当今时代的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大数据运用之影响与调试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杀人案件;侦查;大数据

随着现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腾飞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前进,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如雨后春笋般地被研发出来,并且不断地被应用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生产之中。而所谓的大数据,它从本质上来说,其实就是一种技术,是一种对于我们各个行业的变革的推动力和技术支持。只有有效地应用了大数据这样的新技术,在现今的新时代的浪潮下的作用和功能,它才能给我们的杀人案件侦查,带来更多的机遇和积极影响。

其次,学者们在提取板栗花精油的研究中,多采取分别提取的方案,没有注意到板栗花功能成分与精油成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顾此失彼,不能充分发挥板栗花资源的优势。建议采取板栗花黄酮与精油联合提取方法,采用水上蒸馏、混合蒸汽部分冷凝渗漉的方案同时提取精油和富含黄酮类物质的提取液产品,这样,可以在一套设备中完成全过程,减小设备投资,还提高了精油和黄酮类物质的得率,也可显著降低生产过程的能耗和其他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一、大数据时代与小数据时代的差异和区别

首先,在小数据时代的时候,我们的办案过程中经常需要用到的侦查思维,它那种影响下的特征,与如今的在大数据时代相比较来说,那时候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的,还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很大的被动性的。毕竟在当时的小数据时代,受当时的很多客观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再加上当时的科技水平的不发达,还有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条件的不完善,以及那时候的人类的认知能力也是比较有限和比较落后的。因此在我们的杀人案件侦查的过程之中,办案人员和侦查人员能获取的一些现场证据和案件的相关线索,还有很多与案件有关的比较琐碎的证据等等,都是比较有限的。只是在侦查人员整体要办理和侦查的案件其中的很小的一部分的,这又是确实是受限于当时小数据时代下的特殊背景下的技术手段的落后,和科技不发达进步等因素的制约,是可以为当时的人们所接受并理解的。但是由于这些因素在杀人案件的侦查和办理过程中,很可能会造成的结果就是,人们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案件线索和相关的证据,他们的特征其实都是比较零碎化的,再加上人们当时由于认知水平受一定的客观条件所制约,所以人们当时的侦查思维,也是非常有局限性和碎片化的。也就是说,本质上其实是比较零碎的具有一定的片段性的。在这样的各种方面,主观思维的局限性和客观方面技术的制约性的共同制约和影响下,侦查人员通过零碎的横距线索和片段性的侦查思维的影响和条件下,他们所还原的关于侦查案件所侦查到的,和他们所还原的事实情况,和与案件有关的情节,其实也都是比较碎片化的,不全面且比较片段性质的。因此,在当时的小数据时代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模式的影响下,在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得到的侦查结果一定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侦查人员的主观性,和他们的取证和侦查思维的局限性所影响的带有一定偏见和主观性色彩的结果。

二、杀人案件侦查中大数据运用之影响

关于大数据在现在杀人案件侦查中的运用,与小数据时代相比较来说,所带来的影响无论是在侦查思维还是侦查模式甚至于说侦查方法这几个方面来说,都是巨大并且较为深远长久的。

(一)侦查思维方面

根据上文中我们可以得到,在小数据时代,侦查人员在办理和侦查杀人案件的时候,由于自己主观认知水平的局限性,再加上当时小数据时代的技术的不足的影响下,侦查思维其实是难免会有些碎片化和片段性的,在这样种种因素等的影响下,很可能会导致办案和侦查结果的局限性和不足性。而在现在的大数据的技术影响的背景和环境之下,杀人案的侦查过程中所得到的各个线索和相关的证据都在大数据的技术支持和推动下被联系了起来,变得更加的完整,并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还通过大数据的技术支持,联系,对比和分析之后,更加具有严谨性、科学性和专业性,运用了一定的科学技术和规律,给杀人案的侦查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性和推动力,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的侦查思维,也变得更加注重整体的关联性,而不再是像往常一样的,很碎片化和片面性了。整体办案和侦查都变得更加的脉络清晰和科学严谨了,侦查思维也变得十分的全面。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条款被认为确立了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传统的社会救助仅以生存照顾为目标,其容易将社会救助变成随意而为的施舍和慈善行为,对被救助者的人格尊严不仅没有保护,反而是一种伤害,进而造成被救助者自立发展更为艰难。“‘人格尊严’标明了行政给付活动的界限”[9],在社会救助中亦是如此,社会救助权应当以个人有尊严的自立为目标,而非简单的物质上的脱贫。

(二)侦查模式方面

在大数据的技术支持和影响之下,侦查杀人案件过程中的侦查模式与以往相比较来说,也变得更加全面性和具有关联性了。毕竟在大数据技术下,侦查过程中不仅仅可以利用到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获得的零碎线索和现场证据,还可以利用到相关的衍生的数据,这对整体杀人案件的侦查模式都是有很大的完善性质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变革的新技术,在对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是具有很大的积极影响,且是值得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探讨分析和不断慢慢地对其进行调试的。

[ 参 考 文 献 ]

[1]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3.

[2][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扬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83,18-19.

[3]新玉言,李克.大数据:政府治理新时代[M].北京:台海出版社,2016.98.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049-(2019)16-0286-01

*作者简介: 陈佳南(1982-),男,汉族,广东中山人,学士,开滦集团荆各庄矿业分公司,政工师,助理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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